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附表二編號2、4、5、6、8、9、11、12、13、15、16、 17、18、20、22之部分:證人乙○○此部分證述均係證人 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之證述,且證人乙○○亦證 稱:若未觀看時間分割表均大部分無法回憶,近期較有印 象,中間的就沒有什麼印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6、44頁 ),是證人乙○○未觀覽時間分割表之證述其可信度甚低 。
2.就附表二編號3 、4 、6 、9 、11、12、18、22、24部分 :依據被告勤務分配表所載,被告則於附表二編號3 、4 、6 、9 、11、12、18、24之時係備勤狀態,令於附表編 號22之時更正在值班狀態(相關頁數如附表二證據欄所載 )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2 年5 月24日竹 縣東警偵字第000000 0000 號函及附件竹東派出所勤務分 配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2 年5 月30日竹縣北 警人字第00000000 00 號函及附件三民派出所之勤務分配 表(見原審卷一第127 至184 頁、第210 至219 頁)在卷 可稽,復證人乙○○亦於原審證稱:伊並不知悉被告之出 勤狀況,但以伊瞭解,被告均係在無值勤狀況下,方與伊 相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頁),是可認證人乙○○之證 述出現前後矛盾之重大瑕疵。而自訴人、自訴代理人亦未 就此部分積極舉證推翻該有利於被告之勤務分配表所載狀 態,罪證有疑利歸被告。
3.就附表二編號10、13、16、20部分:自訴人、自訴代理人 終至102 年6 月18日審理期日提出刑事更正狀,確認自訴 之犯罪地點(見原審卷二第4 至5 頁),然證人乙○○當 庭證述之犯罪地點與自訴之犯罪地點不同,是認證人乙○ ○所為證詞之證明力,已有瑕疵存在,自訴人、自訴代理 人亦未積極提出佐證補強證明力,未盡實質舉證之責任, 原審無法達成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4.就附表二編號7 部分:證人乙○○當庭證稱:想不起當日 來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5頁),佐 以被告之勤務分配表記載,被告係備勤狀態(見原審卷一 第218 頁)。是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就此部分所指之證明 方法,無足證明被告有該編號之犯行。
㈢至自訴人、自訴代理人雖以:被告任職之三民派出所距離采 舍精品汽車旅館僅有1.3 公里、約4 分鐘車程,距離Magic 經引汽車旅館亦僅有750 公尺、約3 分鐘車程,以警界常態 而言,被告備勤情形僅為隨時機動調整,實際上可假稱至他 處支援,甚或無庸與他人交代即逕自外出、亦無人聞問,經 警所同仁通知後即可在10分鐘內出現,並再謊稱育有臨時狀
況、購買飲料等理由均無差錯等情,而認備勤狀態並非無法 與證人乙○○至旅館為性行為。然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前開 所指之「警界常態」、「備勤可隨時假稱、謊話理由外出、 甚或無擁交代自行外出」、「遇有勤務更可隨時謊報購買飲 料、另有狀況而均無人聞問」等,顯與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第6 款「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 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之規定不同,自訴 人、自訴代理人所舉純屬其個人之推測,亦未舉證有此警界 常態、警界有此謊言之慣習,亦未舉證被告有違反前開勤務 規定之處,即逕行推論,顯不足採。
㈣另自訴人、自訴代理人雖聲請本院扣押采舍精品汽車旅館、 Magic 精品汽車旅館99年5 月至100 年4 月間之監視主機硬 碟、影帶,送交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影像復原,以證明 被告、證人乙○○有無於附表二所指之時間進出汽車旅館等 情(見本院卷一第45、97頁)。惟如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所 提之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網頁所載(見本院卷一第99 、100 頁),其所謂「硬碟救援基本原則」、或成功案例, 係指資料「被刪除或格式化」,或「硬碟損壞無法存取」之 情形,均係「遭破壞後隨即送交復原」,始有復原可能,顯 係以資料存取之FileHead標記點尚未經其他檔案覆蓋為前提 。然經本院函采舍精品汽車旅館、Magic 精品汽車旅館調取 99年5 月至100 年4 月間之監視畫面,業經Magic 旅館覆稱 :監視器畫面僅能保存20天,故無法存檔過久資料等情、采 舍精品汽車旅館亦覆稱:本件欲調取之資料因日期過久無法 提供畫面光碟等情,分據Magic 旅館102 年9 月6 日函覆( 見本院卷一第71頁)、采舍精品汽車旅館102 年9 月6 日函 覆(見本院卷一第54頁)在卷可稽,而以一般監視錄影器材 僅有數日檔案留存所搭配之硬碟記憶體相參,可認前開二汽 車旅館監視錄影搭配之硬碟記憶體顯然非大。而本件所欲調 取之畫面資料距今業有2 年6 月至3 年6 月之遙,以前開二 旅館之監視錄影器材之保存硬碟記憶體容量,原存取點顯已 經多次覆蓋,難認與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所指之網頁資料還 原條件相同。況就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所提之「凌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見修復人員是否具有何等專業人員技術資 料,且亦非若刑事警察局、調查局等為具公信力指定鑑定機 關,其是否具有鑑定能力、資格顯然存疑。故本院認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此部分之聲請顯無調查之可能,此部分之聲請 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就附表二部分所指之證明方 法,尚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法達成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附表二之相姦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附 表二之相姦罪,是揆諸前揭判例之意旨,自應就附表二部分 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一:(附表中所示之編號均保留原判決、即自訴人所載之編號)
┌─┬────┬────┬────────┬───────┐
│編│時 間│地 點│證據(原審卷頁數│主文 │
│號│ │ │) │ │
├─┼────┼────┼────────┼───────┤
│1 │99年5月 │新竹縣橫│1.電話錄音光碟 │甲○○犯相姦罪│
│ │11日 │山鄉某旅│ VR_01 檔案(自│,處有期徒刑肆│
│ │ │社 │ 證二) │月,如易科罰金│
│ │ │ │2.證人乙○○詳細│,以新臺幣壹仟│
│ │ │ │ 之證詞(卷二第│元折算壹日。 │
│ │ │ │ 20、27至29頁)│ │
│ │ │ │3.時間分割表(見│ │
│ │ │ │ 卷一第225 頁)│ │
│ │ │ │ 。 │ │
│ │ │ │4.被告輪休(卷一│ │
│ │ │ │ 第212 頁) │ │
├─┼────┼────┼────────┼───────┤
│19│100年1月│采舍精品│1.證人乙○○詳細│甲○○犯相姦罪│
│ │11日下午│汽車旅館│ 之證詞(卷二第│,處有期徒刑肆│
│ │5至7時許│(即新竹│ 37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縣竹北市│2.時間分割表(卷│,以新臺幣壹仟│
│ │ │中山路11│ 一第236 頁)。│元折算壹日。 │
│ │ │6號) │3.被告輪休(卷一│ │
│ │ │ │ 第138 頁) │ │
├─┼────┼────┼────────┼───────┤
│21│100年2月│采舍精品│1.證人乙○○證詞│甲○○犯相姦罪│
│ │21日下午│汽車旅館│ (卷二第58 至 │,處有期徒刑肆│
│ │2至5時許│ │ 59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2.時間分割表(卷│,以新臺幣壹仟│
│ │ │ │ 一第237 頁)。│元折算壹日。 │
│ │ │ │3.被告輪休(卷一│ │
│ │ │ │ 第140 頁) │ │
├─┼────┼────┼────────┼───────┤
│23│100年4月│MAGIC │1.證人乙○○證詞│甲○○犯相姦罪│
│ │7日上午 │HOTEL │ (卷二第61 頁 │,處有期徒刑肆│
│ │11時至下│(即新竹│ )。 │月,如易科罰金│
│ │午1時許 │縣竹北市│2.時間分割表(卷│,以新臺幣壹仟│
│ │ │中華路32│ 一第239 頁)。│元折算壹日。 │
│ │ │9號) │3.被告輪休(卷一│ │
│ │ │ │ 第142 頁) │ │
└─┴────┴────┴────────┴───────┘
附表二:無罪部分(編號均引用自訴人所指編號、時間、地點)┌─┬────┬────┬─────────────────┐
│編│自訴之 │自訴之 │證據(以下頁數均為原審卷頁數) │
│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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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5月 │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18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30至32頁) │
│ │2至5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25 頁)。 │
│ │ │ │3.被告輪休(卷一第213 頁) │
├─┼────┼────┼─────────────────┤
│3 │99年5月 │MAGIC │1.證人乙○○證詞(卷二第40至41頁)│
│ │21日晚上│HOTEL │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25 頁)。 │
│ │7至9時許│ │3.被告備勤(卷一第214 頁) │
├─┼────┼────┼─────────────────┤
│4 │99年5月 │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27日晚上│HOTEL │ 卷二第41至42頁)。 │
│ │6至8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25 頁)。 │
│ │ │ │3.被告備勤(卷一第215 頁) │
├─┼────┼────┼─────────────────┤
│5 │99年5月 │采舍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30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64頁) │
│ │4至7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25 頁)。 │
│ │(下午5 │ │3.被告輪休(卷一第216 頁) │
│ │時後) │ │ │
├─┼────┼────┼─────────────────┤
│6 │99年6月 │采舍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29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43至44頁) │
│ │5至7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26 頁)。 │
│ │ │ │3.被告備勤(卷一第217 頁) │
│ │ │ │ │
├─┼────┼────┼─────────────────┤
│7 │99年7月 │采舍 │1.證人乙○○證稱:想不起來等語(卷│
│ │18日下午│HOTEL │ 二第45頁) │
│ │8至10時 │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27頁)。 │
│ │許 │ │3.被告備勤(卷一第218 頁) │
├─┼────┼────┼─────────────────┤
│8 │99年9月 │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9日晚上 │HOTEL │ 卷二第45至46頁) │
│ │10時許 │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2 頁)。 │
│ │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28 頁) │
├─┼────┼────┼─────────────────┤
│9 │99年9月 │采舍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26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46至47頁)2.時間分割表(卷│
│ │1至3時許│ │ 一第232 頁)。 │
│ │ │ │3.被告備勤(卷一第129 頁) │
├─┼────┼────┼─────────────────┤
│10│99年10月│采舍 │1.證人乙○○證詞(卷二第47至49頁)│
│ │3日下午 │HOTEL │ 。 │
│ │6至8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3 頁)。 │
│ │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30 頁) │
├─┼────┼────┼─────────────────┤
│11│99年10月│采舍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11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49至50頁)。 │
│ │4至6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3 頁)。 │
│ │ │ │3.被告備勤(卷一第131 頁) │
├─┼────┼────┼─────────────────┤
│12│99年10月│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19日中午│HOTEL │ 卷二第50至51頁)。但地點『采舍』│
│ │12時至下│ │ 。 │
│ │午2時許 │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3 頁)。 │
│ │ │ │3.被告備勤(卷一第132 頁) │
├─┼────┼────┼─────────────────┤
│13│99年11月│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15日中午│HOTEL │ 卷二第52頁)。但地點『采舍』 │
│ │12時至下│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4 頁)。 │
│ │午2時許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33 頁) │
├─┼────┼────┼─────────────────┤
│14│99年11月│MAGIC │1.證人乙○○證稱:沒有同1 天發生2 │
│ │23日中午│HOTEL │ 次性行為,沒有這1 次等語(卷二第│
│ │12時至下│ │ 37至38頁) │
│ │午2時許 │ │ │
├─┼────┼────┼─────────────────┤
│15│99年11月│采舍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23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37至38頁) │
│ │3至5時許│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4 頁)。 │
│ │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34 頁) │
├─┼────┼────┼─────────────────┤
│16│99年12月│采舍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6日下午1│HOTEL │ 卷二第53至55頁)。 │
│ │至3時許 │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5 頁)。 │
│ │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35 頁) │
├─┼────┼────┼─────────────────┤
│17│99年12月│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14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55至55頁) │
│ │1 時至4 │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5 頁)。 │
│ │時許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36 頁) │
├─┼────┼────┼─────────────────┤
│18│100年1月│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3日下午 │HOTEL │ 卷二第56至57頁)。 │
│ │4時至6時│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6 頁)。 │
│ │許 │ │3.被告備勤(卷一第137 頁) │
├─┼────┼────┼─────────────────┤
│20│100年2月│MAGIC │1.證人乙○○觀看時間分割表後證詞(│
│ │19日下午│HOTEL │ 卷二第59頁)。 │
│ │2時至5時│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7 頁)。 │
│ │許 │ │3.被告輪休(卷一第139 頁) │
├─┼────┼────┼─────────────────┤
│22│100年3月│采舍 │1.證人乙○○證詞(卷二第60頁)。 │
│ │28日下午│HOTEL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8 頁)。 │
│ │4至7時許│ │3.被告下午6 至8 時值班(卷一第141 │
│ │ │ │ 頁) │
├─┼────┼────┼─────────────────┤
│24│100年4月│MAGIC │1.證人乙○○證詞(卷二第61至62頁)│
│ │13日上午│HOTEL │ 。 │
│ │11時至下│ │2.時間分割表(卷一第239 頁)。 │
│ │午1時許 │ │3.被告備勤(卷一第143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