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證人即共犯蕭裕達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當鍾慶騰的司機 。要幫鍾慶騰接手機、call機都有。打過去,那個人交代我 什麼,我就跟鍾慶騰講,鍾慶騰回什麼話,我再打過去跟對 方講。好幾次出去跟人家約見面會有整箱的東西,大小跟法 庭的電腦螢幕差不多,裡面什麼東西我不知道,是用紙箱裝 的,重量以我來說還好,大概7 、8 、9 公斤。在柯林路或 利澤搬東西,是因為要搬家和打掃。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 西,因為都是裝好的紙箱。鍾慶騰叫我打電話去「俊兄」那 邊問他行情,至於問什麼東西的行情我不曉得,「俊兄」就 跟我講那些數字,叫我再跟鍾慶騰講。鍾慶騰出去回來的時 候,會拿用紙袋裝著,差不多禮餅盒或再小一點的紙袋,裡 面的東西我看過一次是錢,確實數量我不知道,但是感覺蠻 重的,我沒有數。那是調查局跟我講那(指通聯中所提及的 數字)就是麻黃素販賣的行情,至於我為何會說若一次買大 量比較便宜,一次購買小量比較貴,提的數字都是金額這些 話是因為我認為金額是這樣子。調查局問我四支是什麼意思 ,我聽到是「清忠」說要下四支牌,調查局跟我說四支是要 4 公斤的麻黃素,我認為調查局是不會騙人,那就是麻黃素 。98年12月14日通聯前後有載鍾慶騰出去,然後搬東西上車 ,搬了什麼東西上車,我不知道,因為他都弄好好的,用箱 子裝著,重量跟我之前講的差不多,就是8 、9 、10公斤。 鍾慶騰跟買主交易完,我當時有去看的確東西有不見,我回 來開車時,我在旅行袋上面有看到很多錢,我有問鍾慶騰, 他叫我不要問。鍾慶騰沒有跟我說過麻黃素的價格,我不知 道賴柏宏為何要這樣說等語(原審卷二第220-227 頁)。 ㈣綜合上開證人於原審所為之證述可知,各該證人對於○○○ ○○○○○○○○○○號11結晶物以外之其他假麻黃,以 及有無出售予他人,出售時間、數量、金額、地點、對象等 各項與販賣有關之重要事項,與其等前以被告身分在調查局 所為之陳述,前後所述已有不一致之情。而共犯賴柏宏、蕭 宗旗、蕭裕達於調查局及被告於原審羈押庭所為之上開陳述 ,充其量僅為該被告3 人之自白。而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該條項之立法目的乃在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是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 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 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足使 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而言,有最高法院74年度台覆字第10號
判例參照。被告、共犯賴柏宏、蕭宗旗、蕭裕達雖曾為上開 內容關於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自白云云,然其等於原審以證人 身分具結證述之內容,均已翻異前詞如上述,則被告、共犯 賴柏宏、蕭宗旗、蕭裕達於調查局、原審羈押庭之自白,是 否屬實,誠有疑義。
㈤本案僅扣得附表一編號11結晶物,並未另查獲任何的結晶成 品,被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除此之外,究竟是否另有製造成 功之假麻黃?如有成功,製造完成的數量有多少,以及完 成的假麻黃下落為何,均不得而知。若如檢察官起訴書所 載已轉售他人,此部分亦缺乏交易之時間、地點、對象、數 量、金錢等相關證據佐證,自難以臆測之詞,推認依所購入 之藥錠數量觀之,被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應已有將藥錠製造 成假麻黃並轉售予他人之事實。
㈥至於公訴人所提出之前揭蒐證照片,固可證明共犯鍾慶騰等 人曾在前揭製毒工廠搬運以箱子包裝之物品上車,但查,被 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為躲避警方查緝,前後搬了多次地點, 蒐證當時共犯鍾慶騰等人究竟在搬運何物,箱內所裝之物品 究為製毒工具,或已製造成功的假麻黃,以及如為假麻黃 ,該箱物品有無出售、售予何人、售價、數量為何等,亦 無法徒由該張照片獲得訊息。另共犯蕭裕達與「三兄」、「 生兄」、「清忠」、「小白」、「俊兄」等人間之前揭通訊 監察譯文,雖語多隱諱,引人疑竇,但尚難徒以此一理由, 認定被告與共犯鍾慶騰等人確已有公訴人所指之販賣第四級 毒品犯行。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與共犯鍾慶騰、賴柏宏、蕭裕達、蕭宗旗等人除已製 造完成扣案之假麻黃外,另已製造出公訴人所指之160 或200 公斤的假麻黃分次售予他人之事實。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此部分,提 起上訴,並無理由。
(八)原審雖認以販賣為製造之後階段行為,與前揭製造第四級 毒品論罪科刑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惟按,毒品之製造按其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 含有販賣之成分,難謂其間必有低度與高度,或前與後階 段行為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467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就被告被訴販賣第四級毒品罪部分 ,本院認與前開有罪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部分,本應屬數 罪,且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如上述,況檢察官起訴書亦表示 該2 罪為數罪,即應就此罪為獨立之無罪諭知,而原審認
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就此部分,屬撤銷原審 判決相關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勤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扣案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目錄│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表編號│稱 │ │ │ │ │ │
├──┼───┼─────┼──┼──┼───────────────┼──────┼───┤
│ 1. │1-1 │麻黃素液體│桶 │1 │1.淨重約57195公克(空桶重約280│含有第四級毒│沒收 │
│ │ │ │ │ │ 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3.32%│品先驅原料第│ │
│ │ │ │ │ │ ,純質淨重約1898.87公克。 │7項成分之假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 │麻黃(Pseu│ │
│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doephedrne)│ │
│ │ │ │ │ │ 成分。 │ │ │
├──┼───┼─────┼──┼──┼───────────────┼──────┼───┤
│ 2. │1-2 │麻黃素液體│桶 │1 │1.淨重約57195公克(空桶重約280│同上 │沒收 │
│ │ │ │ │ │ 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3.15%│ │ │
│ │ │ │ │ │ ,純質淨重約1801.64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 │ │ │
│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 │ │ │ 成分。 │ │ │
├──┼───┼─────┼──┼──┼───────────────┼──────┼───┤
│ 3. │2-1至 │使鼻朗錠藥│箱 │24 │1.共0000000顆。 │同上 │沒收 │
│ │2-23、│錠 │ │ │2.平均每顆淨重0.153公克,驗前 │ │ │
│ │2-26 │ │ │ │ 總淨重193354.05公克,純度23.│ │ │
│ │ │ │ │ │ 28%,純質淨重45012.82公克。 │ │ │
│ │ │ │ │ │3.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4. │2-24 │使鼻朗錠藥│包 │1 │1.淨重1945.14公克(空包裝重約 │同上 │沒收 │
│ │ │錠 │ │ │ 10.06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 21.56%,純質淨重419.37公克。│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5. │2-25 │使鼻朗錠藥│包 │1 │1.淨重1405公克(空包裝重10.12 │同上 │沒收 │
│ │ │錠 │ │ │ 公克,無法析離),純度19.79%│ │ │
│ │ │ │ │ │ ,純質淨重278.05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6. │2-27 │使鼻朗錠藥│包 │1 │1.共4368顆。 │同上 │沒收 │
│ │ │錠 │ │ │2.淨重668.3公克,純度19.8%,純│ │ │
│ │ │ │ │ │ 質淨重132.32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7. │24-1 │使鼻朗錠渣│箱 │1 │1.淨重約48670公克(空包裝箱重 │同上 │沒收 │
│ │ │ │ │ │ 約1330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2.05%,純質淨重997.74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8. │24-2 │使鼻朗錠渣│桶 │1 │1.淨重約12195公克(空包裝桶重 │同上 │沒收 │
│ │ │ │ │ │ 約280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2.61%,純質淨重318.29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9. │24-3 │使鼻朗錠渣│桶 │1 │1.淨重約27195公克(空包裝桶重 │同上 │沒收 │
│ │ │ │ │ │ 約2805公克,無法析離),純度│ │ │
│ │ │ │ │ │ 2.74%,純質淨重745.14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10.│27 │加丙酮之麻│桶 │1 │1.淨重約3630公克(空桶重約370 │同上 │沒收 │
│ │ │黃素(液體│ │ │ 公克),純度11.84%,純質淨重│ │ │
│ │ │) │ │ │ 429.79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 │ │ │
│ │ │ │ │ │ 分 │ │ │
├──┼───┼─────┼──┼──┼───────────────┼──────┼───┤
│ 11.│28 │結晶麻黃素│盆 │1 │1.淨重約240公克(空盆重約110公│同上 │沒收 │
│ │ │ │ │ │ 克),純度33.46%,純質淨重 │ │ │
│ │ │ │ │ │ 約80.3公克。 │ │ │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假 │ │ │
│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目錄│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表編號│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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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至 │鹽酸 │桶 │4 │無 │製造假麻黃│沒收 │
│ │3-4 │ │ │ │ │所用之物 │ │
├──┼───┼─────┼──┼──┼───────────────┼──────┼───┤
│ 2. │4-1至 │濾心 │組 │3 │無 │同上 │沒收 │
│ │4-3 │ │ │ │ │ │ │
├──┼───┼─────┼──┼──┼───────────────┼──────┼───┤
│ 3. │5-1至 │微鹼粒 │袋 │2 │無 │同上 │沒收 │
│ │5-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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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 │鹼水 │桶 │1 │無 │同上 │沒收 │
├──┼───┼─────┼──┼──┼───────────────┼──────┼───┤
│ 5. │7 │過濾器材 │箱 │1 │無 │同上 │沒收 │
├──┼───┼─────┼──┼──┼───────────────┼──────┼───┤
│ 6. │8 │抽水馬達 │組 │7 │無 │同上 │沒收 │
├──┼───┼─────┼──┼──┼───────────────┼──────┼───┤
│ 7. │9 │強力抽水馬│組 │1 │無 │同上 │沒收 │
│ │ │達 │ │ │ │ │ │
├──┼───┼─────┼──┼──┼───────────────┼──────┼───┤
│ 8. │10 │攪拌器 │組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 │(2 │ │ │ │ │
│ │ │ │支)│ │ │ │ │
├──┼───┼─────┼──┼──┼───────────────┼──────┼───┤
│ 9. │11-1至│抽風馬達 │組 │2 │無 │同上 │沒收 │
│ │11-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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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 │瓦斯爐具 │組 │1 │無 │同上 │沒收 │
├──┼───┼─────┼──┼──┼───────────────┼──────┼───┤
│ 11.│13-1至│過濾漏斗 │只 │4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13-4 │ │ │ │ │ │ │
├──┼───┼─────┼──┼──┼───────────────┼──────┼───┤
│ 12.│14-1至│過濾燒杯 │只 │3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14-3 │ │ │ │ │ │ │
├──┼───┼─────┼──┼──┼───────────────┼──────┼───┤
│ 13.│15 │攪拌棒 │支 │2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14.│16 │使鼻朗錠拆│箱 │1 │無 │同上 │沒收 │
│ │ │封之外包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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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7 │酸鹼值測試│組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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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8 │丙酮 │箱 │1 │無 │同上 │沒收 │
├──┼───┼─────┼──┼──┼───────────────┼──────┼───┤
│ 17.│19 │丙酮清洗機│組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18.│20 │石棉網 │片 │6 │無 │同上 │沒收 │
├──┼───┼─────┼──┼──┼───────────────┼──────┼───┤
│ 19.│21 │濾紙 │盒 │6 │無 │同上 │沒收 │
├──┼───┼─────┼──┼──┼───────────────┼──────┼───┤
│ 20.│22 │過濾布袋 │批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21.│23 │加熱燈 │組 │5 │無 │同上 │沒收 │
├──┼───┼─────┼──┼──┼───────────────┼──────┼───┤
│ 22.│25 │高速脫水機│台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23.│26 │加熱風扇 │組 │4 │無 │同上 │沒收 │
├──┼───┼─────┼──┼──┼───────────────┼──────┼───┤
│ 24.│29 │量杯等製毒│批 │1 │經鑑驗發現有假麻黃成分殘留 │同上 │沒收 │
│ │ │器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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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扣案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目錄│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表編號│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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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3 │疑似愷他命│袋 │1 │1.結晶檢品,淨重3.93公克(驗餘│與本案無關連│不沒收│
│ │ │毒品 │ │ │ 淨重3.92公克,空包裝重0.03公│ │ │
│ │ │ │ │ │ 克) │ │ │
│ │ │ │ │ │2.鑑定結果含第三級毒品第19項毒│ │ │
│ │ │ │ │ │ 品愷他命成分 │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目│單位│數量│鑑定之說明 │說明 │處理方│
│ │品清單│錄表標示名│ │ │ │ │式 │
│ │編號 │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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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1-1 │支 │各1 │鍾慶騰所有 │製毒過程中之│沒收 │
│ │ │piemecandi│ │ │ │聯絡工具 │ │
│ │ │e手機 │ │ │ │ │ │
│ │ │anycall手 │ │ │ │ │ │
│ │ │機 │ │ │ │ │ │
│ │ ├─────┼──┼──┼───────────────┼──────┼───┤
│ │ │1-2 │支 │各1 │賴柏宏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nokia手機 │ │ │ │品無關連 │ │
│ │ │sonyerics │ │ │ │ │ │
│ │ │on手機 │ │ │ │ │ │
├──┼───┼─────┼──┼──┼───────────────┼──────┼───┤
│ 2. │35 │anycall手 │支 │各1 │蕭宗旗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機 │ │支 │ │品無關連 │ │
│ │ │anycall手 │ │ │ │ │ │
│ │ │機(粉紅)│ │ │ │ │ │
├──┼───┼─────┼──┼──┼───────────────┼──────┼───┤
│ 3. │ │現金 │萬元│15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4. │ │偽造之鄭耿│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訓身分證 │ │ │ │品無關連 │ │
├──┼───┼─────┼──┼──┼───────────────┼──────┼───┤
│ 5. │ │偽造之鄭耿│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訓駕駛執照│ │ │ │品無關連 │ │
├──┼───┼─────┼──┼──┼───────────────┼──────┼───┤
│ 6. │ │車牌號碼 │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5668-UV汽 │ │ │ │品無關連 │ │
│ │ │車行照 │ │ │ │ │ │
├──┼───┼─────┼──┼──┼───────────────┼──────┼───┤
│ 7. │ │車牌號碼 │張 │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5668-UV汽 │ │ │ │品無關連 │ │
│ │ │車保險卡 │ │ │ │ │ │
├──┼───┼─────┼──┼──┼───────────────┼──────┼───┤
│ 8. │ │中華郵政、│張 │各1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華南銀行、│ │ │ │品無關連 │ │
│ │ │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金融卡 │ │ │ │ │ │
├──┼───┼─────┼──┼──┼───────────────┼──────┼───┤
│ 9. │ │土城農會保│張 │2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管箱卡片 │ │ │ │品無關連 │ │
├──┼───┼─────┼──┼──┼───────────────┼──────┼───┤
│ 10.│ │手機 │支 │4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1.│ │皮包 │件 │4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2.│ │筆記本 │本 │2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3.│ │鑰匙 │支 │17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4.│ │遙控器 │支 │4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 │ │ │ │品無關連 │ │
├──┼───┼─────┼──┼──┼───────────────┼──────┼───┤
│ 15.│ │其他證件(│本 │2 │鍾慶騰所有 │與本案製造毒│不沒收│
│ │ │AUDI、BMW │ │ │ │品無關連 │ │
│ │ │購買文件資│ │ │ │ │ │
│ │ │料)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