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3543號
TPHM,100,上訴,3543,201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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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安妮各就其所參與之事實二 (一)(二)(三)(四)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犯行間; 被告黃國瑄張名利與印尼籍成年男女Johan 、莎莉等人間 分別就事實三(一)(二)(三)(四)之圖利媒介性交犯 行間;被告黃國瑄張名利與被告郭信宏林三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安妮、陳翰霆各就其所參與事實三(一 )(二)(三)(四)之圖利媒介性交犯行間;被告丁建棋郭信宏就事實四圖利媒介A5為性交之犯行間;被告丁建棋 與被告甄國良及同案被告簡蒼琦就事實四圖利媒介A6為性交 之犯行間,被告丁建棋程永泰就事實四圖利媒介A12 為性 交之犯行間,各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均成立共同 正犯。又刑法第231 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性交罪,其以監 控為方法,被告對賣淫女子A1、A2、A3、A4實施監控之過程 中,所為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之情形,皆係施以監控之當然 結果,祇應成立刑法第231 條之1第1項之罪,而無妨害自由 罪之適用,公訴人認另成立妨害自由之犯行,容有誤解。按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乃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此在學理上則稱為「集合犯」,凡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均屬之,是故,如行為人係基於概 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 罪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 可資參照)。查刑法第231 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 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從事性交易罪 及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均係以意圖營利為 其構成要件要素,即是以營業牟利為其基本行為態樣,於構 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被 告黃國瑄張名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各所示期間,先後 引進印尼籍女子A1、A2、A3、A4、A7、A8、A9、A10 ,被告 丁建棋分別於附表一編號9 至11所示期間,自行招攬非法在 台居留之印尼籍女子A5、A6、A12 ,其等並再僱用其他被告 等人擔任馬伕一職,分別使A1、A2、A3、A4、A5、A6、A7、 A8、A9、A10、A12於附表一所示各賣淫期間內從事性交易行 為,被告等人顯就各不同女子從事性交易以營利,均各基於 一個經營色情行業以營業牟利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間及空間內,分別對各印尼籍女子反覆從事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易之行為(除A12僅遭媒介1次外),於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各女子賣淫期間內之數使女子從事性交易舉動,概念上 應認屬上開所指之集合犯,而為實質上一罪,於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期間內,對每一位被害印尼女子,各論以一罪即為 已足。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就事實二(一)(二)(三)( 四)部分,共同所犯之刑法第231 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 人性交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從事性 交易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此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斷 。被告黃國瑄張名利郭信宏林三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安妮各就自己前開所犯數罪即附表二所示之數罪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丁建棋 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另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 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 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 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 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 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 ,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 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 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 上字第1165號及51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 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所謂「一切 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 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以為判斷,故適 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 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69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郭信宏、安妮、林三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 雖均犯刑法第231 條之1第1項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惟被 告郭信宏林三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係受僱於被告 黃國瑄,因恐其所載送之賣淫女子逃跑須賠償被告黃國瑄



損失,故而聽從被告黃國瑄指示於載送賣淫過程中實施監控 ,而被告安妮則因係被告郭信宏之同居女友,因而受被告黃 國瑄指示擔任翻譯,並陪同被告郭信宏載送印尼籍女子A2、 A3前往賣淫,除此外並無其他不法侵害賣淫女子之情事,均 如前述,參以其6 人均智識能力有限,謀生不易,受僱期間 所獲薪資按日計算所得有限,本案不法所得大部分均為被告 黃國瑄張名利所有等情,其等雖於本案均否認有實施監控 之犯行,惟均坦承有載送各被害女子前往從事性交易行為, 並表達悔意,觀其犯罪手段均屬平和,可認其等所為圖利強 制使人性交犯行,均乃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與刑法第231 條 之1第1項所定處罰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確屬過重,於 情均尚堪憫恕,而有縱處法定最輕本刑猶嫌過重之情輕法重 失衡之情,是對被告郭信宏、安妮、林三鶴程永泰、邱勁 堃、丁建棋各所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予減輕其刑。被告丁建棋部分並先加(累犯)後減之 。
五、原審對被告黃國瑄張名利郭信宏ARIATI SRI、丁建棋程永泰林三鶴邱勁堃陳翰霆甄國良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黃國瑄張名利郭信宏ARIATI SRI、丁建棋程永泰林三鶴邱勁堃陳翰霆等 人分別媒介各印尼籍女子從事性交易之行為,對各別之被害 人即印尼籍女子,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且被告等人各應僅就所參與之部分,與其餘參與之被告等人 成立共犯,原審就被告等人所參與圖利強制使人性交行為、 圖利使人從事性交易行為及圖利媒介性交行為,無論有無參 與及被害女子是否同一,均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並均論 以共犯,其論斷尚有未洽;(二)原審認被告甄國良係自98 年11月間起即為媒介女子為性交易之犯行,惟被告甄國良所 媒介之印尼籍女子A6賣淫期間係自98年12月中旬至同月中下 旬,原審此部分所認前後矛盾,容有違誤。(三)刑法第23 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易罪,只需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使 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為媒介行為, 即構成犯罪,本件被告丁建棋程永泰確有媒介A12 前往賣 淫,並由被告程永泰負責載送A12 前往指定之性交地點,則 被告丁建棋程永泰顯已著手並完成媒介A12 與男客為性交 易之行為,業見前述,原審認被告丁建棋程永泰此部分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而分別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諭知無罪, 亦有未洽;另原審認被告丁建棋就媒介A6部分,係犯刑法第 231 條之圖利媒介使人性交易罪固屬的論,惟檢察官就此部 分認丁建棋係違反人口販運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就此部



分原審漏未變更起訴法條,且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人口販 運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同有違誤 ;(四)被告黃國瑄張名利經與印尼籍人口販運集團合謀 ,而由該印尼籍人口販運集團成員在印尼招攬自願來臺從事 賣淫工作之印尼籍女子A7、A8、A9、A10 ,雙方既已事先達 成印尼籍女子先與300 位男客進行性交易抵償來台相關費用 之合意,實難認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就此部分所為有違反人 口販運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原審認被告黃國瑄張名利 就此部分媒介A7、A8、A9、A10 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亦成立人 口販運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同有未洽。是檢察官對被告黃 國瑄、張名利郭信宏ARIATI SRI、丁建棋程永泰、林 三鶴、邱勁堃陳翰霆等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一 )A7、A8、A9、A10 部分並非自願來臺從事賣淫,而是受被 告等之監控下從事性交易,除應成立刑法第231 條之1第1項 之罪外,另應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並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斷。(二 )A6於審理中已明白證稱曾向被告丁建棋表示不願意賣淫, 卻遭被告丁建棋拒絕,被告丁建棋就此部分,應構成刑法第 231之1第1項、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脅迫方法使人與他人為 性交行為未遂罪。(三)原判決對被告丁建棋程永泰媒介 A12 從事性交易部分認定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犯罪,有判 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四)原判決認定被告等人所各犯圖利 強制使人性交罪、圖利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及圖利媒介性交罪 犯行,於法律評價上均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惟按被告 所犯數罪應無集合犯之適用云云。除上訴意旨(三)有理由 外,其餘固均無理由;而被告黃國瑄上訴意旨否認對A1、A2 、A3、A4有強迫賣淫或限制印尼籍女子行動自由之情事云云 ;被告張名利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參與上開媒介性交易行 為云云;被告郭信宏丁建棋程永泰林三鶴邱勁堃上 訴意旨均否認分別有對印尼籍女子A1、A2、A3、A4為監控行 為云云;被告ARIATI SRI上訴意旨以其與被告郭信宏為男女 朋友關係,只擔任翻譯工作,並無從中收取費用,亦無參與 本件犯行云云;被告甄國良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固 亦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份既有可議,自應將原判決就被 告黃國瑄張明利郭信宏ARIATI SRI、丁建棋程永泰林三鶴邱勁堃陳翰霆甄國良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黃國瑄張名利郭信宏ARIATI SRI、丁建 棋、程永泰林三鶴邱勁堃陳翰霆甄國良等人均正值 青壯年,卻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為本案犯行藉印尼籍女子賣 淫牟利,渠等所為危害被害女子,並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助



長性交易歪風,均應非難,並審酌被告黃國瑄張名利2 人 為集團主謀,犯罪情節非輕,而其餘被告各依參與犯行之程 度輕重、被害女子人數多寡、所獲利潤高低及各該印尼籍女 子受害之期間,並參酌渠等犯罪動機、素行狀況、智識程度 、犯罪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黃國瑄張名利郭信宏ARIATI SRI、林三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各定其應執行刑,及就被告陳翰 霆、甄國良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檢 察官於起訴書具體求刑黃國瑄有期徒刑15年、張名利有期徒 刑13年,其他被告量處有期徒刑8年4月、7年6月不等之刑期 ,揆諸前揭說明,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六、查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十所示之物,分別為本案被告所有, 係供渠等分別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據渠等供明在卷,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於其主刑下宣告沒收。至 其餘扣案物品,或非屬本案被告所有,或與本案犯行無關, 爰不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又按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 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 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 以其財產抵償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引進外籍女子賣淫,扣除成本後就每 名賣淫女子每月可獲利約5 萬元,此業據被告黃國瑄供明在 卷(見98年度他字第3933號卷二A 第13頁),是就被告黃國 瑄、張名利共同所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之被害女子賣淫期 間加以計算,依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賣淫期間,計算獲利 如附表一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並對被告黃國瑄張名利諭 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2 人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至經警於新北市○○區○○路455 巷11樓之33處 所扣得之現金52200元、2000元、10600元,其中2000元係印 尼籍女子「羅莎」所有,10600元則係西花賓館所有,另522 00元是印尼籍女子賣淫之所得,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 ,並據被告黃國瑄供述在卷(見98年度他字卷二A 第28頁、 第8、9頁,原審卷九第132頁),爰不併宣告沒收。七、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檢察官另以99年度偵字第8702號 認被告丁建棋於98年12月11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41號8 樓之中信旅社805 室媒介A5與男客黃銘輝 性交以營利,因認被告丁建棋涉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嫌 。然查被告丁建棋上開犯行業已包括在本件犯罪事實四之範 圍,自屬已經起訴之事實,本院自當一併審理。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就A7、A8、A9、 A10



部分,除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外,另共同基於圖利使人從事性 交易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當債務約束A7、A8、A9、A10 等人 及利用A7、A8、A9、A10 等人難以、不能求助之處境,使A7 等人從事性交易,因認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另共同涉犯人口 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嫌云云。 訊據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而依上 開證人A7、A8、A9、A10 之證述,均證稱:由印尼仲介介紹 到臺灣從事賣淫工作,不用出仲介費,只要到臺灣後接滿30 0個客人就可以了等語,足見證人A7、A8、A9、A10業已知悉 來臺係從事賣淫工作,並已知悉應與300 位男客進行性交易 以償付相關費用,證人A7、A8、A9、A10 仍同意由印尼籍人 口販運集團成員安排以觀光名義入境臺灣從事性交易工作, 實難認被告黃國瑄張名利有何利用不當債務約束A7等人, 使A7等人從事性交易之行為,再依本案前揭事證,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黃國瑄張名利有何以限制A7、A8、A9、A10 行動 自由之方式致陷被害女子處於難以、不能求助處境,亦難認 被告黃國瑄張名利有何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性 交易之行為,此外,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黃國瑄張名利確有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渠等此部 分犯罪,本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 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各所犯上開之圖利性交罪間,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
二、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郭信宏林三鶴程永泰邱勁堃丁建棋、安妮、陳翰霆就A1、A2、A3、A4、A7、A8、A9、A1 0 部分,除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外,另共同基於圖利使人從事 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當債務約束A1等人及利用A1等人 難以、不能求助之處境,使A1等人從事性交易,因認被告郭 信宏等人另共同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圖利使 人從事性交易罪嫌云云。訊據被告郭信宏等人堅詞否認此部 分犯行,並均辯稱渠等並非負責人,僅受僱於黃國瑄擔任司 機負責載送女子前往賣淫而已等語,經核前揭事證,被告黃 國瑄、張名利為賣淫集團負責人,本案之不當債務約束即與 A1等人約定需無償與300 位男客進行性交易以償還費用,自 第301位男客起始可獲得每位男客500元之性交易代價等節, 係被告黃國瑄與A1等人之約定,與被告郭信宏等人無涉;再 依本案前揭事證,被告郭信宏等人僅擔任司機,亦無事證可 認渠等曾進入前開永和市租屋處,是被告黃國瑄張名利利 用將被害女子集中於該租屋處,以限制行動自由之方式致陷 被害女子於難以、不能求助處境之犯行,亦與被告郭信宏



人無涉,此外,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 信宏等人確有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渠等此部分犯罪, 本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郭信 宏等人各所犯上開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罪及圖利媒介性交 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231條第1項、第231條之1第 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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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被害女子│入境日期 │賣淫期間 │載送之司機 │性交易內容及對價│犯罪所得財物 │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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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1 │2009年8月 │98年8月14日 │邱勁堃 │由男客以生殖器插│50000X0.2(月) │
│ │ │12日 │起迄98年8月 │ │入A1陰道,性交易│=10,000 │
│ │ │ │20日,期間約│ │對價從新台幣3600│(說明詳前述參│
│ │ │ │0.2個月 │ │元至美金150元、 │、六) │
│ │ │ │ │ │歐元100元不等。 │ │
├───┼────┼─────┼──────┼───────┼────────┼───────┤
│2 │A2 │2009年8月 │來台的第3天 │郭信宏林三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50000X 2(月) │
│ │ │4日 │起迄98年10月│、邱勁堃、丁建│入A2陰道或口中,│=100,000 │
│ │ │ │7日經警查獲 │棋 │性交易對價從新台│(說明詳前述參│
│ │ │ │,期間約2個 │ │幣3000元至7000元│、六) │
│ │ │ │月 │ │不等。 │ │
├───┼────┼─────┼──────┼───────┼────────┼───────┤




│3 │A3 │2009年9月 │來台的第2天 │郭信宏林三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50000X0.8(月) │
│ │ │10日 │起訖98年10月│、邱勁堃、程永│入A3陰道或口中,│=40,000 │
│ │ │ │7日經警查獲 │泰 │性交易對價從新台│(說明詳前述參│
│ │ │ │,期間約0.8 │ │幣2500元至5000元│、六) │
│ │ │ │個月 │ │不等 │ │
├───┼────┼─────┼──────┼───────┼────────┼───────┤
│4 │A4 │2009年10月│來台的第2天 │程永泰邱勁堃│由男客以生殖器插│50000X0.9(月) │
│ │ │15日 │起迄98年11月│ │入A4陰道或口中,│=45,000 │
│ │ │ │12日經警查獲│ │性交易對價從新台│(說明詳前述參│
│ │ │ │,期間約0.9 │ │幣1600元至7000元│、六) │
│ │ │ │個月 │ │不等 │ │
├───┼────┼─────┼──────┼───────┼────────┼───────┤
│5 │A7 │2009年7月 │入境後之某日│郭信宏林三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 │
│ │ │3日 │起迄99年1月 │、程永泰 │入A7陰道,性交易│ │
│ │ │ │19日經警查獲│ │對價從新台幣1600│ │
│ │ │ │。 │ │元至5000元不等。│ │
├───┼────┼─────┼──────┼───────┼────────┼───────┤
│6 │A8 │2009年6月 │入境後之某日│郭信宏林三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 │
│ │ │17日 │起迄99年2月1│、程永泰、丁建│入A8陰道,性交易│ │
│ │ │ │日經警查獲。│棋、邱勁堃 │對價從新台幣2500│ │
│ │ │ │ │ │元至7000元不等,│ │
├───┼────┼─────┼──────┼───────┼────────┼───────┤
│7 │A9 │2009年12月│入境後之某日│郭信宏林三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 │
│ │ │2日 │起迄99年2月1│、陳翰霆 │入A9陰道,性交易│ │
│ │ │ │日經警查獲。│ │對價從新台幣2100│ │
│ │ │ │ │ │元至7000元不等。│ │
├───┼────┼─────┼──────┼───────┼────────┼───────┤
│8 │A10 │2009年12月│入境後之某日│郭信宏林三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 │
│ │ │21日 │起迄99年2月1│、程永泰 │入A10陰道,性交 │ │
│ │ │ │日經警查獲。│ │易對價從新台幣21│ │
│ │ │ │ │ │00元至5000元不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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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5 │2009年7月 │98年11月13日│丁建棋郭信宏│由男客以生殖器插│ │
│ │ │26日 │起迄98年12月│ │入A5陰道或口中,│ │
│ │ │ │11日經警查獲│ │性交易對價從新台│ │
│ │ │ │。 │ │幣2100元至4000元│ │
│ │ │ │ │ │不等。 │ │
├───┼────┼─────┼──────┼───────┼────────┼───────┤
│10 │A6 │2008年12月│98年12月中旬│丁建棋甄國良│由男客以生殖器插│ │




│ │ │25日 │起至98年12月│、簡蒼琦 │入A6陰道,性交易│ │
│ │ │ │中下旬。 │ │對價從新台幣4000│ │
│ │ │ │ │ │元至8000元不等。│ │
├───┼────┼─────┼──────┼───────┼────────┼───────┤
│11 │A12 │(不詳) │98年12月中旬│程永泰 │ │ │
│ │ │ │某日(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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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被 告│事 實 │主 文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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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國瑄│如事實二(一)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1部分 │貳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萬元與張名利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2 │黃國瑄│如事實二(二)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2部分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案之犯罪所得拾萬元與張名利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3 │黃國瑄│如事實二(三)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3部分 │叁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萬元與張名利連帶沒收,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4 │黃國瑄│如事實二(四)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4部分 │叁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萬伍仟元與張名利連帶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5 │黃國瑄│如事實三(一)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 │ │媒介A7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黃國瑄│如事實三(二)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 │ │媒介A8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 │黃國瑄│如事實三(三)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媒介A9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黃國瑄│如事實三(四) │黃國瑄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媒介A10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張名利│如事實二(一)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1部分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案之犯罪所得壹萬元與黃國瑄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 │張名利│如事實二(二)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2部分 │貳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案之犯罪所得拾萬元與黃國瑄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1 │張名利│如事實二(三)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3部分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萬元與黃國瑄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2 │張名利│如事實二(四)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媒介A4部分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萬伍仟元與黃國瑄連帶沒收,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13 │張名利│如事實三(一)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媒介A7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張名利│如事實三(二)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媒介A8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5 │張名利│如事實三(三)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9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 │張名利│如事實三(四) │張名利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10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 │丁建棋│如事實二(二) │丁建棋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媒介A2部分 │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18 │丁建棋│如事實三(二) │丁建祺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媒介A8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9 │丁建棋│事實四媒介A5部│丁建祺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0 │丁建棋│事實四媒介A6部│丁建祺共同犯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分 │扣案如附表三之三、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1 │丁建棋│事實四媒介A12部 │丁建祺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三、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2 │郭信宏│如事實二(二) │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2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ARIATI│ │ARIATI SRI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
│ │SRI │ │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23 │郭信宏│如事實二(三) │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3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ARIATI│ │ARIATI SRI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 │
│ │SRI │ │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24 │郭信宏│如事實三(一) │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7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ARIATI│ │ARIATI SRI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SRI │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25 │郭信宏│如事實三(二) │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8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ARIATI│ │ARIATI SRI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6 │郭信宏│如事實三(三) │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9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ARIATI│ │ARIATI SRI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SRI │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八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27 │郭信宏│如事實三(四) │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10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ARIATI│ │ARIATI SRI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SRI │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28 │郭信宏│事實四媒介A5部│郭信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 │分 │案如附表三之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9 │邱勁堃│如事實二(一) │邱勁堃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1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0 │邱勁堃│如事實二(二) │邱勁堃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2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1 │邱勁堃│如事實二(三) │邱勁堃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3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32 │邱勁堃│如事實二(四) │邱勁堃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4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33 │邱勁堃│如事實三(二) │邱勁堃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8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4 │程永泰│如事實二(三) │程永泰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3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35 │程永泰│如事實二(四) │程永泰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4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六、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
│36 │程永泰│如事實三(一) │程永泰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7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7 │程永泰│如事實三(二) │程永泰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8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8 │程永泰│如事實三(四) │程永泰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媒介A10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9 │程永泰│事實四媒介A12│程永泰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 │ │部分 │案如附表三之三、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0 │林三鶴│如事實二(二) │林三鶴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2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41 │林三鶴│如事實二(三) │林三鶴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媒介A3部分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二、四至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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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