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委員會或公聽會等,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 」,即非保障之範圍。
⑵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部分:
撰寫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標題為「立委點名吳乃 仁掏空花企」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於原審審理時 結證稱:94 年11月2日下午在立法院被告的辦公室,大 家彼此閒聊過程,有談到自訴人的議題,在訪談的過程 中,我知道被告已經準備好質詢稿,準備在隔天進行這 項質詢,當天我有拿到質詢稿及金管會答覆被告之書面 資料,這篇報導,絕大部分是引用被告的質詢稿,至於 該質詢稿,因為隔天質詢時間有限,所以被告來不及做 這方面的質詢等語(見原審卷第271頁反面至第273頁反 面)。足見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言論,係被 告在其立法院辦公室內對記者所發表,縱該等言論為其 翌日擬在委員會中進行質詢之內容,然其發表該等言論 時,既非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即與立法委員職權之行 使無涉,自不受前揭憲法上之言論免責權保護,應為司 法機關審判之範圍。
⑶關於遊戲橘子公司及陞技案部分:
①撰寫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標題為「遊戲橘子就 是『禿鷹案前傳』」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無法 回憶該篇報導除被告邱毅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之內容外,有無在 被告邱毅之辦公室訪問或被告有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此據證人何博文結證在卷(見原審卷第273頁至第274 頁)。
②惟經原審當庭勘驗自訴人提出之94 年11月4日TVB 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 報導側錄光碟結果,被告邱毅所發表前揭報導所示之 言論,均非其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或質詢,而係在 其立法院辦公室內對記者所發表之言論,有側錄光碟 擷取畫面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04頁、第309頁、第 310頁),並為被告邱毅所不否認(見原審卷第113頁 )。又被告邱毅於94 年11月5日在TVBS電視晚上 9 點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亦顯與立法 委員職權之行使無涉,參諸前揭說明,上開被告於與 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及電視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 不受前揭憲法上之言論免責權保護,亦應為司法機關 審判之範圍。
4.被告發表上揭言論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 真實?是否係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 法第310 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 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 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 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有司法院大法 官第509 號解釋文足資參照;而司法機關亦應具體衡量 案件中法律欲保護的法益與相對的基本權限制,據以決 定法律的解釋適用,追求個案中相衝突之基本權的最適 調和。由誹謗行為所引起的社會爭議,基本上便是一種 典型的基本權衝突問題;蓋此際表意人所得向國家主張 之言論自由防禦權,會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所得要求國 家履行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發生碰撞衝突。面對此項難 題,立法者一方面必須給予受到侵擾的人格名譽權益以 適當之保護,滿足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的基本要求,他方 面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適度活動空間,不得對其造成過 度之干預限制。立法者藉由第310 條之規定,進一步設 定了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其係以言論事實陳 述的「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聯性」兩項標準,對 於此際所涉及的基本權衝突情形做了類型區分,並分別 做了不同的價值權衡。從而,於言論人所為的事實陳述 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之保護 應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將之 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而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 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 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故 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 法之制裁。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 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權衡的作法及其結論,固然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
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 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 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 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 表言論,產生所謂的「 寒蟬效果 」(chillingeffect ),若將第310 條第3項之規定,解釋為行為人必須負 證明所言確為真實的責任,更無異於要求行為人必須證 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亦違反了刑事法上「被告不 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為避免上開違憲狀態之發生, 吾人實應對第三百十條之處罰範圍做嚴格之認定,而對 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做取向於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 。因而,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 院對於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並且對於所謂 「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 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 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三 百十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⑵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部分:
①撰寫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標題為「立委點名吳 乃仁掏空花企」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於原審審 理時結證:當時被告談到花企掏空的角色是何志強, 何志強是自訴人的好朋友,何志強進入花企也是自訴 人介紹的,而自訴人擔任證交所董事長,何志強與自 訴人關係密切,自訴人的角色值得去調查,而這項傳 聞在立法院我聽到很多訊息,那天被告願意具名陳述 ,所以我就撰寫這樣的報導,當時被告確實有對自訴 人提出質疑,但是被告沒有說自訴人掏空花企,被告 質疑是因為自訴人與何志強的關係,而且何志強進入 太平洋證券也是透過自訴人牽線,所以被告質疑自訴 人涉嫌在背後操縱,有計畫要掏空花企,而在我的報 導中也是寫質疑,我認為立法委員有監督政府的功能 ,被告合理質疑自訴人,在我撰寫報導的導言有呈現 ,至於究竟是否如被告所陳述,是否自訴人涉嫌掏空 ,我並沒有下這樣的語氣,但是我把事實呈現出來, 我這篇報導,絕大部分是引用被告的質詢稿,至於該 質詢稿,因為隔天質詢時間有限,被告來不及做這方 面的質詢等語(見原審卷第271頁反面至第273頁反面 )。
②證人何博文庭呈標題為「金管會造就一隻股市禿鷹難 道還要創出一隻銀行禿鷹嗎」之被告邱毅之質詢稿確
記載:「花蓮企銀由太平洋證券購併,在購併過程中 太平洋證券以每股10 元(市價才每股3.8元),高出 市價3倍購買,且利用『 人頭交易 』、『低價高買』 手法,涉嫌掏空太證,日前北檢已經在偵辦中。而何 志強藉由吳乃仁牽線進入太平洋證券!再以太平洋證 券出『高價』購併花企,涉嫌掏空太平洋證券。購併 花蓮企銀後,也未見積極經營,未來將以賣花企分行 方式取得新的資金,讓花企變私人金庫,沒有意思要 打消呆帳,未來您還不是必須由金融重建基金來收拾 殘局。此次花蓮企銀引進歐系私募基金 Nassau Inn Investments Limited資金有10 億,但是唯一的股東 ,就是香港商LEVEEINVESTMENTS LIMITED(只是一家 登記10萬港幣登記兩名港商(鐘國賢、馬惟儀))。 主委,一個10萬港幣成立的公司可以掌握10億臺幣的 資金?主委,金管會確切瞭解幕後金主跟資金來源嗎 ?金管會已經造就一隻股市禿鷹讓民眾慘賠,現金可 能又造就一隻銀行禿鷹嗎!且據檢調單位調查何志強 也常出現在李進誠的應酬中。問1、花企長期以來體 質根本不好,儼然是地方私人金庫,經營績效又不好 ,站在投資立場來看根本不是個好的投資標的物?聽 說審核過程也有多方人士施壓才過,貴會有人介入嗎 ?問2、基金入股後花企將掌握花企61.83 ﹪的股權 ,幾乎掌握花企的經營權,股東會根本可以完全,未 來花企打算一家分行約以1 億元賣出,將賣公司的前 當作獲利,而股東們將獲利分一分,獲利了結,但是 留下呆帳不處理,透過如此洗錢模式,可是花企已經 被洗光了!問3、而且此項資金股東是港商,主委, 你不怕後面是中資來掏空臺灣金融圈嗎?這種資金異 常的基金,據本席瞭解且質疑這筆錢根本就是一堆人 用來洗錢用的,金管會說真的瞭解幕後金主,日後如 果花企被掏空,留下一堆呆帳,誰來負責處理!用你 們薪水抵扣嗎!」等語。另證人何博文庭呈金管會標 題為「對邱委員質詢之書面答覆」亦載明:邱委員毅 針對有關本會94年10月17日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NASS AAU INN INVEST MENTS LIMITED公司投資花蓮區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說明如下:答:英屬維京 群島商NASSAAU INN INVESTMENTS LIMITED(唯一法 人股東為香港商LEVEE I NVESTMENTS LIMITED)於94 年7月19日申請匯入相當於新臺幣5億元等值之外幣, 用以認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
5千萬股,並於同年10 月14日申請修正投資計畫,變 更為匯入相當於新臺幣10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計1 億股 。案經本會於94年7月22日、10月4日及10月18日函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核准,於94年10月24 日核准匯入相當於新臺幣10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 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1 億股 ,持有投資事業61.8.08﹪股權,並報經本會第994次 委員會核備。」等語。
③依前開證人何博文之證詞、被告邱毅之質詢稿,及金 管會對邱委員質詢之書面答覆內容可知,被告邱毅與 證人何博文係談論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疑遭掏空一事 ,並提及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主角為何志強, 因何志強與自訴人係好友,何志強進入花蓮區中小企 業銀行亦係經由自訴人介紹,而自訴人係擔任證交所 董事長,二人關係密切,被告因而質疑自訴人涉嫌在 背後操縱,有計畫要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而關 於此項傳聞證人何博文在立法院已聽聞許久,當日係 被告邱毅願意具名陳述,且擬於翌日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中就該議題加以質詢,證人何博文始撰寫該報導, 足認被告邱毅於接受記者訪談時,並非毫無根據、自 行杜撰而為上開傳述指摘,是其傳述行為應屬憲法所 應保障言論自由之意見陳述,堪認被告邱毅係有相當 理由確信為真實而發表言論,可推定係出於善意,尚 難認被告邱毅主觀上具有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惡意。 ⑶關於遊戲橘子公司及陞技案部分:
①依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68期94 年11月3日審查95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6組第6次會議紀錄略以:(見原 審卷第318頁至第329頁)
賴委員士葆:今天主委滿緊張的,因為媒體以頭版頭 條報導,2002年你和吳乃仁去濟洲島賭
博,如果不說是去賭博,就說你們只進
出賭場,你當時雖沒有公職,但吳乃仁
是台糖董事長,不久之後,由你接任台
糖董事長,由此可知你們交情罪淺,是
否經過一場賭博或進出賭場,就可以私
相授受?或是媒體亂寫冤枉你,其實你
並沒有去,關於這件事,你要不要說明
一下,你是在什麼情況下前往?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去濟洲島看2002年世界杯足球賽
。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幾月?
龔主任委員照勝:大概是6、7月。
賴委員士葆:報紙寫6月沒錯。
龔主任委員照勝:其次,我沒有賭博。
賴委員士葆:沒有去濟洲島?
龔主任委員照勝:足球賽舉辦的地方是在濟洲島。 賴委員士葆:有casino?
龔主任委員照勝:但我沒有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沒有進去?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沒有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吳乃仁有去吧?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
賴委員士葆:他有沒有和你同行?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個要請他回答,我是私人的行程。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和他一起,你總該回答?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自己去的。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自己去的,是你自己買單?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我自己去看足球賽。
賴委員士葆:你自己去看?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
賴委員士葆:我們希望毋枉毋縱,所以要確定你有沒 有和他同行,你怎麼在閃躲?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是閃躲。
賴委員士葆:吳乃仁有沒有和你同行?
龔主任委員照勝:那時候有不少臺灣人去看足球賽, 我有我的私人行程,他有他的私人
行程,關於他的部分應由他自己回
答。
賴委員士葆:你們不是坐同一班飛機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記得是同一班飛機,真的不記 得。
賴委員士葆:你不必閃躲,即使一起去casino也只表 示你們有同行,假如有照片被拿出來,
你就難看了,如果有第一張,後面就有
第二張、第三張,本席只問你,是否和
他一起去濟州,或是有在濟州踫到他?
龔主任委員照勝:有在濟洲碰到他。
賴委員士葆:有嘛!怎麼一直不乾脆,你就講有嘛!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
賴委員士葆:你就清楚說:有,但沒去casino。答案 就是這個意思。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我沒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對嘛!沒有進出casino,但有一起去幾 個地方喝酒,大家都知道你喜歡喝紅酒
,不是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濟洲島沒有紅酒。
賴委員士葆:濟洲島怎麼會沒有紅酒?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
賴委員士葆:在濟洲你有沒有和他一起喝酒、吃飯? 有沒有一起吃飯?
龔主任委員照勝:如果委員問那時有沒有和他一起吃 飯....
賴委員士葆:一定有的,不是嗎?這樣問是因為吳乃 仁時任台糖董事長,後來由你接任台糖
董事長,你們交情很match是你們的事
,但是你現在擔任官職,所以當初是否
因為常和他去旅遊,才能接任台糖董事
長,外界當然會睜大眼睛檢視?難怪人
家說金管會管不到交易所,因為他比你
大。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和他是朋友,但並未一起出國或 常在一起喝酒。
(略)
羅委員志明:主委擁有195張的遊戲橘子的股票,請 問你從什麼時侯開始擁有?從你擔任台
糖董事長申報財產時就已持有。
龔主任委員照勝:確實時間我還要查證。
羅委員志明:你應該在91年5月21日以後就已擁有遊 戲橘子的股票195張。此次爆料指出,
你到韓國濟州島,除與吳乃仁同行外,
還有遊戲橘子上櫃公司的聯絡友陳姓友
人,他是否受呂寶麟副董事長的請託與
你同行,請問他有沒有幫你買單。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我也不清楚這件事情。 羅委員志明:龔主委,這些事實都會慢慢呈現的。今 天你擁有該公司195張股票,是自己購
買或是人家贈與?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自己買的。
羅委員志明:陞技電子是不是掏空案?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
羅委員志明:萬海投資陞技,遊戲橘子也投資陞技, 這是怎麼回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我不清楚。
羅委員志明:萬海、遊戲橘子、陞技三家公司互相投 資,請問主委,為何李進誠的帳單都會
寄到萬海?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我不知道。
羅委員志明:你當個主委什麼都不知道。
龔主任委員照勝:主委並不是在管私人的事情。 羅委員志明:這不是私人的事情,這是一件錯綜複雜 、有計畫、有相互關係的掏空案,所以
本席在此指出你和橘子有關係。
龔主任委員照勝:陞技案是我們移送的。
羅委員志明:本來陞技一開始出現問題的時候,陞技 求助萬海陳董事長,陳董事長說可以打
通,所以其進場持有23.5%的股票,可
是後來爆發禿鷹案,所以沒有人敢再去
為這家公司當墊背,所以股價一路栽下
跑,我們所查到的資料中,李進誠的帳
可有匯到萬海為其買單,萬海又插股陞
技,橘子也插陞技,你擁有橘子股票,
你又跟橘子的關係人起遊韓國,龔主委
,我們在此疑你,關係確實太複雜,你
擁有橘子股票的時間與橘子關係人同遊
濟州島的時是一種巧合,回來以後於91
年5月21日橘子遊戲成為上櫃公司。
龔主任委員照勝:橘子遊戲是我個人資金購買,到濟 州島看足球賽的門票也是我自己負
責;至於委員所描述弊案的情形,
都是我們在查核異常交易及例外查
核時所發現,並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
羅委員志明:所以陞技案基本上是屬於掏空案,因為 入股後開始集合掏空,這樣一個所由的
開曼群島的外資公司在香港成立之簟公
司,你知道該公司值多少錢而已?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是由證期局所負責的。
(略)
江委員昭儀:今天媒體爆料,你和吳乃仁到韓國濟州
島會面,不管是正式或非正式會面,是
否真有此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2002年我是前往觀看世界盃足球賽 ,也曾遇見他,但是我並未如報上
所刊載至賭埸賭博。
江委員昭儀:有沒有賭博是另一回事,其實我也經常 去賭城,但是我也不賭博,也經常會在
那邊碰到一些朋友,是難免的事,不過
,吳乃仁離開台糖之後,遺缺由你接任
,你知道是誰幫你推薦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知道。
江委員昭儀:吳乃仁至交易所上任,你也到金管會赴 任,你知道是誰推薦你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知道。
江委員昭儀:你也不知道,可是怎麼這麼巧合,你都 跟著吳乃仁的腳步在走?另外,請教主
委,金管會與交易所職務關係為何?
龔主任委員照勝:交易所從事市場管理工作,資本市 場的監理是由證期會負責,所以交
易所與證期會的工作有直接關係。
江委員昭儀:金管會、證期會是交易所的上司,是嗎 ?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在監理的這一部分。
江委員昭儀:據說,有關你的任命案,不論是臺糖或 是金管會的職務,都是吳乃仁所事薦,
你能不能證實此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掌管金管會是重要職務,經游院長 電話告知總統及他本人都希望由我
處理相關業務,當時我有些猶疑,
繼而想到是為國家做事,也就答應
接任了,至於委員提到吳乃仁先生
推薦之事,我並不知道,但是,就
金管會成之後,證期會與交易所的
互動,交易所還是很尊重行政體系
。
江委員昭儀:如果你的幾個職務都是吳乃仁大力推薦 的結果,這就產生一個很奇特的現象,
金管會負責監管交易所,但是金管會的
主管卻是交易所任命,如果這種現象是
事實,就奇怪了。
龔主任委員照勝:江委員,這不是事實,金管會成立 採委員制。
江委員昭儀:此現象讓人存疑,且在職務上,你走的 路總在吳乃仁之後。
龔主任委員照勝:江委員,我是一個專業人士,專業 人士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就事論事
。
(略)
邱委員毅:龔主委已經承認去過濟州島,請問龔主委 當時是與吳乃仁同住一家飯店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記得我住在哪一家飯店。 邱委員毅:但是你有遇見吳乃仁,他有沒有賭博?要 說實話。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我想他私人的問題,應 該要問他。
邱委員毅:因為在綠色執政時期,吳乃仁是提攜你得 以平步青雲最關鍵的一號人物,今天報載
有一位開設賭場的黃如意表示,當時在濟
州島的賭埸,有一個來自台灣姓吳的人、
臉上長一顆痣,他一出手下注就是500萬
,我想你應該知道...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
邱委員毅:不過你這個性,我也滿喜歡的,至少你不 會出賣你的朋友、提攜你的人。當時與你
們同行的人是一位陳宗基?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否同行,我並不知道,但我認識 他。
邱委員毅:遊戲橘子當時申請上櫃,但是很不順利, 所以遊戲橘子的副執行長呂寶麟就找了陳
宗基,透過總統府的參事陳鴻榮和吳乃仁
及你搭上線,請你們幫忙,有沒有這件事
?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
邱委員毅:你認識陳宗基,那你和遊戲橘子的關係如 何?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股東,但是股票已經賣掉了。 邱委員毅:你是遊戲橘子的股東,但是持股不多。除 此之外,你和遊戲橘子還有沒有別的關係
、你回答本席之前要想清楚,不說謊話。
你和遊戲橘子還有沒有別的關係?給你十
秒鐘想一下,然後再回答本席。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關係。 邱委員毅:就是和遊戲橘子之間還有沒有其他千絲萬 縷的關係?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曉得什麼是千絲萬縷的關係, 能不能說的比較具體一點?
邱委員毅:十秒鐘已經過了,那本席就直接說,你後 來從韓國回來以後,擔任台糖董事長,台
糖有一種保養品...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是回來之後,我擔任臺糖董事長 是2004年以後的事。
邱委員毅:這不重要,你不要那麼緊張。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是那麼緊張,這是事實,我要讓 你知道。
邱委員毅:臺糖有個保養品叫詩丹雅蘭,你要為這個 保養品找通路,但是卻找了一家自己沒有
通路系統的通路商,而且沒有透過公開招
標的程序,對不對?
龔主任委員照勝:有,有四家來。
邱委員毅:你又說謊話了,這是臺糖公司的公文,臺 糖公司很明白的表示將詩丹雅蘭委託百萬
網數位國際公司擔任通路代理商,公文寫
的清楚,「本公司對該案未辦理公開招標
」,這是白紙黑字。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一,負責這件事情的並不是我, 我是董事長。
邱委員毅:所以你方才就是說謊話了。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是說謊話。
邱委員毅:本席還有很多問題要問,我們慢慢來。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二,據我事後的了解,百萬網本 來就是臺糖公司的一個網路通路。
(略)
邱委員毅:龔主委方才說有辦公開招標,於是本席拿 出具體的臺糖司公文,詩丹雅蘭這個保養
品鐺百萬網驄位科技公司行銷,有沒經過
公開招標的序,這裡寫的清清楚楚,本席
再請大家看看,百萬網公司的董事長叫做
曲家林,這個董事長就是遊戲橘子的監察
人,你在擔任臺糖董事長的任內,沒有經
過公開招標的程序,就把你們的保養品給
一個自己沒有通路系統的,踸稱是通路公
司的百萬網行銷,百萬網的負責人,也就
是董事曲家林同時也是遊戲橘子的監察人
,你和遊戲橘子的關係真的是很切,不但
幫遊戲橘子在上櫃這件事穿針引線,打點
OCT委員,還和陳宗基一 起到韓國濟州島
去。你作了臺糖董事長以後,也很知恩圖
報,當初有七家公司要爭取代理詩丹雅蘭
保養品,偍是你沒有經過公開招標程序,
就把經銷權給了百萬網。本席再問你,依
照百萬網的股東結構,裡面還有一家特列
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前行政院長張
俊雄的公司,你們把詩丹雅蘭保養品給百
萬網公司來做,讓他再轉包給其他的下包
通路商,然後轉手淨賺8%的利潤,到底是
因為你對遊戲橘子知恩圖報,還是你和遊
戲橘子有什麼樣的關係?到底是怎麼回事
?請你回答。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一,臺糖是一家國營事業,國營 事業,國營事業招標時有一定的程
序,這完全符合規定。第二,百萬
網本來就是臺糖的網路經銷商,據
我事後的了解,那次合作並不是你
說的那樣,他有一定的程序,是依
規定辦理的,他應該是和耐斯集團
合作。因外你說知恩圖報這件事..
邱委員毅:本席先回答你這一點,因為你馬上又說謊 話了。本席再強調一遍,這是臺糖公司的
公文,臺糖公司的公文明白的回覆,百萬
網做的詩丹雅的通路這件事沒有經過公開
招標。至於你方才提到耐斯集團的陳哲芳
,沒錯,百萬網的總經理就是陳哲芳的兒
子。本席請問你,臺糖公司的保養品竟然
給一個濡通路系統的百萬網銷售,然百萬
網馬上轉手給下包的通路商淨賺8%,有沒
有這件事?
龔主任委員照勝:第一點,臺糖公司是國營事業,所 有的東西都有經過一定的程序,我
是董事長,並不負責找產品經銷商
,你應該找山這點看有無違法。
邱委員毅:本席已經幫你找出來了,是違法沒錯。在 這個過程中,就是遊戲橘子的上櫃以及百
萬網的問題,到底和韓國濟州行有沒有關
係?這才是重點,請你把這個關鍵性問題
說清楚。
龔主任委員照勝:遊戲橘子的上櫃問題我不清楚,第 二,你說知恩圖報的事情,股票是
我自己買的,你可以查。
邱委員毅:你到濟州時,陳宗基和你同行,有沒有招 待你?
龔主任委員照勝:到濟州是去看足球賽,我已經說了 ,我自己的私人行程是我自己負責
的。
邱委員毅:陳宗基和你去做什麼?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去看足球賽,陳宗基是個人去, 然後我認識他。
邱委員毅:遊戲橘子上櫃就是陳宗基去遊說OTC的 委員,有沒有這件事情?拿了多少交際費
?
龔主任委員照勝:請問你,我2002年擔任什麼工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