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原審訴字第21號卷一第268至269頁)。而證人乙○○於警詢 時亦證稱:接聽譯文編號1-9之人為薛家欣,1-10之人伊聽 不出來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9號卷二第10至11頁)。堪認證 人劉佳宜、乙○○均未曾指稱被告曾接聽譯文編號1-9、1-10 、1-41、1-42、1-43、1-44所示內容之電話。 ㈣證人薛家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譯文編號1-9、1-10、1-41、 1-42、1-43、1-44所示的聲音是伊和買家的聲音等語(見原 審訴字第21號卷二第55至56頁),而證稱附表二編號8、24 、25所示之公機電話均係由其接聽等語明確。 ㈤譯文編號1-9、1-10、1-41、1-42、1-43、1-44所示內容之通 訊監察錄音經送聲紋鑑定之結果,因每音檔可供比對之不同 清晰字音不足40個,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鑑定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1月5日調科參字第1090337448 0號函在卷可按(見原審訴字第21號卷一第311頁)。 ㈥綜觀上開證人證述,李文凱、甲○○之指證前後存有出入,而 劉佳宜、乙○○則均證稱接聽譯文編號1-9、1-10(即附表二 編號8)所示電話之人為薛家欣,薛家欣更自陳譯文編號1-9 、1-10、1-41、1-42、1-43、1-44(即附表二編號8、24、2 5)均為其所接聽,復無從以聲紋鑑定之科學方式,確認被 告聲音與上開譯文編號1-9、1-10、1-41、1-42、1-43、1-4 4所示之聲音是否吻合,自難以李文凱、甲○○前開具有瑕疵 之證述,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接聽附表二編號8、24 、25所示公機電話之情事。
三、無從認定被告於107年11月1日之後,有提供愷他命予甲○○、 李文凱、乙○○:
㈠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伊有幫薛家欣和被告送 交毒品給買家,被告叫伊下載ZELLO軟體,方便薛家欣在送 毒時聯繫,等買家來,伊就等薛家欣通知去和客戶碰面交易 ,被告會來○○檳榔攤給伊愷他命並跟伊對帳、收毒品的錢; 薛家欣是負責接聽購毒者之電話,被告是負責交毒品給伊, 並和伊對帳、收錢,伊107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5日還有繼續 販賣毒品,但伊想不起來107年11月1日之後,被告有無繼續 拿毒品給伊;附表二編號8 即107年11月18日該次交易毒品 ,伊忘記是何人交付愷他命給伊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9號卷 四第3頁、第14至15頁、少連偵字第19號卷四第76至77頁、 原審訴字第21號卷二第33至39頁、第41頁、第49頁);再參 證人李文凱於偵查及原審證稱:大部分毒品都是薛家欣經手 給伊,薛家欣會先到○○檳榔攤給伊5至6包的愷他命,之後指 揮伊去送貨,有時候是被告來○○檳榔攤,把愷他命交給伊, 也是1次給伊5至6包,被告給伊幾包他會自己記帳,被告交
付毒品的地點都是○○檳榔攤,沒有其他地方;但107年11月 初伊沒有看到被告來○○檳榔攤,甲○○和伊說被告被通緝不做 了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9號卷四第129頁反面至130頁、原審 訴字第21號卷二第248至252頁),是證人甲○○、李文凱雖均 證稱被告交付愷他命,並與渠等對帳收款等語,然觀如附表 二編號8、24、25所示之各次毒品交易時間,均係於107年11 月1日之後,且甲○○就被告於107年11月1日之後是否有繼續 提供愷他命、107年11月18日(即附表二編號8)該次是否係 由被告提供愷他命等節,均陳稱不復記憶,而未能為清楚之 證述;李文凱更證稱於107年11月初之後,未再看到被告來○ ○檳榔攤等語。則被告於107年11月之後,是否有提供愷他命 予甲○○、李文凱或與其等收款、對帳,自屬有疑。 ㈡證人劉佳宜於警詢時證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之行動電話是 被告的,被告、薛家欣和徐福誼有合資購買毒品,他們3人 均會聯繫買家,並到伊和薛家欣的房間內分裝毒品,之後就 聯絡甲○○、李文凱送到指定地點,愷他命之進貨是被告在負 責;但107年11月2日之後,伊沒有看到被告有持續賣,伊在 警詢所述,都是107年11月1日以前之事等語(見少連偵字第 338號卷一第29頁、原審訴字第21號卷一第264至268頁)。 則依劉佳宜上開證述,可見其所稱被告販賣愷他命之行為, 均係於107年11月1日前,自難遽認被告於107年11月1日之後 ,仍有從事如附表二編號8、24、25所示之販賣愷他命行為 。
㈢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是薛家欣指示伊去送毒品, 毒品是邱繼玄送到檳榔攤給伊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27號卷 二第3 頁反面、少連偵字第19號卷三第32頁),是乙○○已證 稱其係經薛家欣指示前往交易毒品,且提供其愷他命供交易 之人亦非被告。
㈣證人薛家欣雖於偵查時證述:應該是被告提供毒品給甲○○、 李文凱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9號卷四第198頁反面),然嗣 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就伊被訴販賣毒品部分,伊是老闆, 甲○○和李文凱算伊下線,而被告只是和伊同住而已;警察在 107年11月1日到被告住處搜索時,伊有在場,但被告跑掉了 ,從107年11月1日到108年1月10日間,伊都沒有再看過被告 ,而107年11月1日之後,伊有指示甲○○、李文凱去交付毒品 給買家,監聽錄音譯文錄到的都是伊,甲○○交付給買家的毒 品,是伊交給甲○○的,不是被告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1號卷 二第54至57頁)。
㈤綜上各節,甲○○、李文凱已無法確認被告於107年11月1日之 後,是否仍提供其等愷他命供交易之用,且依證人劉佳宜、
乙○○、薛家欣之證述,亦無法認定被告於上開時點之後,有 指示甲○○、李文凱、乙○○等人前往交易、或提供愷他命等情 ,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參與附表二編號8、24、25所示之販賣 毒品行為。
四、綜上,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 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二編號8、24、25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犯行之程度,本院尚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此外,復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犯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肆、原審本於同上之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而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 察官上訴仍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請求撤銷 原判決等語。惟查,證人甲○○、李文凱無法確認被告於107 年11月1日之後,是否仍提供其等愷他命供交易之用,且依 證人劉佳宜、乙○○、薛家欣之證述,亦無法認定被告於上開 時點之後,有指示甲○○、李文凱、乙○○等人前往交易或提供 愷他命等情,自難遽認被告有參與附表二編號8、24、25所 示之販賣毒品行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僅係對原審之證 據取捨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復未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新事證 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追加起訴,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無罪部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時間 運送毒品者 購毒者 聯絡門號 對象門號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金額 107年 10月23日22時22分 甲○○、李文凱 曾小娟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與○○路口 2,000元 之愷他命1包
附表二
編 號 時間 公機持有人 運送毒品者 購毒者 公機 對象門號 地點 毒品種類/ 數量/金額 證據 1 108年1 月10日 11時6分 薛家欣 乙○○ 曾子綾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前 2,000元 愷他命1包 (未遂) 監聽譯文編號7-19 2 107年11 月12日 7時 薛家欣 甲○○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1;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3 107年11 月13日 16時19分 薛家欣甲○○ 甲○○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2,000元 愷他命1 包 監聽譯文編號1-2、1-3;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4 107年11 月14日 19時7分 薛家欣 甲○○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4 5 107年11 月15日 11時24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5 6 107年11 月16日 11時39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 包 監聽譯文編號1-6 、1-7 7 107年11 月17日 14時51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8 8 107年11 月18日 5時37分 薛家欣甲○○ 甲○○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 包 監聽譯文編號1-9、1-10;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9 107年11 月20日 12時19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 包 監聽譯文編號1-11 10 107年11 月21日 12時40分許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12、1-13 11 107年11 月22日 13時5分許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14、1-15 12 107年11 月24日 19時24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16 13 107年11 月28日 12時4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23、1-24 14 107年11 月29日 12時8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25、1-26 15 107年11 月30日 11時45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27 16 107年12 月1日15時48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28、1-29 17 107年12 月3日12時56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0、1-31;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8 107年12 月4日12時30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2、1-33 19 107年12 月5日12時26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4 20 107年12 月6日12時50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5 21 107年12 月7日11時33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6 22 107年12 月8日15時49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7、1-38 23 107年12 月10日 10時50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39、1-40 24 107年12 月11日 11時54分 薛家欣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41、1-42 25 107年12 月15日 15時45分 薛家欣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43、1-44 26 107年12月20日 11時22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45 27 107年12 月21日 12時36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46、1-47 、1-48 28 107年12 月22日 16時9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1-49 29 107年11 月25日 3時23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弄0 號夢香汽車旅館門口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1、4-2、4-3 30 107年11 月26日 20時12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萊爾富超商旁雜貨店前路邊黑色TOYOTA自小客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4 、4-5、4-6 、4 -7 31 107年11 月27日 19時50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萊爾富超商旁雜貨店前路邊黑色TOYOTA自小客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8 、4-9 32 107年11 月30日 19時32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凌雲店前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10、4-11、4-12、4-13 33 107年12 月3日11時41分 薛家欣 甲○○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SNOOPY寵物館前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16、4-17 34 107年12 月5日12時17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路○○○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18 35 107年12 月13日 12時39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乙○○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號選物夾娃娃機(忠武道館旁)前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19、4-20 、4-21 36 107年12 月13日 14時50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 號夢香汽車旅館000 號房內 2,000元 愷他命1 包 監聽譯文編號4-22、4-23 、4-24、4-25 37 107年12 月14日 7時58分 薛家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路0段路○○○○○○路○○○號碼000-0000車內 2,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4-6、4-27、4-28、4-29、4-30 、4-31 38 107年11 月9日19時25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1、3-2、3-3 39 107年11 月20日 18時57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9 40 107年11 月21日 21時2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10、3-11 41 107年11 月23日 13時21分 薛家欣 李文凱 萬家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路○○○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14、3-15、3-16;路口監視器畫面 42 107年11 月26日 19時40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前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17、3-18 43 107年11 月29日 18時15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20、3-21 44 107年12 月2日18時21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22、3-23 45 107年12 月3日 17時41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24 46 107年12 月4日17時59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25 47 107年12 月5日19時15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26、3-27 、3-28 48 107年12 月9日18時17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29、3-30 49 107年12 月10日 20時43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33、3-34 50 107年12 月17日 12時53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35 51 107年12 月21日 21時3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前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36、3-37、3-38、3-39、3-40 52 107年12 月22日 13時2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李彥慶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李彥慶住處前路口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3-41、3-42 53 107年11 月10日 19時48分 劉家宜 甲○○ 門號000000持有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0○000號OK便利超商前 1,000元 愷他命1包 監聽譯文編號6-1、6-2 、6-3、6-4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說明 備註 1 SAMSUNG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張 ) 1支 供被告販賣如事實欄(即附表一)所示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 107年11月1日於被告住處扣得之物 2 愷他命 11包 驗前含袋毛重合計61.792公克、淨重57.140公克,因鑑驗取用0.4251公克,餘重為57.088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7.2%、純質淨重44.4008公克 3 愷他命殘渣袋 19個 4 K盤 1個 5 刮卡 1張 6 電子秤 4台 7 分裝袋 915個 8 現金9萬1,256元 9 愷他命 10包 驗前毛重12.728公克,淨重11.1080公克,取樣0.0295公克鑑定,餘重11.07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為9.7195公克 108年1月10日於乙○○身上扣得之物 10 iPhone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1 咖啡包 42包 驗前總毛重432.35公克,取1.07公克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 108年1月10日於○○檳榔攤扣得之物 12 愷他命 13包 ①其中12包毛重19.106公克,淨重13.845公克,取樣0.0273公克鑑定,餘重13.817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為11.159公克。 ②另1包毛重1.972公克,淨重1.454公克,取樣0.0129公克鑑定,餘重1.44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為1.3260公克 13 搖頭丸 18顆 其中8顆藍色藥錠鑑驗呈MDMA陽性反應,另10顆紅色藥錠鑑驗呈N-ethylpentylone陽性反應 14 黑色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號) 1支 15 OPPO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16 現金1萬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