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已有協議,並由柯賜海提供相關發票等資料,由被告賴 又甄填載各該統一發票,是被告宋韋達、賴又甄與柯賜海就 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被告賴又甄與 宋韋達、柯賜海及和家福公司負責人沈日芳就上開犯罪事實 欄二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而為共同正犯,亦可認定。則帝洋公司持附表二編號1、2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貨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而以此方式以不當方法逃漏營業稅15萬7,050 元,則 被告賴又甄與宋韋達自有幫助帝洋公司逃漏稅之情(被告宋 韋達幫助逃漏稅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說明
一、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欄一:
⒈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分 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 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 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 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44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意旨同此。又所謂「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2條第2項所 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 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被告賴又甄 為網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屬商業會計法 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宋韋達雖不具網域公司上開 身分,然與被告賴又甄共犯,是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⒉被告2 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各行為地點 密接、手段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
⒊被告2 人就此部分犯行與柯賜海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宋韋達及柯賜海雖不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與被告賴又甄以共同正犯論。 ㈡犯罪事實欄二:
⒈被告賴又甄為和家福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是核其所為,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 修正公布,然所修正部分係同條第1 項後段之「稅務人員、 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改列第2項,同條第2項移列第3 項並 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與被告賴又甄所 涉同法條第1 項之罪刑無關,自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附此 說明)。
⒉被告賴又甄如附表二所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各 行為地點密接、手段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接續犯。
⒊被告賴又甄與和家福公司登記負責人沈日芳及宋韋達、柯賜 海就此部分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宋韋達及柯賜海 雖不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被告賴又甄仍應與其等以共同正犯論。
⒋被告賴又甄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 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賴又甄乃出於 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㈢又被告賴又甄所為上開㈠、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⒈幫助和家福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⑴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又甄與宋韋達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9年11月間起至100年2月間止,明知網 域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和家福公司,竟接 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4紙,銷售額共計2,545萬5,836元, 交付與和家福公司充當進貨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其中23紙統一發票,銷售額共2,513萬2,506元,以此方式幫 助和家福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25萬6,626元,因認被告2 人另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⑵公訴意旨認定被告2 人分別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3 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20369號函、
105年5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922號函暨所附之刑 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等,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2 人均否認有何幫 助逃漏稅捐罪嫌。
⑶查: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 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486號判決意旨同此。被告2人雖以網域公司名義接續開 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24紙,銷售額共計2,545萬5 ,836元,交付與和家福公司充當進貨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其中23紙統一發票,銷售額共2,513萬2,506元,如 前有罪部分所述。然和家福公司除移送案件稽查報告中異常 開立及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外,尚無具體事證經核認有異常 情事,即仍有正常進銷交易,扣除虛報銷項稅額,按期核算 逃漏營業稅為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8月6日北區國 稅審四字第107001121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 揆諸前開說明,和家福公司並無因此有逃漏稅捐之結果發生 ,而無逃漏營業稅之情,則被告2 人填製而交付和家福公司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雖經和家福公司持其中23紙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因納稅義務人和家福 公司並無因此逃漏稅,被告2 人自亦無幫助和家福公司逃漏 稅捐之犯行。
⑷依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僅足以認定前揭有罪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尚無從證明被告2 人有何上開被訴幫助 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 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⒉幫助巨霖公司、網域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⑴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又甄與宋韋達、沈日芳共同基於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9年11月間起至100年2月間止,明 知和家福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巨霖公司 、網域公司,竟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0紙,銷售額共計 2,398萬8,045元,交付巨霖公司、網域公司充當進貨憑證, 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中18紙統一發票,金額共計2,32 7萬9,534元,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116萬3 ,975元(均扣除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帝洋公司部分),因認被 告賴又甄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賴又甄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3 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20369號函
、105年5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922號函暨所附之 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 調檔查核清單等,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賴又甄亦否認此 部分犯行。
⑶查:被告賴又甄雖以和家福公司名義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 不實統一發票共20紙,銷售額共計2,398萬8,045元,交付巨 霖公司、網域公司充當進貨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其中18紙統一發票,金額共計2,327萬9,534元,如前有罪部 分所述。然巨霖公司、網域公司公司除移送案件稽查報告中 異常開立及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外,尚無具體事證經核認有 異常情事,即仍有正常進銷交易,扣除虛報銷項稅額,按期 核算逃漏營業稅均為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8月6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121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揆諸前開⒈之⑶說明,巨霖公司、網域公司並無因此 有逃漏稅捐之結果發生,而無逃漏營業稅之情,則被告賴又 甄填製而交付巨霖公司、網域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雖經各該公司持部分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惟因納稅義務人巨霖公司、網域公司並無因此 逃漏稅,被告賴又甄自亦無幫助巨霖公司、網域公司逃漏稅 捐之犯行。
⑷依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僅足以認定前揭有罪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帝洋公司逃漏稅犯行,尚無從證明被告 賴又甄有何上開被訴幫助巨霖公司、網域公司逃漏稅捐犯行 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二、撤銷改判之說明:
㈠原審就被告2 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宋韋達、賴又甄既與柯賜海協議以對開統一發票之方式 虛增營業額,如上認定,則柯賜海就被告2 人如犯罪事實欄 一、被告賴又甄如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原審就此部分均漏論與柯賜海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尚有未當。
⒉被告賴又甄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帝洋 公司,供帝洋公司充作進貨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帝洋公司以不當方法逃漏營業 稅15萬7,050 元,亦如前所認定,原審以帝洋公司另開立統 一發票予曼麗萊雅公司虛報銷項金額2,641萬7,184元,其金
額小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金額314萬1,000元,而逕認帝 洋公司並無實質逃漏稅捐,被告賴又甄即無幫助逃漏稅之犯 行,亦有違誤。
㈡被告2 人上訴仍否認犯行而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業經本 院逐一論駁如前,其等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被告宋 韋達被訴網域公司部分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部分 、及被告賴又甄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 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宋韋達前曾因詐欺、侵占等案件經判處罪刑及執 行完畢,被告賴又甄於本案犯行之前並未曾因其他案件經判 處罪刑,有被告2 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 一第92至96、102至104頁),被告宋韋達素行未端、被告賴 又甄素行尚可;被告宋韋達為網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 賴又甄為網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亦為和家 福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竟謀議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 虛增網域公司、和家福公司之營業額,被告賴又甄並因此幫 助帝洋公司逃漏稅捐,不僅破壞國家商業會計法制,致影響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 體制,被告賴又甄幫助帝洋公司逃漏稅捐之金額為15萬7,05 0 元,併考量本案被告賴又甄係聽從被告宋韋達之指示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兼衡被告宋韋達五專畢業、離婚、被告賴 又甄高職畢業、離婚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狀況(參被告2 人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一第232、238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及就被告賴又 甄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賴又甄犯罪之 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 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罪所得之沒收 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 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 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已擴大沒收之主體,除於第1項 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於第2 項規定第 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 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 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比例原則,並 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新修正刑法增 訂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 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宣告或 酌減之。又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適用之對象,應限於 本身並未參與違法行為者,倘若該第三人有參與犯罪,則應 依對犯罪行為人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而犯罪行為人犯罪所 得之沒收,既以該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存在作為前提,則其沒 收應當在該行為人因該違法行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中,與行 為人違法行為之存否一併判斷。若捨此弗為,而係使該違法 行為人,以第三人之身分於他人案件參與沒收程序,則因違 法行為之存否,在行為人所參與之沒收特別程序中,與該行 為人嗣後自己為被告之本案審理程序中,均為判斷之標的, 不無判斷歧異之可能。且按一事不再理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之 基本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68 號解釋所揭示,此一原 則之宗旨,係在避免在刑事訴訟中,因同一原因事實,對於 應否剝奪人民之基本權利為重複判斷,以保障法與人民權利 之安定。修法後之沒收,雖屬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 上雖已失卻刑罰之屬性,而屬於獨立之法律效果,然其仍為 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剝奪,不得免於前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 約制。是如先使違法行為人以第三人身分參與他人案件之沒 收特別程序,嗣後復對該違法行為提起公訴而為審理,則其 因該次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是否沒收,將受重複判斷,而有 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理念。故若法院於審理中,雖認本案 被告係為他人實行犯罪而該他人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然該他 人取得該犯罪所得之行為亦構成犯罪者,即毋庸於本案審理 程序中對該他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亦不須命該第三人就 是否沒收其財產參與本案訴訟程序。查,本件被告賴又甄幫 助帝洋公司逃漏營業稅,固使第三人即帝洋公司因此獲取節 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其價額為15萬7,050 元,然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 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告賴 又甄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帝洋公司行使稅捐 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 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公司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 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 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帝洋公司自己實行逃
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帝洋公司為被告之訴 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件再對該公司宣告追徵節省 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 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 徵),已使該公司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認有過苛 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該等公司所獲 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自不予宣告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 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此敘明。另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2 人因此犯行而獲得任何對價或不法利益,自毋庸為沒 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
┌─────────────────────────────────────────────────────┐
│ 網域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金額部分單位為元【新臺幣】) │
├───┬──────┬─────┬────┬────────────┬────────────┬─────┤
│ 編號 │開立公司名稱│編 號 │開立日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買受人 │
│ │ │ │ ├──────┬─────┼─────┬──────┤ │
│ │ │ │ │ 銷售額 │ 稅 額 │ 銷售額 │ 稅 額 │ │
├───┼──────┼─────┼────┼──────┼─────┼─────┼──────┼─────┤
│ ⒈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127,500 │6,375 │127,500 │6,375 │和家福公司│
├───┼──────┼─────┼────┼──────┼─────┼─────┼──────┼─────┤
│ ⒉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627,900 │31,395 │627,900 │31,395 │和家福公司│
├───┼──────┼─────┼────┼──────┼─────┼─────┼──────┼─────┤
│ ⒊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166,400 │8,320 │166,400 │8,320 │和家福公司│
├───┼──────┼─────┼────┼──────┼─────┼─────┼──────┼─────┤
│ ⒋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55,906 │97,795 │1,955,906 │97,795 │和家福公司│
├───┼──────┼─────┼────┼──────┼─────┼─────┼──────┼─────┤
│ ⒌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98,850 │99,943 │1,998,850 │99,943 │和家福公司│
├───┼──────┼─────┼────┼──────┼─────┼─────┼──────┼─────┤
│ ⒍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87,200 │9,360 │187,200 │9,360 │和家福公司│
├───┼──────┼─────┼────┼──────┼─────┼─────┼──────┼─────┤
│ ⒎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07,818 │100,391 │2,007,818 │100,391 │和家福公司│
├───┼──────┼─────┼────┼──────┼─────┼─────┼──────┼─────┤
│ ⒏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98,539 │99,927 │1,998,539 │99,927 │和家福公司│
├───┼──────┼─────┼────┼──────┼─────┼─────┼──────┼─────┤
│ ⒐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91,336 │99,567 │1,991,336 │99,567 │和家福公司│
├───┼──────┼─────┼────┼──────┼─────┼─────┼──────┼─────┤
│ ⒑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655,200 │32,760 │655,200 │32,760 │和家福公司│
├───┼──────┼─────┼────┼──────┼─────┼─────┼──────┼─────┤
│ ⒒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87,699 │99,385 │1,987,699 │99,385 │和家福公司│
├───┼──────┼─────┼────┼──────┼─────┼─────┼──────┼─────┤
│ ⒓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11,450 │20,573 │411,450 │20,573 │和家福公司│
├───┼──────┼─────┼────┼──────┼─────┼─────┼──────┼─────┤
│ ⒔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98,839 │99,942 │1,998,839 │99,942 │和家福公司│
├───┼──────┼─────┼────┼──────┼─────┼─────┼──────┼─────┤
│ ⒕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368,520 │18,426 │368,520 │18,426 │和家福公司│
├───┼──────┼─────┼────┼──────┼─────┼─────┼──────┼─────┤
│ ⒖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915,300 │45,765 │915,300 │45,765 │和家福公司│
├───┼──────┼─────┼────┼──────┼─────┼─────┼──────┼─────┤
│ ⒗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09,724 │100,486 │2,009,724 │100,486 │和家福公司│
├───┼──────┼─────┼────┼──────┼─────┼─────┼──────┼─────┤
│ ⒘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625,200 │31,260 │625,200 │31,260 │和家福公司│
├───┼──────┼─────┼────┼──────┼─────┼─────┼──────┼─────┤
│ ⒙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989,008 │99,450 │1,989,008 │99,450 │和家福公司│
├───┼──────┼─────┼────┼──────┼─────┼─────┼──────┼─────┤
│ ⒚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43,000 │22,150 │443,000 │22,150 │和家福公司│
├───┼──────┼─────┼────┼──────┼─────┼─────┼──────┼─────┤
│ ⒛ │網域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00,300 │100,015 │2,000,300 │100,015 │和家福公司│
├───┼──────┼─────┼────┼──────┼─────┼─────┼──────┼─────┤
│ │網域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248,300 │12,415 │248,300 │12,415 │和家福公司│
├───┼──────┼─────┼────┼──────┼─────┼─────┼──────┼─────┤
│ │網域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192,406 │9,620 │192,406 │9,620 │和家福公司│
├───┼──────┼─────┼────┼──────┼─────┼─────┼──────┼─────┤
│ │網域公司 │RU00000000│100年2月│226,111 │11,306 │226,111 │11,306 │和家福公司│
├───┼──────┼─────┼────┼──────┼─────┼─────┴──────┼─────┤
│ │網域公司 │RU00000000│100年2月│323,330 │16,167 │★該筆未申報 │和家福公司│
├───┴──────┴─────┴────┼──────┼─────┼─────┬──────┼─────┤
│ │合計張數 │24 │合計張數 │23 │ │
│ ├──────┼─────┼─────┼──────┤ │
│ │合計銷售額 │合計稅額 │合計銷售額│合計稅額 │ │
│ ├──────┼─────┼─────┼──────┤ │
│ │25,455,836 │1,272,793 │25,132,506│1,256,626 │ │
└─────────────────────┴──────┴─────┴─────┴──────┴─────┘
附表二:
┌─────────────────────────────────────────────────────┐
│和家福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金額部分單位為元【新臺幣】) │
├───┬──────┬─────┬────┬────────────┬────────────┬─────┤
│ 編號 │開立公司名稱│編 號 │開立日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買受人 │
│ │ │ │ ├──────┬─────┼─────┬──────┤ │
│ │ │ │ │ 銷售額 │ 稅額 │ 銷售額 │ 稅額 │ │
├───┼──────┼─────┼────┼──────┼─────┼─────┼──────┼─────┤
│ ⒈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2月│1,385,000 │69,250 │1,385,000 │69,250 │帝洋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⒉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2月│1,756,000 │87,800 │1,756,000 │87,800 │帝洋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合計張數 │2 │合計張數 │2 │ │
│ ├──────┼─────┼─────┼──────┤ │
│ │合計銷售額 │合計稅額 │合計銷售額│合計稅額 │ │
│ ├──────┼─────┼─────┼──────┤ │
│ │3,141,000 │157,050 │3,141,000 │157,050 │ │
├───┬──────┬─────┬────┼──────┼─────┼─────┼──────┼─────┤
│ ⒊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950,100 │47,505 │950,100 │47,505 │巨霖公司 │
├───┼──────┼─────┼────┼──────┼─────┼─────┼──────┼─────┤
│ ⒋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091,945 │204,597 │4,091,945 │204,597 │巨霖公司 │
├───┼──────┼─────┼────┼──────┼─────┼─────┼──────┼─────┤
│ ⒌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072,170 │203,608 │4,072,170 │203,608 │巨霖公司 │
├───┼──────┼─────┼────┼──────┼─────┼─────┼──────┼─────┤
│ ⒍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45,468 │102,273 │2,045,468 │102,273 │巨霖公司 │
├───┼──────┼─────┼────┼──────┼─────┼─────┼──────┼─────┤
│ ⒎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43,984 │102,199 │2,043,984 │102,199 │巨霖公司 │
├───┼──────┼─────┼────┼──────┼─────┼─────┼──────┼─────┤
│ ⒏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4,079,024 │203,951 │4,079,024 │203,951 │巨霖公司 │
├───┼──────┼─────┼────┼──────┼─────┼─────┼──────┼─────┤
│ ⒐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37,325 │101,866 │2,037,325 │101,866 │巨霖公司 │
├───┼──────┼─────┼────┼──────┼─────┼─────┼──────┼─────┤
│ ⒑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2,039,203 │101,960 │2,039,203 │101,960 │巨霖公司 │
├───┼──────┼─────┼────┼──────┼─────┼─────┼──────┼─────┤
│ ⒒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817,000 │40,850 │817,000 │40,850 │巨霖公司 │
├───┼──────┼─────┼────┼──────┼─────┼─────┴──────┼─────┤
│ ⒓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312,400 │15,620 │★該筆未申報 │巨霖公司 │
├───┼──────┼─────┼────┼──────┼─────┼────────────┼─────┤
│ ⒔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194,200 │9,710 │★該筆未申報 │巨霖公司 │
├───┼──────┼─────┼────┼──────┼─────┼────────────┼─────┤
│ ⒕ │和家福公司 │RU00000000│100年1月│198,681 │9,934 │★該筆未申報 │巨霖公司 │
├───┴──────┴─────┴────┼──────┼─────┼─────┬──────┼─────┤
│ │合計張數 │12 │合計張數 │9 │ │
│ ├──────┼─────┼─────┼──────┤ │
│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 │
│ ├──────┼─────┼─────┼──────┤ │
│ │22,881,500 │1,144,073 │22,176,219│1,108,809 │ │
├───┬──────┬─────┬────┼──────┼─────┼─────┼──────┼─────┤
│ ⒖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2,535 │127 │2,535 │127 │網域公司 │
├───┼──────┼─────┼────┼──────┼─────┼─────┼──────┼─────┤
│ ⒗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1,980 │99 │1,980 │99 │網域公司 │
├───┼──────┼─────┼────┼──────┼─────┼─────┼──────┼─────┤
│ ⒘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1月│430,000 │21,500 │430,000 │21,500 │網域公司 │
├───┼──────┼─────┼────┼──────┼─────┼─────┼──────┼─────┤
│ ⒙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520,300 │26,015 │520,300 │26,015 │網域公司 │
├───┼──────┼─────┼────┼──────┼─────┼─────┼──────┼─────┤
│ ⒚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500 │75 │1,500 │75 │網域公司 │
├───┼──────┼─────┼────┼──────┼─────┼─────┴──────┼─────┤
│ ⒛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3,230 │162 │★該筆未申報 │網域公司 │
├───┼──────┼─────┼────┼──────┼─────┼─────┬──────┼─────┤
│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113,000 │5,650 │113,000 │5,650 │網域公司 │
├───┼──────┼─────┼────┼──────┼─────┼─────┼──────┼─────┤
│ │和家福公司 │QU00000000│99年12月│34,000 │1,700 │34,000 │1,700 │網域公司 │
├───┴──────┴─────┴────┼──────┼─────┼─────┼──────┼─────┤
│ │合計張數 │8 │合計張數 │7 │ │
│ ├──────┼─────┼─────┼──────┤ │
│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 │
│ ├──────┼─────┼─────┼──────┤ │
│ │1,106,545 │55,328 │1,103,315 │55,166 │ │
├─────────────────────┼──────┼─────┼─────┼──────┼─────┤
│編號⒈至編號 │合計張數 │22 │合計張數 │18 │ │
│ ├──────┼─────┼─────┼──────┤ │
│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合計總額 │合計稅額 │ │
│ ├──────┼─────┼─────┼──────┤ │
│ │27,129,045 │1,356,451 │26,420,534│1,321,0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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