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732號
TPHM,107,上訴,732,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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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謝銘偉即於通話後未久│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00之0 號之住處前路口│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 │ │ │
│ │包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予郭錫奇,並向郭錫奇收取│ │ │ │
│ │3,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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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偉於106 年10月20日14│第5963號偵查卷二第37│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時49分,持用0000000000號│頁正面;原審卷第123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行動電話門號,與郭錫奇持│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5時10│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 │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區○○路00之0 號之住處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 │ │ │
│ │包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予郭錫奇,並向郭錫奇收取│ │ │ │
│ │3,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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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偉於106 年10月23日15│第5963號偵查卷二第37│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時37分起,持用0000000000│頁正反面;原審卷第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郭錫奇│123 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7時│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 │5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區○○路00之0 號之住處│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前,以3,000 元之價格,販│ │ │ │
│ │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命予郭錫奇,並向郭錫奇收│ │ │ │
│ │取3,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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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偉於106 年10月31日15│第5963號偵查卷二第37│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時55分許,持用0000000000│頁反面;原審卷第123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郭錫奇│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通話後未│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 │久,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00之0 號之住處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 │ │ │
│ │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郭錫奇,並向郭錫奇收取3,│ │ │ │
│ │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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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偉於106年11月3日9 時│第5963號偵查卷二第37│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8分,持用0000000000號行│頁反面;原審卷第123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動電話門號,與郭錫奇持用│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後│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謝銘偉即於通話後未久,│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00之0號之住處前,以3,0│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00元之價格,販賣1包約1公│ │ │ │
│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郭錫奇│ │ │ │
│ │,並向郭錫奇收取3,000 元│ │ │ │
│ │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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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偉於106年11月8日9 時│第5963號偵查卷二第37│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40分許起,持用0000000000│頁反面;原審卷第127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郭錫奇│至129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1時│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
│ │20分許,在新北市○○區國│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聖公廟亭,以3,000 元之價│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格,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 │ │ │
│ │安非他命予郭錫奇,並向郭│ │ │ │
│ │錫奇收取3,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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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販賣予高文祥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 行 為 │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及│ 原審判處之罪刑及沒收 │ 本院判決 │
│號│ │通訊監察書或通聯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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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銘偉於106年7月18日15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4│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0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頁正面;原審卷第111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持│至113 頁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後,謝銘偉即於通話後未久│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在臺北市○○區○○街一│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段19巷口旁之OK便利商店附│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近,以5,000 元之價格,販│ │ │ │
│ │賣1包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命予高文祥,並向高文祥收│ │ │ │
│ │取5,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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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銘偉於106年8月3日8時33│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4│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分起,持用0000000000、09│頁正反面;原審卷第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111 至113 頁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與高文祥持用之0000000000│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
│ │易事宜,其後,謝銘偉即於│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 │同日14時40分許,在臺北市│ │○○○○○○○號SIM卡壹枚)、│壹枚)、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區○○街一段19巷口旁│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之OK便利商店附近,以5,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0 元之價格,販賣1包約2公│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文祥│ │ │ │
│ │,並向高文祥收取5,000 元│ │ │ │
│ │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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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謝銘偉於106年8月19日19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4│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1 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頁反面至第55頁正面;│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原審卷第115 至117 頁│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其後,謝銘偉即於翌(20)│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
│ │日0 時45分許,在臺北市○│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區○○街一段19巷口旁之│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OK便利商店附近,以5,000 │ │ │ │
│ │元之價格,販賣1包約2公克│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文祥,│ │ │ │
│ │高文祥先給付4,000 元價金│ │ │ │
│ │,餘款1,000 元賒欠迄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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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銘偉於106年8月31日6 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5│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6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頁反面至第56頁正面;│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持│原審卷第115 至117 頁│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7時20│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分許,在臺北市○○區○○│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路附近之投幣式洗車場,以│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5,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約│ │ │ │
│ │2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 │ │ │
│ │文祥,並向高文祥收取5,00│ │ │ │
│ │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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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謝銘偉於106年9月9日0時57│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6│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行│頁正反面;原審卷第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持用│119 至121 頁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後│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謝銘偉即於同日2 時45分│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許,在臺北市○○區○○街│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一段19巷口旁之OK便利商店│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近,以5,000 元之價格,│ │ │ │
│ │販賣1包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 │ │ │
│ │他命予高文祥,並向高文祥│ │ │ │
│ │收取5,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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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謝銘偉於106 年10月29日17│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9│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時25分起,持用0000000000│頁正反面;原審卷第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123 至125 頁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其後,謝銘偉即於翌(30)│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
│ │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區│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街一段19巷口旁之OK便│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利商店附近,以6,000 元之│ │ │ │
│ │價格,販賣1包約2公克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予高文祥,並向│ │ │ │
│ │高文祥收取6,000 元價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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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謝銘偉於106年11月7日21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59│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6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頁反面至第60頁正面;│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持│原審卷第127 至129 頁│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後,謝銘偉即於翌(8)日2│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街一段19巷口旁之OK便│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利商店附近,以5,000 元之│ │ │ │
│ │價格,販賣1包約2公克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予高文祥,並向│ │ │ │
│ │高文祥收取5,000 元價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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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謝銘偉於106 年11月15日17│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61│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時10分許,持用0000000000│至62頁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ASUS│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祥│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S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袋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8時│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許,在臺北市○○區○○街│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一段19巷口旁之OK便利商店│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近,以5,000 元之價格,│ │ │ │
│ │販賣1包約2公克之甲基安非│ │ │ │
│ │他命予高文祥,並向高文祥│ │ │ │
│ │收取5,000 元價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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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販賣予陳君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
│編│ 行 為 │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及│ 原審判處之罪刑及沒收 │ 本院判決 │
│號│ │通訊監察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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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銘偉於106年7月21日21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9 分,持用0000000000號行│184 頁正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持用│111 至113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後│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謝銘偉即於同日21時15分│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00之0 號之住處下方│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1│ │ │ │
│ │包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予陳君天,並向陳君天收取│ │ │ │
│ │2,000 元價金。 │ │ │ │
├─┼────────────┼──────────┼────────────────┼────────────────┤
│2│謝銘偉於106 年8月3日12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7分,持用0000000000號行│184 頁正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持用│111 至113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後│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謝銘偉即於同日12時40分│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許,在新北市○○區忠孝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某處,以2,000 元之價格│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安│ │ │ │
│ │非他命予陳君天,並向陳君│ │ │ │
│ │天收取2,000 元價金。 │ │ │ │
├─┼────────────┼──────────┼────────────────┼────────────────┤
│3│謝銘偉於106年8月14日3 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0分許起,持用0000000000│184 頁反面至第185 頁│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正面;原審卷第115 至│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117 頁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8時│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40分許,在新北市○○區下│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社路10號旁,以2,000 元之│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價格,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予陳君天,並向│ │ │ │
│ │陳君天收取2,000 元價金。│ │ │ │
├─┼────────────┼──────────┼────────────────┼────────────────┤
│4│謝銘偉於106年8月22日18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34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185 頁正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持│115 至117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9時許│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在新北市○○區仁愛路與│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正路口,以2,000 元之價│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格,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 │ │ │
│ │安非他命予陳君天,並向陳│ │ │ │
│ │君天收取2,000 元價金。 │ │ │ │
├─┼────────────┼──────────┼────────────────┼────────────────┤
│5│謝銘偉於106年8月31日9 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10分許起,持用0000000000│185 頁反面至第186 頁│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正面;原審卷第115 至│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117 頁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3時│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10分許,在新北市○○區下│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社路10號旁,以2,000 元之│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價格,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予陳君天,並向│ │ │ │
│ │陳君天收取2,000 元價金。│ │ │ │
├─┼────────────┼──────────┼────────────────┼────────────────┤
│6│謝銘偉於106年9月26日17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32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186 頁反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持│119 至121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用之0000000000、00000000│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8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交易事宜,其後,謝銘偉即│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市○○區○○路00號旁,以│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00元之價格,販賣1包約│ │ │ │
│ │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 │ │ │
│ │君天,陳君天當場給付1,50│ │ │ │
│ │0 元價金,另以轉帳方式給│ │ │ │
│ │付1,000 元價金。 │ │ │ │
├─┼────────────┼──────────┼────────────────┼────────────────┤
│7│謝銘偉於106年10月2日11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5分許起,持用0000000000│187 頁正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119 至121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2時│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1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金│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山區磺港路25之3 號之住處│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下方,以2,500 元之價格,│ │ │ │
│ │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 │ │ │
│ │他命予陳君天,並向陳君天│ │ │ │
│ │收取2,500 元價金。 │ │ │ │
├─┼────────────┼──────────┼────────────────┼────────────────┤
│8│謝銘偉於106 年11月12日21│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時24分起,持用0000000000│188 頁反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123 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其後,謝銘偉即於同日22時│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50分許,在新北市○○區翡│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翠灣旁之7-11便利商店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 │ │ │
│ │約0.3至0.4公克之甲基安非│ │ │ │
│ │他命予陳君天陳君天於翌│ │ │ │
│ │(13)日始給付1,000 元價│ │ │ │
│ │金。 │ │ │ │
├─┼────────────┼──────────┼────────────────┼────────────────┤
│9│謝銘偉於106年11月15日4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21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188 頁反面至第189 頁│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君天持│正面;原審卷第127 至│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29 頁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秤壹台,均沒收。 │
│ │後,謝銘偉即於同日4 時55│ │ │ │
│ │分許,在新北市○○區下社│ │ │ │
│ │路10號旁,以2,500 元之價│ │ │ │
│ │格,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 │ │ │
│ │安非他命予陳君天,惟陳君│ │ │ │
│ │天迄未給付價金。 │ │ │ │
└─┴────────────┴──────────┴────────────────┴────────────────┘

附表四:販賣予陳天賜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 行 為 │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及│ 原審判處之罪刑及沒收 │ 本院判決 │
│號│ │通訊監察書 │ │ │
├─┼────────────┼──────────┼────────────────┼────────────────┤
│1│謝銘偉於106 年8月3日16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49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153 頁正反面;原審卷│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天賜持│第111 至113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8時20│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區○○路00之0 號之住處下│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方,以2,000 元之價格,販│ │ │ │
│ │賣1包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命予陳天賜,並向陳天賜收│ │ │ │
│ │取2,000 元價金。 │ │ │ │
├─┼────────────┼──────────┼────────────────┼────────────────┤
│2│謝銘偉於106年10月6日16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32分,持用0000000000號行│155 頁反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動電話門號,與陳天賜持用│123 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後│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謝銘偉即於同日16時40分│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00之0 號之住處下方│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1│ │ │ │
│ │包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予陳天賜,並向陳天賜收取│ │ │ │
│ │2,000 元價金。 │ │ │ │
├─┼────────────┼──────────┼────────────────┼────────────────┤
│3│謝銘偉於106年10月7日8 時│第5963號偵查卷一第 │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謝銘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10分起,持用0000000000號│155 頁反面;原審卷第│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ASUS牌│
│ │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天賜持│123 至125 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SIM卡壹枚)、分裝袋│IM卡壹枚)、分裝袋參包、電子磅│
│ │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其│ │參包、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後,謝銘偉即於同日10時20│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分許,在新北市○○區○○│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200號附近,以2,000元之│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徵其價額。 │
│ │價格,販賣1包約1公克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予陳天賜,並向│ │ │ │
│ │陳天賜收取2,000 元價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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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