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他就把錢先放在我的帳號裡面,我帳號裡面的錢是公 司的貨款,還有員工的薪水,及攤租,所以是暫時先放在 我的戶頭裡面,因為每個月要結算貨款,他怕他沒有回來 ,所以先放在我的戶頭。(問:壹仟萬元匯到你的帳戶是 一次匯、陸陸續續,還是現金匯?)開戶時乙○○有從他 的帳戶裡面拿了幾百萬放在我的帳號裡面,後來其餘款項 是人家匯進來的貨款,因為我們有別人的跟我們批貨,所 以是匯進來的貨款,剩下的是員工的薪水及攤租,是我放 進去的,當時沒有去銀行之前只有八百萬,當天還有批貨 的人匯入二百萬,我才知道有一千萬元。..乙○○要去 大陸,為了作業方便才把錢放在我的戶頭裡面。..(問 :據乙○○的證稱風姿花傳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自 己的帳戶,原則是用他的帳戶在收取公司的收入,是否屬 實?)屬實,因為甲○○信用不良,就放在乙○○帳戶。 ..(問:當天最後協議有達成二千萬之條件,這樣的條 件是歹徒一開始提的條件還是討價還價的條件?)他們剛 開始說要三、四千萬,但是事實上我們帳號裡面並沒有那 麼多錢,去銀行確認之後才說銀行只有一千萬現金,另外 一千萬讓我們開支票。(問:所以這是你們後來討論之後 的金額?)沒有協議,從頭到尾都是脅迫。」等語(詳訴 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二七九頁背面至第二九一頁)。 3、被告丁○○自承對告訴人乙○○、己○○揚言稱:「今天 作兄弟的也是會加減,吞得下去就吞下去,吞不下去的就 吐出來」、「吐不出來作兄弟的本來就是不是被人家打死 ,就是被人家關」、「絕對沒有這麼簡單放過你們」、「 你再說那瘋話試試看」、「不要覺得這樣是兄弟話」、「 沒有明天的,我現在就要處理」、「我相信你房子還要住 ,公司還要開,我就永遠找得到你」等語,該等言詞依社 會通念,實已足令人心生畏懼,自為惡害之通知;另按「 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 要挾,仍構成恐嚇罪。」(詳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七一七八號判決意旨),則被告丁○○對告訴人乙○○ 、己○○揚言稱:「因為你們有侵占罪,在臺灣侵占罪就 是公訴罪,業務侵占是加重一等,一般侵占就是公務侵占 ,是罪加一等這你知道,這是基本法律常識,你馬上就要 出境了啦。我來這只是要討個公道。」等語,顯然亦足使 告訴人乙○○、己○○因而害怕,勾稽上開告訴人乙○○ 、己○○證述及案發現場錄音光碟暨被告甲○○、丁○○ 等人糾結多人之人數以觀,互核足認被告甲○○、丁○○ 、戊○○於上開時地確實有以如事實欄所示之脅迫方式,
在向日葵咖啡簡餐店二樓與告訴人乙○○達成二千萬元賠 償之協議後,再逼使告訴人己○○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自其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匯款一千萬元至被告 甲○○所有上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且迫使告訴人乙 ○○於向日葵咖啡簡餐店二樓簽發金額總計一千萬元之玉 山銀行支票十張交予被告甲○○,至為灼然。
(三)各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如下:
1、被告甲○○辯稱:因為自己一個女人沒辦法處理才會找姊 夫丁○○幫忙,乙○○、己○○係因協商後簽和解書才匯 一千萬元及簽發一千萬元支票云云,然查倘告訴人乙○○ 、己○○係自願與被告甲○○等人協商而同意給付被告甲 ○○二千萬元,被告甲○○又何必要糾眾前往風姿花傳公 司辦公處所,被告丁○○又何必要對告訴人乙○○、己○ ○揚言稱:「今天作兄弟的也是會加減,吞得下去就吞下 去,吞不下去的就吐出來」、「吐不出來作兄弟的本來就 是不是被人家打死,就是被人家關」、「絕對沒有這麼簡 單放過你們」、「你再說那瘋話試試看」、「不要覺得這 樣是兄弟話」、「沒有明天的,我現在就要處理」、「我 相信你房子還要住,公司還要開,我就永遠找得到你」、 「因為你們有侵占罪,在臺灣侵占罪就是公訴罪,業務侵 占是加重一等,一般侵占就是公務侵占,是罪加一等這你 知道,這是基本法律常識,你馬上就要出境了啦。我來這 只是要討個公道。」等語,況依告訴人乙○○、己○○於 原審審理中所言,如非遭逼迫,又如何可能當場由告訴人 己○○匯款一千萬元至被告甲○○帳戶內?再佐以原審勘 驗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案發當日之對話錄音(詳訴字 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九九頁至第一三四頁)可知,告訴人己 ○○、乙○○均表示帳戶內沒有那麼多現金,無法支付如 此多款項,且均表示被告甲○○、丁○○、戊○○等人所 說告訴人乙○○作假帳之數目與實際不符,則倘告訴人乙 ○○、己○○係自願同意給付二千萬元予被告甲○○,告 訴人乙○○、己○○又為何肯給付超過自己能力之款項予 被告甲○○?益見被告甲○○所辯不足採信。
2、被告丁○○辯稱:說那些話的目的是因己○○已經承認作 假帳,而乙○○未給肯定回答同意要賠多少錢,目的是要 乙○○將侵吞的錢吐出來,才會自願同意給付二千萬元云 云,然查被告丁○○已經自承告訴人乙○○未同意要賠償 多少錢,如非被告丁○○以前揭言詞恫嚇告訴人乙○○, 告訴人乙○○又如何可能同意上開二千萬元之鉅額賠償, 是被告丁○○前揭所辯,核與事實不符,無法採信。
3、被告戊○○辯稱:陪同被告甲○○前往風姿花傳公司係因 怕發生什麼事,且跟陳威宇陪同告訴人乙○○返回住處拿 存摺、印鑑及支票時,告訴人乙○○行動自由,且於向日 葵咖啡簡餐店二樓時,警員還有前來乙節,惟查本院認定 被告戊○○係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即 強逼告訴人乙○○、己○○行無義務之賠償被告甲○○二 千萬元,並非認定被告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 項之妨害自由罪,是縱告訴人乙○○於被告戊○○陪同返 回住處拿取存摺、印鑑及支票時,告訴人乙○○之行動自 由並未遭被告戊○○控制,然倘非被告甲○○、丁○○、 戊○○及陳威宇、吳建興前來風姿花傳公司要求告訴人乙 ○○賠償被告甲○○,告訴人乙○○又如何可能依被告丁 ○○之要求前往住處拿取存摺、印鑑及支票,且同意給付 二千萬元予被告甲○○;另縱於向日葵咖啡簡餐店二樓警 員有前來詢問,而告訴人乙○○表示沒有事情,然依前述 ,被告戊○○所涉係強制罪而非妨害自由罪,告訴人乙○ ○雖恐自己所犯業務侵占犯行遭警查覺,而向警員表示沒 有事情,然告訴人乙○○並非自願同意給付二千萬元予被 告甲○○,否則被告戊○○又何必夥同多人由被告丁○○ 對告訴人乙○○、己○○恫嚇後,告訴人乙○○始答應給 付二千萬元予被告甲○○,是被告戊○○前揭所辯,亦無 從執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
(四)至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本件被告甲○○、丁○○、戊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 嫌。惟查:
1、按刑法上之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奪取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 不法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要不成立強盜罪(詳 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十八號判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三五五三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訊據被告甲○○、丁○○、戊○○三人自始均供稱:因告 訴人乙○○、己○○涉嫌於風姿花傳公司作假帳以侵吞公 司款項達數千萬元,始會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往 風姿花傳公司辦公處所向二人質問並要求賠償等語。 3、經查:
(1)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告訴甲○○如何做 假帳的事情,就是乙○○、己○○叫我如何做假帳的事情 。..每天所有的攤商他們每天回來會把所有的錢交給我 ,我在做總結算時會少記個二、三攤金額,沒有記進去, 但是確實有收這些錢,但是沒有記進去。(問:你說確實
有收錢,但是沒有記進去,這些錢你交給誰?)乙○○。 (問:你剛才所說的結算時少記幾個攤商的金額之外,還 有其他造假的情事嗎?)還有支出的部分會重複扣款,還 有高雄及台中的貨款沒有入帳。..(問:公司作假帳是 從何時開始作的?)從開公司成立就開始了。(問:做假 帳的金額大致上如何計算出來?)就以日報表及月報表半 年下去算的話,就好幾千萬元了。」等語(詳訴字第九二 四號卷二第三三頁至第三四頁)。
(2)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丙○○是否曾 向你或第三人表示過她所製作的帳有造假?)有可能跟甲 ○○講過。」等語(詳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二七五頁) 。
(3)原審播放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風姿花傳公司辦公處 所之勘驗筆錄,發現告訴人己○○於被告甲○○撥放九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與被告丙○○之對話錄音而尚未撥放至 被告丙○○如何陳述作假帳乙事時,告訴人己○○即自行 坦承作假帳(詳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一00頁背面), 內容業如前述。
(4)告訴人乙○○、己○○及被告丙○○三人均因作假帳侵吞 風姿花傳公司款項達二千萬元以上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案件提起公 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一0二年度訴字七九六號案 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全卷影印在卷可稽。(5)綜上所述,被告丙○○指證告訴人乙○○、己○○有指使 其作假帳以侵吞公司款項乙情,應足採信,再佐以案發現 場錄音光碟所示,被告甲○○等人於案發當日至風姿花傳 公司質問告訴人作假帳乙事,並播放被告甲○○、丙○○ 及林昭遠前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對話錄音為證據, 其播放時間約為十四分鐘餘,告訴人己○○即稱:「我們 就自認了,好了,不要聽」等語,內容業如前述,可知九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對話錄音撥至十四分鐘餘時,被告 丙○○斯時尚未陳述有關其如何受指使作假帳乙事,然告 訴人己○○竟已表自認而不願再聽上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日之錄音,若告訴人己○○堅信絕無作假帳情事,其當 時突遭質問,衡情應會繼續爭辯,並立刻自公司提出相關 帳冊以表清白,甚且詢問告訴人乙○○是否真有其事,然 告訴人己○○卻未為如此,反自行坦承作假帳,顯見告訴 人己○○當時已明瞭被告甲○○等人質問作假帳乙情所指 何事,亦徵被告丙○○上開證稱告訴人乙○○、己○○有 指使其作假帳乙事為真,則被告甲○○、丁○○、戊○○
依被告丙○○之指稱及告訴人己○○之自承等情,合理懷 疑告訴人乙○○、己○○涉及作假帳情事,況依另案檢察 官偵辦告訴人乙○○、己○○、被告丙○○涉犯業務侵占 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結果,確認告訴人乙○○、己○ ○指使被告丙○○作假帳之金額已高達二千萬元以上,益 見告訴人乙○○、己○○確有作假帳之事實,基此被告甲 ○○、丁○○、戊○○主觀上懷疑告訴人乙○○、己○○ 涉嫌作假帳使同為股東之被告甲○○受有損失,被告甲○ ○、丁○○、戊○○等人始要求告訴人乙○○、己○○賠 償損失,而提出二千萬元賠償後,由告訴人己○○前往銀 行電匯及告訴人乙○○簽發支票予被告甲○○以賠償損失 一節,尚非子虛烏有。
(6)告訴人乙○○、己○○雖於本案偵查時或審理中,均否認 有作假帳以侵吞公司款項之行為,然渠等本身既屬涉嫌作 假帳之關係人,該等否認作假帳之詞是否可採,本值斟酌 ,況告訴人乙○○、己○○對於在案發現場錄音光碟中有 自承作假帳乙節,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我在 案發現場錄音光碟雖有坦承做錯事,並且說願意賠償甲○ ○,是為了要討好歹徒,當時被他們恐嚇及疑似槍枝之壓 力之下,不敢再激怒他們而說出那些話云云、告訴人己○ ○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當時我嚇到全身發軟、頭皮發麻 ,就迎合他們的說詞,希望他們快點離開云云,惟查告訴 人乙○○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被告等人播放錄音光碟時 ,我前面聽不清楚,後來因為我不想聽就關掉,是歹徒離 去之後我聽光碟才得知光碟裡面有論及要對我及己○○不 利,例如就是要關到山上,要到國稅局舉報、繼承遺產、 認領小孩、把公司弄到倒等語(詳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 二三三頁背面),再依案發現場錄音光碟所示,告訴人己 ○○表示自認而不願意聽被告甲○○等人播放九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日之錄音光碟前,被告甲○○等人與告訴人乙○ ○尚處於互相爭辯究有無作假帳乙事,斯時被告丁○○尚 未對告訴人乙○○、己○○恫稱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語(詳 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九九頁至第一00頁背面原審勘驗 筆錄),且告訴人乙○○、己○○原均陳稱被告等人沒有 持兇器等語(詳偵字第三0八九一號影卷一第二八頁背面 、他字第六三一0號卷第二四頁),然告訴人乙○○竟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始改稱疑似有槍枝云云,由上情以觀, 足認告訴人乙○○、己○○於原審審理時均陳稱係因遭恐 嚇才迎合被告等人之說詞而坦承有作假帳云云,顯然誇大 而與事實不符。
(7)又被告甲○○等人與告訴人乙○○於案發當日由風姿花傳 公司移往該公司旁之向日葵咖啡簡餐店二樓協商後,有警 員據報前往該咖啡店盤查等情,據證人即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警員邱宏偉於偵查中證稱:我到達 該咖啡屋時只有看到乙○○及己○○,後來他們才向我說 二樓有客人,我才上二樓查看,我當時還特別請乙○○到 另外一側,問他是否需要協助,但乙○○還是說不用等語 (詳偵字第三0八九一號影卷三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六頁 ),且經原審勘驗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向日葵咖啡 簡餐店二樓警員前來之勘驗筆錄(詳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 第一三一頁背面至第一三二頁背面,載明:【警係指警員 、蔡係指告訴人乙○○、楊係指被告甲○○、藍係指被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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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03:36:55~03:37:52 │
│ │(警員到咖啡廳詢問) │
│ │警: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哪一個先生叫乙○○? │
│ │蔡:我,我,我。 │
│ │警:你現在到底是怎樣? │
│ │蔡:沒事阿! │
│ │警:沒事? │
│ │蔡:對阿。 │
│ │警:你們現在到底怎樣? │
│ │楊:沒有,就是之前股東的事情。 │
│ │蔡:對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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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03:41:18~03:43:52 │
│ │警:蔡先生這裡有沒有甚麼問題? │
│ │蔡:沒有沒有,沒有問題。 │
│ │警:確定沒有? │
│ │蔡:確定沒有。 │
│ │藍:我們在寫合解書了。 │
│ │蔡:「對啊(台語翻譯)」。確定沒有,謝謝、謝謝。 │
│ │警:有報案就是有問題。 │
│ │蔡:不知道是誰報案的? │
│ │藍:沒有人報案。 │
│ │蔡:報案也應該是我報案,怎麼會… │
│ │藍:我看是我報案的(笑)。是他們帶我們來的耶。 │
│ │蔡:「這個合字寫錯了啦(台語翻譯)」。 │
│ │藍:這個合字來再給我一張。 │
│ │(警察跟大家記下聯絡電話) │
│ │警:你們先等一下,我們先了解一下狀況到底是怎麼樣? │
│ │蔡、楊:(笑) │
│ │蔡:你了解。 │
│ │藍:我們在寫合解書,當事人就在這裡阿。 │
│ │警:我們以派出所為主, 你們的狀況我們不清楚。 │
│ │藍:哦,我了解。 │
│ │楊:你們是青溪所的是不是? │
│ │警:對,青溪。 │
│ │藍:好,沒事,ok! │
│ │(楊接電話) │
│ │警:你們兩個可不可以跟我去派出所,現在。 │
│ │藍:我們在寫合解書。 │
│ │警:等一下再寫嘛,有人報案我們就是要處理阿。 │
│ │藍:你報案當事人都說沒事了為什麼要回派出所。 │
│ │蔡:沒事啦,確定沒事啦。 │
│ │警:真的沒事?我是說你要回我們派出所嗎? │
│ │蔡:不用不用,真的沒事。 │
│ │警:那你老婆呢?你們兩個都不用? │
│ │蔡:不用不用不用。 │
│ │警:確定? │
│ │蔡:確定確定確定。(繼續寫和解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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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03:45:04~03:46:47 │
│ │警:蔡先生藍先生不好意思打擾你們一下喔,因為他這邊,我徵│
│ │ 求他同意,他也不回去,那你們現場所有人資料我就先留。│
│ │藍:好,可是他那邊不用,那邊是代書啦。 │
│ │警:沒關係,就以現場,現場如果沒問題的話我們自然就… │
│ │蔡、藍:沒問題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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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警員有多次前來向日葵咖啡簡餐店二樓與告訴人 乙○○交談而告訴人乙○○均向警員表示沒有事情,確定 沒有問題等語;再參以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因為餐廳是開放性,警察有把我帶到旁邊幾米遠的地 方問我,真的沒有事嗎。」等語(詳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 第二三六頁),則果如告訴人乙○○所陳二人當時已因恐 懼而迎合被告,然告訴人乙○○經警員單獨詢問是否需要 幫忙時,衡情必會告以上開恐懼之情而請求警員當場逮捕
被告甲○○、丁○○、戊○○等人,俾立刻脫離所稱非常 恐懼之情況,然告訴人乙○○卻均未向警員如此表示,亦 徵告訴人乙○○、己○○等上開所稱因恐懼方迎合被告甲 ○○、丁○○、戊○○說詞云云係屬誇大,更足佐證告訴 人乙○○、己○○等確有作假帳以侵吞公司款項情事,方 不願告以警員實情以免遭啟調查。況由案發現場錄音光碟 觀之,告訴人乙○○、己○○等亦非有所稱完全迎合被告 甲○○、丁○○、戊○○等人之情,毋寧係與被告甲○○ 、丁○○、戊○○等人爭論究應賠償多少,而為討價還價 ,甚且央請被告甲○○重回風姿花傳公司經營,更有與被 告甲○○閒聊與本案無關之雜事,就此實難認告訴人乙○ ○、己○○於案發當時有何因恐懼致迎合、討好被告等人 說詞之情。
4、綜上,被告甲○○自九十五年間起即與告訴人乙○○共同 經營風姿花傳公司,而告訴人乙○○、己○○實際有無作 假帳、作假帳之總次數與金額固未經被告甲○○循訴訟程 序加以確認,惟被告甲○○、丁○○、戊○○主觀上認知 得向告訴人乙○○、己○○求償或洽商和解之金額,如非 顯逾合理之範圍,仍難逕認具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 意圖。況風姿花傳公司屬家族型企業,該公司係與公司負 責人共用帳戶而無獨立帳戶,並無完整確實之會計查核制 度乙情,業據告訴人乙○○、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在 卷,內容業如前述,被告甲○○於此即難以知悉其因告訴 人乙○○、己○○作假帳所受具體損害之數額為何,然依 被告丙○○之前揭證述可知,金額已達數千萬元,況告訴 人乙○○、己○○及被告丙○○確因作假帳侵吞公司款項 二千萬元以上遭檢察官起訴,因之,本件被告甲○○、丁 ○○、戊○○於案發時命告訴人乙○○、己○○分別簽發 金額總計一千萬元之支票及匯款一千萬元予被告甲○○, 惟依被告甲○○所供述,渠等主觀上無非係為圖告訴人乙 ○○、己○○賠償因作假帳所造成其之損失,縱與被告甲 ○○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得實際求償之金額有所差距 ,然以被告甲○○等人主觀上之認知而言,尚難遽謂有顯 不相當之情事,是檢察官起訴意旨指稱被告甲○○、丁○ ○、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尚嫌速斷。 核被告甲○○、丁○○、戊○○所為,仍與無何債權債務 糾紛,即強取或強令被害人交付財物之情形有別,基於罪 疑唯輕原則,此部分應認被告甲○○、丁○○、戊○○等 人向告訴人乙○○、己○○索取財物,係基於索賠之目的 ,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五)綜上所述,互核以參,被告甲○○、丁○○、戊○○所辯 均不足採信,三人有與陳威宇、吳建興共同以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丁○○、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事之強制罪。被告甲○○ 、丁○○、戊○○與另案被告陳威宇、吳建興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甲○○、丁○○、戊○○等人雖先後 逼迫告訴人乙○○返家拿取存摺、印鑑及支票,再迫令告訴 人乙○○、己○○以二千萬元和解後,逼使告訴人己○○前 往銀行匯款一千萬元至被告甲○○帳戶,另迫使告訴人乙○ ○簽發十張支票予被告甲○○而雖先後有多個逼令告訴人乙 ○○、己○○之動作,然因被告甲○○、丁○○、戊○○等 人多個強逼告訴人乙○○、己○○之行為均係基於達成向告 訴人乙○○索討因作假帳侵吞公司款項使被告甲○○受有損 害之賠償目的,復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數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並為包 括之一罪(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 照)。再被告甲○○、丁○○、戊○○以上開一個強制行為 同時脅迫告訴人乙○○、己○○行無義務之事,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按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起訴之公訴事實,至檢察官 以何一罪名提起公訴,對法院而言均無拘束力,此所以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科刑或免刑之判決,法院得就起訴之 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原因。亦即法院在 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得自 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期訴訟經濟之要求,但為兼顧被 告之防禦權,並符合不告不理之旨意,自須於公訴事實之同 一性範圍內,始得為之。又由於犯罪乃侵害法益之行為,犯 罪事實自屬侵害性之社會事實,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 要件事實,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 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為準,若二罪名之構 成要件具有相當程度之吻合,即可謂具有同一性(詳最高法 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甲○○、丁○○、戊○○要求告訴人乙○○、己○○簽 發支票或交付財物,係因懷疑告訴人乙○○、己○○涉有作 假帳情事,故要求告訴人乙○○、己○○賠償被告甲○○前
身為公司股東所蒙受之損失,被告甲○○、丁○○、戊○○ 以脅迫使告訴人乙○○、己○○行無義務之事,並無不法得 財之意圖,業如前述,是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甲○○、丁 ○○、戊○○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 ,容有未合,惟強盜罪所侵害者為人身自由與財產法益,與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所侵害之人身自由法益有部分相同 ,被告甲○○、丁○○、戊○○所為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行為,均係以恫嚇告訴人乙○○、己○○方式為之,二者 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此部分檢察官起訴被告三人強盜罪之起 訴法條應予變更。末查被告丁○○前曾因偽造有價證券罪, 由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 0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由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 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又十 五日,上開兩罪,再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六 年度聲字第二三五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而於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算刑期,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因縮 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直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因假 釋期滿未經撤銷,前揭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業據被告 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詳本院一0三年一月八日審 判筆錄第一00頁),並有被告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丁○○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係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甲○○、丁○○、戊○○三人犯罪 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條等規定,復敘明:爰審酌被告甲○○未思依合法訴訟程 序主張權利,與被告丁○○、戊○○均不知理性處理事務, 反以脅迫方式使告訴人乙○○簽發支票或告訴人己○○交付 財物,造成告訴人乙○○、己○○心理上之懼怕,對於告訴 人乙○○、己○○及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甚鉅,又衡以被 告丁○○並非風姿花傳公司股東,被告甲○○與告訴人乙○ ○、己○○等之糾紛本不關其事,然於案發現場竟多係其出 言脅迫,事後並與被告戊○○、共犯陳威宇、吳建興等人朋 款項,其惡性於共犯中應屬最重,並兼衡三人之素行、犯罪 之手段及犯後均飾詞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丁 ○○量處有期徒刑八月、被告甲○○及被告戊○○二人均量 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就被告甲○○、戊○○部分,諭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等,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 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甲○○、丁○○二人猶執前詞否認 犯罪而提起上訴,固均無理由,業如前述,至檢察官循告訴 人乙○○、己○○二人之請求對被告甲○○、丁○○、戊○ ○三人提起上訴之理由略以:被告甲○○雖與告訴人乙○○ 、己○○間有合夥關係,然被告等人迄今仍無法提出告訴人 乙○○、己○○有何作假帳、侵占被告甲○○股權之相關證 明,亦無任何單據可供佐證,復未提出任何結算之帳目資料 足以說明為何其認定告訴人乙○○、己○○有作假帳之行為 ,僅憑被告丙○○之片面之詞,實難採信,更何況被告甲○ ○供稱當天去找告訴人乙○○、己○○重點是索討渠二人侵 占股權及作假帳造成之損失乙事,卻匯集不相關之被告丁○ ○、戊○○、陳威宇、吳建興等人同時前往該處,且在當天 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己○○均未攜帶任何相關帳冊 、單據或契約,且雙方未經核算之情形下,被告甲○○即要 求告訴人支付二千萬元,告訴人拒絕後即遭被告丁○○等人 以言詞恐嚇,嗣並交付一千萬元及另簽發一千萬元支票予被 告甲○○,被告等人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原審僅以被 告甲○○與告訴人乙○○、己○○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而未認定被告等人要求告訴人乙○○、己○○支付二千萬元 是否合理,即認被告等人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強索財 物,而變更起訴法條,即嫌速斷,為此提起上訴云云(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請上字第一二0號 上訴書第二頁至第三頁)。然查:(一)告訴人乙○○、己 ○○及被告丙○○確實因為作假帳侵吞公司款項達二千萬元 以上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有共 同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 三八六二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0二 年度訴字七九六號案件審理中等事實,此據本院向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調取前揭案件全卷影印後在卷可稽,並據被告丙○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內容已如前述,且告訴人乙○○ 、己○○就遭檢察官以上開罪名起訴乙節亦不否認,足見原 審認定告訴人乙○○、己○○有作假帳以侵吞公司款項達數 千萬元乙節,並非無據,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認並無任 何證據足以說明為何其認定告訴人乙○○、己○○有作假帳 之行為云云,尚不足採信;(二)被告甲○○帶同被告丁○ ○、戊○○及陳威宇、吳建興等人前往風姿花傳公司時,有 攜帶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與被告丙○○間之對話錄音並當 場播放,且尚未播至被告丙○○如何陳述受告訴人乙○○指 使作假帳乙事時,告訴人己○○即承認有作假帳等情,內容
業如前述,又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丙○○ 可能有向甲○○講過作假帳的事等語(詳訴字第九二四號卷 一第二七五頁),則被告甲○○前往風姿花傳公司向告訴人 乙○○、己○○質問作假帳侵吞公司款項乙節時,顯然已經 基於合理之懷疑,且嗣後告訴人乙○○、己○○確實因業務 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甲○ ○確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至被告甲○○雖邀集不相干 之被告丁○○、戊○○及陳威宇、吳建興,然依前述,被告 甲○○係欲以挾眾勢逼迫告訴人乙○○、己○○賠償,是被 告甲○○等人成立強制罪,然無從執此即反推論被告甲○○ 等人涉犯強盜罪嫌;又依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所述及九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與被告甲○○間之對話錄音可知,被告 丙○○係向被告甲○○陳述告訴人乙○○作假帳侵吞公司款 項達數千萬元,足見被告甲○○與被告丁○○、戊○○等人 主觀上無非係為圖告訴人乙○○、己○○賠償因作假帳所造 成其之損失,縱與被告甲○○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得實 際求償之金額有所差距,然以被告甲○○等人主觀上之認知 而言,尚難遽謂有顯不相當之情事,是檢察官此點上訴亦無 理由。末查本件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另陳述: 風姿花傳公司係告訴人乙○○與被告甲○○兩人投資開設, 告訴人己○○並非股東,告訴人己○○與本案無任何關係, 僅係告訴人乙○○之妻,然被告甲○○等人竟因告訴人己○ ○也在場,強迫告訴人己○○到銀行辦理臨櫃匯款,匯了一 千萬元至被告甲○○帳戶,縱然認為本案這些行為尚未達強 盜行為令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行為也該當恐嚇取財罪,原判 決就此漏未審酌,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請撤銷改判云云(詳 本院一0三年一月八日審判筆錄第九九頁至第一00頁)。 惟查:(一)告訴人己○○於偵查時及原審審理中均一致證 稱:自己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號帳戶內之款項,係因乙○○要前往大陸地區,而 將風姿花傳公司款項均存入上開帳戶以支付貨款、員工薪水 及攤租等語(詳偵字第三八六二號影卷第七三頁稱:「乙○ ○又去大陸,工廠需要貨款,所以錢才匯在我帳戶裡。」等 語、訴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二八六頁背面至第二八七頁稱: 「(問:當時銀行帳戶裡面就有一千萬元,一千萬元的來源 為何?)乙○○那陣子一直要去大陸,所以他就把錢先放在 我的帳號裡面,我帳號裡面的錢是公司的貨款,還有員工的 薪水,及攤租,所以是暫時先放在我的戶頭裡面,因為每個 月要結算貨款,他怕他沒有回來,所以先放在我的戶頭。( 問:壹仟萬元匯到你的帳戶是一次匯、陸陸續續,還是現金
匯?)開戶時乙○○有從他的帳戶裡面拿了幾百萬放在我的 帳號裡面,後來其餘款項是人家匯進來的貨款,因為我們有 別人的跟我們批貨,所以是匯進來的貨款,剩下的是員工的 薪水及攤租,是我放進去的,當時沒有去銀行之前只有八百 萬,當天還有批貨的人匯入二百萬,我才知道有一千萬元。 」等語),足見告訴人己○○匯款一千萬元之款項係風姿花 傳公司之金錢而非告訴人己○○私人之金錢;(二)本件告 訴人己○○與告訴人乙○○均係風姿花傳公司實際負責人, 綜理公司之業務、決策、帳務管理等事宜,為商業會計法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且告訴人己○○亦因係風姿花傳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而與告訴人乙○○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由檢 察官提起公訴等事實,此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告訴人乙○○、己○○遭起 訴之案件中,於犯罪事實欄載之甚明(詳該案起訴書第一頁 ),況觀之前述告訴人己○○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 告甲○○播放其與被告丙○○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對話 錄音時,告訴人己○○即自承有作假帳侵吞公司款項,足見 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稱告訴人己○○僅係告 訴人乙○○之配偶,而為與風姿花傳公司完全不相干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