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1567號
TPHM,92,上易,1567,200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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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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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