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 月21日有至被告徐智一住處,到被告徐智一住處目的 是找徐智一,伊忘記當時跟何人前往等語,(後改稱)伊 不確定101 年4 月21日有無至被告徐智一住處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124 頁至第130 頁),堪認證人吳家豪證述內容 ,核與證人陳美雅上開證述內容顯然不符,是本件尚難以 證人吳家豪證述內容,遽認被告徐智一於上揭時、地確有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陳美雅及吳家豪。 3、又101 年4 月21日證人陳美雅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被告徐智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 ,有如下之通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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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監察譯文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919號偵查卷第44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受監察對象:被告徐智一持有,下稱A)與門號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陳美雅、吳家豪持有,下稱B)之通聯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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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通話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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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421 │桃園縣新屋鄉中│B(女)我3分鐘到你家.. │
│ │002519 │山路235 號8 樓│A:快點..哪有人家.. │
│ │(P44) │樓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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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421 │桃園縣新屋鄉中│B(女):喂..我們在外面了.. │
│ │002749 │山路235 號8 樓│A:喔.. │
│ │(P44) │樓頂 │B(女):我們進去..還是你出來.. │
│ │ │ │A:你們進來好了 │
└─┴────┴───────┴───────────────────┘
有上揭通訊監察譯文1 份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44頁), 而被告徐智一及證人陳美雅對於上揭通話內容固均供認不 諱;然觀諸卷附證人陳美雅與被告徐智一持用上揭行動電 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充其量僅能證明證人陳美雅於上開 時間要到被告徐智一住處之事實,並未有可疑為毒品交易 之通話內容。是本件依卷附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尚難認證 人陳美雅於偵查中所為不利於被告徐智一之證述係屬可採 。是本件證人陳美雅於偵查中之證述,自難採為被告徐智 一不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徐智一上揭辯解,足堪採信。本件尚難以 證人陳美雅於偵查中之證述,遽認被告徐智一涉有公訴意 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
陳美雅、吳家豪之犯行。
四、被告徐智一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部分(即被訴於101 年5 月2 日販賣海洛因予證人陳美雅、 吳家豪部分):
(一)訊據被告徐智一堅詞否認有此部份犯行,辯稱:伊於上開 時、地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吳家豪,並未販賣海洛 因予證人陳美雅及吳家豪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徐智一涉有於101 年5 月2 日販賣海洛因 予證人陳美雅、吳家豪犯行,無非係以證人陳美雅之證述 為其論據。經查:
1、參諸證人陳美雅偵查中證稱:101 年5 月3 日(應係2 日 )伊被花蓮查緝對查獲當天,伊及吳家豪有叫被告徐智一 送海洛因過來等語(見他字卷第131 頁);核與其在原審 審理中證稱:伊於101 年5 月2 日晚間9 時40分被警察查 獲,101 年5 月2 日查獲前被告徐智一有來伊的住處找伊 ,被告徐智一有送一些安非他命給伊及吳家豪用,被告徐 智一沒有賣海洛因給伊及吳家豪,後來伊送被告徐智一下 樓,被告徐智一就被警察壓制;在伊住處被搜查到的海洛 因不是跟被告徐智一拿的;伊不曉得吳家豪有無跟被告徐 智一拿海洛因;吳家豪被警察抓了之後,隔天吳家豪打電 話跟伊說,住處茶几下面有海洛因,叫伊去找,伊確實是 在茶几下面找到海洛因,伊不曉得被搜到的海洛因是不是 跟被告徐智一拿的等語不符(見原審卷二第115 頁至第12 3 頁),證人陳美雅證詞既屬前後不一,則證人陳美雅於 偵查中證述內容,是否可採,顯有疑問。
2、再參諸證人吳家豪於警詢中證稱:101 年5 月2 日21時40 分被警察查扣之海洛因是跟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胖」之 男子購的等語(見他字卷第21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101 年5 月2 日被告徐智一有到伊觀音鄉金湖路住處,被 告徐智一沒有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給伊,亦沒有免費提 供給伊毒品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4 頁至第130 頁),堪 認證人吳家豪證述內容,核與證人陳美雅上開證述內容顯 然不符,是本件尚難以證人陳美雅證述內容,遽認被告徐 智一於上揭時、地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陳美 雅及吳家豪。
(三)綜上所述,被告徐智一上揭辯解,應堪採信。本件尚難以 證人陳美雅於偵查中上揭證述,遽認被告徐智一涉有公訴 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 人陳美雅、吳家豪之犯行。
五、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被訴共同於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美雅、 吳家豪部分:
(一)訊據被告徐智一、呂理全均堅詞否認有何上揭共同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辯稱 :因證人陳美雅、吳家豪積欠被告徐智一債務,證人陳美 雅、吳家豪交付筆電係抵償其等之前積欠被告徐智一之債 務,因當時被告徐智一人在南部,固委託被告呂理全向證 人陳美雅、吳家豪收取筆電,且被告呂理全亦無交付任何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給陳美雅、吳家豪等語。(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徐智一、呂理全涉犯此部份犯行,無非係 以證人陳美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美雅及吳家 豪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4 月19 日與被告徐智一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呂理全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為 其論據。然查:
1、參諸證人陳美雅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101年4月 19日13時37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譯文所指何意?)這是 我跟呂(即呂理全,下同)的通話,我跟吳原本是要跟徐 購買海洛因,但徐當時人在南部,他就叫我跟呂聯絡,叫 我們直接打給呂。」、「(問:【提示101 年4 月19日13 時48分15秒通訊監察譯文】譯文所指何意?)這是我跟呂 的通話,這通我是要向呂拿海洛因,【跟你一樣】是指呂 的性別男生,所以是指安非他命,我是要請呂讓我們用安 非他命。」、「(問:【提示101 年4 月19日14時03分28 秒通訊監察譯文】譯文所指何意?)這是我跟呂的通話, 我們到新屋鄉的五穀廟。」、「(問:該次有無交易成功 ?)有,時間為譯文時間,地點是新屋鄉五穀廟,數量為 0.4 公克的海洛因,我們是先拿一台筆電交給呂,至於之 後吳家豪是怎跟徐算的我就不清楚了,這次呂有拿0.1 公 克的安非他命請我施用。」等語(見他字卷第132 頁), 核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提示101 他3919第 38頁101 年4 月19日13時16分5 秒徐智一跟0000000000通 訊監察譯文,並告以要旨】,這是否為當時你跟徐智一的 通話譯文,當時通話內容為何?)這是我跟徐智一的通訊 監察譯文,我當時問徐智一在那裡,因為我要跟徐智一借 錢,徐智一說他在南部,我以為徐智一他騙我,我就說我 要把我的筆電賣給他。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徐智ㄧ有提到 【我有放他那裡】這句話是指錢;我不知道【茶葉】是不 是指海洛因,以前我們都說(毒品)硬的軟的;電話譯文 中的小呂是指呂理全;呂理全跟徐智一是朋友,徐智一叫
我先打電話給跟呂理全,因為我急需要現金,所以要跟徐 智一借錢,徐智一在南部所以叫我跟呂理全借錢。我跟徐 智一只有借錢關係;我與吳家豪於101 年4 月19日前往桃 園縣新屋鄉五穀廟跟呂理全碰面,我跟呂理全說我要借現 金,小孩子看病需要用錢,呂理全當場把三千元現金給我 ,我把筆電交給呂理全,呂理全有拿一點點安非他命給我 ,這是呂理全請我們用的,沒有給呂理全錢;當下在桃園 縣新屋鄉五穀廟沒有拿到海洛因;伊於偵查中證述關於10 1 年4 月19日,有將筆電交給呂理全換取0.4 公克海洛因 等情,是不實在。」等語不符(見原審卷二第115 頁至第 123 頁),證人陳美雅證詞既屬前後不一,則證人陳美雅 於偵查中證述內容,是否可採,殆有疑問。
2、又參諸證人吳家豪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101 年4 月 19日10時46分15秒徐智一欲南下高雄,你以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給徐智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 是為何意?)就是徐智一叫我去找呂理全拿海洛因,結果 我去找呂理全的時候他跟我說沒有,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 這樣跟我說。」、「(問:你於101 年4 月19日13時16分 05秒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給徐智一之通話內容,是 為何意?)我拿手提電腦跟徐智一換現金,但是我沒有拿 到。」、「(問:續上述通譯,你以101 年何廠牌之筆記 電腦,向徐智一與呂理全換得多少毒品?於何時地取得? )我沒有換到毒品,我那台101 年的電腦是宏碁的筆記型 電腦。」、「(問:你們交易完成呂理全隨即以其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給0000000000徐智一交易完成,並告訴 徐智一「其把行動電腦已背回來」你有何意見?)因為電 腦我女朋友已經交給呂理全了,用來抵之前我欠徐智一的 帳,所以他們才討論電腦的事等語」等語(見他字卷第16 頁至第1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依你所述這 通譯文是徐智一叫你去找呂理全拿取海洛因,為何當時徐 智一要叫你找呂理全拿取海洛因,是否詢問徐智一要拿取 毒品的事情?)我當初的意思是詢問徐智一說有海洛因嗎 ,徐智一回答說他沒有海洛因,徐智一叫我去詢問呂理全 ;我是詢問徐智一有沒有海洛因,但是我不曉得徐智一有 沒有海洛因可以賣。」、「(問:【提示101 他3919號卷 第38頁101 年4 月19日13時16分5 秒譯文並告以要旨】, 這是否是你跟徐智一通訊監察內容,你們對話意義為何? )這是我跟徐智一要拿電腦抵債前款,我之前有跟徐智一 借款很多次。當初我打電話給徐智一的時候,徐智一說他 在南部,我跟他說我需要的毒品安非他命,徐智一說他人
在南部不方便,叫我打電話給呂理全問呂理全,筆記型電 腦換毒品那一段我完全不知情,我叫呂理全送安非他命過 來,我詢問呂理全我需要的東西你有帶來嗎,呂理全說他 手上沒有東西;我有交付電腦給呂理全,呂理全沒有交付 任何東西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4 頁至第129 頁 反面),依證人吳家豪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上揭證述內容 ,堪認證人吳家豪交付筆電予被告徐智一目的,係為抵償 其之前積欠被告徐智一之債務無訛。是本件尚難執證人吳 家豪上揭證述內容,遽認被告徐智一、呂理全確有販賣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再觀諸被告徐智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呂理全 理全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陳美雅、 吳家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101 年4 月19日有如下之通話內容:
┌──────────────────────────────────┐
│ 通訊監察譯文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919號偵查卷第37頁至第39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受監察對象:被告徐智一持有)與門號00000000│
│30號行動電話(證人吳家豪持有)之通聯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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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通話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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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419 │桃園縣中壢市高│B:女)喂! │
│ │104615 │鐵北路一段6 號│A:你叫「小吳」聽啦! │
│ │(P37) │(運 務管理大樓│B:(女)喂! │
│ │ │) │A:喂! │
│ │ │ │A:阿榜:要找誰ㄋ!你叫「小吳」聽啦! │
│ │ │ │A:喂.. 喂.. 喂!你叫「小吳」聽啦!我..│
│ │ │ │找一下,快點快點!我很趕時間! │
│ │ │ │B:(該女叫「小吳」聽電話) │
│ │ │ │A:喂!你那ㄏ.. │
│ │ │ │B:我在聽你講! │
│ │ │ │A:你那要.. 要 那「高梁酒」有沒有.. 你 │
│ │ │ │去找「呂理全」我現在有沒有.. 那 「高梁│
│ │ │ │酒」我放在他那裡咧!你聽有沒有? │
│ │ │ │B:放那裡? │
│ │ │ │A:「小呂」那!「小呂(呂理全)」那.. │
│ │ │ │不是「小李子(李華國)」ㄜ! │
│ │ │ │B:我聽有.. │
│ │ │ │A:你有什麼事情ㄏ.. 我 「酒」留在他那裡│
│ │ │ │咧!ㄏ.. │
│ │ │ │B:好.. │
│ │ │ │A:你等一下「阿榜」要跟你講話(ㄚ.. 你 │
│ │ │ │跟他講一下)!阿榜:喂..喂..喂 │
│ │ │ │B:喂.. │
│ │ │ │A: 阿榜:你不是說要去那邊找我.. │
│ │ │ │B:沒車子..我車子還人啦! │
│ │ │ │A:雞巴啦!好.. │
│ │ │ │※研判一哥要去南部,告訴「小吳」毒品放│
│ │ │ │「小呂(呂理全)」處 │
├─┼────┼───────┼───────────────────┤
│2 │0419 │高雄市楠梓區藍│A:喂! │
│ │131605 │田路288 號4 樓│B:(女)喂!一哥ㄜ.. │
│ │ │屋頂 │A:ㄟ.. │
│ │(P38-39│ │B:(女)小吳麻煩你過來一下好不好? │
│ │) │ │A:沒有..我現在在南部ㄚ.. │
│ │ │ │B:ㄜ..好好 │
│ │ │ │A:喂!你叫他聽一下.. │
│ │ │ │B:(女:喂!他叫你聽)喂! │
│ │ │ │A:我不是跟你說我在南部.. │
│ │ │ │B:ㄟ.. │
│ │ │ │A:那「小呂」的電話你知道嗎?ㄚ.. │
│ │ │ │B:我知道ㄚ.. │
│ │ │ │A:ㄟ呀!你現在打給他.. │
│ │ │ │B:ㄟ.. │
│ │ │ │A:ㄏ..我有放他那裡 │
│ │ │ │B:你先打電話跟他講一下.. │
│ │ │ │A:ㄚ.. │
│ │ │ │B:你打電話..先跟他講一下.. │
│ │ │ │A:好ㄚ.. 好 ㄚ.. 不 是ㄚ.. 你 那要先拿│
│ │ │ │錢給我還是怎樣! │
│ │ │ │B:我先拿一台.. 你 回來我先拿一台手提電│
│ │ │ │腦給你.. │
│ │ │ │A:手提電腦ㄜ! │
│ │ │ │B:手提電腦! │
│ │ │ │A:手提電腦是嗎!你那手提電腦? │
│ │ │ │B:101年的! │
│ │ │ │A:ㄟ呀!你那要多少錢ㄋ!那你要多少錢ㄋ│
│ │ │ │ ! │
│ │ │ │B:ㄟ..ㄟ..差不多要ㄟ..4、5千元吧! │
│ │ │ │A:ㄚ.. │
│ │ │ │B:差不多要4、5千元! │
│ │ │ │A:那手提電腦有值4、5千元.. │
│ │ │ │B:有有有.. │
│ │ │ │A:多大台的手提電腦? │
│ │ │ │B:101年的啦! │
│ │ │ │A:101年的螢幕多大的ㄋ! │
│ │ │ │B:螢幕多大我不曉得ㄚ.. 反 正不是我們手│
│ │ │ │提電腦不是有那黑色包包裝著的! │
│ │ │ │A:ㄟ..ㄟ.. │
│ │ │ │B:就是..螢幕就是那麼大的! │
│ │ │ │A:就是中型的還是那個?不是你那要比較新│
│ │ │ │ 的要賣才有那價錢.. │
│ │ │ │B:我知道ㄚ..101年那算不會舊了啦! │
│ │ │ │A:那正手邊還有那數字鍵嗎? │
│ │ │ │B:正手邊? │
│ │ │ │A:ㄟ呀! │
│ │ │ │B:有ㄚ..有數字鍵ㄚ.. │
│ │ │ │A:有數字鍵是不是? │
│ │ │ │B:ㄟ呀! │
│ │ │ │A:ㄟ唷!ㄏ.. 那有嗎? │
│ │ │ │B:這拿給你不會舊啦! │
│ │ │ │A:不是.. 你 每次拿給我的東西給我有沒有│
│ │ │ │,我全部都虧錢,那有時候有沒有.. 那 那│
│ │ │ │那.. 你 也儘量,如果有現金有沒有是用現│
│ │ │ │金..「那個」有沒有 │
│ │ │ │B:ㄜ.. │
│ │ │ │A:儘量啦! │
│ │ │ │B:好啦! │
│ │ │ │A:大家方便啦! │
│ │ │ │B:好啦! 那我.. 我 先.. 我 先叫「小呂」│
│ │ │ │打電話給你! │
│ │ │ │A:ㄟ呀! 那像那個有沒有.. 那 「茶葉」的│
│ │ │ │品質那個有沒有,我跟你保證啦! │
│ │ │ │B:好好 │
│ │ │ │A:等於說我們倆個.. 我 向你保證的人那我│
│ │ │ │也希望ㄏ..你那個ㄟ..ㄏ也要一樣..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A:可以比ㄚ.. 你 那個要便宜一點我才有辦│
│ │ │ │法處理,這樣才有辦法合作ㄚ.. │
│ │ │ │B:好好.. │
│ │ │ │A:我現在打電話給他.. │
│ │ │ │B:好好好.. │
├─┼────┼───────┼───────────────────┤
│3 │0419 │高雄市楠 │A:喂! │
│ │132922 │梓區後昌 │B:喂!一哥,你打「小呂」的電話有打通嗎│
│ │(P39) │新路133 │ ? │
│ │ │號 │A:有ㄚ..有ㄚ..你知道他的電話嗎? │
│ │ │ │B:知道..可是現在沒通ㄚ.. │
│ │ │ │A:有ㄚ.. 有 ㄚ.. 他 在我家裡啦!在我家│
│ │ │ │ 裡跟我哥哥在打電腦啦!玩.. │
│ │ │ │B:現在ㄋ! │
│ │ │ │A:對..對對 │
│ │ │ │B:那他把我車開走ㄋ! │
│ │ │ │A:ㄚ.. │
│ │ │ │B:他把我們車開去ㄚ.. │
│ │ │ │A:誰幫你車開去.. │
│ │ │ │B:小李ㄚ!他剛剛過來,我有問他身上有沒│
│ │ │ │ 有!他說沒有.. │
│ │ │ │A:「小呂」還是「小李」! │
│ │ │ │B:「小李子」! │
│ │ │ │A:不是「小李子」是「雙口呂」! │
│ │ │ │B:ㄜ.. 「 雙口呂」ㄜ!ㄚ.. 那 電話幾號│
│ │ │ │ ?他電話我不知道ㄚ! │
│ │ │ │A:他的電話你不知道! │
│ │ │ │B:ㄟ.. │
│ │ │ │A:等一下我幫你找.. │
│ │ │ │B:就昨天去找你時那個人嗎? │
│ │ │ │A:ㄚ..那個ㄚ..「小吳」不知道嗎? │
│ │ │ │B:(女問旁人:小吳你知道雙口呂電話嗎?│
│ │ │ │ )不知道! │
│ │ │ │A:不知道..等下我看一下!ㄟ..喂! │
│ │ │ │B:喂! │
│ │ │ │A:0918 │
│ │ │ │B:ㄟ.. │
│ │ │ │A:177650 │
│ │ │ │B:177650ㄟ唷 │
│ │ │ │A:對.. │
│ │ │ │B:好! │
│ │ │ │A:好.. │
└─┴────┴───────┴───────────────────┘
┌──────────────────────────────────┐
│ 通訊監察譯文表(見101年度他字第3919號偵查卷第51頁、第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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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受監察對象:被告呂理全持有)與門號00000000│
│30號行動電話(證人吳家豪、陳美雅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
│告徐智一)之通聯紀錄 │
├─┬────┬───────┬───────────────────┤
│編│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通話內容 │
│號│ │ │ │
├─┼────┼───────┼───────────────────┤
│1 │0419 │桃園縣新屋鄉中│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3630 │華路810 號樓頂│A:喂! │
│ │ │ │B:喂!你打給他試試看! │
│ │ │ │A:好我現在有打他在通話中昧.. │
│ │ │ │B:ㄜ,他打你的..你打他的,難怪不會通!│
│ │ │ │A:ㄜ.. │
│ │ │ │B:好..你試打看! │
│ │ │ │A:好.. │
├─┼────┼───────┼───────────────────┤
│2 │0419 │桃園縣新屋鄉中│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3707 │華路810 號樓頂│A:喂…我小呂 │
│ │ │ │B:我知道你(由女性接),你等一下(以下│
│ │ │ │ 換男性接聽) │
│ │ │ │A:到那邊等你 │
│ │ │ │B:你直接到高榮這「歡樂汽車旅館」好嗎…│
│ │ │ │A:你直接到我家好了… │
│ │ │ │B:我就是沒有車昧…不能出門 │
│ │ │ │A:好啦… │
│ │ │ │B:那麻煩你了 │
│ │ │ │A:好 │
├─┼────┼───────┼───────────────────┤
│3 │0419 │桃園縣新屋鄉中│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4815 │華路810 號樓頂│A:喂!我出發了.. │
│ │ │ │B:你剛出門了嗎… │
│ │ │ │A:對對! │
│ │ │ │B:你剛出門而已ㄜ! │
│ │ │ │A:ㄟ..我剛回來拿昧! │
│ │ │ │B:ㄟ.. 那 你帶一些.. 你 可以帶一些跟你│
│ │ │ │一樣的嗎? │
│ │ │ │A:什麼ㄚ.. │
│ │ │ │B:跟你一樣的(意指跟你一樣男生,意為安│
│ │ │ │ 非他命毒品) │
│ │ │ │A:好…那我回頭去拿一點… │
│ │ │ │B:你多久會到,我出去等…還是一人走一段│
│ │ │ │A:隨便你啦!我看.. 不 然一人一段路,還│
│ │ │ │是直接到我這邊來 │
│ │ │ │B:你那邊我路不熟… │
│ │ │ │A:那個「小吳」知道啊 │
│ │ │ │B:他沒有…是我自己騎車去呢… │
│ │ │ │A:那我看那邊 │
│ │ │ │B:「五穀廟」好了 │
│ │ │ │A:好… │
├─┼────┼───────┼───────────────────┤
│4 │0419 │桃園縣新屋鄉埔│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0328 │頂村14鄰中華南│A:喂…妳到那裡了 │
│ │ │路二段328 巷20│B:快到了「五股廟」,你到了嗎 │
│ │ │號頂樓頂 │A:到了啊 │
│ │ │ │B:好… │
├─┼────┼───────┼───────────────────┤
│5 │0419 │桃園縣新屋鄉中│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1659 │山路235號8樓頂│A:喂! │
│ │ │ │B:你在做什麼? │
│ │ │ │A:那那..什麼..那一台電腦我背回來..我背│
│ │ │ │回來了!ㄏ..「小吳」的ㄚ │
│ │ │ │B:ㄜ..那電腦ㄜ!那新的還是舊的? │
│ │ │ │A:我..我還沒看! │
│ │ │ │B:是ㄜ.. │
│ │ │ │A:他說你看過了!他說你看過了這台ㄚ! │
│ │ │ │B:不怕.. 不 怕(沒關係)有拿電腦,筆記│
│ │ │ │的是嗎?那先放你那,我回去再講.. 不 怕│
│ │ │ │..(沒關係) │
│ │ │ │A:ㄜ..好 │
│ │ │ │B:ㄟ呀..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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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7頁至 第39頁、第51頁、第52頁),而被告徐智一、呂理全及證 人陳美雅、吳家豪對於上揭通話內容固均供認不諱;然觀 諸卷附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與證人陳美雅、吳家豪上揭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除證人陳美雅、吳家豪對被告呂理全提 及「你帶一些跟你一樣」等語,可疑為毒品交易內容外, 其餘並未有可疑為毒品交易之通話內容。至證人陳美雅、 吳家豪於上揭通話內容雖曾對被告呂理全提及「你帶一些 跟你一樣」等語,惟參諸證人陳美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你帶一些跟你一樣」是指甲基安非他 命,被告呂理全有帶一些甲基安非他命請伊用,沒有給被 告呂理全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9 頁反面至120 頁), 及證人吳家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通話是伊要被告呂 理全帶甲基安非他命過來,但被告呂理全沒有帶甲基安非 他命過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3 頁反面至129 頁),證 人陳美雅、吳家豪亦均證述被告徐智一、呂理全並未有販 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況就被告呂理全究竟有 無於上揭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事,證人陳美雅、吳 家豪2 人證述內容亦顯不相符,是本件尚難以證人陳美雅 、吳家豪前後不一之證述內容,而採為不利被告徐智一、 呂理全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徐智一、呂理全上揭辯解,均堪採信。本 件尚難以卷附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陳美雅於偵查中不 利於被告徐智一、呂理全之證述,遽認被告徐智一、呂理 全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美雅、吳家豪之 犯行。
六、綜上所述,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辯稱:其等未於附表二編號 1 、2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予陳美雅、吳家豪等語,應堪採信。本件 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本院達到確信被告徐 智一、呂理全就此部分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販賣第一級毒 品、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有合理之懷疑。此外,本院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部分被告徐智一、呂理全涉有販賣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公訴人既不能 證明被告徐智一、呂理全此部分犯罪,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 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徐智一、 呂理全涉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犯行,而為被告徐智一、呂理全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 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審判決認被告徐智一、呂理全 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 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陳美雅、 吳家豪部分無罪,固非無見。然查:1 、按證人所為之供述 證據,係由證人陳述其所親身經歷事實之內容,而證人均係
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期間,方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為陳述 ,更於檢察官偵訊後之一段期間,始於審判中接受檢、辯或 被告之詰問,受限於人之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 難期證人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能一字不漏完全供述呈現 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更無從期待其於法院審理時,能一字 不漏完全轉述先前所證述之內容。又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 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 何者可以採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與事實相符, 以為取捨,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證言均為不 可採信(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36 號、90年度臺上字第 6078號判決意旨參照)。2 、證人陳美雅於原審審理時證詞 與偵查中之證詞雖然有所出入,然證人陳美雅於原審審理時 否認跟被告徐智一、呂理全交易海洛因並證稱:「(問:【 提示101 偵14583 卷一第78-79 頁背面並告以要旨】警詢中 警察提示剛才一樣的通訊監察譯文,你跟警察說這通電話是 我要跟徐智一購買海洛因的毒品,徐智一要我拿現金購買, 我跟我男朋友吳家豪就跟徐智一說先拿壹台筆電給他毒品抵 債,等他回來我在跟他算,當天我有將毒品交給呂理全,重 量呂理全就講81,實重0.4 公克的海洛因賣給我,警詢中所 述是否實在?)我當初去作筆錄的時候警察是用監聽譯文下 去作筆錄,警察跟我說如果今天我沒有照實講的話,連我自 己也有事情,警察要我怎麼講我就怎麼講,警詢所述不實在 。我跟徐智一的關係只有借錢的關係。」、「(問:【提示 101 他3919第131 頁證人陳美雅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在 偵訊時檢察官問你,提示相同監察譯文,你當時也是回答檢 察官,這是你跟徐智一原本要購買海洛因,徐智一說當時人 在南部,叫你跟呂理全聯絡,你並且稱你有將筆電交給呂理 全換取0.4 公克海洛因,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 偵查中所 講不實在。」、「(問:為何偵查中又講不實在的話?)因 為筆錄上面就寫我跟呂理全拿到東西,所以我就照著筆錄講 ,但是後來我想一想我不能為了自己的自私害到別人。我承 認我於101 年7 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做偽證。」等語,證人 陳美雅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販賣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之細節皆陳述詳實,於原審審理時卻翻異前 詞,並表示警詢中表示員警有恐嚇脅迫之情事,惟證人陳美 雅於101 年7 月10日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受 警詢時證稱:「(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是否均在你自由 意識下所陳述)實在,在我自由意識下陳述。」、「(問: 警方於製作筆錄過程中,有無對你刑求逼供?)沒有。」、 「(問:警方於製作筆錄過程中是否採取同步錄音,問錄分
離?)是。」等語,同日證人陳美雅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 :「(問: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問:有無 受到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訊問?) 沒有。」、「(問:上 開各次是跟呂理全、徐智一、袁貳領購買或合資?)我是跟 吳家豪一起向他們三人購買海洛因,買來的海洛因我是跟吳 家豪一起施用。」、「(問:是否可以確認他們三人交付的 為海洛因、安非他命?) 是。」、「(問:與上開三人有無 仇隙?)無。」等語(見他字卷第130 頁、132 頁) ,衡情 證人陳美雅於警詢、偵訊製作筆錄過程並無強暴、脅迫等不 法情事發生,且證人陳美雅亦表示與被告徐智一、呂理全之 間並無仇恨存在,證人陳美雅於警詢、偵訊過程中實無誣陷 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而陷自身於偽證罪風險之必要,原審未 予勘驗證人陳美雅警詢及偵訊中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究竟是 否有不法情事,而證人陳美雅於原審審理時證詞是否為事後 迴護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而逕行認定證人全部證言均為不 可採信,實有速斷之嫌。3 、另觀諸被告徐智一、呂理全與 證人陳美雅、吳家豪間於101 年4 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當日係證人陳美雅於10時46分15秒先行撥打徐智一門號,徐 智一先稱:「你叫小吳聽啦!」、「喂..喂..喂!你叫「小 吳」聽啦!我..找一下,快點快點!我很趕時間!」,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