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136號
TPHM,114,上訴,4136,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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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5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12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王世杰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證人馮竣嗣就被告參與本案製造、運
輸第三、四級毒品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等犯行之證述,應屬真實可採部分:觀諸證人馮竣嗣歷次
之證述,⑴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警詢時證稱:「(警員問:
王世傑如何聯繫?如何認識?)王世杰我是在去(109)年6月
間透過朋友許西彬介紹認識的,當時我有資金缺口,許西
彬是我禾彬公司的董事,間我要不要冒點風險賺錢,就介紹
世杰給我認識,王世杰就叫我去找先驅原料「2-碘-4甲基
苯丙酮」,找完後再來找他,「2-碘-4-甲基丙酮」化學性
質相近而且又沒列管,所以就叫他進這個,他就拿300多萬
給我,我自己又貼了100多萬,在去(109)年8月間總共從中
國大陸進口 600公斤「2-碘-4甲基苯丙酮」,當時是用我公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報關從桃園進來的,是我幫他在阿
里巴巴國際站找大陸廠商談的及採購的,我還用永流公司名
下的發財車去桃園機場載出後,就直接開去彰化縣彰興路二
段一間7-11旁的巷内停放後,之後就交由王世杰自己處理了
,後來王世杰有說這原料出來的成品不好,叫我還是要去找
「2-溴-4-甲基苯丙酮」,所以後來在9月間我才又去幫他進
口了100公斤的「2-溴-4-甲基苯丙酮」,50公斤有先進来先
存放在我桃園觀音的倉庫,王世杰有叫小弟先去載走,後來
又進來25公斤時我跟我弟弟要去觀音倉庫取貨時,當場遭調
查局航調處查獲。」等語(110年度偵字第44123號卷第122-
123頁)。⑵於110年11月23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世杰於本案究竟有無出資?怎樣出資?)從頭到尾就是他
先拿出380萬元左右的現金。」,「(檢察官問:王世杰
參與本案時,他身旁的友人或小弟,有無一同參與? 何人
?怎樣的參與?)他自己本人沒有做什麼事情,大部分都是
他的友人、小弟在做,他很瞭解警察的辦案方式,他會做斷
點。他的小弟沒有很固定,我知道的是在85大樓他有一間公
司,是34樓之8,那邊的人是他固定的小弟。班孝全也是王
世杰的小弟。380萬元是他本人直接拿現金給我,當時我跟
他見第二次面,他想要趕快拿到東西,他可能以為我是賣材
料的,所以就沒有特別去做斷點。是在彰化彰興路二段的一
個國中附近的7-11 ,是在國中的侧門給我的。」,「(檢
察官問:你之前說你跟王世杰用FACETIME聯絡,他的帳號是
JJ WANG ,那你能確定用該帳號與你聯絡的人,是王世杰
人嗎?如何確定?)那是他的帳號沒錯,確定是他本人跟我
聯絡,不可能會是其他人。他的小弟沒辦法跟我聯絡。」,
「(檢察官問:承上,那625公斤的「2-碘-4-甲基苯丙酮」
,你究竟是交給誰?後來又是誰交付1袋内含第三級毒品「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給你?)王世杰本人有出現,他
還有帶兩個工作人員,但確定沒有班孝全,因為班孝全的身
材差太多。後來也是王世杰本人交那一袋内含第三級毒品甲
基-N,N-二曱基卡西酮給我。)等語(110年度他字第6415
號卷第242-243頁)。⑶於113年5月9日法院審理時證稱:「
(檢察官問:提示偵字第44123號卷一第63頁,這個電子郵
件帳號「0000000000」之人,是否就是出資給你購買毒品原
料的人?)對。」,「(檢察官問:你總共親眼見過帳號「
0000000000」的人幾次?)當時應該2次。」,「(檢察官
問:庭上的被告王世杰是否就是帳號「0000000000」?)對
。」,「(檢察官問:王世杰共出資多少錢給你買毒品原料
?)金額我忘記了。」,「(檢察官問:提示109年度偵字
第29089號第363頁,你於偵訊時說暱稱「JJ」過兩三天後問
我為何變350萬那麼便宜,是否金額就是350萬?)對。」,
「(檢察官問:你進貨2-碘-4甲基苯丙酮後,是將2-碘-4甲
基苯丙酮交給這個帳號「0000000000」指派來收貨的人?)
對。」,「(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09年度偵字第29089號第
17頁109年9月22日證人馮竣嗣調查筆錄,你在筆錄提到「後
來暱稱『jj』就拿新臺幣350萬給我,要我進口1公噸的2-溴-4
甲基苯丙酮」這段内容是否正確?)正確的。」,「(辯護
人問:請求提示110年他字第6410號卷第242頁,檢察官問你
,「王世杰於本案究竟有無出資?怎樣出資?」,你說「從
頭到尾就是他先拿出380萬元左右的現金」,為何你前面講3
50萬,這裡又改為380萬?)因為拿了350萬後,我羈押出去
之後,他又陸陸續續拿30萬給我。」等語(112年度訴字第1
045號卷一第192-201頁)。⑷於113年7月18日法院審理時證
稱:「(受命法官問:在前一次審理,就本案的金主究竟是
提供350萬或380萬資金給你,你上次回答辯護人說金主是提
供你350萬,後來因為交保的關係又拿了30萬,所以是380萬
,是否記得?)記得。」,「(受命法官問:之前所說的35
0萬是什麼人在什麼地點以什麼方式交給你的?)是王世杰
在7-11後面的國中。」,「(受命法官問:是7-11後面的國
中還是你之前說的佛具店?)是7-11後面的學校門口。」,
「(受命法官問:怎麼給你?)直接給我現金350萬。」,
「(受命法官問:350萬是用來做什麼的?)購買2-碘-4-甲
基苯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112年度訴字第1045號
卷二第9-10頁)。⑸綜上可見證人馮竣嗣對於本案確係由通
訊軟體暱稱「JJ」,帳號為「00000000000000oud.com」之
被告王世杰,前後提供380萬元與證人馮竣嗣供作進口本案
製造毒品之「2-碘-4-甲基苯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
」等情,已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證述如一,堪
認為真。雖證人馮竣嗣所證有如判決書所載少許差異,然本
案因時間經過,證人記憶模糊,且本案犯罪過程繁雜,前後
證述難免會有少許差異,原審判決以此差異,而認證人馮竣
嗣證述瑕疵不可採,尚屬速斷。㈡證人馮竣嗣前揭證述,亦
有下列佐證可資證明為真:1、依證人馮竣嗣於本案期間與
帳號為「00000000000000oud.com」之被告王世杰之通訊對
話提及內容略以:「苯基丙酮與曱胺的還原胺化反應」、「
N-Boc-4-(3-chlorobenzoyl) piperidine報價信息:100000
-公斤,100公斤每公斤42000元,備貨期:3-4周/公斤,18-
20周/100公斤,產品純度:98% ,產品外觀:淺黃色至類白
色固體,儲存條件:常溫乾燥」、「臭的50到了」、「不見
的25我找到了,我用我方法很小心的查,有新消息再跟你說
」等語觀之(109年度偵字第29089號卷第297-311頁),足
證證人馮竣嗣證稱被告出資委其進口本案製毒原料等語,尚
屬非虛。2、另依蘋果公司111年10月17日電郵回覆暨「0000
00 30000000oud.com」帳號資料查詢結果(110年度偵字第4
4123號卷二第27-61頁),業已顯示該帳戶之綁定門號為000
0000000,而被告王世杰於110年11月2日另案經警方搜索扣
案之手機中編號7之門號即為0000000000(110年度偵44123
號卷二第94頁)等情,亦據原審所認,堪認證人前開證述暱
稱「JJ」即為被告王世杰等語,應認屬實。再者,若手機門
號遭他人惡意綁定帳號,門號持有人應收到驗證簡訊或簡訊
通知,門號持有人理應知悉,則原審判決認尚難排除他人使
用該門號註冊Apple ID,而認前揭「00000000000000oud.co
m」帳號非被告使用等語,而認定被告無罪,認事用法顯有
違誤云云。
三、惟按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
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
性。至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
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至
於共犯供述或證詞前後次數多寡、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重大
矛盾、指述堅決與否及態度是否肯定,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或
證詞有否瑕疵之參考,仍屬自白之範疇,而其與他被告間之
關係如何、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既與所
述他被告參與該共同犯罪之真實性判斷無涉,均不足藉以補
強及擔保其自白為真實之證明力。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
之證人馮竣嗣歷次之證述,依上所述,仍屬其自白之範疇,
縱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證述如一,亦屬自白之
範疇,尚不足藉以補強及擔保其證述真實之證明程度。至檢
察官上訴意旨所舉㈡、⒈之證據,原審判決審酌被告王世杰
認該對話紀錄係證人馮竣嗣與其之對話紀錄,且證人馮竣嗣
不僅於偵查之始未能指認被告王世杰,反而於2個月餘後成
功指認,則該指認被告王世杰之供述是否可採,非無有疑,
且證人馮竣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直覺認為「0000000000
0000oud」此一帳號皆是同一人使用,因基本上沒有什麼語
氣;我當時與被告王世杰不認識,沒有特別的感覺,使用文
字和語音時有此種傳文字和講電話之人可能不太一樣的感覺
,因打招呼方式不同等語,因認證人馮竣嗣就使用帳號「00
000000000000oud.com」之人是否即為被告王世杰、與其傳
送文字訊息及對話之人是否屬同一人等節,顯然均曾有所懷
疑,因認上開對話紀錄、甚或證人馮竣嗣提供之錄音檔案、
再由警員製作之譯文中是否確為被告王世杰所為,仍難足以
確信為真實,而無從採為補強證據,論理上並未違反經驗法
則。至㈡、⒉部分之證據,雖蘋果公司111年10月17日電郵回
覆暨「00000000000000oud.com」帳號資料查詢結果顯示,
該帳戶之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而被告王世杰於110年11
月2日另案經警方搜索扣案之手機中編號7之門號即為000000
0000。然此亦僅可證明被告當時有綁定上開門號使用而已,
縱被告使用上開門號與證人馮竣嗣之間有上開對話紀錄之事
實存在,然上開對話紀錄並無被告與證人馮竣嗣之間有關談
論本案犯罪事實之共同犯意聯絡可稽,在證據之證明力方面
,佐以上開通訊紀錄之評價,尚不足以達到在客觀上足以使
人對之產生確信之心證。原審判決認尚難排除他人使用該門
號註冊Apple ID,而認前揭「00000000000000oud.com」帳
號非被告使用等語,理由雖不無完備之處,但於判決之結果
並無影響。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並不足說服本院確信
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證明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1項所定之無罪推定法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
官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提起上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顏偉哲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4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世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世杰(在通訊軟體之暱稱為「JJ」, 帳號為「00000000000000oud.com」)於民國109年5至7月間 透過許西彬(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識馮竣嗣(業經 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被告班孝全(另經 本院通緝)為被告王世杰之小弟。被告王世杰許西彬、馮 竣嗣為獲取販賣毒品之暴利,許西彬介紹被告王世杰給馮竣 嗣後,被告王世杰馮竣嗣允諾出資供具化工專長之馮竣嗣 購買製造毒品之原料馮竣嗣則亦有出資並負責取得毒品原 料且製造,被告班孝全則依被告王世杰之指示協助搬運毒品 事宜,謀議既定,其等便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王世杰馮竣嗣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其等 欲製造毒品咖啡包內常見之第三級毒品「喵喵」(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附表三第三級毒品編號25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 」,亦稱甲氧麻黃酮),被告王世杰於109年8月10日前,在 彰化縣彰化市某處,交付新臺幣(下同)380萬元現金予馮 竣嗣,供馮竣嗣自國外購買製造毒品之原料運輸來台,嗣馮 竣嗣與大陸地區化學藥品廠商接洽,原先欲進口製造「喵喵 」之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 表四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編號15,仍受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4款第四級毒品之規定所規範),然因陸方 藥商不願出貨,馮竣嗣便改進口當時尚未納入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規範之「2-碘-4-甲基苯丙酮」(即移送書所稱之α-甲 基苯丙酮、馮竣嗣調詢及偵訊筆錄所稱之alpha甲基苯丙酮 ,嗣於110年7月14日始新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第四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編號24「2-碘-甲基苯丙酮」之異構物 ,同受規範)625公斤,並於109年8月10日輸入我國境內後 ,由馮竣嗣駕車載至彰化縣某處,交由被告王世杰本人,再 由被告王世杰另委託之身分不詳之人為後續製造流程。過一 陣子後,被告王世杰馮竣嗣之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住處,交付以上開「2-碘-4-甲基苯丙酮」製造而成之1袋內 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附表三第三級毒品編號73)之成品(扣案物編號C12 )予馮竣嗣,並向馮竣嗣稱「這個原料轉換率很差、成品品 質也很差」,且退還1袋上開「2-碘-4-甲基苯丙酮」(扣案 物編號C33)予馮竣嗣。嗣馮竣嗣以其所購買之丁酮溶液1瓶 、蘇打水1瓶、乙酸乙酯1瓶、無水酒精1瓶、乙烷溶液1瓶、 丙酮溶液1瓶(扣案物編號依序為C01至C06)、電子秤1台、 夾鏈袋1包、燒杯(含粉末殘渣)1個、燒杯(含粉末殘渣) 1個、玻璃漏斗2個、燒杯(新)6個、攪拌棒(含粉末殘渣 )4支、橡膠手套1盒、橡膠管1捆、玻璃漏斗1個、小湯匙1 袋(扣案物編號依序為C14至C24)、濾紙1盒、蒸餾器材1箱 (扣案物編號C31、32),嘗試純化上開被告王世杰交付之 成品(即扣案物編號C12)製成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然仍只再製成4袋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之粉末(扣案物編號C09、C10、C11、C13,其中 C11該袋中內含4小包),惟上開燒杯(扣案物編號C16)及 攪拌棒(扣案物編號C20)嗣後均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二)馮竣嗣等人因上開製毒並不順遂,改計畫先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原料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先由馮竣嗣向大陸化學藥品 廠商購得製造苯基丙酮之原料苯甲醛10桶、二氯丙酸甲酯7 桶(即扣案物編號 D03、D04及H01至H15)、苯甲醛1瓶(扣 案物編號C08),並另購買供製造毒品之用之2-氯丙酸甲酯1 瓶(扣案物編號C07)、氮氣(5公斤)1筒(扣案物編號D01 )、吸食器1組(扣案物編號D02),然馮竣嗣因認無法製造 成功,便未著手製造(此段僅為敘明事實經過並交代扣案物 來源,非起訴範圍)。
(三)嗣被告王世杰馮竣嗣等人欲再次製作「喵喵」,其等應知 「喵喵」之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除受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4款第四級毒品之規定所規範外,亦為行政 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所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及非法進口,被告王世杰、馮 竣嗣仍共同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接續 犯意,被告班孝全則僅於下述運送75公斤之「2-溴-4甲基苯 丙酮」與被告王世杰馮竣嗣有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由馮竣嗣於109年8月間向大陸地區訂購「2-溴-4甲基苯丙 酮」100公斤,而於109年9月11日前,已有75公斤之「2-溴- 4甲基苯丙酮」自大陸地區非法進口,並先送至馮竣嗣指定 之榮輝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再由馮竣嗣



派遣不知情之司機蔡宗和駕車前往榮輝公司將上開「2-溴-4 甲基苯丙酮」載送至由馮竣嗣不知情之胞弟馮宣然(另由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永流股份有限公 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嗣馮竣嗣再 將上開「2-溴-4甲基苯丙酮」轉交被告王世杰指派前往領取 之被告班孝全,被告班孝全再駕車將上開「2-溴-4甲基苯丙 酮」依被告王世杰之指示載運至他處供後續可製造「喵喵」 。嗣於109年9月11日,最後1批之「2-溴-4甲基苯丙酮」25 公斤自大陸地區以海運之方式非法進口,由財政部關務署基 隆關查獲(航班:00000-00000、主號:TEPTTZ000000000A 、分號: YCA203426 、申報單號碼:AX00000000QP、收貨 人姓名:聯發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收貨人地址:桃園市○○區○ ○○000號、收貨人電話:0000000000),並查扣「2-溴-4-甲 基苯丙酮」粉末1包(含鋁箔外包裝、郵件外紙箱,毛重26, 465公克,淨重24,916公克,純質淨重20981.8公克,並先移 至基隆市○○區○○路000號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 站查扣,扣案物編號D01至D03,詳如附表1)。嗣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 9年9月21日下午在榮輝公司外將前往領貨之馮竣嗣拘提到案 ,並附帶搜索扣得馮竣嗣所有之手機1支(iphone手機,插 入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嗣 再經馮竣嗣同意搜索,而在附表2、3所示之地點,扣得馮竣 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馮竣嗣再於接受詢問時指示 永流公司之員工將如附表4所示之物品載運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馮竣嗣同意而查扣。(四)因認被告王世杰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一、(三)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 第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世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 製造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懲 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 嫌,無非係以被告王世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 案被告班孝全、證人即前案被告馮竣嗣、證人許西彬、蔡宗 和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馮竣嗣提供其與被告王 世杰之通話錄音光碟、譯文及檢察官勘驗筆錄、證人馮竣嗣 提供之Facetime對話內容擷圖、向蘋果公司查詢之「000000 00000000oud.com」帳號之資料、被告與大陸化學廠商、被 告王世杰(帳號「00000000000000oud.com」)之對話內容 擷圖、財政部關務署109年9月11日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 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案物品清單、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 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王世杰否認有何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 、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辯稱:我係遭馮竣嗣陷害, 我並未與馮竣嗣以任何通訊軟體聯絡,本案製造及運輸毒品 等事實均與我無關等語,辯護人則以:犯罪事實一、(一)中 ,馮竣嗣於109年8月10日進口2-碘-4甲基苯丙酮(於案發時 並非列管之毒品)625公斤及被告王世杰馮竣嗣五常街住 處交付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1袋(即扣案物編號C12)與 馮竣嗣等事實,除馮竣嗣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且 馮竣嗣就被告王世杰出資之數額、出資交付之地點、上開毒 品交付之對象等事項均前後證述不一;又本案625公斤2-碘- 4甲基苯丙酮係於109年8月10日後進口,惟於馮竣嗣所提供 之對話紀錄中,全無109年7月底至8月10日間與被告王世杰 之對話紀錄或錄音,又班孝全承認部分馮竣嗣所提供之與「 JJ」之對話係班孝全所為,「00000000000000oud.com」並 非被告王世杰所使用之帳號;另馮竣嗣稱當時因前1批2-溴- 4甲基苯丙酮未成功純化,資金即將用盡,因此自行決定再 進1批2-溴-4甲基苯丙酮,希望再與被告王世杰換錢,亦即 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馮竣嗣個人起意決定進口100公斤 之2-溴-4甲基苯丙酮,與被告王世杰無關,再者,被告王世



杰於109年6月30日提款500萬元係為償還借款之用,並非供 馮竣嗣製造或運輸本案毒品之資金,馮竣嗣對被告王世杰不 利之證述不無出於減刑之動機,不足為不利被告王世杰之認 定,請依法為被告王世杰無罪之判決等語,資為辯護。五、經查:
(一)馮竣嗣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為本案製毒、運毒等過程,業據被 告王世杰所不否認,並有證人馮竣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之證述(偵29089號卷第15至34、113至118頁、157至15 9、177至182、167、168、203、204、277至285、275、276 、313至317、331至340、327至329、361至367頁,偵44123 號卷二第105至112、117至124、131至141、153至155、165 至168頁,他卷第241至245、261頁,本院卷一第189至227頁 ,本院卷二第7至2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班孝全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偵44123號卷一第83至94、207至214、385至 402頁)、證人蔡宗和許西彬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偵17743號卷第189至191頁,他卷第43至51、211至215頁 ,偵44123號卷一第11至21頁)、證人馮宣然於警詢之證述 (偵17743號卷第139至159頁)、扣案物編號C06丙酮溶液照 片、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氣相質譜儀圖(偵29089號卷第1 3、43頁、扣案物編號C33檢驗結果表及照片(偵17743號卷 第369至373頁)、D01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 酮等扣案物檢驗結果表及照片(偵17743號卷第335至355頁 )、109年9月21日查扣馮竣嗣持用扣案物編號C27:ipad平 板電腦內擷圖、馮竣嗣持用手機扣案物編號C29內翻拍資料 (偵44123號卷一第101至121、131頁)、馮竣嗣手機對話擷 圖、備忘錄翻拍照片(偵29089號卷第45至47、341至357頁 、他卷第87頁、偵44123號卷一第69至71、143至152頁、偵1 7743號卷第163至173頁)、LINE軟體加入好友「西彬」之畫 面擷圖、「西彬」提供馮竣嗣鄭銓」身分證、自然人憑證 、聯發農業科技公司發票章等擷圖(他卷第69-79頁)、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 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馮竣嗣】(偵29089號卷第49至97 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扣案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馮宣然】 (偵17743號卷第205至213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 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品清單【許西彬】(偵44123號卷一第149至155頁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年9月11日基里移字第10910000 06號函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 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偵29089



號卷第103至109頁)、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9日調科壹字 第10923210590號鑑定書(偵29089號卷第291至293頁)、法 務部調查局109年9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0300號鑑定書 (偵44123號卷一第129頁)、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0月14日 調科壹字第1092321078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表(偵17743號 卷第263至278頁)、法務部調查局書109年11月3日調資伍字 第10914000840號函暨鑑識報告、扣案物品目錄表(偵17743 號卷第279至305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 110年11月26日航基緝字第11053536730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 書、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 定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檢驗結果表、危害性化學品 清單(他卷第291至30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1 0年10月13日金豐原字第1100003363號函暨許西彬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他卷第185至18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 行合金和美字第1100003053號函暨許西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他卷第189至19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 110年10月6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0359號函暨支票存款帳號 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他卷第193至199頁)、馮竣嗣之行動 裝置應用程式降版擷取同意書(偵29089號卷第149至151頁 、他卷第97頁)、車輛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9089號 卷第187至201頁)、00000000000000oud.com之iMessage對 話紀錄查詢(偵29089號卷第295至311頁)、GOOGLE街景照 片擷圖(偵29089號卷第360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他 卷第99至114頁)、車輛、電梯口之監視器畫面、馮竣嗣手 機聯絡人畫面擷圖(偵44123號卷一第61至67頁)、車牌號 碼000-0000號之行車紀錄(偵44123號卷一第73頁)、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通話錄音勘驗筆錄(偵44123號卷一第251至 259頁)、檢察事務官調閱蘋果公司111年10月17日電郵回覆 暨「JJw0000000oud.com」帳號資料查詢結果」(偵44123號 卷二第27至61頁)、馮竣嗣所提供錄音檔案譯文(偵44123 號卷二第181至190頁)、手機icloud紀錄(偵44123號卷二 第191、192頁)、票據信用資訊查詢、銀行回覆明細資料( 他卷第177、178頁、偵44123號卷二第203至207頁)等在卷 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按被告、共犯或其他共同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均屬 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 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毒品犯罪由於具隱密 性,致查獲不易、蒐證困難,是查獲毒品者對其毒品來源之 指證常為審判上最重要之直接證據。惟查獲毒品者供出來源 ,因而查獲者,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



除其刑,是查獲毒品者所為毒品來源之供述,係有利於己之 陳述,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縱自形式上觀察 ,並無瑕疵,為防範意圖邀上開減輕寬典而虛構事實,自仍 須有足以確信為真實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憑信性, 始得採為判斷之依據。且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 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仍須與查獲毒品者 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與查獲毒品者之指證綜合判斷 ,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查獲毒品者 之指證為真實者,始足當之。經查,證人馮竣嗣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問:這些對話紀錄【係指馮竣嗣所提供錄音檔 案譯文】是如何產生?)iphone有個後門,我就找到後門將 它錄起來。(問:需要另外下載程式嗎?)現在已經無法用 ,要將整支手機破解,就是越獄之意思。(問:你是為了這 件事特地這樣做嗎?)當時每件事情我都這樣做,因為事情 已經發生了,希望供出上手讓自己刑責少一點,不小心就有 找到這件事情。(問:依照你方才所述,你用iphone時,你 就有破解後門將與不同人之對話錄音起來?)對。(問:所 以當時錄音並非針對被告王世杰?)不是,是我一般的習慣 。(問:這些對話是你發生事情後才去找的?)大約在111 年1月才找到等語(本院卷一第224、225頁)。可見證人馮 竣嗣本案之證述,顯係出於邀獲上開毒品條例減刑寬典之意 圖,則其是否因此捏編虛構,自仍須有足以確信為真實之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憑信性,始得採為判斷之依據。第 查:
(三)觀諸證人馮竣嗣歷次供述:
 1.109年9月22日偵訊時稱:起初是1位叫「JJ」之人要和我買2-溴-4甲基苯丙酮,我不知道他是誰,我有一次和他見面時,我有聽到他的名字叫「世傑(台語)」等語(偵29089號卷第115、118頁)。
 2.109年10月20日偵訊時稱:「JJ」是我隨便取的,我不會這樣叫他,他叫「士傑(台語)」,希望可以交保,公司已大亂,我也願意配合指認等語(偵29089號卷第159頁)。 3.於109年11月5日偵訊時未指認出「JJ」為何人,並稱:因照 片差距太多等語(偵29089號卷第203頁),於109年12月15 日偵訊時仍舊未指認出「JJ」,並稱:我很想交保,我弟也 看過「JJ」,「JJ」的特徵是眼睛明顯倒三角等語(偵2908 9號卷第315頁)。
 4.於109年12月17日偵訊時稱:許西彬在彰化佛具店介紹「JJ 」給我,許西彬一坐下介紹「JJ」給我說,這是「世傑」, 他有東西要運進來,「JJ」就給我一張紙條,上面寫鹽酸烴



亞胺、硝甲西泮、2-溴-4甲基苯丙酮3樣東西,許西彬說「J J」要出錢,過2、3天,我和許西彬又到彰化佛具店,我和 「JJ」說1噸2-溴-4甲基苯丙酮要450萬,「JJ」說若我確定 好管道就會給我500萬現金,回程車上許西彬說我只能拿350 萬,因許西彬個性有缺陷,若我拿太多,他會不高興,再過 2、3天,「JJ」用Facetime問我為何變350萬元,他的Facet ime是他在佛具店時給我的;後來他和我約在彰化彰南路統 一超商碰面,他拿現金350萬元給我(偵29089號卷第362、3 63頁);後來(109年)8月10日就來630公斤2-碘-4-甲基苯 丙酮,我就馬上開BGS開頭的車去我被逮捕的地方,把630公 斤載到彰化彰南路統一超商附近500公尺左右的民宅,就有1 男1女在那等我,他們也準備1台貨車,接著「JJ」到場,因 對方貨車沒有遮蔽,我說不然我的車放那邊給他們用,「JJ 」就開他的瑪莎拉蒂載我到高鐵站;而進口2-溴-4甲基苯丙 酮100公斤的資金是我和朋友借的,我在美國也賣口罩,有 收訂金等語(偵29089號卷第364、365頁),復稱:「(問 :你手機中『JJ』的帳號是『000000』,能否確認他是否姓王? )不是姓王。」(偵29089號卷第366頁),於同次偵訊時, 經檢察官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王世杰為「 JJ」,並稱有8成把握,檢察官復問:為何你方才稱「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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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