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2170號
TPHM,93,上易,2170,2005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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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幫助常業詐欺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事實乙之附表:
┌──┬───────────┬────┬────── ┐
│編號│ 開 戶 銀 行 │開戶日期│ 帳 號 │
├──┼───────────┼────┼────── ┤
│一 │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分行 │91.1.21 │000000000000 │
├──┼───────────┼────┼────── ┤
│二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91.10.7 │00000000000 │
├──┼───────────┼────┼────── ┤
│三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 │92.1.15 │0000000000000│
├──┼───────────┼────┼────── ┤
│四 │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 │92.1.17 │000000000000 │
├──┼───────────┼────┼────── ┤
│五 │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 │92.2.24 │0000000000000│
├──┼───────────┼────┼────── ┤
│六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92.5.5 │00000000000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 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 項: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




犯第2 條第1 款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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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輪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