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無效,經家屬放棄急救後,於102年7月4日上午7時12分許 ,因在濕熱環境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導致各種併 發症狀,因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等情有別,此核諸本院105 年度軍上重更㈠字第1號刑事判決即明(本院卷三第207至 380頁)即明,自難以另案判決結果比附援引至本案遽為不 利於被告等之認定。從而,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其詞,認被 告等涉有上開犯行,除指摘原審證據價值判斷有證據法則及 論理法則,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有所違誤云云外,並未就 起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再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予以證明, 是公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提起上訴,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