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3年度,665號
TPHM,93,上更(一),665,200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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妝,且無戴眼鏡,有點胖胖的,十分鍾後伊便不醒人事,當 場指認也不知道是否可指認,小古介紹她是傳播公司人員等 語(見原審卷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並未確 切指認被告卯○○是共同強盜其財物之人,尚難僅憑同案被 告徐詩博上揭偵查中所述即遽認被告卯○○有參與此部分犯 行。
綜上所述,被告申○○卯○○被訴附表六所示之犯行,均 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申○○卯○○前 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 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修正後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秦慧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 犯罪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事實 │ 所得財物 │ 作案 │
│ │ 時間 │ │ │ │ │ 被告 │
├───┼───┼─────┼───┼────────┼─────┼───┤
│ 一 │88.5.3│板橋市西門│己○○│由孫英哲通知被害│車號DJ-00 │陳薇文
│ │1下午 │路二十號( │ │人前往上開地點以│57、身分證│孫英哲
│ │三時許│夢綺賓館) │ │面試,陳薇文、林│、行照、行│卯○○
│ │ │ │ │儷娟出面以迷藥摻│動電話一支│徐詩博
│ │ │ │ │入七喜汽水中致其│0000000000│ │
│ │ │ │ │昏迷,無法抗拒後│、現金三千│ │
│ │ │ │ │離去,並通知徐詩│元。 │ │
│ │ │ │ │博前往搜刮被害人│ │ │
│ │ │ │ │財物後離去。 │ │ │
├───┼───┼─────┼───┼────────┼─────┼───┤
│ 二 │880716│新竹市林森│午○○│由徐詩博自稱「何│車號R3-58 │徐詩博
│ │下午四│路(法老王 │ │先生」、孫英哲自│20、身分證│(何先 │
│ │時許 │KTV) │ │稱「小毛」佯裝應│、駕、行照│生) │
│ │ │ │ │徵者、及申○○三│、電話二支│孫英哲
│ │ │ │ │人,將被害人帶往│、卡地兒手│(應徵 │
│ │ │ │ │上開地點,再以迷│錶一只、黃│者) │
│ │ │ │ │藥摻入飲料中致其│金項鍊一條│申○○
│ │ │ │ │昏迷後,帶往旅館│、現金一萬│(司機)│
│ │ │ │ │內搜刮身上財物後│六千元。 │ │
│ │ │ │ │離去。 │ │ │
├───┼───┼─────┼───┼────────┼─────┼───┤
│ 三 │880721│桃園縣中壢│黃○○│由孫英哲聯絡後,│車號-V4-78│申○○
│ │下午一│市○○路( │ │由徐詩博自稱職員│23、身分證│(應徵 │
│ │時許 │東方不敗 │ │,申○○佯裝另名│、駕、行照│者) │
│ │ │KTV) │ │應徵者,將被害人│、學生證、│徐詩博
│ │ │ │ │帶往上開地點,再│行動電話09│(職員)│
│ │ │ │ │以迷藥摻入飲料中│00000000、│孫英哲




│ │ │ │ │致其昏迷後,帶往│信用卡。 │ │
│ │ │ │ │一家旅館內,搜刮│ │ │
│ │ │ │ │身上財物後離去。│ │ │
│ │ │ │ │ │ │ │
├───┼───┼─────┼───┼────────┼─────┼───┤
│ 四 │880729│高雄市苓雅│地○○│由孫英哲聯絡後,│車號-V6-66│徐詩博
│ │下午三│區○○○路│ │徐詩博自稱「馬智│60、身分證│(馬智
│ │時許 │口(大堂殿 │ │文」,未○○、陳│、駕、行照│文) │
│ │ │KTV) │ │正隆佯裝應徵者,│、現金三千│未○○
│ │ │ │ │三人將被害人帶往│元、行動電│申○○
│ │ │ │ │上開地點以面試為│話、提款卡│(均為 │
│ │ │ │ │由,再以迷藥摻入│、信用卡。│應徵者│
│ │ │ │ │飲料中致其昏迷後│ │) │
│ │ │ │ │,帶至汽車旅館搜│ │孫英哲
│ │ │ │ │刮身上財物後離去│ │ │
│ │ │ │ │。 │ │ │
├───┼───┼─────┼───┼────────┼─────┼───┤
│ 五 │880731│高雄市新興│宇○○│由孫英哲聯絡後,│車號VC-48 │徐詩博
│ │下午三│區○○路、│ │由徐詩博未○○│60、身分證│孫英哲
│ │時許 │六合路口 │ │自稱公司職員,將│、駕、行照│未○○
│ │ │(錢櫃KTV) │ │被害人帶往上開地│、行動電話│ │
│ │ │ │ │點,以面試為由,│、眼鏡、本│ │
│ │ │ │ │再以迷藥摻入飲料│票一張、現│ │
│ │ │ │ │中致其昏迷,帶往│金三千元、│ │
│ │ │ │ │旅館內,搜刮身上│印章二枚、│ │
│ │ │ │ │財物後離去。 │店章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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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880802│新莊市中正│辰○○│由古正群未○○│車號A6-82 │古正群
│ │下午三│路四一號( │ │自稱李先生、高先│00、本人及│(高先 │
│ │時許 │新合歡賓館│ │生,將被害人帶往│陳冠蓉身分│生) │
│ │ │501號房) │ │新莊市○○路輔大│證、駕、行│未○○
│ │ │ │ │KT V,以等小姐為│照、現金三│(李先 │
│ │ │ │ │由,再以迷藥摻入│千元、金項│生) │
│ │ │ │ │飲料中致其昏迷,│鍊、金戒子│ │
│ │ │ │ │無法抗拒後,帶至│一個、信用│ │
│ │ │ │ │上開地點,搜刮身│卡三張 │ │
│ │ │ │ │上財物後離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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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880807│台北市承德│寅○○│由孫英哲自稱「小│車號HA-13 │申○○
│ │下午二│路七段三八│ │何」及申○○自稱│13、本人及│(洪銘 │




│ │時三十│○號(溫拿 │ │「辰○○」,二人│林明德身分│亮) │
│ │分許 │旅社205號 │ │將被害人帶往上開│證、汽、機│孫英哲
│ │ │房) │ │地點,以等小姐為│車駕照、行│(小何)│
│ │ │ │ │由,再以迷藥摻入│照、健保卡│ │
│ │ │ │ │飲料中致其昏迷,│、學生證、│ │
│ │ │ │ │無法抗拒後,搜刮│行動電話、│ │
│ │ │ │ │身上財物後離去。│現金一千一│ │
│ │ │ │ │ │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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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880810│台北市水源│天○○│由孫英哲自稱「何│車號CW-49 │孫英哲
│ │下午六│路(龍祥賓 │ │吉通」、未○○自│05、身分證│(何吉
│ │時許 │館508號房)│ │稱「阿峰」,二人│、駕、行照│通) │
│ │ │ │ │將被害人帶往上開│、信用卡、│未○○
│ │ │ │ │地點,以等小姐為│健保卡、行│(阿峰)│
│ │ │ │ │由,再以迷藥摻入│動電話。 │ │
│ │ │ │ │飲料中致其昏迷,│ │ │
│ │ │ │ │無法抗拒後,搜刮│ │ │
│ │ │ │ │身上財物後離去。│ │ │
└───┴───┴─────┴───┴────────┴─────┴───┘
附表二
┌───┬───┬─────┬───┬────────┬─────┬───┐
│ 編號 │ 犯罪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事實 │沒收物品 │ 作案 │
│ │ 時間 │ │ │ │ │ 被告 │
├───┼───┼─────┼───┼────────┼─────┼───┤
│ 一 │880716│樹林鎮千歲│丁○○│由申○○持變造林│偽造買賣契│申○○
│ │11:30 │街六九號( │ │義鵬之身分證,偽│約書上偽造│ │
│ │ │建新汽車買│ │造買賣契約書(偽│「林義鵬」│ │
│ │ │賣廣場) │ │造署押)行使,將│之署押 │ │
│ │ │ │ │GX2323小客車以二│ │ │
│ │ │ │ │十萬五千元出售。│ │ │
├───┼───┼─────┼───┼────────┼─────┼───┤
│ 二 │880810│新店市北新│辛○○│由申○○持劉勇成│偽造之切結│申○○
│ │12:00 │路一段(三 │ │、劉張錫雲身份證│書、委託書│ │
│ │ │昌當舖) │ │,偽造劉勇成之切│、買賣契約│ │
│ │ │ │ │結書、及劉勇成、│書上偽造「│ │
│ │ │ │ │劉張錫雲之委託書│劉勇成」「│ │
│ │ │ │ │、買賣契約書(偽│劉張錫雲」│ │
│ │ │ │ │造署押)行使,將│之署押。 │ │
│ │ │ │ │T279 02汽車以十 │ │ │
│ │ │ │ │一萬元典當。 │ │ │




├───┼───┼─────┼───┼────────┼─────┼───┤
│ 三 │880811│中和市中正│亥○○│將癸○○之身分證│偽造買賣契│申○○
│ │09:00 │路四六號( │ │變造為申○○相片│約書上偽造│ │
│ │ │紅龍汽車商│ │,由申○○持變造│「癸○○」│ │
│ │ │行) │ │後身分證偽造買賣│之印文及署│ │
│ │ │ │ │契約書(蓋用偽造│押。 │ │
│ │ │ │ │印文及偽造署押)│ │ │
│ │ │ │ │將癸○○所有之KA│ │ │
│ │ │ │ │8073號汽車以十六│ │ │
│ │ │ │ │萬元出賣,並收取│ │ │
│ │ │ │ │定金一萬元,經陳│ │ │
│ │ │ │ │建龍向車主查證,│ │ │
│ │ │ │ │而報警查獲。 │ │ │
├───┼───┼─────┼───┼────────┼─────┼───┤
│ 四 │880810│板橋市中正│甲○○│由申○○持變造之│天○○變造│申○○
│ │10:30 │路三三九號│ │天○○身分證,將│身份證上陳│ │
│ │ │(廣泰當舖)│ │CW4905自小客車典│正隆之相片│ │
│ │ │ │ │當十一萬元。 │。 │ │
├───┼───┼─────┼───┼────────┼─────┼───┤
│ 五 │8808 │桃園市萬壽│不詳 │由申○○持變造洪│偽造買賣契│申○○
│ │某日 │路某車行 │ │銘亮之身分證,偽│約書上偽造│ │
│ │ │ │ │造買賣契約書(偽│「辰○○」│ │
│ │ │ │ │造署押)行使,將│之署押。 │ │
│ │ │ │ │A68200自小客車變│ │ │
│ │ │ │ │賣三十五萬元。 │ │ │
├───┼───┼─────┼───┼────────┼─────┼───┤
│ 六 │8807 │新莊市(宏 │不詳 │由申○○持變造王│ │申○○
│ │某日 │成當舖) │ │威鎮身分證,將G7│ │ │
│ │ │ │ │7752自小客車典當│ │ │
│ │ │ │ │五萬餘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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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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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備 註│編號│姓 名 │備 註│編號│姓 名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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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午○○ │偽造 │13 │陳德忠 │ │25 │許志弘 │偽造 │
├──┼────┼───┼──┼────┼───┼──┼────┼────┤
│2 │丙○○ │偽造 │14 │馮琛明 │偽造 │26 │辰○○ │偽造 │
├──┼────┼───┼──┼────┼───┼──┼────┼────┤
│3 │庚○○ │偽造 │15 │林鈺俊 │偽造 │27 │宇○○ │ │




├──┼────┼───┼──┼────┼───┼──┼────┼────┤
│4 │宙○○ │偽造 │16 │陳坤生 │偽造 │28 │庚○○ │偽造 │
├──┼────┼───┼──┼────┼───┼──┼────┼────┤
│5 │酉○○ │偽造 │17 │丑○○ │偽造 │29 │玄○○ │偽造 │
├──┼────┼───┼──┼────┼───┼──┼────┼────┤
│6 │陳坤生 │偽造 │18 │子○○ │偽造 │30 │林鈺俊 │偽造 │
├──┼────┼───┼──┼────┼───┼──┼────┼────┤
│7 │林鈺俊 │偽造 │19 │玄○○ │偽造 │31 │玄○○ │偽造 │
├──┼────┼───┼──┼────┼───┼──┼────┼────┤
│8 │黃○○ │偽造 │20 │丙○○ │偽造 │32 │戊○○ │偽造 │
├──┼────┼───┼──┼────┼───┼──┼────┼────┤
│9 │黃○○ │偽造 │21 │巳○○ │偽造 │33 │乙○○ │偽造 │
├──┼────┼───┼──┼────┼───┼──┼────┼────┤
│10 │許志弘 │偽造 │22 │陳明峰 │偽造 │34 │玄○○ │偽造 │
├──┼────┼───┼──┼────┼───┼──┼────┼────┤
│11 │乙○○ │偽造 │23 │庚○○ │偽造 │35 │徐詩博 │ │
├──┼────┼───┼──┼────┼───┼──┼────┼────┤
│12 │巳○○ │偽造 │24 │徐詩博 │ │ │ │ │
└──┴────┴───┴──┴────┴───┴──┴────┴────┘
附表四
┌───┬───┬────────┬─────────┬─────────┐
│ 編號 │姓名 │銀行名稱 │帳號 │沒收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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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壬○○│板橋國慶郵局 │0000000 │偽造之開戶申請書及│
│ │ │ │ │印鑑卡上偽造之印文│
│ │ │ │ │及署押 │
├───┼───┼────────┼─────────┼─────────┤
│二 │戊○○│台北正義郵局 │0000000 │同上 │
├───┼───┼────────┼─────────┼─────────┤
│三 │巳○○│樹林三多郵局 │0000000 │同上 │
├───┼───┼────────┼─────────┼─────────┤
│四 │辰○○│樹林山佳郵局 │0000000 │同上 │
├───┼───┼────────┼─────────┼─────────┤
│五 │戌○○│新竹國際銀行迴龍│00000000000 │同上 │
│ │ │分行 │ │ │
├───┼───┼────────┼─────────┼─────────┤
│六 │戌○○│上海商業銀行土城│00000000000000 │同上 │
│ │ │分行 │ │ │
├───┼───┼────────┼─────────┼─────────┤
│七 │戌○○│萬通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




├───┼───┼────────┼─────────┼─────────┤
│八 │乙○○│土地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
├───┼───┼────────┼─────────┼─────────┤
│九 │戊○○│同右 │000000000000 │同上 │
├───┼───┼────────┼─────────┼─────────┤
│十 │孫玉堂│華南銀行楊梅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
├───┼───┼────────┼─────────┼─────────┤
│十一 │戌○○│華南銀行新泰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
├───┼───┼────────┼─────────┼─────────┤
│十二 │同上 │台北國際銀行迴龍│0000000000000 │同上 │
│ │ │分行 │ │ │
├───┼───┼────────┼─────────┼─────────┤
│十三 │同上 │台灣中小企銀迴龍│00000000000 │同上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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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