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姓王?證人馮竣嗣答稱:我確定沒認錯,剛剛說他不姓王 是因為有次許西彬打給他,我偷看,許稱呼他不是姓王等語 (偵29089號卷第367頁)。
5.於110年11月23日偵訊時稱:我有見過被告班孝全及其女友 陳安琳,不算認識,我有和被告班孝全講過幾次話,我沒有 上開2人之聯絡方式,我們不曾私下聯絡過;本案被告王世 杰從頭到尾就是曾親自在彰化彰興路二段1個國中附近的統 一超商給我約380萬元左右的現金,是在國中的側門給我的 ;被告王世杰的Facetime帳號我確定就是「JJWang」,確定 即其本人與我聯繫,他的小弟無法和我聯絡等語(他卷第24 1、242頁)。
6.113年5月9日本院審理時:
(1)於檢察官詰問時證稱:「(問:是誰出資給你購買毒品原料 ?)我當時我不知道是誰,後來有1名年輕人來找我去彰化 見1個人,見完後我就拿到那筆錢。(問:你以何種方式與 出資給你購買毒品原料之人聯繫?)我那時無法直接與他聯 繫,只能透過許西彬聯絡。(問:為何你在警詢、偵訊時, 說你是和1位世杰及暱稱「000000」之人聯繫?)因為那時 我們都約在彰化1間佛具店,許西彬和我講的時候都是講暱 稱世杰及「000000」,最後就是透過Facetime以帳號「0000 00」之方式聯絡。(問:你總共親眼見過帳號「0000000000 」之人幾次?)當時應該2次。(問:庭上的被告王世杰是 否即為帳號「0000000000」之人?)對。(問:被告王世杰 共出資多少錢給你買毒品原料?)金額我忘記了。(問:你 於偵訊時說「JJ」過2、3天後問我為何變350萬元那麼便宜 ,是否金額即為350萬元?)對。(問:你最一開始進貨2- 碘-4-甲基苯丙酮後交給何人?)我直接把車牌號碼000-000 0號貨車放到彰化1間學校門口,就有2個人把車開走,我是 將2-碘-4甲基苯丙酮交給帳號「0000000000」指派來收貨之 人。(問:依照你方才所述,是「0000000000」認為製造的 東西像垃圾,所以將製造的東西再交給你繼續純化?)對, 當時拿給我的人都是1個年輕人。(問:109年9月21日你領 取25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前,是否已先領取75公斤2-溴- 4甲基苯丙酮?)領取多少我忘記了,但有領取1、2次,是 我的司機把東西拿回來放在南京東路三段77號4樓永流公司 的辦公室,最後是1位年輕人開瑪莎拉蒂自己去辦公室拿走 的,沒有要特別轉交,當時辦公室也沒什麼人,我猜他是「 000000」的小弟,當時我沒那麼清楚,事情到現在才清楚。 」(本院卷一第191至197頁)。
(2)於辯護人詰問時,則稱:「(問:當時你與帳號「00000000
00」之聯絡方式是如何取得?)當時好像是1張紙條,許西 彬說你就打電話給這個人聯絡。(問:許西彬有和你說這個 帳號是何人?許西彬只有給我暱稱,我不知道誰是誰。(問 :許西彬給你這個聯絡方式時,你見過被告王世杰了嗎?) 時間非常接近,應該是在彰化的佛具店,具體前因後果我忘 記了,當時許西彬至少找我做5次事,有叫我去做安非他命 之類,我無法知道是否先見過他才拿到帳號。(問:許西彬 既然是以帳號的方式來讓你跟帳號「0000000000」之人聯繫 ,你如何確定帳號之人就是被告王世杰?)以我的立場,我 不會想確認是誰,只要有人交易就可以,我聽聲音覺得像是 。(問:所以你是以聲音認為即是被告王世杰?)邏輯上是 這樣。(本院卷一第198、199頁),並稱:「(問:【請求 提示110年度他字第6410號卷第242頁】檢察官問你被告王世 杰於本案究竟有無出資?如何出資?你稱從頭到尾就是他先 拿出380萬元左右的現金等語,為何你前面講350萬,這裡又 改為380萬元?)因為拿了350萬後,我羈押出去後,他又陸 陸續續拿30萬元給我。(問:是被告王世杰本人交給你的嗎 ?)我忘記了。(問:到底有無交給你?如何交給你?)有 交給我,被告王世杰拿現金給我。(問:所以你說收押被交 保後,被告王世杰再拿約30萬元現金給你,是指何次被收押 ?)第1次在桃園被收押的時候。(問:既然你已經被收押 ,交保出來後,假設被告王世杰真的有拿錢給你,如何能算 出資?)當時許西彬在中間牽線,都會拿幾10萬、幾10萬給 我,說這是誰給的,希望我去做一些事情,主要就是倉庫的 租金、合約拿下來,當時我被羈押完,金額可能有點出入, 後來拿的錢跟毒品也沒有什麼關聯。」(本院卷一第201、2 02頁)。
(3)於審判長訊問時證稱:我後來使用遠端通訊聯絡被告王世杰 ,都是以「00000000000000oud.com」此一帳號與他聯繫, 我直覺認為「00000000000000oud.com」此一帳號皆是同一 人使用,因基本上沒有什麼語氣,但中間還有見過2、3次面 ,每次約的時候中間都有對答,他說要來就有來;我當時只 有1支手機即iphone 10,Facetime、iMessage都有使用,大 部分Facetime是講電話,應該有視訊過,中間來往過程有打 招呼或說進度,視訊對面出現的人是被告王世杰等語,並稱 :「(問:iMessage就不會聽到聲音或看到人,這段時間不 論是用Facetime以語音或視訊看到被告王世杰,和iMessage 對話之內容有無覺得是不同人的狀況?)我當時跟他不認識 ,沒有特別的感覺,文字和語音的時候有這種感覺,可是單 純語音或單純文字不會有這種感覺。(問:有這種感覺是何
意?)傳文字跟講電話的人可能不太一樣,因為打招呼方式 不一樣,比如文字跟我講的時候,通常都是比較「哈囉、請 說」,可是講電話的時候,因為當時我們有一些糾紛,糾紛 滿大的,所以口氣對我滿兇的,文字跟語音確實有點不一樣 。(問:有無可能為不同人?)我不敢這樣講,但是我覺得 口氣不太一樣。(問:口氣會不一樣到讓你覺得是不同人? )我當時沒這樣覺得。」(本院卷一第211至214、225至227 頁)。
7.承上同次證述,就與被告班孝全之關係,證人馮竣嗣證稱: 「(問:有無聽過被告班孝全?)(109年)9月21日被抓後 過了4、5個月才聽過。(問:你前前後後見過被告班孝全幾 次,大概是以何種場合見過?)我非常確定來公司拿東西的 人即為被告班孝全,前後大概5至10次,因為後來我的貨車 好像被扣押,我在羈押時,警察還有拿他的資料給我看。( 問:你說你確定來公司拿貨的人是被告班孝全,這是在說原 本要進100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嗎?)對。(問:你 方才說你見過被告班孝全5至10次,你見到他時,被告王世 杰有在場嗎?)沒有。(問:你與被告班孝全碰面時,都在 講或做什麼事情?)拿2-溴-4甲基苯丙酮,或是東西什麼時 候到,當時在高雄還有其他事情要做,所以有些公司業務也 會與被告班孝全聯絡。(問:進口625公斤2-碘-4-甲基苯丙 酮時,此部分收貨之人為何人?)我記得是聯發農業科技有 限公司,貨是交給彰化小學或國中門口的1男1女,我在警詢 有說過地點。(問:1男1女中有包含被告班孝全嗎?)沒有 。」(本院卷一第199、200頁)
8.於113年7月1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印象中被告王世杰及班孝 全沒有同時去過我五常街之住處;109年9月預計進口共100 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其中75公斤是交給被告班孝全,有 見到本人,和他的聯絡方式我有點忘記了,大部分是用Face time聯絡被告班孝全,我不記得他的帳號等語(本院卷二第 12、18頁)。
9.依證人馮竣嗣上開證述,其於109年9月21日拘提到案前,已 見過被告王世杰數次,雙方並有密切互動,證人馮竣嗣與被 告並非毫無認識,而證人馮竣嗣於同年11月5日、同年12月1 5日2次偵訊時均未能指出涉案人為被告王世杰,卻能於短短 相隔2天後即同年12月17日偵訊時,指認出被告王世杰,且 稱有8成把握,復於距離案發時間已近4年之113年5月9日本 院審理時,證人馮竣嗣又能清楚指認在庭之被告王世杰即為 帳號「00000000000000oud.com」之人,則證人馮竣嗣於偵 訊迄至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其真實性已非無疑。
10.又細繹證人馮竣嗣上開證述,其就暱稱「JJ」之人究竟是否 姓「王」;「JJ」之Facetime帳號究竟為被告王世杰或許西 彬所提供;被告王世杰究係提供現金350萬或380萬元之資金 ;證人馮竣嗣進口2-碘-4-甲基苯丙酮後究係在彰化某國中 門口或距離彰化彰南路某統一超商500公尺左右之民宅處交 付上開貨物;證人馮竣嗣進口2-溴-4甲基苯丙酮100公斤之 資金與被告王世杰究竟是否有關聯;證人馮竣嗣與被告班孝 全究竟是否有私下聯繫;究竟能否確定使用「000000000000 00oud.com」傳送iMessage訊息之人即為被告王世杰等節, 有前後反覆、閃爍不一之情形。且依證人馮竣嗣前揭於本案 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於辯護人詢問其如何確定「0000 0000000000oud.com」帳號之人即為被告王世杰?證人馮竣 嗣答稱:以我的立場,我不會想確認是誰,只要有人交易就 可以,我聽聲音覺得像是被告王世杰等語,業如前述,惟人 之所聞與記憶未必為真,亦未必可靠,而人之陳述往往受其 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健全與否、陳述人之觀察能力 、覺受認知、表達能力,及相對詢問者之提問方式、重點、 與談情境等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是其於偵查中、本院審 理時所為不利被告王世杰之指證,顯有瑕疵可指,實難遽採 為對被告王世杰不利之認定。況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 級毒品等罪分別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重罪,證人馮竣嗣於本案製毒、運毒中是否供出被告 王世杰,攸關其能否獲邀減刑寬典(證人馮竣嗣於前案中亦 確實因供出被告王世杰、班孝全,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獲得減刑,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8號判決),則本案難以單憑 證人馮竣嗣之證述即遽為不利被告王世杰之認定。(四)證人即同案被告班孝全歷次供述如下:
1.於109年11月24日警詢時供稱:109年11月23日在我彰化縣花 壇鄉聽竹街住處搜索扣得毒品咖啡包及分裝毒品器具,是我 和女友陳安琳之租屋處,只有我們2人居住,自108年7、8月 向被告王世杰承租,我不認識王世杰,純粹是租戶關係,租 屋處對面有停車場,只有我和被告王世杰停放車輛,被告王 世杰停的是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Toyota休旅車,我於10 9年10月中旬開始停放我朋友暱稱「胖子」所有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藍色自用小貨車至今;我用過LINE、Facetime、T elegram,平時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BMW自用小客 車;我都是用我的Facetime帳號「tomjudo20000000oud.com 」與「胖子」聯絡,「胖子」的帳號是「qazs80000000oud. com」,暱稱為「豆花」;租屋處內扣得之毒品都是「胖子
」提供給我分裝、代工後,我再藏放到藍色自小貨車上,他 會聯繫我來拿,我自109年10月間受「胖子」所雇用,被告 王世杰與本案無關,他都不知道等語(偵44123號卷一第385 至402頁)。
2.於110年11月1日警詢時供稱:我用過Line、Facetime,我辦 過很多個帳號,之前的帳號我都隨便打不記得了,我現在的 Line ID是tomjudo2004,暱稱是「班比」,Facetime帳號是 tomjudo20000000il.com(應為icloud.com之誤寫),使用 期間是從110年5月至今,至於以前用過的帳號我都不記得了 ;我於108年底至109年11月為警搜索前居住於彰化縣花壇鄉 聽竹街處,我於109年10、11月在該處分裝毒品;我跟被告 王世杰約於108年間喝酒認識的,是熟識的朋友,我於109年 初陸續向被告王世杰借錢,已累積欠款數10萬元,被告王世 杰LINE暱稱是「杰」,我和被告王世杰不會使用Facetime聯 絡,馮竣嗣某次去聽竹街找被告王世杰借錢時,我已居住於 該處因而認識,當時我也在場,有互留聯絡方式,我和馮竣 嗣都是用Facetime聯絡,算工作上往來的朋友,不算熟,但 彼此的Facetime帳號我都不記得了;當天馮竣嗣跟被告王世 杰說他有管道取得未管制之化學粉末以供製成毒品咖啡包, 問被告王世杰要不要投資他,當時被告王世杰對該事沒有興 趣;之後109年間,馮竣嗣就將1批化學粉末拿到聽竹街住處 給我,馮竣嗣將該批化學粉末放在藍色小貨車上,馮竣嗣把 車開到彰德國中附近停放,之後某日他再把鑰匙給我,我隔 一陣子後再將該貨車開回聽竹街住處,我找朋友評估能否做 成毒品咖啡包,但認為無法做成,我便告訴馮竣嗣,該批化 學粉末就一直堆在那邊;永流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 小貨車於109年8月10日自臺北往臺中後便再無ETC紀錄,是 我向馮竣嗣借走該車的,馮竣嗣借我的目的只有交付該批化 學粉末,馮竣嗣也沒再向我索要該車,就我所知被告王世杰 並未參與馮竣嗣提供化學粉末之事,馮竣嗣將貨車開來彰化 時我不在場,我事隔幾天才去牽貨車的,所以馮竣嗣所稱當 天去的機車男子不是我;我有用過帳號內有「3928」之帳號 ,但我不確定前面英文為何,馮竣嗣手機內與「JJ」之對話 紀錄可能是我使用的,因為我曾經開過車牌數字有「3928」 的黑色賓利或白色Alphard,車子都是被告王世杰的,但記 憶不太確定,「JJ」帳號是否為被告王世杰的我不清楚,扣 案物C27 ipad平板電腦、C29手機應該即為我與馮竣嗣之對 話,但詳細已不記得,我記得當時我有問馮竣嗣有無管道可 以取得毒品原料,因為我朋友「胖哥」(即胖子)製毒需要 ,我只是幫「胖哥」問,但每次問完都沒有下文,我已經答
應朋友擔心又出狀況,我沒有給馮竣嗣350萬元,我也沒有 開化學清單給他,只知道他後來有給我2-碘-4甲基苯丙酮62 5公斤等語(偵44123卷一第83至94頁)。 3.於111年1月20日偵查中供稱:我確實有和馮竣嗣拿到1批600 多公斤的東西,但調詢時給我看的對話紀錄,因為有點久了 ,我也不確定是否為我與馮竣嗣的對話。當時馮竣嗣問我有 無管道可以製成毒品,我說我有朋友會做,叫他先拿給我試 試看,但「胖哥」說不行做,因被告王世杰而認識馮竣嗣, 我和馮竣嗣互留Facetime後,我不到1週即主動聯絡馮竣嗣 ,馮竣嗣用貨車載600多公斤的東西,停在彰德國中後就離 開,我是騎機車過去把車開走,我接到他的Facetime說他把 車子停好了,他跟我說車子和鑰匙在哪裡,我就自己去開車 ,我現在不確定到底是當天還是事後才去牽車,也忘記當時 有沒有人陪我去;帳號我不太會去取我自己的名字,可能會 取周邊的名字,且因為車牌的關係,我可能會使用被告王世 杰的名字,當時我的Facetime帳號「胖哥」也會使用,因為 他會叫我幫他問一些毒品原料的事情;偵44123號卷一第101 、102頁不是我與馮竣嗣的對話,第105頁有印象,第107、1 09頁是我與馮竣嗣的對話,第103、111至121頁都沒印象, 第69頁我不確定;我有不只1次和被告王世杰一起去找馮竣 嗣,我開車載被告王世杰北上,被告王世杰不可能偷用我的 帳號去和馮竣嗣對話,他不知道我的帳密;後來馮竣嗣說有 新的東西,我有再北上和馮竣嗣拿過1次東西,但拿回來的 東西還是與之前600多公斤的東西一樣無法使用,我就把它 放回車上,1桶25公斤,我載了3桶等語(偵44123號卷一第2 07至214頁)。
4.勾稽證人馮竣嗣、班孝全上揭證述可知,(1)關於帳號「000 00000000000oud.com」所使用之人為何人,證人馮竣嗣係證 稱:被告王世杰或許西彬在彰化佛具店給我上開帳號,該人 為「世傑」等語,證人班孝全則證稱:我有用過帳號內有「 3928」之帳號,馮竣嗣手機內與「JJ」之對話紀錄可能是我 使用的等語;(2)關於109年8月10日輸入我國境內之2-碘-甲 基苯丙酮625公斤究竟以何種方式交由何人,證人馮竣嗣係 證稱:我載到彰化後有1男1女在那等我,他們也準備1台貨 車,接著「JJ」到場,因對方貨車沒有遮蔽,我說不然我的 車放那邊給他們用,1男1女中並不包含被告班孝全等語,證 人班孝全則證稱:我是自己去騎機車過去把貨車開走,我接 到他的Facetime說他把車子停好了,他跟我說車子和鑰匙在 哪裡,我就去開車等語;(3)關於被告王世杰就本案製毒、 運毒之行為分擔,證人馮竣嗣係證稱:從頭到尾就是被告王
世杰拿350萬元請我去找毒品原料,我羈押出去後,他又陸 陸續續拿30萬元給我等語,證人班孝全則證稱:就我所知, 被告王世杰並未參與馮竣嗣提供化學粉末之事等語;(4)關 於109年9月11日前75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之取貨流程及其 去向,證人馮竣嗣係證稱:最後是1位年輕人開瑪莎拉蒂自 己去辦公室拿走的,沒有要特別轉交,當時辦公室也沒什麼 人,我猜他是「JJ」的小弟,當時我沒那麼清楚等語,證人 班孝全則證稱:後來馮竣嗣說有新的東西,我有再北上和馮 竣嗣拿過1次東西,但拿回來的東西還無法使用,我就把它 放回車上等語,上開各節均有明顯重大不一之瑕疵,2人證 述內容可謂相互牴觸,是證人馮竣嗣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及證人班孝全於偵查中之前揭證述實難相互補強,無以增強 其等各該證述之憑信性,故均難以遽採為認定被告王世杰犯 罪事實之依據。
(五)至證人馮竣嗣與「JJ」間之對話紀錄內容,雖有關於運輸、 製造毒品之內容,惟被告王世杰否認該對話紀錄係證人馮竣 嗣與其之對話紀錄,且本院審酌證人馮竣嗣不僅於偵查之始 未能指認被告王世杰、卻能於2個月餘後成功指認,業如前 述,則該指認被告王世杰之供述是否可採,容有疑義;及審 酌證人馮竣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直覺認為「0000000000 0000oud」此一帳號皆是同一人使用,因基本上沒有什麼語 氣;我當時與被告王世杰不認識,沒有特別的感覺,使用文 字和語音時有此種傳文字和講電話之人可能不太一樣的感覺 ,因打招呼方式不同等語,均如前述,則證人馮竣嗣就使用 帳號「00000000000000oud.com」之人是否即為被告王世杰 、與其傳送文字訊息及對話之人是否屬同一人等節,顯然均 曾有所懷疑,則前開對話紀錄、甚或證人馮竣嗣提供之錄音 檔案、再由警員製作之譯文中是否確為被告王世杰所為,仍 難足以確信為真實,從而證人馮竣嗣所提出之與「JJ」之對 話紀錄及錄音檔案譯文均顯然無從採為補強證據。(六)另就檢察事務官調閱蘋果公司111年10月17日電郵回覆暨「0 0000000000000oud.com」帳號資料查詢結果(偵44123號卷 二第27至61頁),雖顯示該帳戶之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 而被告王世杰於110年11月2日另案經警方搜索扣案之手機中 編號7之門號即為0000000000(偵44123號卷二第94頁),惟 查,本案尚無法排除他人使用該門號註冊上開Apple ID之可 能,且被告王世杰於該次警詢時供稱該門號所綁定之Apple ID為「money90000000oud.com」,亦與前開帳號並不相符, 況該次搜索與本案運毒及製毒時間點已有相隔逾1年之久, 是否可認本案發生時點,該門號為被告王世杰所持用,亦容
有疑義。又前案毒品鑑定書及扣案物等證據,僅足證明證人 馮竣嗣確有如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為本案製毒、運毒等行為, 均無從證明本案被告王世杰確實參與本案製毒、運毒等行為 ,此外綜合全案卷證,也未見其他可以採為補強證據的其他 事證,難採信證人馮竣嗣所述被告王世杰於上開時間、地點 有與其共同為製造第三級毒品及運輸第四級毒品、準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等犯行。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憑事證,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王世杰有為上開犯行 之有罪心證程度。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足以嚴格證明被告 王世杰有前揭犯行之積極證據,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及證 據裁判原則,被告王世杰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據前揭說 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表1(扣案物編號援用移送機關搜索、查扣時之編號,然D系列有重複使用英文字母之情況):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D01 2-溴-4-甲基苯丙酮粉末 (毛重26,465公克,淨重24,916公克,純質淨重20981.8公克) 1 包 D02 粉末鋁箔外包裝 1 個 D03 郵件外紙箱 1 個
附表2(搜索地點:馮竣嗣之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住處):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C01 丁酮溶液 1 瓶 C02 蘇打水(45%) 1 瓶 C03 乙酸乙酯 1 瓶 C04 無水酒精 1 瓶 C05 己烷溶液 1 瓶 C06 丙酮溶液 1 瓶 C07 2-氯丙酸甲酯 1 瓶 C08 苯甲醛 1 瓶 C09 疑似甲氧麻黃酮粉末(毛重:14.4公克) (經驗為3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 袋 C10 疑似甲氧麻黃酮粉末(毛重:5.5公克) (經驗為3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 袋 C11 疑似甲氧麻黃酮粉末(毛重:7.9公克) (經驗為3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 袋(含4包) C12 疑似甲氧麻黃酮粉末(毛重:379.8公克) (經驗為3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 袋 C13 疑似甲氧麻黃酮粉末(毛重:5.4公克) (經驗為3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 袋 C14 電子秤,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 台 C15 夾鏈袋 1 包 C16 燒杯(含粉末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 個 C17 燒杯(含粉末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 個 C18 玻璃漏斗 2 個 C19 燒杯(新) 6 個 C20 攪拌棒(含粉末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4 支 C21 橡膠手套 1 盒 C22 橡膠管 1 捆 C23 玻璃漏斗 1 個 C24 小湯匙 1 袋 C25 S3A2R筆電(含電源線滑鼠) 1 台 C26 Acer筆電(含電源線) 1 台 C27 IPAD (IMEI:000000000000000) 1 台 C28 小米手機 (SIM卡:000000000000) (SIM卡: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C29 iphone手機 (SIM卡: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金色) 1 支 C30 Oneplus手機 (SIM卡: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 1 支 C31 濾紙 1 盒 C32 蒸餾器材 1 箱 C33 110年7月始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碘-4-甲基苯丙酮」粉末(毛重15公斤) 1 袋
附表3(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D01 氮氣(5公斤) 1 筒 D02 吸食器 1 組 D03 二氯丙酸甲酯 1 桶 D04 苯甲醛 1 桶
附表4: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H01 不明溶液(檢驗為2-氯丙酸甲酯) 1 桶 H02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03 不明溶液(檢驗為2-氯丙酸甲酯) 1 桶 H04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05 不明溶液(檢驗為2-氯丙酸甲酯) 1 桶 H06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07 不明溶液(檢驗為2-氯丙酸甲酯) 1 桶 H08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09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10 不明溶液(檢驗為2-氯丙酸甲酯) 1 桶 H11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12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13 不明溶液(檢驗為2-氯丙酸甲酯) 1 桶 H14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H15 不明溶液(檢驗為苯甲醛) 1 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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