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2042號
TPHM,106,上易,2042,20180725,1

2/2頁 上一頁


五、從而,原審對本案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自訴人提起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為撤 銷改判被告有罪,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因被告本案自訴 部分既應為無罪之判決,則與自訴人所指周麗真同遭被告誹 謗部分,無為本案自訴效力所及之問題,非屬本院審理範圍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