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五頁),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原亦供述:「( 問:提示偵卷第五頁,你說你跟A女第一次是因為九十九 年五月二十五日A女打你刊登在中國時報的電話因而認識 ,你們認識過程是否如此?)是,我們是這樣認識,並且 約在中壢火車站前的肯德雞。」等語(詳本院卷第一一五 頁背面),觀諸被害人A女前揭證述,其自始僅見過甲○ ○一次,即係辦門號前往佳美旅館的那天等情,倘被告甲 ○○係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前二週即與被害人A女認識 ,又為何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中為上開陳述?足見被告甲 ○○於嗣後翻異前詞,無非係因被告甲○○於上訴本院後 所為辯解為:係經A女同意而與A女發生性交,並非利用 其智能不足而性交云云,倘如被告甲○○先前所為供述係 第一天認識即與被害人A女前往佳美旅館(被告甲○○先 前於警詢、偵查中所辯係有與被害人A女於認識當天即前 往佳美旅館,惟因發現佳美旅館無KTV設備即離去而未 發生性交云云,詳偵字第三二二五二號卷第六頁、偵緝字 第一三九三號卷第四三頁至第四四貢),即發生性交,顯 有違常情,始為如此辯解,是被告甲○○翻異前詞,自不 足採信。
2、被害人A女申辦門號,係欲取得手機等情,業據被害人A 女於偵查中結證在卷,內容已如前述,核與被告甲○○於 偵查中供稱:A女說她要辦門號拿手機等語(詳偵緝字第 一三九三號卷第四九頁)一致,倘如被告甲○○所辯變賣 手機是A女要求云云,又為何被害人A女的確因此過戶二 個門號,均未取得任何手機反係由被告甲○○直接取得手 機變賣?又倘被害人A女如係想要變賣手機始過戶門號, 又為何係由被告甲○○將自己所使用之門號移轉至被害人 A女名下而無任何手機,卻要負擔被告甲○○前揭門號之 電話費?此等情節,顯違乎常情,業如前述,不足採信。 3、被告甲○○雖辯稱:我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說當天辦完手機 門號後,送A女去中壢坐公車的途中,是以跟A女說要到 附設有KTV的旅館為由,邀A女去唱KTV,那是因為 直接跟檢察官說找女生去旅館休息怪怪的,事實上我是跟 A女講要去休息云云,惟查被告甲○○非但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一致供述係以邀A女去唱KTV為由而進入佳美旅館 ,且於本院審理時,原亦係供述:我有帶她要去汽車旅館 唱KTV等語(詳本院卷第三十頁背面),如係因於偵查 中直接跟檢察官說找女生去旅館休息怪怪的,事實上是跟 A女說要去休息,又為何直至上訴本院審理時於準備程序 猶為上開供述,觀諸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所以坦
承有與被害人A女於認識當天以唱KTV為由邀約被害人 A女前往佳美旅館,係因當時所為辯解為:因發現佳美旅 館無KTV設備即離去而未與A女發生性交云云,於本院 審理時之所以否認以唱KTV為由詐騙被害人A女前往佳 美旅館,係因於本院審理時係坦承有與被害人A女性交, 惟如供述以唱KTV為由與被害人A女進入佳美旅館,卻 直接與被害人A女在佳美旅館內性交有違常情,始翻異前 供為前揭辯解,是被告陳威前揭辯解,自不足採信。 4、被告甲○○又辯稱:要進行口交之前,我有叫A女摸我的 生殖器,但A女的確當時有縮手,而A女縮手我還將我的 生殖器放入A女口腔,那是因為我認為A女縮手是害羞的 行為,我沒有利用A女是智能障礙而對A女性交云云。惟 被告甲○○當天係與被害人A女第一天見面,二人並無任 何感情基礎,又被告甲○○並將自己使用之門號移轉至被 害人A女名下目的係要被害人A女支付前開門號之通話費 用,且亦未將手機交付予被害人A女,被告甲○○當日已 經係利用被害人A女智能障礙而為上開不利於被害人A女 之行為,倘非利用被害人A女智能障礙而對被害人A女性 交,被害人A女又怎可能會於初認識,且一般智識正常之 人可得知被告甲○○為上開不利益之行為下,猶同意與被 告甲○○性交?況被告甲○○如非係利用被害人A女智能 障礙而對被害人A女性交,則又為何要以唱KTV為由, 誘騙被害人A女前往佳美旅館?觀諸被告甲○○原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自始否認有與被害人A女發生性交行為,並均 辯稱:因發現佳美旅館無KTV設備即離開云云,倘被告 甲○○自始即係與被害人A女有感情基礎徵得其同意而與 被害人A女性交,又為何要於警詢、偵查中否認有與被害 人A女性交?益見被告甲○○係利用A女是智能障礙而對 A女性交乙節極為明確,況被告甲○○自承:要進行口交 之前,有叫A女摸其生殖器,A女當時確有縮手等語,被 告甲○○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甫與被害人A女認識即 以唱KTV為由帶同被害人A女前往佳美旅館,且於被告 甲○○口交之前,被害人A女即行縮手,在無任何感情基 礎下,足見被告甲○○所辯:我認為A女縮手是害羞的行 為云云,顯係畏罪圖免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甲○ ○雖供稱:口交之前,A女的確有縮手等語,且被害人A 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我不喜歡被告,我不願意跟被告 做愛等語(詳侵訴字第三0號卷第三四頁背面),惟被害 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被告叫我自己脫衣服,我就 把衣服脫光,我知道被告脫去自己衣服,再叫我把衣服脫
光是要作那個,就是男生女生做愛,我脫去衣服有答應跟 被告做愛,但我不喜歡被告,又不願意跟他做愛,卻聽被 告的指示脫自己衣服是因為怕被告罵我等語(詳侵訴字第 三0號卷第三四頁、第三五頁),是尚難認被告甲○○係 對被害人A女以強制性交之方式而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 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一併敘明。
(六)末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另以:被告跟 被害人認識的過程,包括辦門號及到電信公司等等整個過 程都相信被害人她的精神狀態是健全的,雖然被告知道被 害人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不知道其領的身心障礙手冊的原 因是因為精神方面的疾病,因被害人她一直沒有出庭,無 法證明其精神狀態,請鈞院判決被告無罪云云。然查被告 甲○○係明知被害人A女係有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女子等 情,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已經供承:我知道A女 是身心障礙的女子,且見過A女之身心障礙手冊等語,並 經本院向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函調被害人A女申請身心障礙 手冊之情形,可知被告甲○○與被害人A女碰面當日係持 有記載輕度智能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另佐以被告甲○○ 於偵查中亦供稱:我覺得A女比較笨及遲鈍等語,及佳美 旅館櫃檯即證人邱金潭於偵查中結證稱:大約在九十九年 五、六月間,被告有與一名反應較遲緩的女子前來等語, 足證被告甲○○係明知被害人A女係有智能障礙之心智缺 陷女子,且被害人A女係有智能障礙之心智缺陷女子乙節 ,係極易讓人發現,況被告甲○○當天已先利用被害人A 女智能障礙而將自己及他人使用之門號移轉至被害人A女 名下,並以唱KTV為由詐騙被害人A女至佳美旅館等情 ,是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核與卷證資料不符,尚無從執 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互核以參,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所辯, 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乘機性交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 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定有明文。而被害人A女為心智缺陷、身 心障礙之人,業如前述,被告甲○○佯以唱KTV為由,邀 約被害人A女至佳美旅館內,以生殖器進入被害人A女口腔 ,令其口交,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 對於女子利用其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罪。又被告甲
○○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A女親吻、撫摸胸部等 猥褻行為,乃為實行其性交行為之前階段行為,復於被害人 A女為其進行口交後,嘗試將其生殖器放入被害人A女陰道 內從事性交行為,惟未能得逞之部分,乃係基於同一乘機性 交之犯意而為之接續行為,均不另論罪。
三、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甲○○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並審酌被告甲○○與被害人A女係因購 買手機機會偶然認識,其明知被害人A女係智障人士,卻不 加以扶助、憐惜或保護,竟為逞其一時之淫慾,利用被害人 A女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令為口交行為,所為對於被害人A 女之身心健康、人格發展創傷甚鉅,被告甲○○顯然欠缺尊 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實應非難;又利用被害人A 女理解事理能力欠缺,以其名義申辦多支門號,致其受電信 公司催討帳款之累,行為至為可貲,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 不佳,復狡飾圖卸,顯無自省或悔意,又迄未與被害人及其 家屬達成和解並取得其諒宥,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被告甲○○ 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等,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 ,被告甲○○猶執前詞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業 如前述,是被告甲○○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末查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請求本院 再次傳喚被害人A女到庭作證(詳本院卷第三一頁至第三一 頁背面),惟檢察官當庭即表示:被害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 已經被告甲○○於原審中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原審審判 期日當天係被告甲○○經原審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且嗣後並 經原審法院拘提,並非方才辯護人所稱法院沒有通知被告甲 ○○致未由被告甲○○當場進行詰問之情形不同等語(詳本 院卷第三一頁巾面),此觀諸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的確 聲請傳喚被害人A女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卻經通知未到庭,並 經拘提可資證明(詳侵訴字第三0號卷第二二頁至第二七頁 、第四二頁至第四七頁),雖本院已經依被告甲○○之聲請 而傳喚被害人A女到庭作證,第一次係指定於一0二年五月 一日傳訊被害人A女到庭作證,然該次被告甲○○於一0二 年四月八日收受本院該次審判程序傳票,卻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等情,有被告甲○○收受傳票之本院送達證書(詳本院卷 第五八頁)、本院一0二年五月一日刑事報到單及當日審判 筆錄(詳本院卷第七二頁至第七三頁)等在卷可稽,且觀諸 本院該次審判期日過後,被告甲○○當日並具狀表示:因為 今天早上為等人拿錢沒有趕上火車,並不是故意遲到云云( 詳本院卷第八七頁),足證當日被害人A女縱到庭作證,被
告甲○○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無法對被害人A女進行交互 詰問,嗣本院又再依被告甲○○之聲請於一0二年七月十七 日通知被害人A女到庭作證而被害人A女亦未到庭應訊,惟 觀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第十七點 規定,法院應避免就同一事項重複傳訊被害人,且本件被告 甲○○犯行已臻明確,是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前揭聲 請,核無必要,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