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再字,107年度,3號
TPHM,107,再,3,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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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可能是承辦員警為了邀功,而將此「作案情節」、「破 案過程」披露予記者知悉。是以,由前述新生報的報導內容 可知,承辦員警是因為「作案手法似曾相識」,基於「靈感 」而「大膽假設」,也就是承辦員警已有郭中雄涉犯金瑞珍 銀樓搶案的偏見,則承辦員警為求破案,在郭中雄堅持否認 「犯行」的情況下,即有刑求逼供郭中雄的高度可能。 ⒊郭中雄於75年6 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問:你對警察要帶你去查贓,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問:你還有何陳述?)我希望被判極刑,馬上處決。 (問:為何會這樣呢?)我不想活了。(問:為何不想活? )【不答】)」等語(75年度偵字第2707卷第21、22頁), 如此供述表示其中明顯有隱情。據此可知,郭中雄有因為在 警詢時遭承辦員警刑求,此時承辦員警卻又在偵查庭內,他 因為承受重大壓力,欲言又止,才會口出:「希望被判極刑 ,馬上處決」的高度可能。
郭中雄於75年7 月5 日上午10時15分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問:75年3 月23日3 時20分許,何人與你同去金瑞珍 銀樓的?)我們2 人根本沒有去,在刑事組對我灌水的」等 語(75年度偵字第2707卷第67頁)。據此可知,郭中雄在這 次檢察官訊問時,已供稱他曾遭承辦員警刑求、被屈打成招 的情事。
⒌員警張瑞雄何明萬於75年7 月8 日在檢察官偵訊時,雖然 分別證稱:「(問:郭中雄的警訊筆錄是否你製作的?)是 的。(問:你當時有無對郭中雄刑求?)沒有。(問:郭中 雄說你對他灌水,有無此事?)沒有此事」、「(問:郭中 雄75年6 月19日6 時30分及當天21時50分之筆錄是否你製作 的?)是的。(問:當時你有無對郭中雄灌水?)沒有」等 語(75年度偵字第2707卷第85、86頁)。然而,由上面的說 明可知,對受訊問人以刑求等方式不正取供的執法人員,本 身將因為其違法行為,擔負著可能的行政懲處、刑事責任, 則該執法人員為虛偽證述的可能性極高。是以,本院自不能 僅因張瑞雄何明萬證述並未以不正方法對郭中雄取供,即 認定他們的證述內容為可採信。
郭中雄於75年7 月15日在新竹地院訊問時,供稱:「(問: 75年3 月23日3 時20分左右,你有到新竹市○○街00號金瑞 珍銀樓?)沒有,那是逼供的」、(問:你在檢察官訊問時 你都承認?)當時刑事組人員還在場。(問:你還講是與蘇 炳坤一起去的?)他們逼我招」等語(新竹地院75年度重訴 字第381 號卷第6-8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在這次訊問時 ,還是供稱他曾遭承辦員警刑求、被屈打成招;他因為擔心



被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 ⒎郭中雄於75年7 月22日在新竹地院訊問時,供稱:「(問: 你在警局訊問時有承認?)我被刑訊,迫我要照他們教我所 說的話承認。(問:你當時你有拿了一把菜刀?)沒有,是 刑事組教我說的。(問:你們兩人用尼龍繩將陳榮輝、陳許 美攏綑綁……將手鐲、項鍊等持往新竹市東門街寶興銀樓售 予彭明基是嗎?)沒有的事。(問:你們為何在警局偵訊時 要承認?)警察說如果不承認就要打,隨時都可以從看守所 提出來打」、「(問:蘇炳坤究竟有無參加和你一起作案? )沒有參加,我也是被迫供認,背上被打傷,我只能亂講, 不想要被再打」等語(新竹地院75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卷第 31-38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在這次訊問時,還是供稱他 曾遭承辦員警刑求、被屈打成招;他因為擔心被借提出來繼 續刑求,才未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
郭中雄之母郭陳完妹郭中雄在審判中經解除羈押禁見,而 看到郭中雄後,隨即於75年7 月23日、25日分別提出聲請書 ,敘明:「聲請人之子郭中雄以涉嫌強盜案件,被新竹警察 分局扣押後,即遭刑求逼供,迄今身上仍留有傷痕,聲請人 最近獲准接見後,始悉新竹分局有非法偵訊之情事,因事關 郭中雄之權益,懇請鈞院就此詳予查證,並指定法醫予其驗 傷」、「郭中雄於7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鈞院第七法庭接 受傳訊時,曾報身體背部及手部傷痕很多,是否刑警有屈打 成招,請審判長恩准法醫驗傷,以瞭真相」等內容(新竹地 院75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卷第38-40 頁)。據此可知,郭陳 完妹在獲准接見郭中雄,於發現郭中雄有遭刑求逼供並在身 體上留下傷痕之後,基於為人母親的慈愛、關懷之情,隨即 具狀請求新竹地院詳予查證,可見郭中雄確有遭承辦員警刑 求的高度可能。
郭中雄於75年8 月5 日在新竹地院訊問時,供稱:「(問: 刑事組根本不知道蘇炳坤其人?)刑事組的人對我說搶金飾 的人長的模樣後要我咬蘇炳坤」、「(問:刑警鄭進良、朱 崇賢、何明萬張瑞雄都說是根據你供述所作成筆錄,並未 逼供?)他們當然這樣說」、「(問:你在檢察官偵查中也 是說蘇炳坤和你一齊去搶劫?)當時刑警在那裡我不敢實說 」等語(新竹地院75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卷第62、63頁)。 據此可知,郭中雄在這次訊問時,還是供稱他曾遭承辦員警 刑求、被屈打成招;他因為擔心被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 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
郭中雄於75年11月11日在本院訊問時,供稱:「(問:75年 3 月23日上午3 時20分許你是否與蘇炳坤頭戴蒙面罩以鐵剪



破壞鐵窗侵入金瑞珍銀樓行竊被發覺?)沒有,當天我有不 在場證明,我去油漆。(問:當天你進入金瑞珍銀樓時自他 家廚房取出菜刀一把,被陳榮輝夫婦發覺時,蘇炳坤恐嚇『 不許動出聲的話,就給你們死』,你就持菜刀往陳榮輝後腦 部砍一刀?)沒有,這是刑警逼供的。(問:你是否與蘇炳 坤共同前往竊取財物,被陳榮輝夫婦發覺後搶走他們的金飾 ?)沒有,刑警逼供的叫我要咬蘇炳坤出來。(問:你在檢 察官偵查時為何承認犯案?)那是刑警也在場我不敢照實說 ,最後一次刑警不在場我才敢說實話」等語(本院75年度上 重訴一字第355 號卷第43、44頁)。據此可知,郭中雄在這 次訊問時,還是供稱他曾遭承辦員警刑求、被屈打成招;他 因為擔心被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 ⒒本院前審於75年11月15日函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要求 查明郭中雄蘇炳坤有無遭刑求逼供情事。該分局雖然於75 年11月20日函覆表示:「新竹市北門街金源珍銀樓三樓於75 年6 月19日凌晨發現竊嫌,立即撥打110 報警,經本分局派 員圍捕當場查獲嫌犯郭中雄及犯罪工具一批,訊據竊嫌郭中 雄坦承行竊不諱,又供稱以同樣手法夥同蘇炳坤竊得金瑞珍 金子一批,乃循線逮捕蘇炳坤到案偵訊,蘇某矢口否認犯行 ,惟郭中雄指證歷歷,全案爰依法移送新竹地檢處偵辦,絕 無刑求逼供情事」等內容(本院75年度上重訴一字第355 號 卷第53、54頁)。然而,依照上面說明可知,對受訊問人施 以刑求等方式不正取供時,不僅執法人員將因其違法行為, 擔負著可能的行政懲處、刑事責任,該執法人員所屬機關、 首長,也將面臨可能的民事與行政究責,則該犯罪偵查機關 未經調查,逕行函覆「絕無刑求逼供情事」的可能性也極高 。是以,本院自不能僅因員警張瑞雄何明萬等人所屬的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並未以不正方法對郭中雄取供,即 認定該函覆內容為可採信。
郭中雄於75年12月21日在本院前審訊問時,供稱:「(問: 為何你在警訊及檢察官3 次偵查中都承認本案是你做的?) 我是被刑求的,在偵查中因有刑警在場,我不敢說實話,後 來刑警不在時,我才說了實話,不是我做的」、「(問:對 於張瑞雄鄭進良朱崇賢所言有何意見?)我確有被刑求 ,我沒有搶」、「(問:對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75年11 月20日……函有何意見?)當時確有被刑求」等語(本院75 年度上重訴一字第355 號卷第78-81 頁)。據此可知,郭中 雄在這次訊問時,還是供稱他曾遭承辦員警刑求、被屈打成 招;他因為擔心被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在檢察官偵訊時 翻供。




郭中雄於81年8 月3 日在檢察官調查有無再審原因而訊問時 ,證稱:「(問:你何時假釋?)今年2 月20日自台南監獄 假釋」、「(問:為何警訊及檢察官偵訊時均承認?)警方 強迫我承認。(問:強迫你承認,你為何把蘇炳坤供出來? )蘇炳坤案發前5 、6 年左右欠我工錢1 萬多元,他不但不 給,還說要叫人揍我,我和他為此吵過架,刑警刑求我,強 迫我供一個人出來,我就供他出來」、「(問:警訊中你所 述不實,為何在檢察官時也那麼說,借提時還是對檢察官承 認?)那時因為私人的問題,與我太太的問題,心理很苦, 一心想死,再加上被刑求,所以就承認搶銀樓」、「(問: 刑警帶你到何處作筆錄?)青草湖派出所。(問:去哪幾次 ?)案發當天先在刑事組刑求,然後帶去派出所,刑求完再 帶回刑事組」、「(問:還有何證據要調查?)我回去仔細 想想。我已經關出來了,我講的都是實話」等語(81年度調 字第14號卷第59-63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在這次訊問時 ,還是證稱他曾遭承辦員警刑求、被屈打成招,並表示他已 經假釋出監,他所說的都是實話。
郭中雄於107 年7 月2 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所 以這些筆錄你都沒有看?)沒有看」、「(問:沒有看,然 後就簽名了?)因為我被刑,他就恐嚇我說假如我不招,就 要再借提出來打」、「(問:你剛才說被刑,你在警局那邊 有被刑求?)沒有」、「(問:因為問不出來,所以就把你 帶到青草湖派出所?)是。(問:你所謂的問不出來是你不 承認的意思?)對,我說我沒做。(問:他帶你去青草湖派 出所後發生什麼事?)灌水,還有用電話簿墊著,拿鐵鎚敲 。(問:請具體說明灌水是怎麼灌?)用手捏住我的嘴,再 從我的鼻子灌」、「(問:用水壺直接灌到你的鼻孔裡面去 ?)對。(問:灌水的時間持續了多久?)10幾分鐘。(問 :是灌一次,還是灌很多次?)一次而已,就受不了了」、 「(問:在青草湖派出所那邊灌水灌完、用鐵鎚隔著電話簿 打你之後,接下來發生什麼事?)他叫我要咬同案的」、「 (【提示偵卷第20頁】問:75年6 月21日,你被檢察官提出 來……你說『我希望被判極刑,馬上處決』……『我不想活 了』……當時為什麼你最後跟檢察官這樣說,說你希望馬上 被判極刑,馬上處決?)感覺人活得很痛苦。(問:為什麼 你當時覺得人活著很痛苦?)……被人家刑求,硬要叫我多 承認幾條。(問:為什麼你當時沒有跟檢察官說?)檢察官 跟警察是同一條,沒有檢察官下令,警察敢做嗎?」、「( 問:你製作這次筆錄的時候警察有在旁邊?)有,有一個, 我不知道是警衛還是警察,我忘記了,反正有一個在場……



(問:當時他要把你帶出去借提,你剛才也有提到警察有告 訴你說不配合的話會繼續把你借出去,當時你會害怕嗎?) 不然怎麼會說不想活了」等語(本院107 年度再字第3 號卷 第171-174 、177-178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於75年6 月 19日當天因行竊金珍源銀樓失風被捕後,在青草湖派出所遭 承辦員警施以從口鼻灌水、用電話簿墊著並拿鐵鎚敲打身體 等刑求逼供手法,則縱使中國時報記者在承辦員警對郭中雄 於第三次警詢之後的「補訊」時在場,也無從反證郭中雄並 未在青草湖派出所遭承辦員警刑求逼供;而在郭中雄的認知 中,檢察官會袒護警察、跟警察是站在同一邊的,加上擔心 自己在檢察官偵訊時如果翻供,則在羈押期間被警察借提出 去後仍會遭到刑求,以致在有承辦員警在場的偵查庭中,始 終不敢向檢察官供稱有遭刑求之事。
⒖由前述郭中雄歷次以共同被告的身分供述、以證人的身分證 述及相關事證,可見郭中雄三次在警詢時就涉犯金瑞珍銀樓 強劫案的犯罪情節前後供述不一;而由新生報於75年6 月20 日報案記者會等相關報導內容可知,承辦員警是因為「作案 手法似曾相識」,基於「靈感」而「大膽假設」,也就是承 辦員警已有郭中雄涉犯金瑞珍銀樓搶案的偏見,承辦員警為 求破案,即有刑求逼供郭中雄的高度可能;又郭中雄於75年 6 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希望被判 極刑,馬上處決」等語,表示他承受著重大壓力,欲言又止 ,其中明顯有隱情;另外,直至75年7 月5 日偵查庭時,因 為員警已不在場,郭中雄才坦承有遭刑求,之後歷次法院審 理時,郭中雄也始終供述有遭刑求的情事;何況郭中雄之母 郭陳完妹郭中雄經解除羈押禁見,在看到郭中雄後,隨即 於75年7 月23日、25日分別提出聲請書,請求法院安排法醫 驗傷、以瞭真相。本院綜合以上各項情事,認定承辦員警在 第一次警詢前,確實有在青草湖派出所對郭中雄施以從口鼻 灌水、用電話簿墊著並拿鐵鎚敲打身體等刑求逼供情事。至 於郭中雄之所以在檢察官一開始偵訊時,供稱他在警詢時所 稱自己與蘇炳坤涉犯金瑞珍銀樓強劫案之事為實在云云;因 為他後來歷次於法院審理時已供稱:這幾次員警都有在偵查 庭內,我擔心被被員警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翻供等語, 則依照上面(肆、二、㈢)「非任意性自白的繼續效力」的 說明所示,可見員警在警詢階段使用刑求方法而取得郭中雄 與事實不符的「自白」,該刑求對他意思自由的心理強制狀 態,已延續至後階段在偵查庭接受訊問之時,該「自白」即 因受到污染而在排除之列,不得據此認定郭中雄未遭刑求逼 供,也不能因此認定他的「自白」為可採信。




㈥本件蘇炳坤因為始終否認犯行,以致在歷次檢察官偵訊、法 院審理時,並未訊問、調查蘇炳坤是否有遭受刑求逼供的情 事;但郭中雄證述的內容及相關書證,核與蘇炳坤供述的情 節大致相符,可見承辦員警先對郭中雄施以刑求逼供行為, 待郭中雄受迫供出蘇炳坤時,承辦員警再逮捕蘇炳坤,並於 青草湖派出所對蘇炳坤施以如附件一至五刑求圖所示的鐵棍 夾雙腿、灌水、腳踢腰部等刑求逼供行為:
蘇炳坤的辯護人李文傑律師於75年7 月2 日所提「聲請調查 證據兼辯護要旨狀」中,已敘明:「……75年6 月19日清晨 6 時許……門外站立數人均著便衣,表示其為刑警……強拉 被告上車,車至新竹市警察局門口,有一人下車,原車轉赴 新竹市青草湖派出所,下車後命已在該所之郭中雄指認被告 後,即將被告帶至該所2 樓,先後以鐵棍夾被告雙腿,並灌 水,被告雖直呼冤枉,辦案員警並不理會,又以腳踢被告腰 部,手擊被告胸膛,見被告痛苦不堪後,帶至樓下,問被告 有無與郭中雄強劫新竹市金瑞珍銀樓……被告斯時因受刑求 雖感生不如死,不如依其意思虛予承認,以免續受刑求之苦 ,惟思一旦依其意旨承認,則所受冤屈將永難得伸,乃據實 否認……其間郭中雄向旁坐之女攤販業者訴說伊受刑求,不 得不依警員要求而為供述,然出此言語後,又遭刑事組長李 金田帶往內室訊問……郭中雄於鈞院首次庭訊時,身體仍有 傷跡,應足窺知被告及郭中雄均受刑求之陳述,並非無稽, 參以警方宣布『偵破』金瑞珍銀樓強盜案所發布的新聞『大 膽假設,果獲滿分』之內容,尤足顯示本案之『偵破』應係 肇因於警方之逼供……」等內容,並提出75年6 月20日刊行 的民眾日報、新生報為證(新竹地院75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 卷第52-57 頁)。據此可知,蘇炳坤在委任李文傑律師為他 辯護時,已指明他有遭承辦員警施以鐵棍夾雙腿、灌水、腳 踢腰部等刑求逼供手法;但他擔心一旦因此虛偽「自白」, 所受冤屈將永難得伸,乃據實否認。至於蘇炳坤供稱郭中雄 有遭承辦員警刑求之事,已經本院認定確有其事,已如前所 述。是以,本件強劫案既然是由同一批員警承辦,他們即有 基於相同或類似的辦案手法,先刑求郭中雄再刑求蘇炳坤的 可能,則蘇炳坤供稱他也有遭員警刑求之情,即有高度的可 能性。
蘇炳坤於75年12月12日在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在警 訊時警察有刑求我,叫我要承認」、「(問:對於張瑞雄鄭進良朱崇賢所言有何意見?)我有被警察刑求,但刑求 我的不是他們」、「(問:對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75年 11月20日……函有何意見?)當時確有被刑求」等語(本院



75年度上重訴一字第355 號卷第80、81頁)。據此可知,雖 然新竹地院就蘇炳坤被訴強劫而殺人未遂部分並未認定他受 有刑求,卻仍判決他無罪,但蘇炳坤在本院前審審理時,仍 一再供稱自己有遭承辦員警刑求逼供之事。
郭中雄於107 年7 月2 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 講出蘇炳坤之後,警察有帶你去找蘇炳坤?)有」、「(問 :你告訴警察蘇炳坤的地址後,你帶警察去蘇炳坤他家抓蘇 炳坤?)是。(問:警察到蘇炳坤家後,你有在場目睹蘇炳 坤被逮捕的過程?)沒有,我在警車上」、「(問:你有無 看到蘇炳坤被警察帶出來?)有。(問:蘇炳坤被帶到另一 台車,你在自己那台車,之後你們去哪裡?)青草湖派出所 。(問:到了青草湖派出所後發生什麼事?)開始用刑。( 問:是刑你還是蘇炳坤?)刑蘇炳坤。(問:你怎麼知道他 是在刑求蘇炳坤?)他刑得那麼大聲,還喊救命」、「(問 :剛才有說在青草湖派出所有聽到有人喊救命,你認定那是 蘇炳坤的聲音?)對。(問:他喊幾聲?)我不記得了,他 就一直叫」、「(問:他在叫的時候,你有看到?)我有聽 到他在叫的聲音,我沒有看到。(問:他一直在叫,你就知 道他被人刑求?)是,那個聲音我認得出來」、「(問:剛 才檢察官問你說你在青草湖派出所,聽到求救的聲音,你如 何知道是蘇炳坤被刑求在求救,你是怎麼判斷的,因為你沒 有在現場目睹?)在同一個青草湖」、「(問:你說他被刑 求在呼救,是不是根據你本身被刑求過,所以你才這樣判斷 ?)因為我聽到他的聲音,那跟我本身一樣的那種痛苦,所 以感覺得出來。(問:所以是因為你稍早被刑求,所以作這 樣的推論?)對」等語(本院107 年度再字第3 號卷第175- 176 、181-184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於75年6 月19日在 青草湖派出所時,雖然並未親自看到蘇炳坤遭到刑求的情事 (註:蘇炳坤在2 樓、郭中雄在1 樓),但因為他當日稍早 前在同一處所才遭到承辦員警的刑求,加上他在1 樓時聽聞 蘇炳坤喊救命的痛苦聲音,應認為郭中雄證述當日蘇炳坤有 遭刑求之事,可以採信。
蘇炳坤於107 年7 月16日在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天早上 5 點多……來敲門,我馬上下來,門打開,他問我是不是蘇 炳坤,我說是,我問他有什麼事,他就痛罵我『幹你娘、塞 你娘,別再假了』【台語】,罵了我兩次,然後就把我抓走 」、「車就開到刑事組,就到青草湖派出所,我下車,青草 湖派出所鐵門就關起來了。我看到我的工人,我說這是我的 工人,已經4 、5 年沒有來往了,我欠他1 萬多塊的工資, 2 人有過衝突,他又罵我,把我帶去2 樓,我還沒到2 樓,



張瑞雄就打我一個耳光,我的眼鏡就掉了,他把我拉進去, 說我開車,問我『阿水』的東西放在哪裡,我說我不會開車 ,什麼東西你要跟我說,我也不認識『阿水』。他就叫我脫 下外衣外褲,鐵管插下去就把我吊起來,一直灌我水……一 直撞我,撞到我的肩膀很痛,我差點死了,後來把我放下, 一直打我,那個姓張的叫作張瑞雄,他一直打我,我才醒來 ,然後他又一直打我。還有一個人進來,姓王,叫作王文忠 ,他說還有嗎……又灌我水,從5 點多一直打我,後來把我 放下,帶到外面,那裡有個椅子……裡有個警報器,朱崇賢 坐在旁邊,要買早餐給我吃,我說我吃不下,我不要,我被 打到全身癱軟。後來張瑞雄又進來,說『幹你娘、塞你娘, 你不說,要把你灌汽油』,姓朱的說『不要不要』,在那裡 坐了很久,就把我帶到樓下,問我筆錄……做筆錄的是我的 管區,我說你知道我的為人,結果他當面跟我說『你又沒有 給我好處』」、「我要戴我的眼鏡,張瑞雄就說『你幹嘛要 戴眼鏡』;又有一個人進來,那個人就是新竹分局的分局長 刁建生,他說『你再不承認,我就拿槍斃了你』」、「問完 之後把我載上車,載到刑事組,我看到我太太,我都不能走 路了,兩人把我架著,拖到3 樓,到3 樓之後,3 點多宣布 破案,我才知道我有搶銀樓,這有天理嗎?記者來照相,他 還把我的眼鏡拿去丟掉」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如附件 一至五所示的5 張刑求圖為證(本院107 年度再字第3 號卷 第201 、224-228 頁)。據此可知,縱使距今事隔已經32年 ,蘇炳坤就他於75年6 月19日遭承辦員警刑求的具體情形所 為的供述,核與他的辯護人李文傑律師於75年7 月2 日所提 「聲請調查證據兼辯護要旨狀」中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而且 如果不是當年刑求逼供的情形讓他深覺羞辱、受屈,也不可 能讓他在多年之後,猶記憶猶新,四處喊冤,並請人繪製出 如此鉅細靡遺的刑求圖。是以,本院認定蘇炳坤上面供述遭 刑求逼供的情節,可以採信。
⒌由前述蘇炳坤的辯護人李文傑律師於75年7 月2 日所提「聲 請調查證據兼辯護要旨狀」中載明蘇炳坤遭刑求的具體情形 、郭中雄蘇炳坤在本院審理時的證述及供述,可見本件蘇 炳坤因為始終否認犯行,以致在歷次檢察官偵訊、法院審理 時,並未訊問、調查蘇炳坤是否有遭受刑求逼供的情事;但 郭中雄的證述內容及相關書證,核與蘇炳坤於本院審理時供 述的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蘇炳坤委請他人所繪製具體詳盡、 如附件一至五所示的刑求圖可資佐證,則參照上述(肆、二 、㈣)說明所示,蘇炳坤在警詢時有遭承辦員警施以鐵棍夾 雙腿、灌水、腳踢腰部等刑求逼供情事,應可資認定。



三、共同被告郭中雄於警詢時遭承辦員警刑求,才自白與蘇炳坤 共犯本件金瑞珍銀樓強劫犯行,則他的供詞即欠缺「任意性 」;而他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的供述不僅前後矛盾扞 格,且與客觀事實不合,並不具備「真實性」,即不得作為 證明蘇炳坤被訴強劫而故意殺人罪的證據:
郭中雄於75年6 月19日上午6 時30分第一次警詢時,供稱: 「(問:右列行竊工具是如何來的?何人所購買?)所有的 行竊工具是蘇炳坤拿1,000 元叫我買的……(問:蘇炳坤於 何時拿叫你買行竊工具?……)蘇炳坤於新竹市南門街金瑞 珍銀樓失竊的前一星期拿錢叫我買行竊工具……(問:你為 何知道蘇炳坤是在金瑞珍銀樓失竊的前一星期拿錢叫你買行 竊工具呢?)因為新竹市南門街金瑞珍銀樓是我與蘇炳坤及 另外一名綽號『阿水』的男子等3 人共同前往行竊的,所以 我記得很清楚。(問:綽號『阿水』的真實姓名、年籍、特 徵如何?)綽號『阿水』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因『阿水』 是蘇炳坤帶來的,以前我都沒有看過,只有行竊金瑞珍銀樓 那天晚上蘇炳坤帶來時我才認識,綽號『阿水』的男子年約 30歲,身高約168 公分左右,體瘦、留西裝頭。(問:與你 共同行竊金瑞珍銀樓蘇炳坤,是否現在站在你前面那位男 子?)就是他沒有錯【手指蘇炳坤】……(問:行竊金瑞珍 銀樓是何人提議?攜帶哪些行竊工具?)是蘇炳坤提議選定 的目標,且由蘇炳坤於行竊前一星期即先行觀察好現場,並 拿錢給我買行竊工具……(問:你與蘇炳坤、『阿水』3 人 行竊金瑞珍銀樓的經過情形如何?)……到達現場後,蘇炳 坤將藍色小貨車停放在南門街三陽機車店前,我們3 人共同 走到金瑞珍銀樓後面的空房子,蘇炳坤與『阿水』2 人留在 空房子裹面,由我一個人爬上那棟空房子的4 樓,持用攜帶 大型鐵剪,破壞金瑞珍銀樓5 樓的鐵窗【共4 條】,然後再 用手電筒的燈光打暗號通知蘇炳坤與『阿水』2 人上樓,等 他們上樓後,我就打開5 樓房間的門給蘇炳坤與『阿水』2 人進去行竊金飾……」等語(警卷第2-4 頁)。據此可知, 郭中雄在這次警詢時供稱:涉犯金瑞珍銀樓強劫案的人計有 他、蘇炳坤及綽號「阿水」之人等3 人,是由蘇炳坤事前選 定目標並於行竊前一星期先行勘察現場,當時蘇炳坤駕駛藍 色小貨車抵達現場後,由他一個人爬上金瑞珍銀樓後面那棟 空房子的4 樓,持大型鐵剪破壞金瑞珍銀樓5 樓的鐵窗,再 打開5 樓房間的門讓蘇炳坤與「阿水」2 人進入行竊。 ㈡郭中雄於75年6 月19日下午9 時50分第三次警詢時,供稱: 「(問:你於前一、二次筆錄講的話實在?)關於行竊金瑞 珍銀樓部分不實在,其他的均實在。(問:請你說明不實在



部分在那裹?)行竊金瑞珍銀樓的男子沒有『阿水』這個人 ,只有我與蘇炳坤2 人,且駕駛藍色小貨車的人是我而非蘇 炳坤……(問:請你詳述行竊金瑞珍銀樓經過情形?)…… 我與蘇炳坤2 人共同走到金瑞珍銀樓後面的空房子,爬上翻 越金瑞珍銀樓的5 樓,由我持用攜帶大型鐵剪,破壞鐵窗, 而蘇炳坤則將我剪斷的鐵條往上搬起來,當鐵條剪開之後, 2 人進去之後,我先到金瑞珍銀樓的廚房拿菜刀,我們2 人 共同走到一樓櫃台時,因有聲音被主人發覺,銀樓老闆就喊 賊,我就拿菜刀向那老闆砍過去,那老闆就用手來擋,此時 蘇炳坤就說『不許動、不要出聲』等語,然後我們2 人就合 力把銀樓老闆夫婦用事先準備好的尼龍繩綑綁起來,2 人就 開始用鐵剪打破櫃台存放金飾的玻璃,搶奪裹面的黃金。蘇 炳坤就叫老闆娘把金庫打開來,我們2 人把搶來金飾藏放於 黑色手提袋內,得手後我先打開前面的鐵門出去……(問: 你分得的金飾約12兩如何處理?)我拿1 條金項鍊、1 個手 鐲賣給……寶興銀樓,得款2 萬2,000 元,其他約有10兩的 金飾我託蘇炳坤保管」等語(警卷第6-7 頁)。據此可知, 郭中雄在這次警詢時供稱:涉犯金瑞珍銀樓強劫案的人僅有 他及蘇炳坤2 人,綽號「阿水」之人並沒有參與,當時是由 他而不是蘇炳坤駕駛藍色小貨車,抵達現場後,他與蘇炳坤 2 人從金瑞珍銀樓後面那棟空房子,爬上翻越金瑞珍銀樓的 5 樓,由他持大型鐵剪破壞金瑞珍銀樓5 樓的鐵窗。 ㈢郭中雄於75年6 月19日下午11時15分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問:75年3 月23日凌晨3 時20分你和蘇炳坤金瑞珍 銀樓搶走黃金32兩?)是的,是我與蘇炳坤幹的。(問:是 2 人強盜或3 人強盜?)是我和蘇炳坤2 人強盜。(問:為 何在警詢中供稱另有『阿水』共同強盜?)沒有『阿水』其 人」等語(75年度偵字第2707卷第14頁)。據此可知,郭中 雄在這次偵訊時供稱:涉犯金瑞珍銀樓強劫案的人僅有他及 蘇炳坤2 人,綽號「阿水」之人並沒有參與。
郭中雄於75年6 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問:75年3 月23日凌晨3 時20分許,你與何人到金瑞 珍銀樓的)與蘇炳坤去的……」等語;於當日上午11時30分 在第一分局刑事組接受警詢時,表示『阿水』是虛構的,並 沒有這個人,雖然蘇炳坤6 年前積欠他1 萬多元,但他不可 能因此重傷蘇炳坤等語;其後,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在檢察 官偵訊時供稱:「(問:是何人提議要去偷金瑞珍銀樓的? )蘇炳坤提議的」等語(75年度偵字第2707卷第20、24、30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在今日警詢、偵訊時供稱:涉犯金 瑞珍銀樓強劫案的人僅有他及蘇炳坤2 人,綽號「阿水」之



人是他虛構的,這件強劫案是蘇炳坤提議的。
郭中雄於107 年7 月2 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 青草湖派出所那邊灌水灌完之後,用鐵鎚打你或是用電話簿 打你之後,接下來發生什麼事?)他叫我要咬同案的。(問 :那時候有很清楚問你是哪個案件的同案?)搶案。(問: 金瑞珍銀樓的搶案?)是。(問:你被灌完後,警察叫你交 出共犯,你怎麼說?)當初我想到蘇炳坤之前欠我工錢好幾 年,我想到這樣,我就把他咬出來。(問:你受不了警察刑 求,別人沒有咬,就咬蘇炳坤,就是因為他欠你錢,你對他 懷恨在心,所以你才咬他?)不是,因為我以前有去跟他要 好幾次,然後發生事情,警察又逼我交代幾個出來。(問: 所謂的交代幾個出來,當時警察有沒有說應該要講幾個?) 他是說有三個。(問:所以你講了蘇炳坤,又講了誰?)『 阿水』。(問:『阿水』是編出來的?)是。(問:警察是 否有說為什麼是三人?)我不知道,他只是這樣說,他說如 果我沒有交代清楚,到法院還可以把我借提出來打。(問: 你後來咬出蘇炳坤,也講出『阿水』之後,警察接著怎麼處 置?就做筆錄了?)對」等語(本院107 年度再字第3 號卷 第173-175 頁)。據此可知,郭中雄是因為在警詢時遭到承 辦員警的刑求逼供,才謊稱他與蘇炳坤涉犯本件金瑞珍銀樓 強劫案。
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文昌為查明原確定判決有沒有再審原因 ,於81年8 月4 日前往金瑞珍銀樓履勘現場,筆錄所記載的 勘驗情形為:「一、金瑞珍銀樓後方現為空地,由緊鄰之牆 壁殘垣可看出原來為3 層樓建築,屋頂是是老式斜坡式屋瓦 。二、由3 層樓建築殘留部分屋頂可立足處,丈量至金瑞珍 銀樓5 樓後門陽台,高度是550 公分左右。三、由銀樓隔壁 南門街71號1 樓沿樓梯而上,至5 樓頂通往陽台,該後方可 跨越到69號5 樓加蓋之小屋後門陽台。前方(南門街)與69 號間現以鐵板間隔。該5 樓頂之前後陽台相通」等內容,這 有81年8 月4 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與履勘現場 照片15幀在卷可證(81年度調字第14號卷第67、68、70-73 頁)。而陳榮輝於當日檢察官訊問時,也證稱:「(問:檢 察官剛才看現場,自你隔壁71號上到5 樓陽台看過前面、後 面,當時歹徒是由你店後方或前方進入你店內?)由面臨南 門街的店前方5 樓陽台剪斷與71號相隔的鐵欄杆進入我5 樓 陽台,敲破鋁門窗玻璃【當時無裝鐵門】,打開門進入5 樓 房間,再沿樓梯下到1 樓……當時歹徒並不是由後方攀上進 入」等語(81年度調字第14號卷第68、69頁)。據此可知, 當時歹徒既然是由金瑞珍銀樓面臨南門街的店前方5 樓陽台



,剪斷與71號相隔的鐵欄杆進入金瑞珍銀樓5 樓的陽台,而 不是由金瑞珍銀樓後方攀爬進入,則郭中雄於警詢時供稱: 「我與蘇炳坤2 人從金瑞珍銀樓後面那棟空房子,爬上翻越 金瑞珍銀樓的5 樓」等內容是否可採,即有疑義;再者,69 號與71號房屋當時是用鐵欄杆隔起來,當時歹徒是從71號進 去,剪開相隔的鐵條進入69號,如郭中雄所言他是從後面攀 爬到69號房屋之事屬實,則他其實已經到達69號房屋的建築 本體,何必再去剪這個鐵欄杆上的鐵條?縱使該攀爬路徑的 供詞可以採信,則在後方3 層樓建築至金瑞珍銀樓5 樓後門 陽台高度是550 公分左右的情況下,以如此懸殊的高度,任 何人自難從該3 樓屋頂逕行爬上金瑞珍銀樓或71號5 樓後方 的陽台。是以,由陳榮輝的證詞及該履勘現場筆錄,可見郭 中雄對於本件強劫案發生當時入侵金瑞珍銀樓路線的自白, 核與事實不符。
㈦綜上,由前述郭中雄在警詢時的歷次供詞,可知郭中雄於警 詢時是遭承辦員警刑求,才自白與蘇炳坤共犯本件金瑞珍銀 樓強劫犯行,則他的供詞即欠缺「任意性」(不是出於自由 意旨所為的供述)。又郭中雄在3 次警詢過程中,對於他涉 犯金瑞珍銀樓強劫案的作案人數(有無綽號「阿水」之人) 、主謀與駕駛為何人(由何人起犯意為現場勘察、駕駛藍色 小貨車)、爬入金瑞珍銀樓的對象(蘇炳坤有沒有同時攀爬 翻越5 樓)等犯罪情節,前後供述不一、矛盾扞格,而且他 於檢察官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已翻異供詞並否認犯行;加上他 的供詞與陳榮輝的證詞、81年8 月4 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履 勘現場筆錄及履勘現場照片15幀等等事證不符,則他的供詞 也不具「真實性」(與客觀事實不符)。是以,郭中雄在警 詢、部分偵訊時的自白既然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 依照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即不得作為蘇炳 坤被訴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的證據。
四、陳榮輝雖然一度在警詢時,被以類似「單獨一人供指認」這 種方法指認歹徒2 人「好像」是郭中雄蘇炳坤,但因為他 並無法確認,而且陳榮輝陳許美龍2 人之後在檢察官偵訊 、法院審理時都證稱當時歹徒蒙面、用手電筒照他們的眼睛 ,他們並無法確認2 名歹徒是否就是郭中雄蘇炳坤,加上 2 人指述歹徒的身高、沒有戴眼鏡等特徵,也不符合郭中雄蘇炳坤,即無從證明郭中雄蘇炳坤涉有本件強劫犯行: ㈠人類對於某個親自見聞的事實的記憶,不可能像錄影機一樣 ,一如我們所預期的那樣完整;而且記憶會隨著時間漸漸淡 忘,不可能是永遠不變的,它們會經過修改、變更與重新安 排,時間是證人證詞正確性與否的最大敵人。尤其執法人員



與證人的互動方式至關重大,不論是口頭或非口頭的暗示( 如咳嗽、嘆氣或手勢),都會降低證人的陳述與指認的正確 性。有鑑於此,內政部警政署於90年8 月20日頒布《警察機 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明定:偵查人員如需實 施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時,應採 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不是一對一的「單一指認」;供 選擇指認有數人時,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實施照片指 認時,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 述嫌疑人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以提 高指認正確性。《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 雖然是在本件發生後才訂定,不能據此苛以當年偵辦本件金 瑞珍銀樓被劫案的相關偵查人員的責任,卻也足以說明如果 採行的是「單一指認」方式,或警察機關有施以相關誘導行 為,都可能因此導致被害人、目擊證人錯誤指認的情形。 ㈡依照陳榮輝陳許美龍歷次證述的內容,可知當時因為歹徒 蒙面、用手電筒照他們的眼睛,他們並無法確認2 名歹徒是 否就是郭中雄蘇炳坤;而依照他們證稱2 名歹徒身高差不 多,比身高171-172 公分的陳榮輝矮來看,身高157 公分的 郭中雄、174 公分的蘇炳坤即不是他們所證稱的歹徒。至於 陳榮輝於75年6 月19日警詢時所為的指認,並不是採取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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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