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第三級毒品之故意,仍不能逕認為被告有運輸第一級毒 品之犯意可言,是以原判決對被告論以上開罪責,即有未洽 ,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之。
四、量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以上開 方式參與本案運輸毒品行為,一旦成功流入市面,勢將助長 施用毒品之惡習,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 惡性非輕;惟念本案毒品未及流入市面,即遭查扣,尚未擴 散與不特定第三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因此犯行實際獲取 不法利益;復考量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考,素行並非甚佳,竟於本案又參與運輸毒品行為, 當有可議之處,又被告於偵查、原審至前審審理階段均否認 犯行,態度難稱良好;再念及被告於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後,即表示願坦承犯行、反省自身過錯;復衡酌被告自述高 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更審卷第27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五、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各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 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件:
警:你是否知道你所提領的包裹是從國外寄進來的? 金:(點頭)(台語)有,有講 警:ㄟ.彭志偉有告訴你嘛 金:有 警:(打字中)彭有告訴我 你是否知道所領取的包裹裡面的東西是什麼? 金:知道,是違禁品 警:什麼樣的違禁品? 金:毒品 警:哪一類型的毒品? 金:三級以上 警:三級以上是什麼? 金:(台語)應該是「河ㄚ」 警:(台語)所以你剛剛講的是「河ㄚ」嘛 金:(台語)對,我剛剛講的是「河ㄚ」 警:(台語)「河ㄚ」是海洛因啦呴 金:(台語)嘿 警:是海洛因啦 (台語)他.他有跟你講嘛呴? 金:(台語)沒.他是沒有告訴我,那是我現在在這裡猜的 警:喔.ㄟ...他是跟我講毒品 金:(點頭)(台語)他是跟我講毒品,但是我不知道級數是 怎麼樣 警:他說是毒品啦呴 金:(點頭)嗯 警:但是.恩.他說毒品啦呴 金:嘿 警:我猜啦,(台語)是你猜,你猜的。 是猜的嘛 金:(點頭)(台語)嘿阿.我現在在猜 警:你猜的嘛 金:(點頭)嘿阿 警:我猜是啦呴 金:恩 警:(打字)我猜是海洛啦呴 金:恩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備註 1 海洛因 216包 原審卷一第69頁 含包裝袋216只,合計淨重3111.98公克,驗餘淨重3111.47公克,純質淨重209.4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