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5191號
TPHM,96,上訴,5191,200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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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警所扣得,距公訴人此部分所指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與 證人鄒清景徐梅玲之時間已約3月,自不得以此推論被 告有上開犯行,且電子磅秤及夾鏈袋之價值非鉅,於市面 上取得甚易,且該2種物品之用途頗多,其中施用毒品者 亦常以電子秤量秤購入毒品是否短少,夾鏈袋更可用以包 裝毒品供外出施用,均非僅止於販毒一端,自難僅以扣得 上開電子磅秤及夾鏈袋即遽而推論其必有販賣之意圖。至 扣案現金23,500元,本即無任何證據證明係被告販毒所得 ;另被告僅供承以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與證人鄒清景聯繫 ,是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3支,並無證據證明 與本件有關。
5.綜上,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前述經本 院論罪科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外,尚有其他公訴人所 指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行為與前揭 論罪科刑部分均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
│ 1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1 支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包(合計淨重│ │
│ │32.36 公克) │ │
├──┼───────────────┼───────┤
│ 2 │包裝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海洛因之│被告所有供其包│
│ │塑膠包裝袋19個(空包裝總重7.60│裝所持有之第一│
│ │公克) │級毒海洛因所用│
│ │ │之物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 │送驗數量:5 包│
│ │ │3.123 公克(含│
│ │ │5 個塑膠袋及5 │
│ │ │張標籤);驗餘│
│ │ │數量:5 包3.11│
│ │ │8 公克(含5 個│
│ │ │塑膠袋及5 張標│
│ │ │籤) │
├──┼───────────────┼───────┤
│ 2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電子磅秤與其上│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電子磅│之海洛因、甲基│
│ │秤1 台 │安非他命於物理│
│ │ │外觀上二者已附│
│ │ │合為一體而難以│
│ │ │析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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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
│ 1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被告所有供其包│
│ │他命之塑膠包裝袋5 個 │裝所持有之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所用之物 │
├──┼───────────────┼───────┤




│ 2 │新台幣23,500元 │ │
├──┼───────────────┼───────┤
│ 3 │空夾鏈袋1 包 │ │
├──┼───────────────┼───────┤
│ 4 │行動電話3支 │號碼為:092233│
│ │ │0136、00000000│
│ │ │61、另一支號碼│
│ │ │不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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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吸食器1 組 │ │
└──┴───────────────┴───────┘
附表五: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
│ 1 │帳冊1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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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