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5660號
TPHM,97,上訴,5660,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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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告乙○○於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一時四十八分五十三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 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在那裡。
吳:八堵。陳:哦,你快來阿,廟口這邊。
吳:那裡,別說是在廟口路邊。
陳:在白馬這邊。
吳:白馬柏青哥哦。
陳:對阿。
吳:哦,我馬上到。
(2)證人陳怡君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一時五十三分,在基隆市 白馬柏青哥店,向被告乙○○購買一公克安非他命三千元 ,又我是為自己要施用而向被告乙○○購買安非他命,但 被告乙○○告訴我不要說是自己要購買,要說是替別人買 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四頁); 證人侯宇澤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有載陳怡君向被告乙○○購買安非他 命時,被告乙○○告訴陳怡君要說是替別人買的等語(詳 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四頁),互核證人 陳怡君及侯宇澤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徵諸被告乙○ ○自承上開被告乙○○與證人陳怡君間之通訊監察內容係 談及甲基安非他命,通話容三係指三千元,且被告乙○○ 嗣果與證人陳怡君在基隆市白馬柏青哥店見面,被告乙○ ○有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陳怡君等事實, 足認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上開證述被告乙○○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地點,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 怡君之證言為可採,是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乙○○ 所辯僅係轉讓並未向陳怡君收錢云云,應係事後避就之詞 ,不足採信。
2、就附表一編號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怡 君之部分:
  訊據被告乙○○亦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係其使用,且偵字第一二四二號卷第二五頁至第二六頁所 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查內容確係被告乙○○與 證人陳怡君間之對話無訛,而被告乙○○亦有於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九日晚間二十三時十九分許,在基隆市大武崙全家便 利商店與陳怡君碰面,且當日陳怡君之男友侯宇澤亦有在場



,電話中陳怡君有對被告乙○○詢問是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等情(詳本院卷三本院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二頁及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三八頁 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 十一時十九分,在基隆市大武崙與陳怡君碰面,當時她的男 友侯宇澤當時也有在,但是我沒有給她安非他命,我看到她 男友在那邊,我就走了。她是要向我拿光碟,我做的光碟。 陳怡君在電話中對我說,你那邊有嗎?她是要向我要安非他 命,我當時看到她男友在那邊,我們沒有說話,我就走了。 」等語),惟亦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給陳怡君之犯行,辯稱:當天陳怡君是要向我要光碟,因為 我看到陳怡君的男友侯宇澤在那,我就走了云云。然查:(1)被告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證人陳怡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經警依法監聽得下列通話內容(詳偵字第一二四   二號卷第二五頁至第二六頁):
  ①被告乙○○於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三時九分五十二秒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君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在那。
吳:我在大武崙。
陳:你在衛蘭哦。
吳:沒啦,我在車上。
陳:阿你要回去了哦。
吳:我在等人。
陳:阿你那邊有嗎。
吳:有阿。
陳:我要拿。
吳:我現在沒空。
陳:我要拿ㄟ。
吳:我現在沒空。
陳:那什麼時候有空。
吳:我不知道。
陳:那我們要過去跟你拿。
吳:你要多少。
陳:我要多少,過去再說阿。
吳:電話說就好。
陳:哦,電話說就好。
吳:不是啦,電話中不要說到那些,你聽的懂嗎。 陳:哦。




吳:你大約這種東西簡單帶過來就好。
陳:哦,我了解。
吳:我在大武崙這等頭來。
陳:等什麼。
吳:頭啦。
陳:哦,是哦,大武崙那裡。
吳:我在這不可能被你們看到,我跟他見面不可能被你 看到,你們什麼時候要過來。
陳:現在阿。
吳:現在?
陳:我們在廟口。
吳:你們在廟口,武嶺街你知道嗎。
陳:我知道阿。
吳:武嶺街口就好。
陳:嗯。
②被告乙○○於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三時二十九分三十九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 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我在全家。吳:你在那等我。
陳:你知道在那裡嗎。
吳:我等一下在打給你。
③被告乙○○於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三時四十四分三十六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 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吳:你等我一下,我等一下打給你。
陳:哦,好啦。
④被告乙○○於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三時四十六分五十一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 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吳:你在那裡。
陳:你剛剛說的這阿,上面的這個全家。
吳:你怎麼跑到上面去。
陳:躲雨阿。
吳:好,我過去。
陳:好。
(2)證人陳怡君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三時十九分,在基隆市大 武崙全家便利商店,向被告乙○○購買0.五公克安非他 命二千元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 四頁);證人侯宇澤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查中



證稱: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有載證人陳怡君向被告購買 安非他命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 四頁),互核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並徵諸被告乙○○供稱上開其與證人陳怡君間之通訊監 察內容係證人陳怡君要其向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且嗣被告乙○○確有與證人陳怡君、侯宇澤在基隆市大武 崙某全家便利商店見面之事實,足認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 上開證述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 陳怡君之證言為可採,是被告乙○○所辯當天與陳怡君碰 面後見到其男友侯宇澤,即行離開云云,亦係事後圖免之 詞,不足採信。
3、就附表一編號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怡 君之部分:
  訊據被告乙○○亦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係其使用,且偵字第一二四二號卷第二六頁至第三十頁所 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查內容確係被告乙○○與 證人陳怡君間之對話無訛,又被告乙○○亦有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日下午十六時十分許,在基隆市北極星汽車旅館與陳 怡君碰面,被告乙○○與陳怡君於行動電話中對話內容是陳 怡君說有人要一千五百元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間 談到「小三」就是指三千元,另提到的「大小」則是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數量等情(詳本院卷三本院九十八年 九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及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審判筆錄第三八頁稱:「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三,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基隆北極星汽車旅館,我有 與她碰面。這個內容是陳怡君說有人要一千五百元的安非他 命。小三就是指三千元。其中的大小是指安非他命的數量。 那天我與陳怡君碰面,我沒有給她安非他命。」等語),惟 亦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怡君之犯 行,辯稱:當天我與陳怡君碰面,但我沒有給陳怡君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然查:
(1)被告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證人陳怡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經警依法監聽得下列通話內容(詳偵字第一二四   二號卷第二六頁至第三十頁):
①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時十八分十五秒以門號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君門號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在那。




吳:金山。
陳:你家哦,是哦,ㄟ等一下有人要一千五百。 吳:多少。
陳:一五阿,對阿。
吳:你那邊都沒了。
陳:有阿。
吳:你先拿給他阿。
陳:阿。
吳:你那邊剩多少。
陳: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那裡有多少。
吳:是哦。
陳:對阿,因為我又沒敲阿。
吳:我等一下打給你。
陳:好啦。
②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一時三十分四十六秒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君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在那。
吳:我快到基隆了,你在哪。
陳:我在龍騰大地。
吳:哪裡。
陳:北極星這。
吳:你怎麼在那。
陳:作事阿。
吳:我等一下打給你。
陳:好啦。
③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三時二十八分五十一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君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在哪。
吳:八堵。
陳:人家要那個。
吳:好啦,我等一下打給你。
陳:要快一點哦,他不等。
吳:好啦。
④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九分十九秒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君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人在那。
吳:八堵。




陳:人家要一個。
吳:一個是大的小的。
陳:小,就是三啦。
吳:三哦,阿人ㄋ。
陳:月眉路。
吳:哦,我邊開過去。
陳:恩。
吳:阿他錢ㄋ。
陳:我現在叫他過來。
吳:你對他就好,不要讓我跟他碰面。
陳:我知道。
吳:好。
⑤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三時四十一分二十八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君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他在高速公路啦。
吳:他在高速公路那邊。
陳:台北阿,要回來基隆阿。
吳:這樣來不及,我要回去金山,那我不等他了,金山      那邊也趕我回去,還是你要出來外面跟我拿。 陳:我要出去跟你拿。
吳:你過來基隆跟我拿。
陳:可是我沒有車。
吳:對阿。
陳:他說大概四十分鐘。
吳:四十分鐘我已經到金山了。
陳:那怎辦!
吳:阿你男朋友ㄋ。
陳:他在上班阿。
吳:他在那裡上班。
陳:他在北極星那邊吧。
吳:還是我拿過去那邊給他。
陳:阿晚一點你有過來基隆我再拿錢給你這樣子。 吳:嗯,這對方什麼樣的人啦。
陳:就上次那個阿,上次你在打臘的時候不是有人騎摩 托車來拿。
吳:我跟你說,他要一克是嗎。
陳:對阿。
吳:我拿不奈燒的那批給他要嗎。
陳:隨便啦。




吳:真的假的,我拿那把批不奈燒那批,因為我這邊手 頭檔住東西沒辦法出。
陳:隨便啦。
吳:到底是要還是不要。
陳:你方便就好,我是要給你賺。
吳:給誰賺都無所謂,你聽的懂嗎。
陳:恩。
吳:我實重的東西也沒關係,超過也沒關係。
陳:恩。
吳:阿那批就是不奈燒那一批你知道嗎。
陳:就是我上次跟你拿的那個哦。
吳:對阿對阿。
陳:沒差阿。
吳:你叫你男朋友打給我啦。
陳:他沒有電話可以打。
吳:他在北極星那邊啦。
陳:他在龍騰大地。
吳:我怎麼找人阿。
陳:你打給他啦。
吳:你不是說他沒電話。
陳:他電話不能打。
吳:他電話幾號。
陳:0000000000。
吳:好,我打給他。
⑥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三時五十二分十四秒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君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吳:他電話沒回應。
陳:我打給他。
吳:你打給他也沒用。
陳:那怎麼辦。
吳:你還跟我說錢在你那邊,原來你連見面都還沒見到      面。
陳:他朋友,他現在從台北回來阿。
吳:錢在誰那,他朋友那嘛,不是在你這嘛。
陳:對阿。
吳:對ㄋ,真的告訴你不要這樣做生意,他如果要沒關      係。
陳:就是要拿到錢然後。
吳:對阿,我們再來講嘛,東西有沒有一定多講的嘛。



陳:哦。
吳:你懂我的意思嗎,這樣對你安全對我也安全啦。 陳:哦。
吳:我們都受不了卡到一次。
陳:恩,我懂。
吳:想辦法聯絡你男朋友,我快到北極星了。
陳:哦。
⑦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三時五十八分四十秒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君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吳:阿結果ㄋ。
陳:我還在打阿。
吳:我要經過北極星了。
陳:我有叫他老板下去找他。
吳:他在那啦。
陳:就是全家地下室那邊。
吳:我很趕ㄋ。
陳:我再打阿。
吳:好啦。
⑧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日十五時四十六分四十五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陳怡君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錢拿到了。
吳:恩。
陳:錢不要了。
吳:你就價值那三千而已嗎,沒吧。
陳:不是阿,阿然後ㄋ。
吳:沒有然後阿,我先忙一下。
陳:好啦。
(2)證人陳怡君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十四時十分,在基隆市北極星 汽車旅館,向被告購買一公克安非他命三千元,又我是為 自己施用而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但被告告訴其不要說是 自己要購買,要說是替別人買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 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四頁);證人侯宇澤於九十七年二月 十八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有載證 人陳怡君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時,被告告訴證人陳怡君要 說是替別人買的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頁至 第二七四頁),互核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上開證述內容大 致相符,並徵諸被告乙○○供稱上開其與證人陳怡君間之



通訊監察內容係證人陳怡君稱有人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對話中所談的「小三」係指三千元,大小是指安非 他命之數量,且嗣後被告乙○○也依約前往基隆市北極星 汽車旅館,與證人陳怡君見面等事實,足認證人陳怡君及 侯宇澤上開證述被告乙○○販賣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予證人陳怡君之證言為可採,是被告乙○○所辯當天沒 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怡君云云,亦屬事後 避就之詞,不足採信。
4、就附表一編號四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怡 君之部分:
  訊據被告乙○○亦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係其使用,且偵字第一二四二號卷第三十頁所示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查內容確係被告乙○○與證人陳怡君 、侯宇澤間之對話無訛,又被告乙○○亦有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十分許,前往基隆市燦坤電器行見到證 人陳怡君及其男友侯宇澤等情(詳本院卷三本院九十八年九 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及本院九十八年十二 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三八頁稱:「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四,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基隆燦坤電器行,那 天應該是她男友載她騎機車,有交通警察指揮,警察趕我們 走,所以我們就走開了。我們連講話都沒有。」等語),惟 亦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怡君之犯 行,辯稱:當天侯宇澤騎機車載陳怡君,因當天交通警察趕 我們走,所以我們就走開了,我們連話都沒有講云云。然查 :
(1)被告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證人陳怡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經警依法監聽得下列通話內容(詳偵字第一二四   二號卷第三十頁):
  ①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三時十八分三十四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侯宇澤 使用證人陳怡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侯:要處理阿。
吳:問題我現在人在中和。
侯:你人在中和。
吳:對阿,才在回去的路上而已。
侯:才在回來的路上哦,回來大概多久。
吳:半個多小時吧,誰啦。




侯:朋友阿。
吳:一樣是那些嗎。
侯:對阿。
吳:哦,這樣量也真大哦。
侯:嘿阿,吃很大哩。
吳:藥仔這個東西不是什麼好東西,叫他們不要吃這麼      大,哈哈。
侯:哈哈,半個多小時哦。
吳:嘿阿。
侯:不然你盡量趕一下。
吳:阿你先給他收起來。
侯:我知道阿,我叫他們先拿錢過來阿。
吳:不要讓我到了之後,還要我等他們。
侯:我知道。
吳:盡量不要讓我們跟他們強碰,你聽懂嗎,這是一個      模式,一定要這樣。
侯:我知道。
吳:阿你在那。
侯:我在家。
吳:你在家那要約在那。
侯:我約他們到外面拿錢就好。
吳:我說我們啦。
侯:看你回來到那裡。
吳:快一點就是中山高下文化中心那。
侯:好阿。
②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三時四十六分四十九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陳怡 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陳:你到那裡了。
吳:到汐止了,你們可以出門了。
③被告乙○○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四時零分四十七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證人侯宇澤 使用證人陳怡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吳:你在那。
侯:快到了。
吳:你們到那了。
侯:湯姆熊這。
吳:那我們約在燦坤。
侯:好。




吳:快過來。
(2)證人陳怡君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十分在基隆市燦坤電器行 ,向被告乙○○購買0.五公克一千五百元,被告乙○○ 說要以別人名義購買,所以其在電話中都說是別人要買, 實際上都是其要購買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 頁至第二七四頁);證人侯宇澤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檢 察官偵查中證稱: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有載證人陳怡 君向被告乙○○購買安非他命時,被告乙○○告訴陳怡君 要說是替別人買的等語(詳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二七二頁 至第二七四頁),互核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上開證述內容 大致相符,參酌前揭通聯監察譯文提及「藥仔」、「吃這 麼大」、「拿錢」等情,詳如前述,並徵諸被告乙○○供 稱嗣後被告乙○○亦依約前往基隆市燦坤電器行與證人陳 怡君及侯宇澤碰面之事實,足認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上開 證述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怡 君之證言為可採,是被告乙○○所辯因當天交通警察趕我  們走,所以我們就走開了,我們連話都沒有講,沒有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陳怡君云云,亦係事後圖免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
5、證人陳怡君雖於原審審理時經傳喚到庭改稱:其於警詢及偵 訊內容確曾證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向被告乙○○購買甲 基安非他命之內容,然實際上我並未拿錢向被告乙○○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而是以向被告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為理 由,騙被告乙○○出來,目的是要被告乙○○免費請我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我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之證言均是說謊云云 (詳原審卷二第二一頁至第二四頁),且證人侯宇澤於原審 審審理時經傳喚到庭亦翻異前詞證稱:檢察官起訴被告乙○ ○四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陳怡君部分,均 是我載證人陳怡君去找被告乙○○,目的是要將被告乙○○ 騙出來,好讓陳怡君向被告乙○○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我 是因被告乙○○之前與證人陳怡君在一起,所以才在偵查中 才證稱有四次載證人陳怡君向被告乙○○購買安非他命,我 在偵查中是做偽證云云(詳原審卷二第二五頁至第三三頁) ,然參諸被告乙○○均係與證人陳怡君、侯宇澤在電話中談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之事後,旋依約與證人陳怡 君、侯宇澤見面等事實,再依常理判斷,被告乙○○與證人 陳怡君及侯宇澤見面,應係進行如彼此間通話內容所示甲基 安非他命交易之事,否則被告乙○○應無於明知證人陳怡君 無意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形下,一而再,再而三的與證人



陳怡君在電話中商談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之事,且嗣並依約見 面,故而認上開證人陳怡君及侯宇澤於審理時翻異之詞,目 的在於迴護被告乙○○,無從採信,從而被告乙○○如前開 辯解之詞,核均係事後卸之詞,委無足採。
二、被告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證人張鑫陽部分:
  訊據被告乙○○亦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係其使用,且偵字第一三六號卷第一九四頁至第一九五頁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查內容確係被告乙○○ 與證人張鑫陽間之對話無訛,又被告乙○○亦有於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七分許,在臺北縣萬里鄉○○○道 口與張鑫陽碰面後,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鑫 陽等情(詳本院卷三本院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三頁及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三八頁稱:「 原審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五,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 時七分在台北縣萬里鄉○○○道口,我那天有與張鑫陽碰面 。我有請他安非他命,但我沒有向他收取二千元。」等語) ,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鑫陽之 犯行,辯稱:我只有請張鑫陽甲基安非他命但沒有向張鑫陽 收錢云云。然查:
(一)被告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證人張鑫陽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經警依法監聽得下列通話內容(詳偵字第一三六   號卷第一九四頁至第一九五頁):
①被告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十時五十一分五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張鑫 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吳:結果他有跟你要找誰拿嗎?
張:誰。
吳:金財不是還在你那說要找誰拿嗎。
張:他說要找一個叫什麼黑姐ㄚ的要拿。
吳:你娘的他打給我ㄟ。
張:結果他打給你卻告訴我們是黑姐ㄚ,什麼一下就說 明義阿東西(意旨安非他命)黑姐ㄚ送來了,什麼 一下跟我說一六變一八,我說沒關係我人在基隆買 菜,你先留起來。
吳:所以我知道因為我人在他家。
張:對阿,什麼結果他也沒留阿,結果說什麼黑姐ㄚ, 我也沒騙你阿,結果他這樣烏龍繞桌什麼意思,我



看沒有。
吳:對阿,我也不知道,我也霧沙沙


張:這裡都NO了嗎。
吳:我這裡沒問題,我等一下過去給你。
張:你大概多久會到。
吳:我這因為尾手還有一些人要聊天一下,你聽的懂嗎      。
張:恩。
吳: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張:好,你盡量快一點,要到時再打給我。
吳:好,要過去那找你。
張:在店ㄟ旁邊就好。
吳:好。
②被告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一時七分五十四 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證人張    鑫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吳:我到隧道口了。
張:我跟你說哦,你從要去我店ㄟ那,要去野柳那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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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