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010號
TPHM,111,上訴,201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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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間具有單純之一罪關係,且併案卷內與本案有關之證據, 亦經本院於本案審理程序時提示供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並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仍 得併予審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第9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欄 1 廠牌為OPPO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為被告持以聯絡運輸本案包裹事宜所用之物。 2 結晶5包(含包裝袋5個) 驗前總淨重15027.7公克,驗餘總淨重15027.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8.06%,驗前總純質淨重11730.6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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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健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