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9年度,80號
TPHM,109,原上訴,80,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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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等情,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酌定如主文第二項及第三 項所示之應執行之刑示懲。
三、沒收
㈠被告丁○○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在被告丁○○租屋處所查扣,附 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毒品,在楊姓少年身上所查扣,亦為被 告丁○○所提供之毒品,均經送驗後,分別確含有愷他命成分 ,附表三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佐,係犯本案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第三 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 ,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愷他命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在被告丁○○租屋處所查扣,且 為供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使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則 係被告預備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3張),為被告丁○○持以聯繫上開販 賣毒品所用之物,此觀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甚明,揆諸上 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就上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部分,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2至35所示之總犯罪所得,應扣除甲○○ 、羅姓少年、楊姓少年等運送毒品者之報酬,則為37,800元 【計算式:(900元×26次)+(1,800元×8次)=37,800元】 ,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款項為被告丁○○之犯罪所得 一事,業據證人丙○○於原審訊問時證述明確(見桃園地檢10 8聲羈28號卷第70-71頁),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款 項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尚有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18,000元(計算式:37,800-19,800=18,000元),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甲○○、丙○○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甲○○供本案販賣第三級 毒品使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
⒉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為 被告甲○○持以聯繫附表一編號1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未扣案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 甲○○、丙○○持以聯繫附表二編號2、3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此 觀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甚明,揆諸上開說明,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就上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部分,依現行刑法 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所得,各為200元、100元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被告丙○○並未因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獲有任何犯罪 所得,爰不宣告沒收。
⒋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 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只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 品罪宣告沒收銷毀,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係被告丁○○犯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所查獲剩餘之毒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 ,則係被告丁○○預備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則為被告丁○○之犯罪所得,既 已分別宣告沒收,爰不於被告甲○○諭知。
 ⒌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 於責任共同之原則,雖係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亦應於各共同正犯科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是未扣案○○ ○○○○○○○○號手機,均對被告三人諭知沒收,併此說明。 ㈢至其餘扣案物,並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與本案有關,應退回 檢察官為適法處置。   
伍、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附表一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併辦書附表編號 時間 公機持有人 運送毒品者 購毒者 公機 對象門號 地點 毒品種類/ 數量/金額 證據 主文 1 2/1 108年1月10日11時6分 丁○○ 楊姓少年 曾子綾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 號前 2000元愷他命1 包(未遂) 譯文編號7-19(107少連偵338卷二第116頁)曾子綾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三第1-3、63-64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55頁)楊姓少年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39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3/2 107年11月12日7時 丁○○ 羅姓少年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1(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0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同上卷第75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56頁反面)甲○○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一第45頁、上揭卷四第80頁)楊姓少年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43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3 4/3 107年11月13日16時19分 丁○○ 羅姓少年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1-3(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0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57頁反面)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4 5/4 107年11月14日19時7分 丁○○ 羅姓少年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4(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0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58頁反面)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5 6/5 107年11月15日11時2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5(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0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6 7/6 107年11月16日11時39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6、1-7(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0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7 8/7 107 年11月17日14時51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8(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0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8 9/8 107年11月18日5時37分 丁○○ 羅姓少年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9、1-10(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1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前揭卷第77頁反面-78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58頁反面)甲○○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一第45頁)楊姓少年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43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9 10/9 107 年11月20日12時19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11(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1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0 11/10 107 年11月21日12時40分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12、1-13(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1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1 12/11 107 年11月22日13時5 分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14、1-15(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1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2 13/12 107 年11月24日7 時2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16(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1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3 14/13 107 年11月28日12時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18(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1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4 15/14 107 年11月29日12時8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0(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5 16/15 107 年11月30日11時45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1(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6 17/16 107年12月1日15時48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3(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7 18/17 107 年12月3 日12時56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5(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8 19/18 107 年12月4 日12時30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羅姓少年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7(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19 20/19 107 年12月5 日12時26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8(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0 21/20 107 年12月6 日12時50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29(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1 22/21 107 年12月7 日11時33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30(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2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2 23/22 107 年12月8 日15時49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32(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3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3 24/23 107 年12月10日10時50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34(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3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4 25/24 107 年12月11日11時54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羅姓少年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36(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3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25 26/25 107 年12月15日15時45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43、1-44(108少連偵19卷二第116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6 27/26 107 年12月20日11時22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45(108少連偵19卷一第55頁)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7 29/28 107 年12月22日16時9 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彭政偉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大潤發旁加油站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貨車車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1-49(108少連偵19卷一第55頁反面)彭政偉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108-118頁、前揭卷三第94-97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28 30/29 107 年11月25日3 時23分 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弄0號夢香汽車旅館門口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1、4-2、4-3(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9頁)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29 31/30 107 年11月26日20時12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旁雜貨店前路邊黑色TOYOTA自小客車內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4、4-5、4-6、4-7(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9頁)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30 32/31 107 年11月27日19時50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旁雜貨店前路邊黑色TOYOTA自小客車內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8、4-9(107少連偵338卷二第79頁反面)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31 33/32 107 年11月30日19時32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凌雲店前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10、4-11、4-12、4-13(107少連偵338卷二第80頁)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32 34/33 107 年12月3 日11時41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楊姓少年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SNOOPY 寵物館前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16、4-17(107少連偵338卷二第80頁反面)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33 35/34 107 年12月5 日12時17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路○○○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18(107少連偵338卷二第80頁反面)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34 38/37 107 年12月14日7 時58分 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吳士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路○○○路0段路○○○○○○路○○○號碼000-0000車內 2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4-27、4-28、4-29、4-30、4-31(107少連偵338卷二第82頁反面)吳士鈺警詢、偵訊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77-88頁、前揭卷三第131頁-133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62頁)楊姓少年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46頁)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35 42/41 107 年11月23日13時21分 丁○○ 甲○○ 萬家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路○○○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3-14、3-15、3-16(108少連偵338卷二第86頁)路口監視器畫面(前揭卷第89頁)李彥慶訊問筆錄(108少連偵19卷四第153-155頁)萬家豪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4第178正反頁)羅姓少年警詢筆錄(107少連偵338卷2第63頁)甲○○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一第44頁反面、上揭卷四第81頁反面)楊姓少年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二第42頁反面)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併辦書附表編號 時間 公機持有人 運送毒品者 對象 公機 對象門號 地點 毒品種類/ 數量/金額 證據 主文 1 1/- 107年10月23日 22時22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甲○○、羅姓少年 曾小娟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大溪區東二路與文化路口 2000元愷他命1 包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7少連偵338卷一第77-79頁)曾小娟警詢、偵訊筆錄(107少連偵338卷一第53-55頁、107少連偵338卷二第134-135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 42/41 107 年11月23日13時21分 丁○○ 甲○○ 萬家豪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路○○○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3-14、3-15、3-16(108少連偵338卷二第86頁)路口監視器畫面(前揭卷第89頁)李彥慶訊問筆錄(108少連偵19卷四第153-155頁)萬家豪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四第17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 54/53 107 年11月10日19時48分 丙○○ 楊姓少年 門號0000000000持有人 0000000000 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0○000號OK便利超商前 1000元愷他命1包 譯文編號6-1、6-2、6-3、6-4(108少連偵338卷二第108頁)甲○○警詢筆錄(108少連偵19卷四第82頁)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黃色粉塊11袋(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1個) 驗前含袋毛重合計67.792公克、淨重合計57.514公克、鑑驗取用0.4251公克、餘重57.0889公克,鑑驗Ketamine成分,純度77.2%,純質淨重44.400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07少連偵338號卷二第29-30頁) 2 白色微黃細結晶12袋(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4個) 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9.106公克、淨重合計13.845公克、鑑驗取用0.0273公克、餘重13.8177公克,鑑驗Ketamine成分,純度80.6%,純質淨重11.1591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08少連偵19號卷四第170-171頁) 3 白色微黃晶體1袋(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個) 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972公克、淨重合計1.454公克、鑑驗取用0.0129公克、餘重1.4411公克,鑑驗Ketamine成分,純度91.2%,純質淨重1.326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08少連偵19號卷四第170-171頁) 4 白色微黃晶體10袋(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0個) 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2.728公克、淨重合計11.108公克、鑑驗取用0.0295公克、餘重11.0785公克,鑑驗Ketamine成分,純度97.5%,純質淨重9.7195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08少連偵19號卷四第170-171頁) 5 電子秤4台 6 分裝袋915個 7 現金19,800 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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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