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 告訴人 竊取車輛、物品及價值 方式 證據 備註 主文 1 107年10月31日下午2時28分許 桃園市○○區○○00○0 號前 告訴人江得麟 827-MKD 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2 萬元) 由邱盈華把風,梁家賓趁該車鑰匙未拔,而擅自將該車騎乘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7324號卷第103 -117頁) 2、告訴人江得麟警詢筆錄(偵7324號卷第81-82 頁) 3、被告梁家賓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7324號卷第9-15、249-251、263-268 、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4、共犯邱盈華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陳述(偵7324第277-283 頁、審訴38號卷第177 頁) 機車未起獲 梁家賓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普通重型機車壹臺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7 年10月31日下午2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告訴人SINGSATHONJAMPEE (中文名:佳平) 電動機車1 臺(已領回) 由邱盈華把風,梁家賓再以自備鑰匙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7324號卷第121 -125頁) 2、告訴人佳平警詢筆錄(偵7324號卷第85-88 、89-90) 3、被告梁家賓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7324號卷第9-15、249-251、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4、共犯邱盈華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陳述(偵7324號卷第277-283 頁、審訴38號卷第177 頁) 電動機車已領回 梁家賓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 年2 月22日下午1時47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吉林二路107巷內 告訴人盧思 電動自行車1臺(已領回) 梁家賓載送邱盈華前往左列地點,再由邱盈華以不詳方式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5526 號卷第75 -81頁) 2、告訴人盧思警詢筆錄(偵15526 號卷第66-67 頁) 3、證人黃豐詞警詢筆錄(偵15526 號卷第46-49 頁) 4、被告梁家賓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7324號卷第249-251 、263-268頁、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5、共犯邱盈華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陳述(偵7324號卷第277-283 、審訴38號卷第177 頁) 電動自行車已領回 梁家賓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8 年3 月17日上午11時37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與大林路口停車場 被害人 PHAM THIBICH NGOC (中文名:范氏碧玉) 電動自行車1臺(價值1 萬8 千元) 梁家賓載送邱盈華前往左列地點,再由邱盈華以不詳方式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偵24790 號卷第55-58 頁) 2、被害人范氏碧玉警詢筆錄(偵24790 號卷第43 -44頁) 3、證人凌華興警詢筆錄(偵24790 號卷第47-48 頁) 4、被告梁家賓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7324號卷第263-268 頁、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5、共犯邱盈華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陳述(偵7324號卷第277-283 頁、審訴38號卷第177 頁) 電動自行車未起獲 梁家賓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臺二分之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8 年6 月10日下午4時2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 號1樓 1、被害人 NGUYENVAN SON (中文名:阮文山) 2、被害人 TO VANTOAN (中文名:蘇文全) 電動自行車1臺、電動自行車用電池2 顆(價值2 萬元) 梁家賓在外把風、邱盈華進入建築物內徒手竊取左列車輛及物品得手後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555 號卷第72 -79頁) 2、被害人阮文山警詢筆錄(偵26555 號卷第53-57 頁) 3、被告梁家賓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26555 號卷第9-14頁、偵7324號卷第263 -268頁、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4、共犯邱盈華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陳述(偵26555 號卷第31-37 頁、偵7324號卷第277 -283頁、審訴38號卷第177 頁) 電動自行車、電池均未起獲 出售贓款2000元未扣案 梁家賓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告訴人 竊取車輛、物品、現金及價值 方式 證據 備註 主文 1 108 年4 月20日凌晨2時23分、3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內 1、告訴人 LETUAN ANH (中文名:黎俊英) 2、告訴人 HAVAN HOAN(中文名:何文環) 電動自行車1 臺(價值1 萬9 千元)、充電器1臺(價值2 千元) 由梁家賓進入屋內將電動自行車搬出、再由邱盈華進入屋內將充電器搬出,2 人再以不詳方式發動左列車輛,共同騎乘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395 號卷第59-71、149-161 頁) 2、告訴人黎俊英警詢筆錄(偵26395 號卷第123-127頁) 3、告訴人何文環警詢筆錄(偵26395 號卷第133-136頁) 4、被告梁家賓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26395 號卷第7-12頁、偵7324號卷第263-268 頁、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5、共犯邱盈華警詢、偵訊筆錄之陳述(偵26395 號卷第75-80 頁、偵7324號卷第277-283 頁) 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均未起獲 梁家賓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電動自行車壹臺二分之一、充電器壹臺二分之一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8 年6 月10日下午4時1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 號對面人行道 被害人林金龍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已領回) 由梁家賓以自備鑰匙方式啟動左列車輛竊取得手後,騎乘離去。 1、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459 號卷第45-53頁) 2、被害人林金龍警詢筆錄(偵26459 號卷第27-28、29-30頁 ) 3、被告梁家賓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偵26459 號卷第7-10頁、偵7324號卷第263-268 、審訴38號卷第176 頁) 機車已領回 梁家賓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 對象 證據 主文 1 108年6月17日下午5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室 轉讓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邱盈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108偵17863卷第9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108 偵17863 卷第105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7 月1 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 偵17863 卷第232頁反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起訴書、原審108 年度審訴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108 偵17863 卷第219 -227頁) 梁家賓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 108 年6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室 轉讓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邱盈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108偵17863卷第9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108 偵17863 卷第105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7 月1 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 偵17863 卷第232頁反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起訴書、原審108 年度審訴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108 偵17863 卷第219 -227頁) 梁家賓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