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影本1 份,該等統一發票所載日期已於如事實欄一所 示事實之後,難認與被告3 人本案犯行有何直接關連,均不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耿誠、李秉錡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事實欄一㈠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幣捌佰元、客人名冊壹張、小姐名冊壹│
│ │ │張,均沒收之。 │
├──┼──────┼─────────────────┤
│2 │事實欄一㈡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幣玖佰元,沒收之。 │
├──┼──────┼─────────────────┤
│3 │事實欄一㈢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猥褻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 │ │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事實欄一㈠ │莊民本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客人名冊壹張、小姐│
│ │ │名冊壹張,均沒收之。 │
├──┼──────┼─────────────────┤
│2 │事實欄一㈡ │莊民本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3 │事實欄一㈢ │莊民本共同犯圖利媒介猥褻罪,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4 │事實欄二㈠ │莊民本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事實欄二㈡ │莊民本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事實欄二㈢ │莊民本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事實欄一㈡ │王禮億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2 │事實欄一㈢ │王禮億共同犯圖利媒介猥褻罪,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