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832號
TPHM,100,上訴,832,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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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 名 │數量 │所有者 │
├──┼───────────┼───┼─────┤
│1 │分裝勺 │3支 │共犯呂志宏
├──┼───────────┼───┼─────┤
│2 │電子磅秤 │1臺 │共犯呂志宏
├──┼───────────┼───┼─────┤
│3 │小湯匙 │1支 │共犯呂志宏
├──┼───────────┼───┼─────┤
│4 │分裝袋 │3個 │共犯呂志宏
├──┼───────────┼───┼─────┤
│5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1具 │李玟蒂
│ │動電話(不含SIM 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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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