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188號
TPHM,107,上易,188,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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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祐格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
度簡上字第981 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5687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意旨略以:被告陳 祐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件所示時間,在其址設新北 市○○區○○街0 號2 樓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登 入附件所示網站並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致足以貶損告訴人 江榮原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祐格 於偵查中之供述、附件編號1 至10(即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 文章)網頁翻拍畫面,為其主要論據,並補充略以: ㈠「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評論意見」是否是「適當」,仍應 加以規制。而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 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 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 ,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 難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 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若係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 之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亦不具阻卻違法 之要件。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 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 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再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 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 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又語言文字本有其多義性,公開之語言 文字,更兼具溝通觀念、針貶評論、型塑價值之功能,因而 公開語言文字之闡釋,勢難偏離社會通念所習知之意義,其 經作者主動推敲、刻意擇用,亦應由為文者於可得預期範圍 內擔負文字多義所生之責任。「絕香─神奇食用植物消臭論



壇」、「龍結四海」等論壇係提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透過網 際網路連結後,得以自由瀏覽、觀看並發表文字內容,自符 合刑法上「公然」之要件。而被告所發表之「騙子」、「老 千」、「人渣」等文字內容,依一般社會大眾之普遍認知, 顯然分別係指利用手段欺騙別人的人、賭場裡專門使詐騙錢 的人、對社會敗類的鄙稱等足以貶損人格之意義,致使他人 之精神及心理感受難堪或不快,實屬侮辱性言詞甚明,參以 被告與告訴人同為肥皂製造業者一情,為其所自承,則被告 於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時間,於不同論壇上密集發表批評告 訴人為「騙子」、「老千」、「人渣」及其他負面價值評論 之用語之文章,雖均屬其言論自由權利之行使,然依其對阿 原公司涉訟事件刻意於網路上以不同之身分密集為負面評價 之評論方式,顯有同業競爭之惡意,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對於 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難認其評論合理而適當。足認被 告發表批評告訴人為「騙子」、「老千」、「人渣」及其他 負面評價用語之文章,應係侮辱言論,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 譽。被告辯稱其係對告訴人之行為及阿原公司涉訟事件為評 論,並非惡意侮辱告訴人云云,並不可採等語(見卷附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請上字第590 號上訴書)。 ㈡公訴人於論告時另援引告訴代理人主張略以:①被告稱阿原 肥皂商品標示不實、違反商品標示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 保護法,被告已經多次陳情,經主管機關查明後,亦均無任 何違法;②被告刊登文章表示阿原詐欺消費者,但經被告申 告指阿原犯詐欺罪後,也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告貼文根 據之事實有誤;③評論的事實無論對錯都可以讓社會公斷, 但是不能在文章中使用直接侮辱性的言詞。被告使用的用語 已屬直接侮辱性言詞,如果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公然侮辱,那 將來我們可以怎樣寫文章?如果判決被告無罪,以後社會大 眾按照這樣的方式寫文章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社會秩序就 無以維持。言論自由無須使用侮辱性言詞一樣可以表達意見 ,被告所為已涉侮辱告訴人之人格等語。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時間,在「絕香 ─神奇食用植物消臭論壇」、「龍結四海」等網路論壇刊登 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內容之文章,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之犯行,辯稱:①我刊登文章的用意是向社會大眾揭發阿 原所公開發表的東西是不實在的。例如它是使用橄欖渣油( olive pomace oil)並非橄欖油,卻不願修正標示為橄欖渣 油,這顯然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②有關阿原肥皂違反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新聞資料,我在刊登附表所示文章時 ,雖沒有緩起訴處分書,但都有按照媒體報導或阿原自己網



站上的資料評論。請詳查我刊登的全篇文章,均非憑空杜撰 。③我刊登「騙子」、「騙子阿原」、「阿原騙子」、「老 千」等內容,是因為阿原肥皂沒有工廠登記證,卻把舊的登 記證貼在、印刷在商品上面;不按事實標示使用橄欖渣油( olive pomace oil),這都是欺騙消費者。上開用語都是描 述阿原肥皂言行不一致的事實所為評論。④至於「人渣」的 用語並不是直接罵告訴人,而是告訴人稱橄欖渣油(olive pomace oil)也是橄欖油,我才說是不是可以說人渣也是人 ?說明阿原上開的解釋邏輯是不通的。
五、經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人均得 瀏覽之「絕香─神奇食用植物消臭論壇」、「龍結四海」等 網路論壇,分別以「U2Admin 」、「大鳥」等名稱,刊登如 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批評告訴人江榮原江榮原為阿原工作 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原公司】之創辦人及負責人,該公 司以生產、銷售手工皂聞名)之文章,文章內容確有使用「 騙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1 至7 )、「老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7 )、「牛皮吹爆」、「吹 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8 )、「自作孽」(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6 )、「人渣」「欺騙」(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9 、10)等用語於附表所示文章中 指涉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03 頁 至第104 頁、原審簡上卷第106 頁、第133 頁),復有「絕 香─神奇食用植物消臭論壇」、「龍結四海」網頁列印資料 1 份(即【告證8 】至【告證18】,見偵查卷第72頁至第96 頁)可以佐證,被告公然使用上開表達負面價值判斷之言詞 於附表各編號文章當中之事實,首堪認定。
六、惟按:
㈠價值判斷言論之內容雖具有貶抑性,且足以傷害其評論對象 在社會上被賦予的評價之主觀感受,但不當然就該當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要件。這是因為公然「侮辱」罪所保 護的名譽法益,並不是個人對自己名譽的主觀感情,亦不是 欺世盜名之徒的社會風評,否則因遭受冤屈受人誤解者,豈 非無名譽法益可受保護?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法益,乃是因 為任何人都無法單憑其本身能力在社會獨立生活,必須仰賴 人際彼此的承認關係,始能達成,也因此才必須保障由人的 尊嚴所要求,據以使個人得據以建立個人獨立性的承認關係 ,而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法益。因此,侮辱中 所傳達的價值判斷必須是彰顯出對他人應有尊重的蔑視,否 定其人格尊嚴,始足以該當(參見許澤天,刑法各論㈡人格 法益篇,第252 頁以下)。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



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本 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尚不該當 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若說「真實言論 」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謂的「名譽感情」( 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祇是「個人擁有較佳 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 以主張的「權利」(刑法保護的法益)(參見本院101 年度 上易字第385 號刑事判決意旨)。因此,是否構成侮辱,並 非單從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判斷,亦非以行為人主觀感受判斷 ,而必須從陳述內容的字義出發,無偏頗地審酌個案所有情 節,探討陳述的客觀意涵、脈絡,評論所據的事實以及評論 與該事實有無緊密關聯性,以判斷該陳述內容是否已落入「 侮辱」範疇,或縱係侮辱,仍屬善意、適當之評論,而不應 以刑罰處罰。
㈡又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行為人之評論所據的事實以 及評論與該事實有無緊密關聯性,及其是否善意、適當之判 斷,其實定法上之依據則為立法者於刑法第311 條所設「善 意發表言論」之4 款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刑法第311 條第 3 款「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與被告本案所涉 公然侮辱罪得否阻卻違法至為相關。所謂「可受公評之事」 ,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 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 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又所 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 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 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 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又本條免 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然對人主觀之評論 意見,除了正面之評價外,負面的評價亦所在多有,對被評 論人而言,如認為該負面評價使其名譽受損,自難認為評論 之人係善意發表言論,故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 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 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如 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其意在使 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評論 對象如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件時,更應慎重審酌 有無上揭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 空間,且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 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合理評論原則尚非著眼表意人之評 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詞彙,而係著重於言論議題之內容,



除表達出發言者對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 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 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會信賴 、接受,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將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 值判斷均予以包容,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 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從而,若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 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應認該 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此外,若已引用相關事實, 亦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行為人並負相當查證義務,並參 酌行為人是否已併陳其依據由閱聽人判斷其信度以定之。 ㈢此外,由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行為人之陳述如有多種涵義 及解釋可能,如有可認為不成立侮辱的合理依據,就應為有 利言論自由保障之判斷。至於是否已達此程度,應從陳述內 容的字義出發,以一個一般人、無偏頗的角度,審酌全案所 有情節(當地習慣、個人關係、社會地位、年齡等),而應 探討陳述之客觀意涵,予以判斷,並與單純言語缺乏禮貌、 不得體之言語相區別。又是否屬於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 行為,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 、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 文句綜合觀之,不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七、經查,被告雖使用「騙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 1 至7 )、「老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7 )、 「牛皮吹爆」、「吹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8 )、「自作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6 )、「人 渣」、「欺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9 、10)、 「你這樣做法,和大統頂新的黑心,有什麼兩樣?請問你能 留給子孫怎樣的遺照?」、「奉勸阿原你就認了自己的黑心 錯誤」等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編號9 )於附表各編 號所示文章中。此等用語均屬負面評價。惟是否成立侮辱, 除解析其用語是否直接損及人格尊嚴外,尚須視其使用之脈 絡,確定被告是否單以侮辱告訴人為其目的而發表言論,另 再審究是否存有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阻卻違法事 由。就此,倘其發言脈絡連結至特定事實,則應審查該事實 是否可受公評之事、該用語與評論事件之關聯性,以定行為 人是否善意、該評論是否逾越適當範疇。茲就被告所為如附 表編號1至15言論,分類說明如次。
八、附表編號1 至9 、11所示文章,被告或指涉江榮原「阿原公 司以「無營業登記之地下工廠生產產品」(附表編號1 、2 、5 )、以代工廠生產產品(附表編號3 、4 );或以自家 產品對比阿原公司產品方式,批評阿原公司產品(附表編號



6 );有關庫存、針對相關新聞之回應說明不實(附表編號 7 至9 ),就其主觀上認知告訴人在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 廠生產肥皂、商品黏貼不實標籤、使用橄欖渣油為原料等情 ,以「騙子」、「老千」等負面評價用語部分: ㈠查告訴人江榮原為阿原公司之創辦人及負責人,該公司以生 產、銷售手工皂聞名;被告陳祐格則為亦有生產手工皂之祐 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圖公司)負責人等節,為被告 及告訴人所不爭執,復有阿原公司及祐圖公司之公司基本資 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70頁、第71頁);另阿原公司設置 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心平安園區、位於新北 市金山區下六股66之1 號之金山廠,於105 年9 月20日、10 5 年9 月30日,先後遭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務部調查局新 北市調查處前往稽查及搜索,並查扣肥皂成品、半成品、機 具設備及相關作業文書,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認上址金山廠並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告訴人卻仍 在該處製造肥皂及在成品上黏貼載有合格工廠號(即阿原公 司已歇業之紅樹林廠工廠號)之標籤,而認告訴人涉有違反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同法第27條第1 項之未 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於106 年5 月15日對告訴人 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續字第220 號偵查後,仍認江榮原與共犯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15條第1 項、同法第27條第1 項之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 化粧品罪、刑法第216 條、同法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被告阿原公司則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第3 項論處,惟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為2 年,其中,被告江榮原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 年6 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款項800 萬元等情,亦有被告提出之聯合新 聞網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及卷附原審法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3603 號、第1605 7 號緩起訴處分書、告訴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 年度偵續字第220 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簡上 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87頁至第93頁;本院卷)。 ㈡觀諸①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文章內容,被告或引用關於上述 事件之網路新聞報導(即附表編號1 、2 所示文章),或提 出其本身購買阿原公司產品之照片及根據產品標示查得之製 造商(比歐化學有限公司)資料(即附表編號3 、4 所示文 章),再對上述告訴人經營之阿原公司在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之工廠生產肥皂及黏貼不實標籤一事發表個人意見;②附表 編號6 所示文章,被告係針對阿原公司使用橄欖渣油為原料 (詳後述)一事為評論,並以產品照片比較論述祐圖公司商 品「絕香皂」與阿原公司商品「綠豆薏仁皂」間之日期標示 方式及包裝優劣;③附表編號7 至9 所示被告於同日發表之 文章,則係先引用阿原公司針對上述遭搜索事件及公司存貨 之說明,再提出其個人對阿原公司所稱庫存數量之質疑;④ 附表編號11所示文章,係被告引用阿原肥皂部落格於98年5 月29日刊登之文章,再加註上述橄欖渣油、工廠登記等事件 予以反諷,堪認被告於上揭文章中均係本於具體之事件而為 評論指摘。被告上揭言詞之脈絡,均係指向告訴人之經營行 為;而阿原公司為知名手工皂商,該公司生產商品之廠房是 否合法及所用原料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可認事關公益, 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就上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 之事,本於其所認知之具體事實,發表其個人主觀之評論, 其評論所連結之具體事實,並非空穴來風或捏造,難認有何 真正惡意;況就所據事實基於不同觀察角度,或有不同之觀 點及評價面向,然其於評論之際亦有一併引用網路新聞、產 品照片、阿原公司說法等資料,顯係欲使閱覽大眾自由判斷 其評論是否持平公允。又其於文章脈絡中所使用之「騙子」 、「老千」等措詞,其本意係「騙子」、「老千」分別係指 利用手段欺騙別人的人及賭場裡專門使詐騙錢的人(見簡上 卷第15頁、第23頁所附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解釋),對照告 訴人經營行為,或許過於激烈,但用以指摘告訴人在未領有 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生產肥皂、商品黏貼不實標籤(業經緩起 訴處分)、使用橄欖渣油為原料(經被告申告告訴人涉犯詐 欺罪,惟經檢察官以其購買時主觀上已知其情,並未因詐術 陷於錯誤而就告訴人處分不起訴)等經營行為加以負面評價 ,認告訴人表裏不一致,消費者不明究理,被告從其觀察角 度就此等表見事實加以負面評斷,應認係就可受公評事項而 表達其主觀意見之適當評論。是被告所為「騙子」、「老千 」等負面評價用語雖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告訴人 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的謾罵,且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 譽為唯一之目的,亦與其所描述之告訴人經營行為緊密關聯 ,尚在合理、適當範疇之內,而得阻卻違法。
九、附表編號10、12、13所示文章所使用之「自作孽」、「牛皮 吹爆」、「吹牛」等用詞,整體觀之,則僅屬用語品味層次 問題,不該當侮辱要件:
㈠觀諸附表編號10所示文章全文「不是公告供貨充裕?除了免 管制的洗衣皂,全部缺貨,真的情何以堪?這叫自作孽~!



」,其中「自作孽」一詞意思為「自己所造的惡孽」(出自 書經太甲中篇,原文為「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 。」(見簡上卷第161 頁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解釋);另 附表編號12、13所示文章中「6 億牛皮吹爆的阿原~!」、 「多年以前介紹一個朋友給香港朋友認識,事後香港朋友告 訴我:你那個朋友根本什麼都不懂就因為賺了倆錢,就變成 什麼都懂。阿原就是這樣的一個人,不過阿原絕對有他的長 處,那就是─會吹,貧血。…阿原謊話越說越多,沒有一個 兜得攏的。」等內容,其中「牛皮」意思為「比喻不實在的 話」、「吹牛」意思為「誇口、說大話」(見簡上卷第163 頁、第165 頁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解釋),上揭「自作孽 」、「牛皮吹爆」、「吹牛」等用詞,依社會一般通念尚非 足以損及人格尊嚴之粗鄙侮謾辱罵之詞,尚難認有侮蔑告訴 人以貶抑其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之情形。 ㈡況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0、12、13所示文章內容,分別係 針對阿原公司遭搜索查封商品後之存貨情形(即延續附表編 號7 至9 所示文章之論述)及阿原公司營業額發表個人意見 ,其上揭言詞之脈絡,均係指向告訴人有關阿原公司存貨及 營業額誇大之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評論,此部分尚與產品 品質之消費者權益較無直接關聯,然與「阿原公司」所營造 之大廠品牌形象則較具關聯性,仍非無關公益,仍屬可受公 評之事。被告就上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本於 其所認知之具體事實,發表其個人主觀之評論,其評論所連 結之具體事實,並非空穴來風或捏造,難認有何真正惡意; 況就所據事實基於不同觀察角度,或有不同之觀點及評價面 向,然其於評論之際亦有一併引用阿原公司說法之資料,顯 係欲使閱覽大眾自由判斷其評論是否持平公允,縱認其使用 之「自作孽」、「牛皮吹爆」、「吹牛」等用詞,對照告訴 人經營行為以及包裝阿原公司之行銷手法,或許過於激烈, 但與其主題仍具緊密關聯性,同前理由,仍應認符合就可受 公評事項而表達其主觀意見之適當評論。
十、被告於附表編號14、15所示文章,雖使用落入貶抑人格尊嚴 之嫌疑用語--「人渣」,惟查:
㈠依被告於附表編號14、15所示文章使用該用語之脈絡,並非 以此直指告訴人,而係用以佐證自己的主張,也就是阿原公 司將「橄欖油」等同「橄欖渣油」之辯解。此觀被告前曾以 阿原工作室所生產之手工皂,原料為橄欖渣油(OLIVE POMACE OIL)而非橄欖油(OLIVE OIL ),卻在商品標籤上 標示成分為橄欖油,復提出英文油品進貨單澄清油品不含重 金屬,能使用在化妝品上,認告訴人涉嫌詐欺消費者,進而



於105 年10月間向媒體舉發,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詐欺告訴,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阿原公司所使用之 橄欖油桶上確係記載「OLIVE POMACE OIL」,告訴人於該案 偵查中亦不否認此節,僅主張:在加工上,並無要求手工皂 業者需使用橄欖油的哪個部分,橄欖油的分級是世界各國有 不同分類,不管是初榨橄欖油或是橄欖渣油,在加工上統稱 為橄欖油等節,有三立新聞網網路新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3603 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 參(見偵查卷第133 頁至第135 頁、簡上卷第95頁至第96頁 ),而觀諸附表編號14、15所示被告發表之文章內容,顯係 在針對上述事實,發表個人主觀之評論。
㈡再細譯附表編號14、15所示文章之前後脈絡,被告始終不認 同告訴人有關「橄欖渣油可統稱為橄欖油」之說法,此一爭 點原本即可能存在不同觀點,見仁見智。被告遂以人為例反 諷告訴人,此由其全文為「人渣VS橄欖渣─阿原的欺騙邏輯 。雖然阿原的6 億和10萬個肥皂,是花錢請TVBS吹出來的, 但怎說也是做肥皂賣肥皂的人,他的肥皂再怎不入流,好歹 還是〔皂〕,所以阿原不會不懂什麼是〔olive pomace oil 橄欖渣油〕?什麼是〔olive oil 橄欖油〕。按正規英文說 法olive pomace oil應該是pomace oil of olive ,也就是 橄欖果渣的油,不但製程絕對和橄欖油不同,就連名稱也完 全不同,這絕對不能說政府規範得清楚不清楚。簡單舉例。 如果橄欖渣=橄欖,那麼如果有人說阿原是人渣,阿原應該 很高興,因為按照阿原的邏輯,阿原是人渣=阿原是人,不 是畜生當然阿原要很高興,阿原這樣對嗎?」即明,是從整 體文義加以觀察,並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被 告上開用語係用以佐證其論述,所為評論與評論事項具緊密 關聯性,並非以之直指告訴人貶抑其人格尊嚴為目的。縱告 訴人或有不同解讀,惟依其用語之上下文義脈絡,倘有多種 意涵,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仍要求本院採取有利被告意 涵之解釋。則被告或許用詞辛辣,然與其欲批評之事實相關 ,並非直接指涉告訴人而貶抑其人格難認「侮辱」;縱認係 侮辱,仍屬於適當評論之範疇,而得阻卻違法,尚未逾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得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十一、至被告另以「你這樣做法,和大統頂新的黑心,有什麼兩 樣?請問你能留給子孫怎樣的遺照?」、「奉勸阿原你就 認了自己的黑心錯誤」等語批評告訴人,除從經營之客觀 面事實外,亦批評告訴人之人格。然阿原公司製造商品之 原料屬可受公評之事,業如前述,被告就上開與公共利益 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本於具體之事實,發表其個人主觀



之適當評論,縱係侮辱亦得阻卻違法。
十二、至從附表編號6 被告以「絕香皂」與「阿原肥皂」之對比 ,及被告為亦有生產手工皂之祐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祐圖公司)負責人等節觀之,被告所為或不無出於同業 競爭之動機,惟有關評論是否善意,而應按前揭審查標準 定之,尚與是否亦出於同業競爭之動機無關。
十三、公訴人又以:評論的事實無論對錯都可以讓社會公斷,但 是不能在文章中使用直接侮辱性的言詞。被告使用的用語 已屬直接侮辱性言詞,逾越社會通念可以接受的「適當」 範圍。如果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公然侮辱,那將來可以想見 社會秩序就無以維持。無須使用侮辱性言詞一樣可以表達 意見,行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被告所為評論已涉侮辱 告訴人之人格等語。惟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 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 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有力的 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因此,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 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 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否則無異於將言論品味是否妥 當,交予刑事庭法官判斷、審查,勢將導致以刑罰箝制重 要公共議題討論活潑性之惡果,較之於忍受他人欠缺品味 之攻訐言論,其弊更烈,亦非刑法設有公然侮辱罪之目的 ,並不可採。
肆、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依調查證據所得,綜合全案辯論意旨,以被告所涉上開 罪嫌,尚屬無法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雖其理由構成 與本院並非全然相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依法洵無不合,應 予維持。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以前揭意旨提起本件上訴,略以: 被告係本於同業競爭之惡意,以「騙子」、「老千」、「人 渣」等依一般社會大眾之普遍認知,指涉利用手段欺騙別人 的人、賭場裡專門使詐騙錢的人、對社會敗類的鄙稱等足以 貶損人格之意義,致使他人之精神及心理感受難堪或不快等 逾越適當合理範圍實屬侮辱性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被告 有關阿原肥皂不法云云,經主管機關查證後已確認並無不法 等語。惟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均經論駁說明如前,檢察官 僅就卷內證據取捨、價值判斷、法律適用持相異之評價而提 起上訴,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所提前揭上訴理由,顯非有理,均不影響本院之認定。 是檢察官之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黃冠運、林殷正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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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論壇 │刊登文章內容(『』內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定之公然侮│
│ │ │ │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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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9 月22日│絕香─神奇食用│『果然騙子~我很少罵錯人』, │
│ │上午11時50分 │植物消臭論壇 │人往往有個直覺,我的直覺對於騙子是特別靈敏! │
│ │ │(http://www.u│關於『阿原我是評論最多,也公開的說他在欺騙消費者,現│
│ │ │2beyoung.com/ │在可以指著鼻子說他是騙子』,看看一些網路報導: │
│ │ │forum/index.ph│ │
│ │ │p ) │http://news.tvbs.com.tw/other/37643 │
│ │ │ │這是花錢買TVBS報導的。節錄內容: │
│ │ │ │因為發願而創業,回想草創的艱辛,問他什麼最辛苦?阿原│
│ │ │ │語出驚人的說,其實是政府機關的法令,因為才創業第2 年│
│ │ │ │,他們就被檢舉是地下工廠。 │
│ │ │ │江榮原:「有個科員就問我啦,這裡環境真好、真開闊,你│
│ │ │ │們都停車停這邊啊,我說對啊對啊,我們都停車停這邊,我│
│ │ │ │們藥草也在這邊晒,他就緊接著就問,所以這一塊的空間都│
│ │ │ │是你們在使用的囉,我說對啊,都是我們在用的啊,他就說│
│ │ │ │,好,那我就告訴你啦,你的總使用面積超過50平方米,然│
│ │ │ │後你沒有設立工廠登記證,那你這就是地下工廠了。」 │
│ │ │ │面對地下工廠指控,阿原肥皂停工2 個月,他們認真思考設│
│ │ │ │廠,於是掏出所有積蓄,而這樣的玩笑,至今仍然沒有法令│
│ │ │ │,可以協助代表臺灣走向國際的手工業,阿原說,面對危機│
│ │ │ │,就是人格。 │
│ │ │ │ │
│ │ │ │明顯〔面對地下工廠指控,阿原肥皂停工2 個月,他們認真│
│ │ │ │思考設廠,於是掏出所有積蓄〕這句話誘導消費者阿原最後│
│ │ │ │登記工廠了。 │
│ │ │ │ │




│ │ │ │http://www.setn.com/News.aspx7NewsID:183743 │
│ │ │ │形象再挫!「阿原肥皂」年收6億惹議恐失消費者信任 │
│ │ │ │2016/09/22 07:22:00三立新聞 │
│ │ │ │記者張弦花振森/台北報導 │
│ │ │ │主打天然的手工皂,讓「阿原肥皂」從草創時期只有4 位員│
│ │ │ │工,到現在版圖擴及海內外,超過500 個據點,年營收直逼│
│ │ │ │6 億元,但卻也波折不斷,尤其2013年遭標檢局指控精油濃│
│ │ │ │度不純,一度重創形象,最後證實烏龍一場,如今再度爆出│
│ │ │ │工廠疑似沒有營業登記,也再掀爭議。 │
│ │ │ │一塊塊的阿原肥皂,初期一個月大概只做四百到六百個,現│
│ │ │ │在每個月平均產出可是超過10萬個。阿原創辦人江榮原:「│
│ │ │ │藥材有106種,我們使用的複方精油,也高達50幾種。」 │
│ │ │ │他就是創辦人江榮原,2005年從金山起家,和兩個弟弟一起│
│ │ │ │打造手工皂王國,從第一年營業額只有130 萬,短短10年間│
│ │ │ │,年營收直逼6 億,光在台灣的營業據點就多達356 個。版│
│ │ │ │圖甚至擴展海外,中國、香港、日本、新加坡等,總共195 │
│ │ │ │個據點。 │
│ │ │ │從肥皂一路發展出從頭到腳,大約有200 項的產品,但現在│
│ │ │ │卻傳出工廠沒有營業登記證,也讓不少消費者難免擔心。民│
│ │ │ │眾:「就是沒有營業登記,會怕啊,怕是不好的」、「當然│
│ │ │ │不敢買啊,因為我們可能不知道它的原料,是好還是壞啊。│
│ │ │ │」 │
│ │ │ │2013年甚至因為這瓶檜木精油被標檢局點名,成份分布不一│
│ │ │ │致,一度重挫商譽。阿原總經理江榮華(2013.11.20):「 │
│ │ │ │有一些懷疑不相信,可能要阿原這邊能夠下架,甚至有一些│
│ │ │ │要退貨,我們也直接到了標檢局跟他們做求證,那他們確實│
│ │ │ │也承認,他們的比對不是這樣的用法。」 │
│ │ │ │僅管事後證明烏龍一場,但這回又因為工廠登記證爭議鬧上│
│ │ │ │版面,也再度考驗阿原這塊自創品牌。 │
│ │ │ │ │
│ │ │ │而實際上阿原一直沒有取得工廠登記,『這就是騙子行為』│
│ │ │ │!阿原還喊冤說〔至今仍然沒有法令,可以協助代表臺灣走│
│ │ │ │向國際的手工業〕,不依法登記工廠,憑什麼要政府協助走│
│ │ │ │向國際? │
│ │ │ │『一個玩弄文字詭辯的騙子』,用盡各種廣告手法,欺騙消│
│ │ │ │費者我『這不是騙子請問是什麼』?幾年啦?6 億營業額竟│
│ │ │ │然捨不得登記工廠?不是善待員工?怎會讓員工檢舉?騙子│
│ │ │ │果然是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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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 年9 月22日│同上 │轉載聯合報 │




│ │下午1 時59分 │ │遭員工檢舉沒工廠營業登記 阿原肥皂回應了 │
│ │ │ │0000-00-00 00:47 經濟日報記者葉卉軒/即時報導 │
│ │ │ │阿原手工肥皂遭員工檢舉沒有申請工廠營業登記,目前已遭│
│ │ │ │新北市經發局查封一事。對此,阿原工作室也在今天上午發│
│ │ │ │出正式聲明表示「僅為部分商品查封,非工廠查封」。 │
│ │ │ │阿原工作室表示,旗下的心平安物流區,以物流倉儲為主要│
│ │ │ │用途,應無須工廠登記,然而其中,有一區域僅為生產完成│
│ │ │ │後的肥皂儲放區,但該區域被認為可能有加工行為,主管機│
│ │ │ │關因而關切需要工廠登記,此為「認知上的差異」,已配合│
│ │ │ │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問題的釐清。 │
│ │ │ │阿原工作室也強調,創辦人江榮原創業12年來初心不變,一│
│ │ │ │步一腳印,一直秉持製造良善生活品的精神,旗下製造的所│
│ │ │ │有產品,皆有獲得SGS 安全檢驗,請消費者安心。 │
│ │ │ │此外‧對於三立新聞報導提及阿原代工各大企業贈禮一事,│
│ │ │ │阿原工作室也喊冤,他們表示其內容有誤,阿原與企業的贈│
│ │ │ │禮皆為聯名合作,代表著阿原對品牌的絕對負責,並非代工│
│ │ │ │(OEM) 業務。 │
│ │ │ │根據了解,阿原手工肥皂經查該公司登記為「阿原工作室股│
│ │ │ │份有限公司」,但位於淡水區淡金路4 段11號1 、2 樓及金│
│ │ │ │山區六股里的工廠均無工廠登記,而目前除新北市經發局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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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歐化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