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另附表一編號4至5之海洛 因、安非他命殘渣袋亦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海洛因 、安非他命併同難以析離仍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之空包裝袋 ,均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 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至9等物,均係被告甲○○所 有,供其等共犯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附表二所示之物, 顯係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與本案無關,且該等物品均非屬違 禁物,亦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 開販賣毒品罪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共犯吳若祺、乙○○上開共同 犯行,另有連續多次以1,000元價金販賣予姓名不詳之人, 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犯連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嫌云云。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連續犯行,無非以共犯吳若祺、乙○ ○2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述或自白,資為論據。惟被告矢 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共犯吳若祺、乙○○於同一犯罪事實 之原審(94年度訴字第3007號)及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 52號)另案審理時亦堅決否認其有前述時地,販賣海洛因、 安非他命予其他人犯行,公訴人所謂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 安非他命予他人,並未指出其他人究係何人,卷內亦無客觀 佐證可憑,法院自屬無從查證調查,復未據公訴人補正,被 告辯稱其未另外有販賣毒品予他人之犯行,尚堪採信。 ㈡證人即查獲警員楊易山、王台富於另案原審證述之情節,難 以認定當日另有4次販賣既遂犯行,已如前述,而共犯吳若 祺、乙○○於警訊所供:前販賣10次乙節,已因無證據能力 ,難以採認。此外,並無具體購買者資料可供調查傳喚,亦 無此部分犯罪之電話通聯紀錄可憑,足見此14次販賣情事, 難以積極證明至明,又公訴人於本院亦無補強證據之提出, 被告更無自證無罪義務,自難遽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再 者,本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另有販賣毒品予其他不特 定人之事實,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前述論罪科刑部分,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
├──┼────┼─────────────┼─────────────┤
│1 │海洛因 │海洛因毒品2包合計淨重2.07 │扣案,係被告謝岳勝所有 │
│ │ │公克,純質淨重0.19公克。 │ │
│ │ │空包裝袋2個共重2.86公克。 │ │
├──┼────┼─────────────┼─────────────┤
│2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毒品1包驗餘淨重0.1│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 │1公克。 │ │
│ │ │空包裝袋1個。 │ │
├──┼────┼─────────────┼─────────────┤
│3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毒品2包驗餘淨重0.0│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 │5公克。 │ │
│ │ │空包裝袋2個。 │ │
├──┼────┼─────────────┼─────────────┤
│4 │安非他命│3個。 │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殘渣袋 │ │ │
├──┼────┼─────────────┼─────────────┤
│5 │海洛因殘│7個。 │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渣袋 │ │ │
├──┼────┼─────────────┼─────────────┤
│6 │毒品分撥│7支 │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器 │ │ │
├──┼────┼─────────────┼─────────────┤
│7 │毒品研磨│1組 │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器(杵缽│ │ │
│ │) │ │ │
├──┼────┼─────────────┼─────────────┤
│8 │毒品分裝│120個 │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袋 │ │ │
├──┼────┼─────────────┼─────────────┤
│9 │毒品分裝│31個 │扣案,係被告甲○○所有 │
│ │紙袋 │ │ │
└──┴────┴─────────────┴─────────────┘
附表二:
┌──┬────┬─────────────┬─────────────┐
│1 │毒品安非│1組 │扣案,係被告甲○○,供施用│
│ │他命吸食│ │毒品所用,與本案無關 │
│ │器 │ │ │
├──┼────┼─────────────┼─────────────┤
│10 │安非他命│3個 │扣案,係被告甲○○,供施用│
│ │吸食玻璃│ │毒品所用,與本案無關 │
│ │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