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805號
TPHM,109,上訴,2805,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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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7 、編號10所示之物均為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已如前述,而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物,為被告胡順翔遭 查獲所扣得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 8 所示之物,為少年乙○○遭查獲所扣得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物,為被告張健威遭查 獲所扣得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1 所示之物,為被告張晨陽遭查獲所扣得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2、編號13所示之物,為被告林 揚智遭查獲所扣得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 告胡順翔張健威張晨陽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四第25 5 至256 、259 至260 頁)、少年乙○○於警詢及偵訊時、甲 ○○於警詢時供陳甚明(見106 他2094卷第11頁至第12頁正面 、第65至66頁、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正面;106 少連偵88卷 第91頁),並有卷附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WeChat通訊錄翻拍 照片、IMEI序號及聯絡資訊翻拍照片40張可佐(見106 少連 偵111 卷第67、175 至177 、187 至191 頁),基於前揭共 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再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 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 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 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 、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 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 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 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 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 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 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 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之 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 ,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 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



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 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 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 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 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 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 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 定之。查被告林揚智有收受被告陳盈宏所交付之現金800,00 0 元,其中20,000元、155,600 元已交付被告張晨陽並供被 告張健威胡順翔支付紐西蘭團體旅遊行程之訂金及尾款, 而胡順翔、少年乙○○亦各收受10,000元之旅費,均如前述, 所餘604,400 元(計算式:800,000 元-20,000元-155,600 元-10,000元-10,000元=604,400 元),被告張晨陽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於106 年4 月2 日有收受林揚智給我的400,00 0 元,我全部拿去支付我事故賠償費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369 頁),被告林揚智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於106年4 月2 日之後有交付張晨陽400,000 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0 頁),故本案被告胡順翔收受10,000元之旅費、被告張晨陽 收受之400,000 元、林揚智所收受陳盈宏所交付而剩餘之20 4,400 元,均為被告胡順翔張晨陽林揚智各自之犯罪所 得,皆未據扣案,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林揚智雖供稱現金800,000 元均 已交付被告張晨陽云云,然就其中204,400 元部分,被告張 晨陽未曾陳稱有收受之,復查無其他證據可佐,此部分尚難 認被告林揚智所述為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項、第1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師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包(含袋) 白色晶體11包,驗前含袋總毛重3454.69 公克,包裝總重約102.4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52.27公克,因鑑驗隨機抽取1 包取用0.68公克,純度約96%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18.17 公克,驗餘含袋總毛重3454.01 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包(含袋) 白色晶體11包,驗前含袋總毛重3392.20 公克,包裝總重約88.30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03.90 公克,因鑑驗隨機抽取1 包取用0.08公克,純度約98%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37.82 公克,驗餘含袋總毛重3392.12 公克。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黑色行李箱 1只 2 複寫紙(包裝紙)   1包(11張) 3 粉紅色行李箱 1只 4 複寫紙(包裝紙)   1包(11張) 5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顏色白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6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顏色黑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7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顏色白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8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顏色粉紅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9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Samsung ,顏色金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02號、000000000000000/02號,無SIM 卡。 10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顏色香檳金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1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顏色白色,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2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13 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廠牌Apple ,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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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