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206號
TPHM,101,上訴,1206,20121122,3

2/2頁 上一頁


㈢證人即共犯蕭裕達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當鍾慶騰的司機 。要幫鍾慶騰接手機、call機都有。打過去,那個人交代我 什麼,我就跟鍾慶騰講,鍾慶騰回什麼話,我再打過去跟對 方講。好幾次出去跟人家約見面會有整箱的東西,大小跟法 庭的電腦螢幕差不多,裡面什麼東西我不知道,是用紙箱裝 的,重量以我來說還好,大概7 、8 、9 公斤。在柯林路或 利澤搬東西,是因為要搬家和打掃。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 西,因為都是裝好的紙箱。鍾慶騰叫我打電話去「俊兄」那 邊問他行情,至於問什麼東西的行情我不曉得,「俊兄」就 跟我講那些數字,叫我再跟鍾慶騰講。鍾慶騰出去回來的時 候,會拿用紙袋裝著,差不多禮餅盒或再小一點的紙袋,裡 面的東西我看過一次是錢,確實數量我不知道,但是感覺蠻 重的,我沒有數。那是調查局跟我講那(指通聯中所提及的 數字)就是麻黃素販賣的行情,至於我為何會說若一次買大 量比較便宜,一次購買小量比較貴,提的數字都是金額這些 話是因為我認為金額是這樣子。調查局問我四支是什麼意思 ,我聽到是「清忠」說要下四支牌,調查局跟我說四支是要 4 公斤的麻黃素,我認為調查局是不會騙人,那就是麻黃素 。98年12月14日通聯前後有載鍾慶騰出去,然後搬東西上車 ,搬了什麼東西上車,我不知道,因為他都弄好好的,用箱 子裝著,重量跟我之前講的差不多,就是8 、9 、10公斤。 鍾慶騰跟買主交易完,我當時有去看的確東西有不見,我回 來開車時,我在旅行袋上面有看到很多錢,我有問鍾慶騰, 他叫我不要問。鍾慶騰沒有跟我說過麻黃素的價格,我不知 道賴柏宏為何要這樣說等語(原審卷二第220-227 頁)。 ㈣綜合上開證人於原審所為之證述可知,各該證人對於○○○ ○○○○○○○○○○號11結晶物以外之其他假麻黃,以 及有無出售予他人,出售時間、數量、金額、地點、對象等 各項與販賣有關之重要事項,與其等前以被告身分在調查局 所為之陳述,前後所述已有不一致之情。而共犯賴柏宏、蕭 宗旗、蕭裕達於調查局及被告於原審羈押庭所為之上開陳述 ,充其量僅為該被告3 人之自白。而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該條項之立法目的乃在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是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 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 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足使 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而言,有最高法院74年度台覆字第10號



判例參照。被告、共犯賴柏宏、蕭宗旗蕭裕達雖曾為上開 內容關於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自白云云,然其等於原審以證人 身分具結證述之內容,均已翻異前詞如上述,則被告、共犯 賴柏宏、蕭宗旗蕭裕達於調查局、原審羈押庭之自白,是 否屬實,誠有疑義。
㈤本案僅扣得附表一編號11結晶物,並未另查獲任何的結晶成 品,被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除此之外,究竟是否另有製造成 功之假麻黃?如有成功,製造完成的數量有多少,以及完 成的假麻黃下落為何,均不得而知。若如檢察官起訴書所 載已轉售他人,此部分亦缺乏交易之時間、地點、對象、數 量、金錢等相關證據佐證,自難以臆測之詞,推認依所購入 之藥錠數量觀之,被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應已有將藥錠製造 成假麻黃並轉售予他人之事實。
㈥至於公訴人所提出之前揭蒐證照片,固可證明共犯鍾慶騰等 人曾在前揭製毒工廠搬運以箱子包裝之物品上車,但查,被 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為躲避警方查緝,前後搬了多次地點, 蒐證當時共犯鍾慶騰等人究竟在搬運何物,箱內所裝之物品 究為製毒工具,或已製造成功的假麻黃,以及如為假麻黃 ,該箱物品有無出售、售予何人、售價、數量為何等,亦 無法徒由該張照片獲得訊息。另共犯蕭裕達與「三兄」、「 生兄」、「清忠」、「小白」、「俊兄」等人間之前揭通訊 監察譯文,雖語多隱諱,引人疑竇,但尚難徒以此一理由, 認定被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確已有公訴人所指之販賣第四級 毒品犯行。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與共犯鍾慶騰、賴柏宏、蕭裕達蕭宗旗等人除已製 造完成扣案之假麻黃外,另已製造出公訴人所指之160 或200 公斤的假麻黃分次售予他人之事實。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此部分,提 起上訴,並無理由。
(八)原審雖認以販賣為製造之後階段行為,與前揭製造第四級 毒品論罪科刑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惟按,毒品之製造按其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 含有販賣之成分,難謂其間必有低度與高度,或前與後階 段行為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就被告被訴販賣第四級毒品罪部分 ,本院認與前開有罪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部分,本應屬數 罪,且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如上述,況檢察官起訴書亦表示 該2 罪為數罪,即應就此罪為獨立之無罪諭知,而原審認



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就此部分,屬撤銷原審 判決相關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勤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扣案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目錄│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表編號│稱 │ │ │ │ │ │
├──┼───┼─────┼──┼──┼───────────────┼──────┼───┤
│ 1. │1-1 │麻黃素液體│桶 │1 │1.淨重約57195公克(空桶重約280│含有第四級毒│沒收 │
│ │ │ │ │ │ 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3.32%│品先驅原料第│ │
│ │ │ │ │ │ ,純質淨重約1898.87公克。 │7項成分之假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 │麻黃(Pseu│ │
│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doephedrne)│ │
│ │ │ │ │ │ 成分。 │ │ │
├──┼───┼─────┼──┼──┼───────────────┼──────┼───┤
│ 2. │1-2 │麻黃素液體│桶 │1 │1.淨重約57195公克(空桶重約280│同上 │沒收 │
│ │ │ │ │ │ 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3.15%│ │ │
│ │ │ │ │ │ ,純質淨重約1801.64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 │ │ │
│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 │ │ │ 成分。 │ │ │
├──┼───┼─────┼──┼──┼───────────────┼──────┼───┤
│ 3. │2-1至 │使鼻朗錠藥│箱 │24 │1.共0000000顆。 │同上 │沒收 │
│ │2-23、│錠 │ │ │2.平均每顆淨重0.153公克,驗前 │ │ │
│ │2-26 │ │ │ │ 總淨重193354.05公克,純度23.│ │ │




│ │ │ │ │ │ 28%,純質淨重45012.82公克。 │ │ │
│ │ │ │ │ │3.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4. │2-24 │使鼻朗錠藥│包 │1 │1.淨重1945.14公克(空包裝重約 │同上 │沒收 │
│ │ │錠 │ │ │ 10.06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 21.56%,純質淨重419.37公克。│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5. │2-25 │使鼻朗錠藥│包 │1 │1.淨重1405公克(空包裝重10.12 │同上 │沒收 │
│ │ │錠 │ │ │ 公克,無法析離),純度19.79%│ │ │
│ │ │ │ │ │ ,純質淨重278.05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6. │2-27 │使鼻朗錠藥│包 │1 │1.共4368顆。 │同上 │沒收 │
│ │ │錠 │ │ │2.淨重668.3公克,純度19.8%,純│ │ │
│ │ │ │ │ │ 質淨重132.32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7. │24-1 │使鼻朗錠渣│箱 │1 │1.淨重約48670公克(空包裝箱重 │同上 │沒收 │
│ │ │ │ │ │ 約1330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2.05%,純質淨重997.74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8. │24-2 │使鼻朗錠渣│桶 │1 │1.淨重約12195公克(空包裝桶重 │同上 │沒收 │
│ │ │ │ │ │ 約280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2.61%,純質淨重318.29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9. │24-3 │使鼻朗錠渣│桶 │1 │1.淨重約27195公克(空包裝桶重 │同上 │沒收 │
│ │ │ │ │ │ 約280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2.74%,純質淨重745.14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10.│27 │加丙酮之麻│桶 │1 │1.淨重約3630公克(空桶重約370 │同上 │沒收 │
│ │ │黃素(液體│ │ │ 公克),純度11.84%,純質淨重│ │ │
│ │ │) │ │ │ 429.79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11.│28 │結晶麻黃素│盆 │1 │1.淨重約240公克(空盆重約110公│同上 │沒收 │
│ │ │ │ │ │ 克),純度33.46%,純質淨重 │ │ │
│ │ │ │ │ │ 約80.3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目錄│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表編號│稱 │ │ │ │ │ │
├──┼───┼─────┼──┼──┼───────────────┼──────┼───┤
│ 1. │3-1至 │鹽酸 │桶 │4 │無 │製造假麻黃│沒收 │
│ │3-4 │ │ │ │ │所用之物 │ │
├──┼───┼─────┼──┼──┼───────────────┼──────┼───┤
│ 2. │4-1至 │濾心 │組 │3 │無 │同上 │沒收 │
│ │4-3 │ │ │ │ │ │ │
├──┼───┼─────┼──┼──┼───────────────┼──────┼───┤
│ 3. │5-1至 │微鹼粒 │袋 │2 │無 │同上 │沒收 │
│ │5-2 │ │ │ │ │ │ │
├──┼───┼─────┼──┼──┼───────────────┼──────┼───┤
│ 4. │6 │鹼水 │桶 │1 │無 │同上 │沒收 │
├──┼───┼─────┼──┼──┼───────────────┼──────┼───┤
│ 5. │7 │過濾器材 │箱 │1 │無 │同上 │沒收 │
├──┼───┼─────┼──┼──┼───────────────┼──────┼───┤
│ 6. │8 │抽水馬達 │組 │7 │無 │同上 │沒收 │




├──┼───┼─────┼──┼──┼───────────────┼──────┼───┤
│ 7. │9 │強力抽水馬│組 │1 │無 │同上 │沒收 │
│ │ │達 │ │ │ │ │ │
├──┼───┼─────┼──┼──┼───────────────┼──────┼───┤
│ 8. │10 │攪拌器 │組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 │(2 │ │ │ │ │
│ │ │ │支)│ │ │ │ │
├──┼───┼─────┼──┼──┼───────────────┼──────┼───┤
│ 9. │11-1至│抽風馬達 │組 │2 │無 │同上 │沒收 │
│ │11-2 │ │ │ │ │ │ │
├──┼───┼─────┼──┼──┼───────────────┼──────┼───┤
│ 10.│12 │瓦斯爐具 │組 │1 │無 │同上 │沒收 │
├──┼───┼─────┼──┼──┼───────────────┼──────┼───┤
│ 11.│13-1至│過濾漏斗 │只 │4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13-4 │ │ │ │ │ │ │
├──┼───┼─────┼──┼──┼───────────────┼──────┼───┤
│ 12.│14-1至│過濾燒杯 │只 │3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14-3 │ │ │ │ │ │ │
├──┼───┼─────┼──┼──┼───────────────┼──────┼───┤
│ 13.│15 │攪拌棒 │支 │2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14.│16 │使鼻朗錠拆│箱 │1 │無 │同上 │沒收 │
│ │ │封之外包裝│ │ │ │ │ │
├──┼───┼─────┼──┼──┼───────────────┼──────┼───┤
│ 15.│17 │酸鹼值測試│組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機 │ │ │ │ │ │
├──┼───┼─────┼──┼──┼───────────────┼──────┼───┤
│ 16.│18 │丙酮 │箱 │1 │無 │同上 │沒收 │
├──┼───┼─────┼──┼──┼───────────────┼──────┼───┤
│ 17.│19 │丙酮清洗機│組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18.│20 │石棉網 │片 │6 │無 │同上 │沒收 │
├──┼───┼─────┼──┼──┼───────────────┼──────┼───┤
│ 19.│21 │濾紙 │盒 │6 │無 │同上 │沒收 │
├──┼───┼─────┼──┼──┼───────────────┼──────┼───┤
│ 20.│22 │過濾布袋 │批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21.│23 │加熱燈 │組 │5 │無 │同上 │沒收 │
├──┼───┼─────┼──┼──┼───────────────┼──────┼───┤
│ 22.│25 │高速脫水機│台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23.│26 │加熱風扇 │組 │4 │無 │同上 │沒收 │
├──┼───┼─────┼──┼──┼───────────────┼──────┼───┤
│ 24.│29 │量杯等製毒│批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器具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扣案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目錄│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表編號│稱 │ │ │ │ │ │
├──┼───┼─────┼──┼──┼───────────────┼──────┼───┤
│ 4. │33 │疑似愷他命│袋 │1 │1.結晶檢品,淨重3.93公克(驗餘│與本案無關連│不沒收│
│ │ │毒品 │ │ │ 淨重3.92公克,空包裝重0.03公│ │ │
│ │ │ │ │ │ 克) │ │ │
│ │ │ │ │ │2.鑑定結果含第三級毒品第19項毒│ │ │
│ │ │ │ │ │ 品愷他命成分 │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清單│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編號 │稱 │ │ │ │ │ │
├──┼───┼─────┼──┼──┼───────────────┼──────┼───┤
│ 1. │34 │1-1 │支 │各1 │鍾慶騰所有 │製毒過程中之│沒收 │
│ │ │piemecandi│ │ │ │聯絡工具 │ │
│ │ │e手機 │ │ │ │ │ │
│ │ │anycall手 │ │ │ │ │ │
│ │ │機 │ │ │ │ │ │
│ │ ├─────┼──┼──┼───────────────┼──────┼───┤
│ │ │1-2 │支 │各1 │賴柏宏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nokia手機 │ │ │ │品無關連 │ │
│ │ │sonyerics │ │ │ │ │ │
│ │ │on手機 │ │ │ │ │ │
├──┼───┼─────┼──┼──┼───────────────┼──────┼───┤
│ 2. │35 │anycall手 │支 │各1 │蕭宗旗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機 │ │支 │ │品無關連 │ │
│ │ │anycall手 │ │ │ │ │ │
│ │ │機(粉紅)│ │ │ │ │ │
├──┼───┼─────┼──┼──┼───────────────┼──────┼───┤




│ 3. │ │現金 │萬元│15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4. │ │偽造之鄭耿│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訓身分證 │ │ │ │品無關連 │ │
├──┼───┼─────┼──┼──┼───────────────┼──────┼───┤
│ 5. │ │偽造之鄭耿│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訓駕駛執照│ │ │ │品無關連 │ │
├──┼───┼─────┼──┼──┼───────────────┼──────┼───┤
│ 6. │ │車牌號碼 │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5668-UV汽 │ │ │ │品無關連 │ │
│ │ │車行照 │ │ │ │ │ │
├──┼───┼─────┼──┼──┼───────────────┼──────┼───┤
│ 7. │ │車牌號碼 │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5668-UV汽 │ │ │ │品無關連 │ │
│ │ │車保險卡 │ │ │ │ │ │
├──┼───┼─────┼──┼──┼───────────────┼──────┼───┤
│ 8. │ │中華郵政、│張 │各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華南銀行、│ │ │ │品無關連 │ │
│ │ │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金融卡 │ │ │ │ │ │
├──┼───┼─────┼──┼──┼───────────────┼──────┼───┤
│ 9. │ │土城農會保│張 │2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管箱卡片 │ │ │ │品無關連 │ │
├──┼───┼─────┼──┼──┼───────────────┼──────┼───┤
│ 10.│ │手機 │支 │4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1.│ │皮包 │件 │4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2.│ │筆記本 │本 │2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3.│ │鑰匙 │支 │17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4.│ │遙控器 │支 │4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5.│ │其他證件(│本 │2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AUDI、BMW │ │ │ │品無關連 │ │
│ │ │購買文件資│ │ │ │ │ │
│ │ │料)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