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588號
TPHM,111,上訴,3588,20230711,1

2/2頁 上一頁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