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362號
TPHM,107,上訴,3362,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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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沅
選任辯護人 李啟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0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八、十二部分撤銷。劉俊沅犯如附表一編號1、5、6、10、11、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6、10、11、12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其他上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五、六、七、九、十、十一部分)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事 實
一、劉俊沅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並基於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 一所示方法及價格,先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麻予張雁心 等人(其中編號13部分,係喬裝買主之警員佯為購買大麻, 而未遂)。嗣於107年1月31日,為警循線在高雄市○○區○ ○路000○00號查獲,並赴其位於同市○○區○○街00號7樓 之居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中坦承 不諱(見偵查卷第15至20頁、第397至399頁、第445至446頁 ,原審卷第22至24頁、第58至61頁、第310至314頁,本院卷 第101頁、第145至147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證據可 資佐證(見附表一所示證據名稱及卷頁出處),堪信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至被告暨辯護人雖另指稱多名 證人食用被告出售之大麻蛋糕後無感覺云云(見本院卷第14 8頁、第166頁),然證人謝雁心及張嘉哲於偵查中均明確證 稱:渠等食用被告出售之大麻蛋糕後,有「大麻味道」、「 吸大麻的感覺」、「放鬆的感覺」等語(見偵查卷第336頁 、第369頁),足見被告暨辯護人此部分所指顯屬無稽,自



難憑採。
㈡按販賣毒品屬嚴重違法行為,苟遭逮獲,後果嚴重,毒販出 售毒品時無不小心翼翼,不敢公然為之,且大麻並無公定價 格,又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 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 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因之販賣之獲利,除經 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而販賣 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圖利之非法販賣行 為則均相同,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 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 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 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大麻價格非微, 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尤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白 為無償轉讓或代為取得之可能。被告係利用網路隨機販賣大 麻予不特定買主,自無平白轉讓或代送大麻之可能,且被告 於原審時及本院中明確供承每次交易有賺取一至數百元不等 差價以營利之情事(見原審卷第59頁、第314頁,本院卷第 146頁),堪認其主觀上確有販賣大麻以營利之意圖,殆無 疑問。
㈢按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 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 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此種 「陷害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 者復伺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尚難遽認被陷害 教唆者成立犯罪;至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則 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 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 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 辦者而言;後者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 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與 「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 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利用網路刊登販賣大麻訊息 後,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地,經執行網路巡邏之警員發 現,始佯為聯繫並進行毒品交易,揆諸上開說明,自屬「釣 魚」,而非「陷害教唆」,此部分應構成販賣大麻未遂行為 。
㈣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與刑之加減:
㈠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 至12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2罪 ;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 販賣既、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快遞、超商、購物網站人員實行附表一編號1至11、1 3所示各罪,均為間接正犯。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13部分,係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然此部分犯行尚屬未遂 ,被告應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已如上述,公訴意旨 就此容有誤會,惟僅屬行為階段不同,罪名並未變更,自毋 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
㈡被告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軍交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6年3 月9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偵、審中自白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 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通訊軟體wickr me帳號「00000000 00」之人及「阿杰」(見偵查卷第21頁),復於原審時供稱 :「0000000000」係黃斯遠,伊於106年8月間犯附表一編號 2至9所示各罪之毒品上游為黃斯遠,「阿杰」則係黃文杰, 伊犯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各罪之毒品上游為黃文杰等語( 見原審卷第199頁),而警方已依被告供述先後查獲黃斯遠黃文杰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所長葉碩竣於原審時證述明確(見原審 卷第274至27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7年6 月2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31731100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 報告書、同分局107年11月1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601923 2號函、同分局108年1月1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83004444 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7至121頁,本院卷第96 頁、第186頁),堪認被告犯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各罪,均 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又因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經衡酌其情,認均宜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至三 分之二。至被告於警詢時雖另供出「000000000000」及「00 00000-00」(黃文祥)2人,然「000000000000」並無具體 姓名年籍資料,黃文祥則與本案毒品無關(見偵查卷第21頁, 原審卷第181至183頁),均無從憑認被告有此部分供出毒品



來源之情事,附此敘明。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已著手於販賣大麻犯行而未遂, 經衡酌其情,認與既遂犯尚屬有間,宜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酌量減輕其刑,必須 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 定減輕之事由者,又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 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至於行為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獲利情況、犯後態度 等事項,僅屬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標準,並非酌量減輕 其刑之事由。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販賣摻有大麻之 蛋糕予他人,此與直接販賣大麻之情形相較,犯罪情節及危 害性顯較輕微,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定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縱依同條例第1 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科以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猶嫌過重,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此部分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 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㈥以上刑之加重及減輕,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 減。
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 為,應分論2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然被告係於同日以相同 方法在前揭社團刊登相同訊息,經謝雁心、張嘉哲下標後, 同利用「黑貓宅急便」快遞寄送大麻予渠2人,業如上述, 而卷內復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係分別為之,自應認被告僅有 一個販賣毒品行為,又其販賣對象雖有2人,但僅侵害一個 社會法益,應論以一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公訴意旨就此尚 有誤會。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6部分,雖亦於同日所為, 並均利用超商快遞寄送大麻,然被告刊登之販賣大麻訊息既 不相同,買主洪皓鈞、陳伊凡亦分別依不同之訊息下標購買 大麻,自屬二個販賣毒品行為,尚不得遽謂為一行為,附此 敘明。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就附表一編號1、5、6、10、11、12(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一、三、四、八、十二)部分,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①附表一編號1部分,僅成 立一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已如上述,原判決誤為二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容有違誤;②附 表一編號5、6部分,屬二個販賣行為,應成立二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業如上述,原判決誤為一個販賣行為而觸犯二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亦有違誤; ③附表一編號10、11、12部分,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 其刑,已如上述,原審時因警方尚未查獲黃文杰,致未及認 定此部分減刑事由,並影響刑之量定,尚有未洽。被告上訴 主張附表一編號10、11、12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請求依刑 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為有理由(如上述),被告另以自 身收入不高、家中有罹患憂鬱症母親及輕度肢障祖父為由, 請求就附表一編號5、6、10、11、12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 減輕其刑,然上開事由僅屬一般量刑事由,尚難憑認其犯罪 情狀有何顯可憫恕之處,且附表一編號5、6、10、11、12所 示各罪,均已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定減 輕其刑,尤無情輕法重之情,是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原判 決關於此等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 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危害甚鉅 ,仍利用網路非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牟利,非但助長毒品氾濫 ,更對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構成威脅,兼衡其素行、智 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沒收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7、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附 表一編號1、5、6、10、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67頁,本院卷第143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各罪項下宣 告沒收。
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其立法採用與 違禁物沒收相同之規範標準,並藉由剝奪其物,以預防並遏 止相關犯罪之發生,故於沒收時,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友人洪勤竣所有電腦1台 ,係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5、6、10、11所示各罪所用之物



,已如上述,雖未扣案,然並無事證顯示已滅失,應分別依 上開規定在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如附表一編號1、5、6、10、11、12所示被告收取之販賣大 麻對價,均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附表二編號1、2、4、5、6、9、10所示之物,悉與附表一編 號1、5、6、10、11、12所示各罪無關,業據被告於原審時 及本院中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67頁、本院卷第143頁), 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認該等物品與上開各罪有關,爰不予宣 告沒收。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就附表一編號2、3、4、7、8、9、13部分(即原判決附 表一編號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同上認定,以 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第6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2 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無 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 品對人體危害甚鉅,仍利用網路非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藉牟利 ,非但助長毒品氾濫,更對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構成威 脅,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罪刑及諭知沒收(追徵)如附表一編號2、3、4、7、8、9、 13所示,復敘明各罪均已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2項或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情 ,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理由等旨。經核並無 違誤或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自身收入不高,家中尚有罹患憂鬱症母 親及輕度肢障祖父,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及從輕 量刑,然上開事由僅屬一般量刑事由,尚難憑認其犯罪情狀 有何顯可憫恕之處,且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2、3、4、7、8 、9、13所示各罪均已遞減輕其刑(如上述),量刑亦已從 輕,尤無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或再予輕判之餘地。是被告上 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定應執行刑:
㈠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八、十二(即本判決 附表一編號1、5、6、10、11、12)部分既經撤銷,原定之 應執行刑乃失其效力,本院自應就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



部分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另定其應執行刑 。
㈡經衡酌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共13罪,均為 毒品類型犯罪,犯罪態樣、手段、情節均相同或相類,所侵 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較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 4項所示。
㈢本案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編號 │ 犯 罪 事 實 │ 證據名稱及卷頁出處 │ 本 院 主 文 │
├───┼────────────────┼────────────┼─────────────┤
│ 1 │劉俊沅於106年7月14日前,在不知情│1.證人謝雁心、張嘉哲於警│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一部│
│ │友人洪勤竣(所涉販賣毒品罪嫌,業│ 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分撤銷。 │
│(即原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 偵查卷第114至115頁、第│劉俊沅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判決附│年度偵字第290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42頁、第336頁、第368 │,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表一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至370頁) │表二編號3、7、8之物品沒收 │
│號一,│之0住處內,利用自身所有金色蘋果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之。未扣案之洪勤竣所有電腦│
│起訴書│手機及洪勤竣所有電腦連接網路,以│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119│壹台、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至120頁、第146至147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號1、2│登入社群網站「臉書」,並以「○○│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見偵│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名稱創設「我們從不在地球表面│ 查卷第121至122頁、第14│額。 │
│ │」、「飛行燃料交流區」社團(下稱│ 8頁) │ │
│ │前揭社團)。迨106年7月14日,劉俊│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 │
│ │沅利用上開手機及電腦,在前揭社團│ (見偵查卷第300頁、第 │ │
│ │張貼「『蝦皮購物』網站有帳號『00│ 302頁) │ │
│ │000000000』之賣家,以每件新臺幣 │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下同)1,000元之價格,販售『客 │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製化蛋糕及各式造型蛋糕』(實係摻│ 頁) │ │
│ │雜大麻之蛋糕)」之訊息,適有買家│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謝雁心、張嘉哲瀏覽該訊息後,分別│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利用渠等設於「蝦皮購物」網站之帳│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0」│ 3、7、8所示之物 │ │
│ │下標,各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 │ │ │
│ │(總價1,170元,其中170元為運費)│ │ │
│ │、2件(總價2,170元,其中170元為 │ │ │
│ │運費),劉俊沅乃以「黑貓宅急便」│ │ │
│ │快遞,將含有大麻之蛋糕1塊,寄送 │ │ │
│ │至謝雁心位於臺北市○○區○○○0 │ │ │
│ │段000號0樓之0住處,同時將含有大 │ │ │
│ │麻之蛋糕2塊,寄送至張嘉哲位於臺 │ │ │
│ │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樓 │ │ │
│ │住處,再由謝雁心、張嘉哲支付上開│ │ │
│ │價金取貨,嗣「蝦皮購物」網站撥款│ │ │
│ │2,000元至劉俊沅所申設之台北富邦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銀行0000│ │ │
│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 │ │
│ │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予謝雁│ │ │
│ │心及張嘉哲,並取得價金合計3,000 │ │ │
│ │元。 │ │ │
├───┼────────────────┼────────────┼─────────────┤
│ 2 │劉俊沅於106年8月10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李建輝於警詢時及偵│上訴駁回。 │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原判決主文:劉俊沅販賣第│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169至172頁、第350至351│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判決附│家,以每件1,100元之價格,販售『 │ 頁、第353頁)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表一編│愛迪達金標未落地』(實係大麻1公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3、7、8之物品沒收之。未扣 │
│號五,│克)」之訊息,適有買家李建輝瀏覽│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176│案之洪勤竣電腦、犯罪所得新│
│起訴書│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蝦皮購物│ 至177頁) │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附表編│」網站之帳號「00000000000000」下│3.李建輝之臉書帳號資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6) │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總價1│ 見偵查卷第184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0元),劉俊沅乃將大麻1公克寄 │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 │




│ │送至臺北市北投區酒泉街之統一超商│ (見偵查卷第299頁) │ │
│ │「圓泉門市」店,再由李建輝赴該店│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支付價金取貨,嗣「蝦皮購物」網站│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撥款1,1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頁) │ │
│ │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予李建輝,並取│6.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6│ │
│ │得價金1,100元。 │ 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 │
│ │ │ 000000P號函附帳號00000│ │
│ │ │ 000000交易紀錄(見原審│ │
│ │ │ 卷第123頁、第125頁) │ │
│ │ │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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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俊沅於106年8月13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孫偌寍於警詢時及偵│上訴駁回。 │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張貼「『蝦皮│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原判決主文:劉俊沅販賣第│
│(即原 │購物』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 │ 228至230頁、第341至342│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判決附│之賣家,以每件1,200元之價格,販 │ 頁)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表一編│售『愛迪達金標未落地』(實係大麻│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3、7、8之物品沒收之。未扣 │
│號二,│1公克)」之訊息,適有買家孫偌寍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234│案之洪勤竣電腦、犯罪所得新│
│起訴書│瀏覽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蝦皮│ 至235頁) │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附表編│購物」網站之帳號「00000000」下標│3.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3) │,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劉俊沅 │ (見偵查卷第301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乃將大麻1公克寄送至新莊區中原路 │4.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附近之統一超商「昌原門市」店,再│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由孫偌寍赴該店支付價金取貨,嗣「│ 頁) │ │
│ │蝦皮購物」網站撥款1,200元至台北 │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富邦銀行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予孫偌寍,並取得價金1,200元。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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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俊沅於106年8月15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呂旭唐於警詢時及偵│上訴駁回。 │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原判決主文:劉俊沅販賣第│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153至155頁、第362頁)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判決附│家,以每件1,400元之價格,販售『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表一編│限量手工汽車模型』(實係大麻1公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160│3、7、8之物品沒收之。未扣 │
│號九,│克)」之訊息,適有買家呂旭唐瀏覽│ 至161頁) │案之洪勤竣電腦、犯罪所得新│
│起訴書│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蝦皮購物│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見偵│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附表編│」網站之帳號『0000000』下標,以 │ 查卷第162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10)│貨到付款方式購買2件(總價2,800元│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劉俊沅乃將大麻約1.5公克寄送 │ (見偵查卷第299頁) │ │
│ │至新北市樹林區復興路附近之統一超│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商「昌展門市」,再由呂旭唐赴該店│ 細(本院卷第171至175頁)│ │
│ │支付價金取貨,嗣「蝦皮購物」網站│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撥款2,8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劉俊沅藉此販賣上開大麻予呂旭唐,│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並取得價金2,800元。 │ 3、7、8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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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劉俊沅於106年8月22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洪皓鈞於警詢時及偵│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四部│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分撤銷。 │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253至255頁、第345至346│劉俊沅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判決附│家,以每件2,500元之價格,販售『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表一編│隨時隨地秒讀記憶卡支援wifi』(實│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如附表二編號3、7、8之物品 │
│號四,│係大麻2公克)」之訊息,適有買家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25│沒收之。未扣案之洪勤竣所有│
│起訴書│洪皓鈞瀏覽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 9頁、第261頁) │電腦壹台、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附表編│「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00000000│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見偵│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號5) │00000」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 查卷第265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件(總價2,500元),劉俊沅乃將大 │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追徵其價額。 │
│ │麻2公克寄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 (見偵查卷第301頁) │ │
│ │附近之統一超商「三洋門市」店,再│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由洪皓鈞赴該店支付價金取貨,嗣「│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蝦皮購物」網站撥款2,500元至台北 │ 頁) │ │
│ │富邦銀行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予洪皓鈞,並取得價金2,500元。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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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劉俊沅於106年8月22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陳伊凡於警詢及偵查│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四部│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之證述(見偵查卷第280至│分撤銷。 │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283頁、第430至431頁) │劉俊沅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判決附│家,以每件1,400元之價格,販售『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表一編│百病頭盔』(實係大麻1公克)」之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28│如附表二編號3、7、8之物品 │
│號四,│訊息,適有買家陳伊凡瀏覽該訊息後│ 4-2頁、第284-3頁) │沒收之。未扣案之洪勤竣所有│
│起訴書│,即利用其設於「蝦皮購物」網站之│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見偵│電腦壹台、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附表編│帳號「00000000」下標,以貨到付款│ 查卷第286至287頁) │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號11)│方式購買2件(總價2,800元),劉俊│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沅乃將大麻1公克寄送至臺北市大安 │ (見偵查卷第300頁) │追徵其價額。 │
│ │區之統一超商「龍延門市」店,再由│5.台北富邦銀行函覆交易明│ │
│ │陳伊凡赴該店支付價金取貨,嗣「蝦│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皮購物」網站撥款2,800元至台北富 │ 頁) │ │




│ │邦銀行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予│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陳伊凡,並取得價金2,800元。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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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劉俊沅於106年8月27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邱弘易於警詢時及偵│上訴駁回。 │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原判決主文:劉俊沅販賣第│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412至414頁、第422至424│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判決附│家,以每件2,500元之價格,販售『 │ 頁)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表一編│隨時隨地秒讀記憶卡支援wifi』(實│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3、7、8之物品沒收之。未扣 │
│號十,│係大麻2公克)」之訊息,適有買家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42│案之洪勤竣電腦、犯罪所得新│
│起訴書│邱弘易瀏覽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 0-7頁、第420-8頁)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附表編│「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00000000│3.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12)│00」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 │ (見偵查卷第301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總價2,560元,其中60元為運費) │4.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劉俊沅乃將大麻2公克寄送至桃園 │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市龜山區之統一超商「陸光門市」店│ 頁) │ │
│ │,再由邱弘易赴該店支付價金取貨,│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嗣「蝦皮購物」網站撥款2,500元至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大麻予邱弘易,並取得價金2,500元 │ 3、7、8所示之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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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劉俊沅於106年8月28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李建輝於警詢時及偵│上訴駁回。 │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原判決主文:劉俊沅販賣第│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169至171頁、第351頁、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判決附│家,以每件2,500元之價格,販售『 │ 第353頁)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表一編│隨時隨地秒讀記憶卡支援wifi』(實│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3、7、8之物品沒收之。未扣 │
│號六,│係大麻2公克)」之訊息,適有買家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176│案之洪勤竣電腦、犯罪所得新│
│起訴書│李建輝瀏覽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 至177頁)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附表編│「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00000000│3.李建輝之臉書帳號資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7) │000000」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 見偵查卷第184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件(總價2,500元),劉俊沅乃將大│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 │
│ │麻2公克寄送至臺北市北投區酒泉街 │ (見偵查卷第299頁) │ │
│ │之統一超商「圓泉門市」店,再由李│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建輝赴該店支付價金取貨,嗣「蝦皮│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購物」網站撥款2,500元至台北富邦 │ 頁) │ │
│ │銀行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予李│6.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6│ │
│ │建輝,並取得價金2,500元。 │ 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 │
│ │ │ 000000 P號函附帳號0000│ │




│ │ │ 0000000交易紀錄(見原 │ │
│ │ │ 審卷第123頁、第125頁)│ │
│ │ │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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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劉俊沅於106年8月31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李建輝於警詢時及偵│上訴駁回。 │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原判決主文:劉俊沅販賣第│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169至171頁、第351頁、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判決附│家,以每件1,200元之價格,販售『 │ 第353頁)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表一編│限量手工汽車模型』(實係大麻1公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3、7、8之物品沒收之。未扣 │
│號七,│克)」之訊息,適有買家李建輝瀏覽│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176│案之洪勤竣電腦、犯罪所得新│
│起訴書│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蝦皮購物│ 至177頁) │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附表編│」網站之帳號「00000000000000」下│3.李建輝之臉書帳號資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8) │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總價1│ 見偵查卷第184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0元),劉俊沅乃將大麻1公克寄 │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 │
│ │送至臺北市北投區酒泉街之統一超商│ (見偵查卷第299頁) │ │
│ │「圓泉門市」店,再由李建輝赴該店│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支付價金取貨,嗣「蝦皮購物」網站│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撥款1,2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頁) │ │
│ │劉俊沅藉此販賣大麻予李建輝,並取│6.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6│ │
│ │得價金1,200元。 │ 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 │
│ │ │ 000000 P號函附帳號0000│ │
│ │ │ 0000000交易紀錄(見原 │ │
│ │ │ 審卷第123頁、第127頁)│ │
│ │ │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
│ 10 │劉俊沅於106年9月13日,以上開相同│1.證人李建輝於警詢時及偵│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八部│
│ │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物│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分撤銷。 │
│(即原 │』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之賣 │ 169至171頁、第351頁) │劉俊沅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判決附│家,以每件1,400元之價格,販售『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表一編│愛迪達金標未落地』(實係大麻1公 │ 貨運明細(見偵查卷第176│如附表二編號3、7、8之物品 │
│號八,│克)」之訊息,適有買家李建輝瀏覽│ 至177頁) │沒收之。未扣案之洪勤竣所有│
│起訴書│該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蝦皮購物│3.李建輝之臉書帳號資料(│電腦壹台、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附表編│」網站之帳號「00000000000000」下│ 見偵查卷第184頁) │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號9) │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總價1│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430元,其中30元為運費),劉俊沅│ (見偵查卷第299頁) │追徵其價額。 │
│ │乃將大麻1公克寄送至臺北市北投區 │5.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 │
│ │酒泉街之統一超商「圓泉門市」店,│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 │再由李建輝赴該店支付價金取貨,嗣│ 頁) │ │
│ │「蝦皮購物」網站撥款1,400元至台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北富邦銀行帳戶。劉俊沅藉此販賣大│ 目錄表(見偵查卷31至35│ │
│ │麻予李建輝,並取得價金1,400元。 │ 頁)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3、7、8所示之物 │ │
├───┼────────────────┼────────────┼─────────────┤
│ 11 │劉俊沅於106年10月12日,以上開相 │1.證人孫偌寍於警詢時及偵│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三部│
│ │同方法,在前揭社團張貼張貼「『蝦│ 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分撤銷。 │
│(即原 │皮購物』網站有帳號『00000000000 │ 230至231頁、第340至341│劉俊沅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判決附│』之賣家,以每件1,200元之價格,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表一編│販售『卡通抱枕』(實係大麻1公克 │2.購買相關網頁之「卡通報│如附表二編號3、7、8之物品 │
│號三,│)」之訊息,適有買家孫偌寍瀏覽該│ 枕」寄貨資訊(見偵查卷 │沒收之。未扣案之洪勤竣所有│
│起訴書│訊息後,即利用其設於「蝦皮購物」│ 第250頁) │電腦壹台、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附表編│網站之帳號「00000000」下標,以貨│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見偵│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號4) │到付款方式購買1件(總價1,230元,│ 查卷第237至249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其中30元為運費),劉俊沅乃將大麻│4.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追徵其價額。 │
│ │1公克寄送至新莊區中原路附近之統 │ 細(見原審卷第171至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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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