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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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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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基安非他命 │2 包(含包裝│1.白色結晶塊1 包,實稱毛重 │
│ │ │袋2 只) │ 30.9400 公克,淨重30.1600 │
│ │ │ │ 公克,取樣0.1747公克鑑驗用│
│ │ │ │ 罄,餘重29.9853 公克,檢出│
│ │ │ │ Methamphetamine 成分。 │
│ │ │ │2.白色結晶塊1 包,實稱毛重 │
│ │ │ │ 9.5780公克,淨重8.7980公克│
│ │ │ │ ,取樣0.1489公克鑑驗用罄,│
│ │ │ │ 餘重8.6491公克,檢出 │
│ │ │ │ Methamphetamine 成分。 │
├──┼───────┼──────┼──────────────┤
│2 │行動電話 │1具 │THL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為8610│
│ │ │ │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983│
│ │ │ │751162號SIM 卡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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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殺傷力改造手│1 支(槍枝管│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
│ │槍 │制編號:1102│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
│ │ │138488號,含│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彈匣1 個)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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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子彈 │3顆 │1.1 顆,認係口徑9 mm制式子彈│
│ │ │ │ ,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扣案│
│ │ │ │ 之同型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
│ │ │ │ 具殺傷力。 │
│ │ │ │2.2 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
│ │ │ │ 彈 ,扣案之同型子彈經試射 │
│ │ │ │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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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毋庸沒收之物):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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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洛因 │4包 │1.送驗碎塊狀檢品2 包,經檢驗│
│ │ │(另案扣押)│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 合計淨重15.50 公克(驗餘淨│
│ │ │ │ 重15.41 公克,空包裝總重 │
│ │ │ │ 1.08公克),純度80.41%,純│
│ │ │ │ 質淨重12.46 公克。 │
│ │ │ │2.送驗粉末狀檢品1 包,經檢驗│
│ │ │ │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
│ │ │ │ 重0.07公克(驗餘淨重0.06公│
│ │ │ │ 克,空包裝總重0.2 公克)。│
│ │ │ │3.送驗粉末狀檢品1 包,經檢驗│
│ │ │ │ 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 ,淨重0.51公克(驗餘淨重 │
│ │ │ │ 0.47公克,空包裝總重0.34公│
│ │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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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金 │56,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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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子磅秤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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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針筒 │5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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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吸食器 │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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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動電話 │1具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為│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525 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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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動電話 │1具 │SAMSUNG廠牌,無序號。 │
├──┼───────┼──────┼──────────────┤
│8 │子彈 │3顆 │制式子彈2 顆、非制式子彈1 顆│
│ │ │ │,均於鑑驗時採樣試射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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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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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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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臺幣1,000元 │事實欄一(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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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價值新臺幣1,000 元之│事實欄一(二)部分 │
│ │「星城」線上遊戲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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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價值新臺幣2,000 元之│事實欄一(三)部分 │
│ │手錶1 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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