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交易金額(新臺幣) 罪名與宣告刑 1 鍾敏正 107年12月12日晚間某時 臺北市○○區○○街甲○○住處 鍾敏正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0.3公克予鍾敏正,鍾敏正則於107年12月13日19時7分許與甲○○通話後數分鐘,以購買價值500元之遊戲點數予甲○○之方式,支付價金予甲○○。 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鍾敏正 107年12月19日1時44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鍾敏正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500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鍾敏正。 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高長村 107年11月12日2時23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路與○○街口 高長村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000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高長村。 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高長村 107年11月28日1時28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街000巷路邊 高長村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予高長村。 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高長村 107年12月18日0時31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路0段與○○街口路邊 高長村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予高長村。 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高長村 107年12月28日1時38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 高長村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予高長村。 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林祐緯 107年12月16日晚間某時 臺北市○○區○○街停車場一帶 林祐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林祐緯,林祐緯則於107年12月18日17時48分通話過後數分鐘,在臺北市○○區○○街○○○餐廳前,交付1,500元予甲○○。 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林祐緯 107年12月31日1時39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街與○○街口 林祐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林祐緯。 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林祐緯 108年1月3日2時29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街一帶 林祐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6公克予林祐緯。 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肆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林祐緯 108年1月3日10時20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街與○○街口 林祐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林祐緯。 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林祐緯 108年1月5日9時13分許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路西門國小附近 林祐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林祐緯。 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莊奕華 107年11月2日20時31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路與○○街口之統一超商 莊奕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原判決誤繕為0000000000,應予更正),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莊奕華。 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奕華 107年12月3日8時3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立第二殯儀館 莊奕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原判決誤繕為0000000000,應予更正),與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莊奕華。 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吳昆衡 107年11月12日18時36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路一帶 吳昆衡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吳昆衡,吳昆衡當場支付價金2,000元予甲○○收受。 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交易金額(新臺幣) 罪名與宣告刑 1 莊奕華 108年1月28日前某日晚間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與○○路口 莊奕華以不詳之人持用之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乙○○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莊奕華,莊奕華當場交付價金2,000予乙○○收受。 2,0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佘長壽 108年2月1日8時41分通話過後數分鐘 臺北市○○區○○街與○○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前 佘長壽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原判決誤載為0000000000,逕予更正),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乙○○再聯絡真實姓告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成年男子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佘長壽,佘長壽則當場支付5,000元予「阿強」收受。 5,000元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3 何家豪何朝晴 108年2月15日21時12分許通話過後數分鐘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 何家豪向何朝晴借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約定由乙○○以1,500元金額,販售甲基安非他命0.7公克予何家豪、何朝晴,嗣乙○○於左列時、地,交付無法證明為甲基安非他命、疑似為冰糖之物予何家豪,何家豪則當場交付1,500元予乙○○。 1,5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甲○○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罪名與宣告刑 1 鍾敏正 107年12月17日18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甲○○住處 鍾敏正於左列時、地返還前積欠甲○○之款項時,由甲○○當場提供1次施用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鍾敏正施用。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四、甲○○與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交易金額(新臺幣) 罪名與宣告刑 1 莊奕華 107年12月3日21時4分許 臺北市○○區○○街與○○街口之統一超商前 莊奕華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再由甲○○聯絡乙○○,由乙○○於左列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莊奕華,莊奕華則當場支付1,000予乙○○。 1,000元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五、乙○○持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罪名與宣告刑 1 108年3月18日前約2個月之某日時 不詳 乙○○於左列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含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藥錠壹顆後持有之。 乙○○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3,4-甲基雙氧甲氧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附表六、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罪名與宣告刑 1 108年3月18日0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乙○○住處 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總淨重捌點壹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臺、夾鍊袋壹包,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