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 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 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 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 開二罪,嗣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裁定將詐欺案件 所示之罪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後,再與不得減刑之偽造文書 等案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於100 年 2 月21日入監,於102 年6 月7 日因縮短刑期併附保護管束 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103 年8 月17日,有本院之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足見並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認被告韓 玉潔上開犯行構成累犯,或有誤會。
三、沒收部分:
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沒收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業已修正 ,且依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告訴人所簽立300 萬元本票1 紙,並未扣案,究歸被告韓玉潔、邵中杰何人所得不明,雖 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然該本票未經提示付款,且本票上之 權利,自發票日(案發之98年7 月13日)起算,已逾三年不 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 沒收及追徵。
四、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原審以被告韓玉潔、邵中杰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 取財罪部分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韓玉潔 、邵中杰與2 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之間具有恐嚇取財、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原判決固於犯罪事實敘及其等傷害 部分之事實,惟僅論以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部分,而漏未論 處傷害罪,容有不合。⑵被告韓玉潔與告訴人魏銘賢於原審 判決後之104 年1 月17日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 告訴人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218 頁、 本院重上更一卷第96頁反面),原審未及斟酌,亦有未合。 ⑶犯罪事實記載:「被告2 人與不詳姓名之2 名成年男子持 銀色槍械,抵住魏銘賢頭部,並鎖住魏銘賢喉嚨,強押魏銘 賢上車,上開2 名成年男子持銀色銀色槍械槍托敲打魏銘賢 頭部、臉部及身體上半部,又該2 名男子向魏銘賢恫稱:「 斃了你」,並續以銀色槍械毆打魏銘賢」云云,然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2 人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 與前述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應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而原審認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而併予審理,亦有不合。
被告韓玉潔、邵中杰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檢察官以原審判處被告2 人恐嚇取財罪違誤,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 韓玉潔犯共同恐嚇取財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及被告邵中杰部 分均撤銷。爰審酌被告韓玉潔與魏銘賢因債權債務糾紛,指 使被告邵中杰以不法手段押走魏銘賢,並恫嚇魏銘賢簽發30 0 萬元本票,固有不該,然犯罪後被告韓玉潔已與魏銘賢達 成民事和解,並兼衡被告等之品行、犯罪目的、智識程度、 被告韓玉潔與魏銘賢之關係及被告2 人參與犯罪之程度,與 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 、第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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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簡訊內容 │①接收簡訊時間 │出處 │
│ │ │②傳發、接收簡訊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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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子不還我是嗎?等我找│①98年7月16日14時37分 │他字卷第71頁 │
│ │到你你會比上次難看一百│②韓玉潔傳給魏銘賢 │ │
│ │倍!找你太容易,不要逼│ │ │
│ │我,現在我只想把事情收│ │ │
│ │尾,不想跟你扯,如果你│ │ │
│ │再有的沒有的,不要懷疑│ │ │
│ │,我將是你最大的敵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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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快把房子還給我,我要去│①98年7月17日10時53分 │偵卷㈡第117頁 │
│ │借二胎處理那40萬的事,│②韓玉潔傳給魏銘賢 │ │
│ │再不快來不及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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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只想把事情解決,再不│①98年7月17日18時14分 │偵卷㈡第116頁 │
│ │先做準備,我真的保不住│②韓玉潔傳給魏銘賢 │ │
│ │你的票,朋友一場好聚好│ │ │
│ │散,只要你不欺負我,我│ │ │
│ │也不會報復你,快把房子│ │ │
│ │過回來,本票還你,不囉│ │ │
│ │嗦,動作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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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電話啦,事情不說不明│①98年7月18日16時28分 │偵卷㈡第67頁 │
│ │,我真的要找你把事情處│②韓玉潔傳給魏銘賢 │ │
│ │理完啦,不然你的票就是│ │ │
│ │第一個危機,我真的不騙│ │ │
│ │你! 你生的出40萬去過票│ │ │
│ │嗎? 如果生不出,趕快跟│ │ │
│ │我聯絡,我真的要用房子│ │ │
│ │借二胎處理票錢啦,票在│ │ │
│ │那兩個人手上啦,一定會│ │ │
│ │軋,不要招惹他們,我也│ │ │
│ │不再跟他們牽扯,沒完沒│ │ │
│ │了啦,懂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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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電話啦!幫你一起處理│①98年7月27日13時11分 │他字卷第69頁 │
│ │票錢啦!為何不顧自己的│②韓玉潔傳給魏銘賢 │ │
│ │信用?我不想跟你冤冤相│ │ │
│ │報,所有事情只想收尾,│ │ │
│ │你不要怕好嗎?我已經跑│ │ │
│ │路了,不希望你跟我一樣│ │ │
│ │的下場,他們有一個已經│ │ │
│ │入獄了,他們誤會是你從│ │ │
│ │背後搞的,我費盡唇舌幫│ │ │
│ │你撇清,如果你再跳票,│ │ │
│ │你真的會死路一條,氣你│ │ │
│ │歸氣你,但是還不至於要│ │ │
│ │看你去死!一點了,先解│ │ │
│ │決你票的問題,其他我們│ │ │
│ │再好好研究,真心要跟你│ │ │
│ │處理,請回電,我跟你的│ │ │
│ │恩怨到此為止,三百萬的│ │ │
│ │本票我帶你去拿回來,這│ │ │
│ │樣可以嗎?你不覺得很累│ │ │
│ │了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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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當初我一直拜託你房子過│①98年7月27日20時10分 │他字卷第70頁 │
│ │還給我,讓我去借二胎處│②韓玉潔傳給魏銘賢 │ │
│ │理這四十萬的票,你不相│ │ │
│ │信我,也不跟我配合,弄│ │ │
│ │到今天這麼難看!現在他│ │ │
│ │們要帶著退票和那三百萬│ │ │
│ │的本票去找你弟,找你弟│ │ │
│ │處理,請你告訴我,我該│ │ │
│ │怎辦?怎麼辦?我不知要│ │ │
│ │怎麼跟你說才能讓你了解│ │ │
│ │,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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