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104年度,3號
TPHM,104,矚上訴,3,201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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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長對你好不好?)輪機長對我好,船長有時候好,有時 候不好。...如果輪機長對我,是很好,船長的話,如果有 抓到魚的話就很好,...如果沒有抓到魚的話,幾乎全部都 被罵」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二第73頁、原審卷 三第131頁),⑤被告VIS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輪機長不 會打我們,除非是船長叫他打,他只是說『好、好』,但實 際上他也沒有打我們」、「(問:輪機長對你好不好?)輪 機長人很好,對每個人都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9 -220 頁、原審卷七第476頁),⑥證人即同案被告KONEDI於偵查 及原審審理中證稱:「(問:船長、輪機長平時對你們好不 好?)船長不好,輪機長還好。(問:船長、輪機長有沒有 打、罵過你?為何事打、罵?)船長有打、罵過,輪機長沒 有,船長因為工作的事情會打我,有時候因為我聽不懂,他 也會罵我。(問:你有沒有看過船長、輪機長打、罵其他印 尼漁工?)船長常常有,但輪機長不會動手」、「(問:你 有沒有因為工作不符合船長的要求,而被船長或者其他人打 罵的情形?)我被船長打臉頰」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65 0號卷二第113-114頁、原審卷四第28頁),⑦證人即同案被 告SOLEHUDIN於海巡隊調查詢問時證稱:「(問:船長陳德 生、輪機長何昌琳對待漁工態度如何?平時船上人員相處狀 況?你與船長、輪機長相處情形如何?其他船員平時與船長 、輪機長相處情形如何?船長陳德生、輪機長何昌琳與船上 哪些漁工曾經有過節、糾紛或口角?)船長陳德生會動手打 人,輪機長何昌琳對待漁工不會動手打人...船長有打過我 後腦,輪機長人很好...」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 一第41頁反面),⑧證人即同案被告WARA於海巡隊調查詢問 及偵查中證稱:「(問:船長陳德生、輪機長何昌琳對待漁 工態度如何?平時船上人員相處狀況?你與船長、輪機長相 處情形如何?其他船員平時與船長、輪機長相處情形如何? 船長陳德生、輪機長何昌琳與船上哪些漁工曾經有過節、糾 紛或口角?)船長脾氣不好,時常罵人,有時還會出手打人 。輪機長做人很好,不會罵人及出手打人,脾氣很好」、「 ...VISA叫我們4個新來的去處理輪機長,他說方法是隨便我 們,我那時跟他們說我不要,輪機長人很好,我不忍心」等 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一第49頁正面、102年度偵字 第3650號卷四第41頁),⑨證人即同案被告WALUDI於海巡隊 調查詢問時證稱:「(問:船長陳德生、輪機長何昌琳對待 漁工態度如何?平時船上人員相處狀況?你與船長、輪機長 相處情形如何?其他船員平時與船長、輪機長相處情形如何 ?)船長會對我們動手打我們,我6月份的時候被船長用竹



竿前面裝有鐵鉤的工具丟我,造成我上嘴唇及左眼角受傷。 ...輪機長對我們很好,不會打人」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 3650號卷一第58頁),均一致供稱船長陳德生平日因脾氣不 佳,會以打罵方式對待印尼籍漁工,而輪機長何昌琳則相當 溫和,對待印尼籍漁工友善,可見一斑。而被告VISA所稱船 長陳德生因高血壓,脾氣不好一節,與證人IMAM上開海巡隊 調查詢問之供述一致,而船長陳德生確有高血壓之疾病,亦 據證人即告訴人陳佳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二 第114頁正面),益證被告MASHURI等人就本件案發原因所為 之上開供述,應非子虛。足認本事件確係起因於被害人陳德 生不滿當時正在作業之漁工未即時告知附近有其他作業船隻 ,先責罵、毆打,並持浮球丟擲被告VISA及MASHURI,被告V ISA乃出手反擊,並要求被告MASHURI一同攻擊被害人陳德生 。檢察官上訴指稱本件欠缺「船長陳德生毆打、丟擲浮球之 方式攻擊被告VISA」一節,與上開事證不合,難以採信。 3.被害人陳德生於遭傷害倒地時至被丟下海前尚未死亡: ⑴被告VISA、WARA、WALUDI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固辯稱: 用以攻擊船長陳德生之浮球質地堅硬,且船長頭部自前額 處延伸至後腦左枕骨處,出現大約1指幅寬裂開,當場頭 部及全身大量出血,船長於落海之前應已死亡等語。然查 ,被告MASHURI、VISA持以攻擊被害人陳德生之同種浮球 樣貌,經原審當庭勘驗,其質地堅硬、空心,圓周約68公 分,直徑約22公分,有原審作成之勘驗筆錄及同種之浮球 照片可稽,而其材質亦據告訴人莊清旺於原審陳稱為塑鋼 製品(見原審卷七第466、485頁照片、原審卷八第22頁) 。查該浮球表面光滑,並無任何尖銳突出之處,其塑鋼材 質之堅硬程度雖可造成陳德生頭部受傷、出血,在攻擊過 程中亦曾破裂已如上述,但依本案卷證資料,被告MASHUR I、VISA以該質地堅硬、表面光滑之浮球攻擊陳德生頭部 等處,足認並未造成被害人陳德生「立即」死亡之結果。 此情觀之:①被告MASHURI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證:「 (問:船長跟輪機長去何處了?)丟到海裡了。(問:是 不是死掉了?)要被丟的時候還沒死,現在死了。...( 問:當時你怎麼判斷船長還沒死?)因為5號(即被告VIS A)推船長下去的時候,船長有『喔』的一聲」、「(問 :你在抱著船長的腳把船長丟下海時,船長是不是還活著 ?)我知道他還是活的」、「因為推船長的時候,船長有 發出唉唉的聲音」、「(問:你剛剛說一群人一起把船長 抬起來推入海裡時,有聽到船長發出唉唉的聲音,你可以 肯定這個聲音是船長發出的還是其他一起抬起船長的人發



出的聲音?)我肯定是船長的聲音。...我認得船長的聲 音。(問:船長發出聲音的時候,船長是被抬到船的欄杆 上面,還是正在被抬起時發出的聲音?)推下去要掉到海 裡的時候,發出『啊』的一聲」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 650號卷二第8-10頁、原審卷二第155、159、160頁),② 被告VISA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之後大家都傻了,愣 住了,船長快要死掉了,要怎樣沒有人知道」(見原審卷 三第203頁),③證人即同案被告WAEHIDI於原審審理中證 述:「(問:當時船長是躺著還是坐著?是什麼狀態?) 船長就坐在地上。(問:所以你認為當時船長是死亡的, 還是沒有死亡的?)船長的眼睛就是這個表情(證人模擬 船長當時表情)眼睛微張,全身都是血,還沒有死亡」等 語及現場情狀模擬照片(見原審卷三第17、73、74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JENAL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 怎麼知道船長還活著?是有呼吸?)當MASHURI打1次,VI SA打3次之後,我還沒有跑到前面之前,我知道船長還活 著,因為我有看到船長的手還在動」等語(見原審卷三第 126、127頁),⑤證人即同案被告KONEDI於原審審理中證 述:「(問:你知不知道船長在落海之前,是否已經死掉 了?)還活著。(問:你為什麼認為船長在落海之前還是 活著?)我看到他的肚子,在呼吸」等語(見原審卷四第 16頁),⑥被告SOLEHUDIN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 在船長被推下海之前,你知不知道船長是不是還活著?) 我抬船長的腰部時,我感覺船長還有在呼吸」、「(問: 你剛剛說你們把船長抬起來,丟到船外的時候,你感覺到 船長有呼吸,你是依照什麼樣的徵兆,認為船長有呼吸? )因為我是扶他(即船長)的腰部,如果他有呼吸的話, 就會有感覺他在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0、122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WALUDI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 .後來5個人把船長抬起來靠著船尾的欄杆,請描述船長身 體靠著船尾欄杆時,當時船長的身體狀況?)還是有呼吸 ,然後發抖。(問:所以當時船長靠在船尾欄杆的時候, 你認為船長還沒有死亡嗎?)還沒有」、「(問:你是用 什麼判斷船長還活著?)當還沒有被VISA踢的時候,船長 是活著的,眼睛還是瞪得很大,還有呼吸,也有眨眼。( 問:船長最後被5個人抬起來放在船尾欄杆上,要被VISA 用腳踢船長的腹部時,船長還活著嗎?)我認為船長還是 活著,只是昏倒過去」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49-251頁) ,益證其實。
⑵被告MASHURI、VISA為初始持浮球共同攻擊船長陳德生之



人,其後並均將傷害犯意提昇為殺人犯意,而與被告SOLE HUDIN、WALUDI等人共同參與搬抬船長及將之丟入海中殺 害,衡情渠等對於船長陳德生落海之前,有無呼吸、聲音 、動作、表情等生命跡象,均乃近距離直接接觸、觀察之 人,被告MASHURI、VISA及證人即同案被告SOLEHUDIN、WA LUDI均迭供證被害人陳德生在遭抬丟下海之前,尚有「呼 吸」,發出「唉唉」、「啊」的聲音,及「眼睛微張」、 「發抖」、「眨眼」等臉部及身體活動,與證人即同案被 告JENAL、KONEDI證述船長當時還有「手還在動」、「呼 吸」等動作之情節相符,在在足證被害人陳德生在被抬丟 落海之前,確尚未死亡。證人即同案被告WAEHIDI於原審 審理中證述:看到船長的頭裂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WARA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船長臉上都 是血,從頭頂上裂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61、16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WALUDI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船長的頭流很 多血,頭已經裂開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3頁),均僅 能證明船長陳德生遭被告MASHURI、VISA以浮球攻擊頭部 後有出現頭骨破裂、出血之受傷狀況,而被告VISA於原審 審理中辯稱:就其所瞭解,船長死掉了等語(見原審卷三 第20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SOLEHUDIN於原審審理中證述 :船長掉在甲板上再抬起來的時候沒有呼吸,要丟到海裡 的時候船長已經死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6、130頁), 與其等自己及上開同案被告之供述內容迥異,假若被害人 陳德生當時已經死亡,豈有發出聲音、呼吸及臉部、肢體 動作等生命跡象之可能,足認被告VISA、SOLEHUDIN此部 分供述,難以採信。又證人IMAM於偵查中雖證稱:「(問 :船長被丟下海時是已經死亡還是活著?)當時在打時, 船長已經死了,他已經不能動了」等語(見102年度偵字 第3650號卷二第49頁),然其同時亦證稱:「(問:如何 確認船長當時已經死亡?)我看到船長的手本來是摸在船 的旁邊,後來船長的手就掉下來,我沒有辦法確認船長是 否還有無呼吸」等語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二 第49頁),依證人IMAM此等供述,其於偵查中證稱船長在 落海之前已經死亡,乃係因見船長原本摸著船邊的手掉下 來,至於當時船長有無呼吸等生命徵象,依其於海巡隊詢 問時自承在船長落海前即嚇到躲至船頭以觀(見102年度 偵字第3650號卷一第16頁正面),其此部分供述較之上開 近身接觸、觀察之被告VISA等人供述,有未全程在場目擊 之信憑性瑕疵,自難採信。而船長陳德生於落海前仍有上 開生命徵象之情事,既為被告MASHURI、VISA及證人即同



案被告WAEHIDI、JENAL、KONEDISOLEHUDINWALUDI等 人所已觀察知悉或稍加觀察即得知悉,顯見被害人陳德生 在遭抬丟入海之前,仍有生命跡象至為明確,並無遭致在 場被告等人誤認已經死亡之虞。益證被告VISA、WARA、WA LUDI及其等辯護人辯稱被害人陳德生在落海之前已經死亡 一節,確與事實不合,殊難採信。
4.綜上所述,被告MASHURI、VISA對被害人陳德生所為傷害行 為,應可認定。
(二)被告MASHURI、VISA、SOLEHUDIN、WARA、WALUDI共同殺害船 長陳德生、被告KONEDI幫助殺害陳德生部分(犯罪事實欄三 ):
1.被告MASHURI、VISA、SOLEHUDIN、WARA、WALUDI均坦承有於 上開時、地,抬起被害人陳德生,最後將被害人陳德生從船 尾丟下海中,且與其他同案被告及證人IMAM於偵查中供述之 情節相符。此情徵之:⑴被告MASHURI於原審供承:「我有 幫忙把船長陳德生抬起來」「後來MASHURI、VISA、KONEDISOLEHUDIN、WARA、WALUDI都到後甲板那邊,後來VISA就 叫他們這幾個人把船長抬起來」、「就是跟他們一起把船長 抬起來」、「我抬起來以後,我稍微有後退,後來就不知道 怎樣船長就已經被丟到海裡去了」、「(問:〈提示102偵 3650卷二第20頁白板照片〉船長被丟下海的時間,是什麼時 候?)2013年7月15日。(問:幾點?)大約3點30分。(問 :這是不是你寫的?〈提示102偵3650卷二第20頁〉...第1 次寫是IMAM寫的,寫的內容也是一樣,後來我把它擦掉再寫 一次,是要更清楚一點。...(問:白板上面寫的有日期、 時間,時間所寫凌晨3點半是當地時間?臺灣時間?或其他 時間?)船上有時鐘,船上時鐘的時間臺灣的時間,白板上 的時間是臺灣時間,時鐘是3點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 頁、原審卷二第153、154、161-162頁),⑵被告VISA於原 審供稱:「我承認對船長下手殺害的部分,但不是我一個人 所為,是跟MASHURI一起。我忘記是誰把船長丟到海裡,我 只記得SOLEHUDIN有把船長丟到海裡,其他一起把船長丟到 海裡的人我忘記了。有關把船長丟到海裡的人,是MASHURI 跟我還有其他人一起,但是我忘記一起丟人的人是誰」、「 (問:後來有哪些人把船長抬起來丟下海裡面?)有很多人 ,但是我只記得2個人,是我跟MASHURI,我所記得,好像有 4、5個人,但是其他的人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 頁、原審卷三第214頁),⑶被告SOLEHUDIN於原審供稱:「 船長被8號(即被告WARA)、9號(即被告WALUDI)、1號( 即被告MASHURI)跟我4個人抬到後面之後,VISA就把船長推



入海裡」、「我只是協助VISA,然後把他抬起來而已,其他 的人叫我把船長一起抬起來而已,VISA叫我把船長抬起來」 、「我承認有參與,我只是抬船長到欄杆,但是我沒有推, 推的是VISA」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165頁、原審卷七第4 76頁),⑷被告WARA於原審供稱:「...我就扶著船長的腳 邊,...是1號(即被告MASHURI)、5號(即被告VISA)、7 號(即被告SOLEHUDIN)、9號(即被告WALUDI)4個人把船 長丟到海裡」、「我只是協助,他們叫我把船長抬起來丟下 去,我承認有殺害船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3、165頁) ,⑸被告WALUDI於原審供稱:「...我有把船長的腳抬起來 ,旁邊的人把船長拉到旁邊去」、「我只是幫忙他們抬起船 長的腳,我有幫忙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5、165頁) ,⑹證人IMAM於偵查中證稱:「(問:海巡署在102年7月27 日4時32分登船時,為什麼沒有發現船長陳德生跟輪機長何 昌琳?)因為已經丟到海裡了。(問:這是什麼時候的事情 ?)臺灣時間是3點半,102年7月15日下午3點半,漁船所在 當地時間不是白天,...船上的時間是臺灣的時間,是用臺 灣的時間來記,在當地是晚上已經很暗了。(問:提示在駕 駛艙白板所記載『00-0-0000』、『3-30』為何意?)這是 船長被丟下海裡的時間,是在2013年7月15日的3點30分,是 看船上臺灣的時間(鐘)。(問:這是何人寫的?)第1次 是我先寫,後來被MASHURI刪掉,MASHURI再重新寫」等語在 卷(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二第47頁)。被告MASHURI、 VISA、SOLEHUDIN、WARA、WALUDI於本院審理時仍均一致坦 承確有參與將被害人陳德生之身體抬起,並由被告VISA將陳 德生自船尾欄杆處推入海中之客觀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54- 155頁、本院卷二第111頁反面-112頁正面、151 頁正面), 被告MASHURI、VISA、SOLEHUDIN、WARA、WALUDI此部分出於 任意性之自白,彼此互核大致相符,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KO NEDI於原審證述,及證人IMAM於案發過後不久其與被告MASH URI所記載關於船長遭致丟下海裡殺害時間「3-30」、「00- 0-0000」(即2013年7月15日臺灣時間3時30分)之駕駛艙白 板照片、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直屬船隊102年7月27日洋局直 檢字第0000000號檢查紀錄表記載略以:「船長、輪機長不 在船上」等語、特宏興368號船體結構示意圖、漁船全景照 片、「巡護七號」人員登檢查緝照片、「蘇澳籍特宏興368 號」漁船失聯案相對位置圖、本國漁船基本資料明細、漁船 進出港紀錄明細、特宏興368號船員名單、本國籍漁民基本 資料明細、被告MASHURI等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中華 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中華民國



船舶檢查證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等附卷可稽(見 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一第19頁、102年度聲拘字第62號卷 第20-25頁、102年度他字第864號卷第15-21、24-32頁、102 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一第156-159頁),足認被告MASHURI、 VISA、SOLEHUDIN、WARA、WALUDI此部分自白,均堪信為真 實。
2.被告KONEDI應有移開放置於後甲板處之白色圓桶,使被告MA SHURI、VISA、SOLEHUDIN、WARA、WALUDI等以遂行將陳德生 抬丟入海中殺害之幫助行為:
⑴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KONEDI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我沒 有參與丟船長,我只是把水桶移開」、「有關殺害船長部 分,我沒有參與丟船長,挪移圓桶...是被告VISA叫我做 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反面、151頁正面),及於 原審訊問時供承:「(問:被告KONEDI是否知道船長被丟 下海?)...我知道船長被抬起來,就一定會被丟到海裡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0頁),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 向其辯護人自承:當時有人大聲斥喝,所以伊將前方的桶 子移開等語(見原審卷八第49頁、本院卷一第251頁反面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WALUDI於偵查中證述:「...因 為那個地方太擠所以KONEDI把裝浮標的桶子拿開。(問: KONEDI將桶子拿開是為了讓你們可以把船長丟下海嗎?) 是。(問:為什麼要把桶子拿開可以幫忙你們把船長丟下 海?)因為那個地方太擠了,要拿開,比較寬一點,如果 沒有把桶子拿開,要抬船長比較擠人很多」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四第6頁),及於原審審理中證述: 「(問:KONEDI當時或之後,有參與抬船長的過程嗎?) 沒有」、「(問:102年11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你提到KO NEDI有把裝浮標的桶子拿開,是否有這件事情?)KONEDI 有把東西挪開,就是讓空間大一點」等語之情節相符(見 原審卷四第244、245頁),且有該白色圓桶及所在位置之 「特宏興368號殺人案-搜索相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 第74-75頁)。是被告KONEDI於被告MAHURI、VISA、SOLEH UDIN、WARA、WALUDI抬起陳德生至船尾欄杆處之際,應有 移開放置於後甲板處之白色圓桶之行為。而被告KONEDI明 知其挪移圓桶,正是被告VISA等人將船長陳德生抬起準備 丟入海中之際,其目的復係為挪出足以容納被告VISA等人 抬丟船長陳德生入海之空間,以當時現場情狀觀之,被告 KONEDI對於被告VISA等人正共同著手於實行殺害船長陳德 生之行為,絕無不知之理,是縱被告KONEDI挪移該白色圓 桶係受被告VISA指示後所為,仍無解於其對於被告VISA等



人共同殺害船長陳德生之行為,主觀上有幫助殺人之認識 ,客觀上亦有提供物理上助力之事實。
⑵檢察官起訴書指稱被告KONEDI有與被告MASHURI、VISA、S OLEHUDIN、WARA、WALUDI一同將陳德生抬起後丟入海中之 行為一節,固有證人即同案被告MASHURI於原審審理中證 述KONEDI有把船長抬起來等語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53頁 ),及證人即同案被告WARA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被告KONEDI 有參與將船長抬起來之行動(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 四第129、130頁、原審卷四第153頁)。惟查證人即同案 被告MASHURI上開證詞與其前於102年8月20日偵查中證述 :「把船長拉起來的是我、7號(即被告SOLEHUDIN)、8 號(即被告WARA)、9號(即被告WALUDI),6號(即被告 KONEDI)站在後面沒有碰船長」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 650號卷二第9頁),顯然不合。而檢察官所指證人即同案 被告WARA上開不利被告KONEDI之供述,與其前於偵查中先 證述被告KONEDI是在站在其旁邊,又改稱被告KONEDI站在 其後面之情不一(見102年度偵字第3650號卷四第129、13 0頁),徵之證人即同案被告WARA於原審審理中另先證述 其和被告KONEDI2個人一起扶著船長的左小腿外側,被告K ONEDI在其右邊,之後又改稱被告KONEDI和其都是扶著船 長的右小腿,被告KONEDI在其左邊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 3、156、164頁),對於被告KONEDI抬扶船長右小腿或左 小腿及所在位置,又見歧異。證人即同案被告WARA有關被 告KONEDI參與抬起船長之證詞既存在顯然瑕疵,而難信為 真實,自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KONEDI確有參與抬起船長陳 德生身體之基礎。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WALUDI於原審證述 被告KONEDI沒有參與抬船長,只有把桶子拿開,已如上述 ;且證人即同案被告WAEHIDI於原審證述當時被告 KONEDI 站在旁邊看(見原審卷三第2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JENA L於原審證述沒有看到被告KONEDI有參與(見原審卷三第1 1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VISA於原審證述只記得被告MASH URI有幫忙,其他人不知道(見原審卷三第214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SOLEHUDIN於原審證述不知道被告KONEDI 有無 參與丟船長(見原審卷四第121頁),均未證述被告KONED I確有檢察官所指共同參與抬丟船長陳德生下海之事實,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不得認定被 告KONEDI確有參與抬丟陳德生入海之行為。又檢察官上訴 意旨指摘略以:被告KONEDI除參與「致船長陳德生落海後 溺水死亡」之行為外,亦參與「與被告VISA等5人共同將 船長陳德生圍住在狹窄的後甲板上,使船長陳德生無法逃



離,讓被告VISA、MASHURI等人活活打昏,致被抬落海」 之行為,足見被告KONEDI所為,顯非僅「幫助殺人」而已 ,應屬「共同殺人」一節,無視船長陳德生當時業因遭被 告VISA、MASHURI共同暴力攻擊而頭部破裂出血,並不支 癱坐在後甲板上,船長陳德生當時客觀上一望即知已喪失 抵抗能力,豈有可能發生所謂被告KONEDI「與被告VISA等 5人共同將船長陳德生圍住在狹窄的後甲板上,使船長陳 德生無法逃離,讓被告VISA、MASHURI等人活活打昏」之 可能,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主張之事實,與經驗法則有違, 尚嫌失之臆測與擬制,難以採認。
3.被告MASHURI、VISA、SOLEHUDIN、WARA、WALUDI均有殺人之 犯意,被告KONEDI有幫助殺人之犯意:
⑴此部分共同殺害船長陳德生之客觀事實,被告MASHURI、V ISA、SOLEHUDIN、WARA、WALUDI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殺人犯行。被告MASHURI 辯稱: 是VISA叫伊殺人的等語;被告VISA辯稱:伊是因為被陳德 生毆打,才會殺人等語;被告SOLEHUDIN辯稱:伊只是幫 忙抬船長到欄杆上,丟下船長的是VISA等語;被告WARA辯 稱:海上沒有地方可以求救,伊是被強迫參與的等語;被 告WALUDI辯稱:伊只有抬,沒有丟,而且是受VISA威脅才 被迫參與的等語。
⑵經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MASHURI 於原審自承:「後來 VISA...就叫我們這幾個人把船長抬起來」、「把船長放 在船的鐵欄杆上面之後我就後退,船長就掉到海裡去」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153、157頁),被告SOLEHUDIN於原審 供稱:「VISA就叫我幫忙丟船長」、「我記得我自己是抬 船長的腰部」、「(問:你們在把船長丟下海之前,有先 把船長放在船尾,還是直接就把船長丟下海?)就先放在 船尾欄杆那邊」、「(問:是誰去推船長的?)VISA」等 語(見原審卷四第118-120頁),被告WALUDI於原審自陳 :「MASHURI抓住船長的左邊衣服,我抓船長的右腳...VI SA兩隻手抓著船長的後腰部,WARA就抓著船長右邊腰部到 大腿的位置...船長的頭朝向左側走路的位置,身體貼在 欄杆上,手朝船裡面...船長又要掉下去的時候,VISA就 踢了船長的腹部的位置,然後船長就掉到海裡了」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239、240頁),被告VISA於原審證述:「之 後我有講『不然就把他丟到海裡』」等語在卷(見原審卷 三第203頁),另參酌船長陳德生遭丟下海之後甲板處欄 杆有相當高度,此由被告KONEDI於原審當庭模擬時指出高 度約有105公分,可見一斑(見原審卷四第29頁及第71、7



5頁照片),被告MASHURISOLEHUDINWALUDI等雖以上 開情詞置辯,惟被告VISA自承當時有講「要把船長丟下去 」之話語,再以「特宏興368號」漁船後甲板欄杆處之高 度,若非刻意將人抬起越過欄杆,以當時陳德生遭攻擊傷 害後已無力站起坐倒在地之情形觀之,如非因遭被告VISA 等人抬丟入海,絕不可能自己意外落海。而被告MASHURISOLEHUDINWALUDI、WARA既均共同將被害人陳德生身 體抬起,並放置在約105公分高之後甲板欄杆處,被告VIS A當時復明白表示「要把船長丟下去」,自均明知被告VIS A之目的即在於將被害人陳德生丟入海中,被告MASHURISOLEHUDIN、WARA、WALUDI知悉此情,仍共同將被害人陳 德生搬抬至後甲板欄杆處,最後果由被告VISA將被害人陳 德生推入海中,自足認均有共同將被害人陳德生以抬丟入 海中任其溺斃殺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要不因最後實 際上係由何人施力將被害人陳德生推入海中,而異其認定 。被告MASHURISOLEHUDIN、WARA、WALUDI共同將被害人 陳德生搬抬至後甲板欄杆處之行為,已屬殺人罪之構成要 件行為,其等與被告VISA均應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至 被告VISA等人上開所辯船長陳德生對其等打罵或VISA授意 殺害船長之情形,乃犯罪動機之問題,與共同殺人犯行之 成立無涉。而被告WARA、WALUDI辯稱受被告VISA脅迫一節 ,則均非事實,亦無可採(理由詳見後述)。
⑶就被告KONEDI移開放置於後甲板之白色圓桶部分,依上開 被告WALUDI證詞,顯見其目的是要幫助被告MASHURI、VIS A、SOLEHUDIN、WARA、WALUDI將被害人陳德生丟下海,已 如上述。被告KONEDI於原審訊問時復供承:「(問:被告 KONEDI是否知道船長被丟下海?)...我知道船長被抬起 來,就一定會被丟到海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0頁), 足見其搬移圓桶時確實明知被告VISA等人當時搬抬船長陳 德生,是為了要將之丟入海中殺害,主觀上自有幫助被告 VISA等人遂行殺害陳德生之認識,堪認其行為時確有幫助 殺人之故意。
4.被告SOLEHUDIN、WARA、WALUDIKONEDI就殺害或幫助殺害 船長陳德生之行為,並無欠缺刑法上之期待可能性: 按行為人受不法之強暴、脅迫而實行犯罪行為,倘無期待可 能性,雖得阻卻責任,惟應以所受之強暴、脅迫,已致其生 命、身體受有危險,臻於不可抵抗,而又不能以其他方法避 免之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 決要旨參照)。所謂期待可能性,一般認為乃責任要素之一 ,係指依行為時之具體情狀,可得期待行為人避免做出犯罪



行為而為適法行為之意。其判斷標準,應依行為時之具體情 狀,就行為人有無為適法行為之期待可能性,而為整體觀察 ,至於行為人行為時如非受強暴、脅迫,已致其生命、身體 受有危險,而達不可抗拒之程度,其行為時之利害考量、心 理反應等,乃至行為之動機,則均與判斷期待可能性之具體 情狀無關。本件原審經囑託鑑定人趙儀珊對於被告KONEDISOLEHUDIN、WARA、WALUDI(下稱被告KONEDI等4人)進行心 理鑑定之結論,雖認被告KONEDI等4人犯案當時無拒絕聽從 施暴者即被告VISA之可能,惟此鑑定結論,乃從社會心理學 之角度,對於被告KONEDI等4人何以做出上開共同殺人或幫 助殺人行為之心理反應及行為影響因素所為之鑑定,與行為 時是否欠缺刑法上阻卻刑事責任之期待可能性,本屬二事, 此徵之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問:妳瞭不瞭解刑法 當中『期待可能性』這個用語,它所代表的意涵是什麼?) 不明白。(問:妳在鑑定報告中,妳就地方法院囑託妳鑑定 的問題是,4位資淺漁工...有沒有拒絕聽從被告VISA的期待 可能性是如何?妳的結論是:『沒有拒絕聽從施暴者被告VI SA的可能』,所以妳這裡所講『沒有拒絕的可能』,並不是 代表妳瞭解了刑法當中的期待可能性的意思,是否如此?) 對,因為我不是法律人,我是心理學家,我是從心理學家的 觀點去看這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反面),及心 理鑑定報告記載略以:「本鑑定主要以社會心理學觀點評估 被告等人犯案的心理因素」等語自明(見原審卷六第212頁 )。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此心理鑑定報告所持被告KONEDI 等4人犯案時無拒絕聽從施暴者即被告VISA之可能一節,無 從作為認定被告KONEDI等4人行為時欠缺期待可能性之依據 。
⑴本件鑑定報告認定依據之前提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不 同:
本件鑑定報告雖有個別訪談被告KONEDI等4人及參考原審 全部卷宗資料,但並未訪談其他同案被告,且未發覺被告 KONEDI等4人於原審以證人身分作證證詞內容與其等接受 鑑定訪談時所為關於被告VISA與其他船上漁工相處、有無 受脅迫一節,有顯然不一致之瑕疵,足認被告KONEDI 等4 人於鑑定訪談時所為之陳述,並非事實。
①被告SOLEHUDIN於鑑定時指稱被告VISA曾跟其說因為打 架進過印尼和另一個國家的監獄,另外一個國家可能是 指泰國(見原審卷六第224頁),惟此情並未見其他同 案被告或證人IMAM提及,且為被告VISA於原審審理時所 否認(見原審卷八第27頁),難認確有此事或被告VISA



曾對被告SOLEHUDIN告知此事。
②被告KONEDISOLEHUDIN、WARA、WALUDI均於鑑定時指 稱被告VISA曾暴力攻擊同案被告JENAL,從重擊和踹踢 ,到掐住地板上的JENAL,甚至以木板毆打JENAL,在船 長陳德生出面制止前,沒有其他漁工有做任何事等語( 見原審卷六第225頁)。惟查證人即同案被告JENAL於原 審審理中就其與被告VISA間互動及發生肢體衝突之經過 ,則供稱:伊只有與VISA打架過1次,沒有打得很嚴重 ,是由WAEHIDIMASHURI把伊等分開等語(見原審卷八 第28-29頁),是被告KONEDI等4人所述情節與證人JENA L所述其實際遭遇之事實過程不同,不僅事件衝突當事 人即證人JENAL並不覺得該次衝突嚴重,最後也是由被 告WAEHIDIMASHURI將發生肢體衝突之其等分開,並非 其他漁工均不敢出面制止,坐視任令被告VISA毆打JENA L。從而被告KONEDI等4人所指JENAL先前曾遭被告VISA 暴力毆打,其他漁工無人敢出面制止一節,顯與事實不 符。
③被告KONEDI等4人雖於鑑定時指稱:被告VISA非常霸道 、粗魯、有肢體暴力、常常和其他漁工挑起打架等語( 見原審卷六第224頁);惟參之:①證人即同案被告MAS HURI於原審證述:伊只看過VISA打過JENAL,該次衝突 是因JENAL生日時,VISA趁JENAL上廁所時潑水,2人吵 起來後打架,所有漁工吃飯、睡覺都在一起,彼此像兄 弟一樣,並沒有覺得VISA像是漁工當中的老大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148、149頁),②證人即同案被告WAEHIDI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沒看過VISA打過罵過SOLEHUDIN ,伊等漁工和VISA的相處就像兄弟一樣等語(見原審卷 三第42頁),③證人JENAL於原審審理中供證:伊等漁 工關係都很好,VISA在船上是主廚,並不是9名漁工當 中的老大,沒有看過被告VISA打過或恐嚇過新的漁工( 即被告KONEDI等4人),只有跟新的漁工講關於工作之 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2頁),④被告KONEDI於原審 審理時證述:VISA沒有打、罵過伊,伊也不知道VISA有 沒有打過船上其他船員,船上漁工全部都相處很好,並 不覺得VISA是漁工當中的老大,伊也不會害怕VISA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13、19頁),⑤被告SOLEHUDIN於原審 審理中證述:伊有工作那麼久了還不會,被VISA罵過怎 麼那麼笨,但沒有被VISA打過,伊只看過VISA和WALUDI 吵架,沒有看過VISA打人,VISA只有說「趕快幫我把船 長丟到海裡」,沒有說什麼讓其他人害怕的話或做什麼



讓其他人害怕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6、129頁) ,⑥被告WARA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伊沒有被VISA打過或 罵過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1頁),⑦被告WALUDI於原 審審理中證述:伊曾被VISA罵過,沒有被打過,該次起 因是伊用乾淨的水洗澡引起VISA不滿,要找伊打架,但 最後並沒有打起來,伊平常對於VISA說的話,如果認為 是好的,伊就會聽,如果認為不好,伊就不會有回應等 語(見原審卷四第238、248頁)。參酌上開被告等人之 證述,被告VISA在案發前只曾與JENAL打架、和WALUDI 口角吵架,而這兩次事件均事出有因,並非被告VISA無 端挑起或欺凌JENAL、WALUDI,以被告VISA等人長期身 處遠洋漁船從事海上捕魚作業,其生活及工作環境艱困 ,彼此朝夕相處,因細故發生言語或肢體摩擦,尚屬合 於常情,從被告WALUDI上開證詞更足證被告VISA並非每 遇爭執或衝突都採取暴力方式解決。
④綜上,被告KONEDI等4人於鑑定訪談時所指被告VISA平 日之欺凌其他漁工言行、與被告JENAL發生衝突之情形 ,均與其等本身及其他同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所 為陳述之證詞內容不符,況事實上被告VISA與WALUDI間 所曾發生之爭執,雙方僅有口頭叫罵,並無訴諸於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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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