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從而,原審對本案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自訴人提起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為撤 銷改判被告有罪,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因被告本案自訴 部分既應為無罪之判決,則與自訴人所指周麗真同遭被告誹 謗部分,無為本案自訴效力所及之問題,非屬本院審理範圍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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