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物質引火,理由如下:
1、本件之起火點在勁錸公司廠區東側:
(1)查本件火災發生經桃園市消防局勘查現場,發現現場位在 觀音區大同一路十一號(勁錸公司);調查人員同步勘查 ,發現火在大同一路十一號(勁錸公司)燃燒,並向大同 一路七號及九號(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三號(星 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號(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十號(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源遠街一號(佳龍科 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號(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五號(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七號(明營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八號(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燒(參照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相片一、二、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及平面圖)等情,有桃園市政府消防 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詳外放之桃 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2)依以下證人之證述,可知起火點是在勁錸公司廠區內: ①如附表編號五所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警衛即現場目擊 證人姚春海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是勁錸公司廠內起 火延燒到我們星誼公司」、「可以確定是從勁錸公司工廠 內開始起火,進而延燒到鄰近公司」等語(詳他字第五四 七五號卷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
②依如附表編號四所示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即證人簡 志偉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我在顯傑化工擔任技術員 ..當時我在員工宿舍睡覺,我們公司也在勁錸公司隔壁 ..林建志發現勁錸公司起火,跑來跟我說,我馬上去宿 舍頂樓察看,發現當時只有勁錸公司起火。」、「可以確 定是從勁錸公司工廠內開始起火,進而延燒到鄰近公司」 、「(問:提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 二頁,起火點是否就如消防局所畫紅色圈圈處?)是。」 等語(詳他字第五四七五號卷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於 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一0一年七月八日凌晨有發 生何事?)那時候我看到隔壁勁錸公司起火。(問:你是 如何發現勁錸公司起火?)因為我住在公司宿舍,當天是 星期六,我沒有回家住在宿舍,宿舍在公司三樓,不是最 高點,最高點是公司的四樓。當時是我和另一位同事林建 志發現的,林建志的宿舍窗戶是和隔壁勁錸公司相鄰,所 以林建志有發現隔壁起火,就有跟我講。林建志跟我講的 時候,我就去公司的頂樓,也就是四樓看,我就看到勁錸 公司後面那邊有火源。..(問:你在公司頂樓觀看勁錸
公司那邊有火源的時候,你有無發現鄰近的其他地方也有 火源?)沒有。因為是在晚上,所以哪邊有火源會很清楚 。我就是看到勁錸公司那邊有火光。..(問:依你當時 的觀看,你除了看到勁錸公司處有火光以外,在附近還有 無其他的異狀?)沒有。當下就是林建志跟我講,講的就 是那個方向有火源,所以我第一時間就是看那個方向,隔 了二至三分鐘,我就叫宿舍的人趕緊離開。」等語(詳易 字第一七四號卷四第一二0頁背面至第一二二頁)。 ③證人即勁錸公司之保全公司即昌隆保全公司人員林志賢於 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當時起火點在勁錸公司工廠內」 、「應該就是如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 二頁所畫紅色圈圈處」等語(詳他字第五四七五號卷第六 六頁至第六七頁)。
④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四所示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張得 建於偵查中結證稱:「到場後我發現勁錸公司該工廠火勢 最為嚴重,且已經延燒到周遭的工廠。」等語(詳他字第 五四七五號卷第七九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崇軒於偵查結證稱:「(問:勁錸公司 內是否會擺放很多化學物質?)是,而被環保局管制之碳 化矽我們是分散擺放在勁錸公司工廠各處。..我對勁錸 公司是起火戶這點沒有意見。」等語(詳偵字第一九二七 五號卷第六一頁)。
⑥證人即參與本案火災現場勘查之警大教授陳火炎於原審審 理中證稱:因為我是桃園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委員, 所以我有去現場,我到了現場之後,發現現場被火燒得很 厲害,所以不容易單純依燃燒的強弱來判斷起火處,本案 是要依據現場燃燒的強弱以及目擊證人的證詞來綜合判斷 ,現場有目擊證人,所以可以依據目擊證人的證詞,來確 認起火處的位置,本案是燒損最嚴重的是勁錸公司,雅星 公司雖然燒損嚴重,但是雅星公司先起火後延燒到勁錸公 司的可能性較低,因為如果是雅星公司延燒到勁錸公司, 雅星公司全部都會垮下來,因為塑膠類是高分子化合物, 發熱量很大,所以會垮的地方很多,而且本案火災發生在 夜間,目擊證人並未在睡覺,所以我認為目擊證人證詞可 信度即高,本案的我到場後有對火流方向作勘查鑑識,我 可以確定火流是由勁錸公司內往外流等語(詳易字第一七 四號卷四第五一頁、第五四頁至第五六頁)。
(3)經勘查勁錸公司燒損情形,發現廠房及內部堆放之桶槽均 受火熱不等程度燒損,燒損情形以東側較為嚴重。檢視勁 錸公司廠房及內部堆放之桶槽燒損情形,發現廠房鋼骨及
鐵皮愈靠近東側受熱、變色、氧化程度愈嚴重,內部堆放 之桶槽靠近東側處受熱、變色情形亦較嚴重,顯示火流是 由勁錸公司東側向西側延燒。檢視勁錸公司東側燒損情形 ,發現該公司東側鐵皮棚架及廠房鋼骨嚴重受熱、變色、 彎曲、傾倒,東側廠房牆壁有局部嚴重破遂、傾倒情形, 東側堆放之物品及一噸槽框架亦嚴重燒損,槽體嚴重燒損 ,且有較低之燃燒面,再佐以前述證人姚春海、簡志偉、 林志賢、張得建、黃崇軒之證述,及證人陳火炎之上開證 言,本案火流係由勁錸公司向外延燒,且判斷起火位置, 除需勘查火災現場燒損情形外,尚需綜合現場目擊證人之 證詞,而證人陳火炎既具有火災鑑定之專業知識,其上開 內容之證述自屬可信,而上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就本案起 火戶及起火處之研判,研判方法亦係透過實際勘查本案各 該公司之燒損情形、火流流向並綜合各該目擊證人之證詞 後為判斷,足認該局就本案起火戶為勁錸公司,起火點係 該公司東側之判斷發法及過程並無瑕疵,應認上開鑑定內 容至為可信,是綜合前開現場照片所示各該廠房之受熱、 變色、碳化、燒失程度所研判火流方向及證人之證述,本 件起火點位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二 頁所畫圈圈即勁錸公司東側廠房處,堪以認定。(4)被告呂秋育雖辯稱本案起火處為何仍大有疑問云云,被告 呂秋育之選任辯護人則辯稱:依據勁錸公司及週圍公司火 災保全系統作動時間,勁錸公司南側的星誼公司於一0一 年七月八日凌晨一時二十六分保全系統即開始作動,而勁 錸公司東北側的雅星公司確遲至當日凌晨二時保全系統才 開始作動,則消防局鑑定結果認勁錸公司東側為本件起火 點顯然有誤,況案發當日的風向為西南往東北吹之西南風 ,依此風向研判,勁錸公司的廠房應會保全,而非燒損最 為嚴重,故本案起火點顯非勁錸公司云云。惟查: ①經桃園市○○○○○○○○○○路○○號(勁錸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燒損情景,發現十一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廠房及內部堆放之桶槽均受火熱不等程度燒損,燒損 情形以東側較為嚴重(參照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相片一六九、一七0、一七一、一七二、一七三 、一七四、一七五、一七六、一七七、一七八、一七九、 一八0、一八一、一八二及平面圖)。檢視十一號(勁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及內部堆放之桶槽燒損情形,發 現十一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鋼骨及鐵皮愈靠 近東側受熱、變色、氧化程度愈嚴重,內部堆放之桶槽靠 近東側處受熱、變色情形亦較嚴重(參照桃園市政府消防
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相片一八三、一八四、一八五及平 面圖)。檢視十一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側燒損 情形,發現十一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側鐵皮棚 架及廠房之鋼骨嚴重受熱、變色、彎曲、傾倒,東側廠房 牆壁有局部嚴重破碎、傾倒情形,東側堆放之物品及一噸 槽框架亦嚴重燒損,槽體嚴重燒損、燒失,且有較低之燃 燒面(參照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相片一 八六、一八七、一八八、一八九、一九0、一九一、一九 二、一九三、一九四、一九五、一九六、一九七、一九八 、一九九、二00及平面圖)。勘查源遠街三號(雅星塑 膠企業有限公司燒損情景,發現三號(雅星塑膠企業有限 公司)辦公大樓及廠房均受火熱不等程度燒損,燒損情形 以西側較為嚴重。(參照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相片一二五、一二六、一二七、一二八、一二九、 一三0、一三一、一三二、一三三及平面圖)。檢視三號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辦公大樓及廠房燒損情形,發 現三號(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辦公大樓西側(面向廠 房一側)之牆壁及內部物品燒損、燒失情形較為嚴重,廠 房鋼骨及鐵皮愈靠近西側(十一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側)受熱、變色、彎曲程度愈嚴重,且有大部塌陷情形 ,顯示火流是由十一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源遠 街三號(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延燒(參照桃園市政府 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相片一三四、一三五、一三六 、一三七、一三八、一三九、一四0、一四一、一四二、 一四三、一四四、一四五、一四六、一四七、一四八及平 面圖),勁錸公司廠長即被告黃崇軒復於檢察官訊問時表 示對勁錸公司為起火戶並無意見等語(詳他字第五四七五 號卷第四二頁),業如前述,是被告呂秋育空言否認起火 點非在勁錸公司云云,尚難憑採。
②本案火流方向係自勁錸公司流向其餘公司延燒已據證人陳 火炎證述如前,而火流延燒並無一定之順序,參以勁錸公 司四週均有建築物環繞,亦有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現場照片 在卷可佐(詳易字第一七四號卷一第七三頁、第八八頁) ,則自勁錸公司向外延燒之火流,亦有可能依地形、地貌 之不同,而於不同時間,先後延燒至周圍其餘公司,況縱 案發當日風向為西南風,然亦非整日吹襲,是以選任辯護 人上開所辯,實屬主觀上臆測之詞,尚乏客觀上之事證可 佐,自不足採信。
2、本件之起火原因為化學物質引火,理由如下:(1)依證人林志賢於偵查中結證稱:「(問:當時起火點是否
在勁錸公司該工廠內?)是。(問:提示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第二頁所附該工廠位置圖,可否特定當時是勁錸公司 工廠何處起火?)應該就是如該位置圖消防局所劃紅色橢 圓型圈圈處。(問:當時是人為縱火或不小心失火而發生 火災?)應該是失火。」等語(詳他字第五四七五號卷第 六六頁背面),佐以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記載本案可排除外人侵入引火之可能性,並經消防局勘 查暨清理起火處,未發現有電氣設備及電源配線短路之跡 證,亦應可排除電氣因素引火之可能性;又勁錸公司員工 沙哇、蘇波於偵查時稱發生火災時勁錸公司廠房內無人作 業僅有一保全守衛在場等語(詳他字第五四七五號卷第五 一頁),及證人同案被告黃崇軒亦證稱火災發生時現場沒 有人員作業,設備為關閉狀態等語(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0六頁),故應可排除作業不慎引 火之可能性。又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勘查現場,未發現有 微小火源(菸蒂)引火之跡證,且本案發生時間為一0一 年七月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距廠內有人員出入時間(七 日二十時三十分)長達約五小時,故亦應可排除微小火源 (菸蒂)引火之可能性。
(2)依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一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桃消調字第一 0二一三0七二二七號函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系 爭火災起火原因:以化學物質引火之可能性較大等語(詳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十六頁至第二一 頁):
①勁錸公司之營運項目為廢溶劑回收。
②勁錸公司廠內堆放大量桶槽及太空包,槽內裝有泥狀不明 物質。
③在勁錸公司門口前水溝燃燒殘餘物(證物1),以頂空固 相微萃取法及SHIMADZU GCMS-2010+ 鑑析,於證物1檢出 丙酮、丁酮、乙酸乙酯、甲苯、乙酸正丁酯、乙基苯、二 甲苯等成份。
④在臥槽處槽體燃燒殘餘物(證物2),以頂空固相微萃取 法及SHIMADZUGCMS-2010+鑑析,於證物2檢出丙酮、丁酮 、甲苯等成份。
⑤在臥槽處地板燃燒殘餘物(證物3),以頂空固相微萃取 法及SHIMADZUGCMS-2010+鑑析,於證物3檢出丁酮、乙酸 乙酯、甲苯、乙基苯等成份。
⑥在廠房通道地板處燃燒殘餘物(證物4),以頂空固相微 萃取法及SHIMADZUGCMS-2010+鑑析,於證物4檢出丙酮、 丁酮、甲苯、二甲苯、二乙二醇等成份。
⑦在東側南端堆貨區燃燒殘餘物(證物5),以頂空固相微 萃取法及SHIMADZUGCMS-2010+鑑析,於證物5檢出乙醇、 丙酮、丁酮、乙酸乙酯、甲苯、乙酸正丁酯、二甲苯、三 甲苯等成份。
⑧在休息處木屑燃燒殘餘物(證物6),以頂空固相微萃取 法及SHIMADZUGCMS-2010+鑑析,於證物6檢出丙酮、丁酮 、甲苯、乙基苯、二甲苯等成份。
⑨查乙酸乙酯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液體和蒸氣易燃。蒸氣比 空氣重,可能傳播至遠處,遇火源可能會造成回火。應避 免之狀況:火花、靜電、引火源、溼氣。
⑩查丙酮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液體和蒸氣易燃。蒸氣比空氣 重,可能傳播至遠處,遇火源可能會造成回火,應避免之 狀況:火花、明火、熱、引燃源、長期暴露受熱。 ⑪查丁酮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液體和蒸氣高度易燃,蒸氣比 空氣重,會傳播至遠處,遇火源可能會造成回火,正常狀 況下安定,但因其可形成過氣化物,在長期儲存或長期暴 露於空氣或受熱下,則可能爆炸,故應避開火焰、火花、 靜電、熱及其他火源。
⑫查甲苯物質安全資料表:其蒸氣和液體易燃,液體會累積 電荷,蒸氣比空氣重會傳播至遠處,遇火源可能會造成回 火,高溫會分解產生毒氣,火場中的容器能會破裂、爆炸 ,應避免之狀況:靜電、火焰、火花、熱及引火源。 ⑬查二甲苯物質安全資料表:其蒸氣和液體易燃,液體流動 或攪動時會累積靜電,其蒸氣比空氣重,易傳撥至遠處, 遇火源可能造成回火,液體會浮於水面上,反將火勢蔓延 開,高溫會分解產生毒品,密閉容器受熱可能會破裂、爆 炸,應避免之狀況:靜電、火焰、火花和其他引火源。 ⑭查異丙醇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液體和蒸氣易燃,高溫會分 解產生毒氣,火場中的容器可能會破裂、爆炸,其蒸氣比 空氣重,易傳播至遠處,遇火源可能造成回火,應避免之 狀況:熱、火花、靜電、引火源、光。
⑮查乙酸正丁酯物質安全資料表:其為易燃性液體,會與空 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蒸氣可傳播至遠處,若空氣的溫度 超過閃點則會造成回火,液體會浮在水面而傳播火勢,火 場中的容器可能會破裂、爆炸,會累積在封閉地區增加引 燃和毒性的危害性,應避免之狀況:明火、火花、靜電、 熱、引燃源、水氣。
⑯查三甲苯物質安全資料表:其為易燃性液體,蒸氣比空氣 重,洩露會沿地面傳播至遠處,遇著火源立即引燃,並有 回火之危險,應避免之狀況:加熱、嚴禁煙火及靜電產生
,隔絕各種發火源。
⑰查二乙二醇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正常狀況下安定,應避免 之物質:強氣化劑、強酸、強鹼、硫化亞磷酸。 ⑱查碳化矽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性質安定,無特殊危害。 ⑲經閃火點測試結果:發現95%異丙醇(IPA)廢液閃火點為 29.0℃,60%異丙醇(IPA)廢液閃火點為29.2℃,95%丙 醇(ACT)廢液閃火點小於26.5℃,甲苯廢液閃火點28.0 ℃。
(3)查勁錸公司係經營銷售廢溶劑可再利用產品業,營業項目 包括一般溶劑(甲苯、二甲苯)、酮類(MEK、Ace tone )、脂類(EAC、BAC)、醇類(IPA)、通用溶劑(香蕉 水)、礦油等,依前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所載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可知,均屬具有高度易燃性之 化學物品,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物 質安全資料表亦明確顯示勁錸公司廠房內之化學物質具有 高度易燃、增加火災及爆炸的危險等特性;又勁錸公司廢 棄物處理機構基本資料網頁列印資料復記載該公司係甲級 廢棄物處理公司,主要處理之廢棄物並包括易燃性事業廢 棄物,且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復係以蒸餾處理;參以勁錸公 司營業項目為有機溶劑廢液回收再利用,主要係向電子業 公司回收醇類、酮類等有機廢液,廢溶液中主要含有丙酮 、異丙醇及甲苯,經過蒸餾純化後得到異丙醇、丙酮再賣 予國內外廠商,且勁錸公司並係內政部頒布「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附表 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規定,屬製造、 儲存、處理乙酸乙酯、丙酮、丁酮、甲苯、二甲苯、異丙 醇、乙酸正丁酯、三甲苯、二乙二醇之化學物質達管制量 ,應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屬應適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 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觀諸前述桃園市消 防局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亦顯示 前述醇類、酮類,丙酮、異丙醇及甲苯不適宜久存,並亦 具有高度易燃、增加火災及爆炸的危險等特性,且被告呂 秋育復供承:勁錸公司廠房內存放有丙酮及異丙醇各一噸 等語,參諸前述閃火點測試結果,並發現95%異丙醇(IPA )廢液閃火點為29.0℃,60%異丙醇(IPA)廢液閃火點為 29.2℃,95%丙酮(ACT)廢液閃火點小於26.5℃,可見前 述物質均屬易燃性之有機溶劑,足證本件起火原因確係為 勁錸公司廠房內之化學物質引火無訛,參以被告呂秋育於 警詢中曾供述自認起火處係在公司西側之可能性較高,西
側廠房之前也發生過火災,不排除西側廠房會是起火點等 語(詳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卷第五頁背面),益證被告呂 秋育於本院審理中所辯:起火點並非係在勁錸公司云云, 不足採信。
(三)按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惟所謂法 義務並非以法律設有明文規定之義務為限,須就法律之精 神觀察(詳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三二四號判例參照 );故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 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 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又對於犯罪構成要件 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 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 當之不作為犯,亦屬過失犯。再按不法追逐他人,於追逐 時有一定之危險性,被追逐者因避免被趕上,不免欠缺詳 細之觀察注意力,往往選擇荒僻處逃避,極易生危險,為 吾人之一般生活常識,故追逐者在客觀上即負有注意避免 因追逐而發生危險之義務,若因而對被追逐者之法益造成 危險者,即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此等違背義務之危 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原審認 被告等追逐被害人,致其跳水死亡,乃其自招,被告等無 防免之責等語,惟縱被害人有所過失,然被告等能否因而 解免其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注意義務?亦待研求,原判決 逕認被告等不負防免之責,復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詳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一號判決意旨) 。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明文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 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 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 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 在此限。」,其立法理由為:「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 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 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 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 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 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則免負賠償責任,以期平允,爰增訂本條。」,此乃鑑 於1、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2、僅從事 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能於某種程度控制危險、3、從事危險 事業或活動者,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取利益,就此危險 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係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而危險源
之控制主體,須符合確實有製造危險、控制危險、分散危 險,並且有獲利可能性之主體者,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 、桶裝瓦斯場填裝瓦斯、爆竹場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 、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且由該條立法意旨可 知,對於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係採因果關係推定,除非經 營危險事業、工作或活動之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所使用 之工具、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 方可免責,可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規定,經營一 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 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即應負 有防止危險之義務,此乃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 危險,本即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查:
1、被告呂秋育業於警詢中供述:勁錸公司西側廠房即曾經發 生過火災,觀諸勁錸公司係內政部頒布「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附表一公 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規定,屬製造、儲存 、處理乙酸乙酯、丙酮、丁酮、甲苯、二甲苯、異丙醇、 乙酸正丁酯、三甲苯、二乙二醇之化學物質達管制量,應 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屬應適用「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 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可證勁錸公司之工作性 質、使用之工具及方法均具有危害於他人之危險。 2、依前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前往火災現場採樣,即證物 1至證物6所示,於勁錸公司廠房東側(詳桃園市政府消 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二三頁),所採得之物質, 依前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之物質 安全資料表可知,均屬具有高度易燃性之化學物品,亦具 有高度易燃、增加火災及爆炸的危險等特性。
3、被告呂秋育業已供述:勁錸公司廠區內堆放有機廢溶劑異 丙醇約一公噸、丙酮也約一公噸,且以鐵桶一百車次約五 千桶載運回有機溶劑,存放約二年等語,並與同案被告黃 崇軒所證情節相符。
4、勁錸公司之外籍勞工工沙哇、蘇波於偵查中一致結證稱: 勁錸公司內擺放很多化學物質之原料桶等語,而證人姚春 海、簡志偉亦均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勁錸公司室外 露天處堆疊很多廢料桶,我看到的是都沒有以帆布遮蓋。 」等語(詳他字第五四七五號卷第三七頁),佐以前述桃 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之物質安全資料 表可知,勁錸公司不論係回收之有機廢溶劑或成品,甚至 係被告呂秋育供述之堆放各一噸之異丙醇、丙酮均不適宜
長期或露天堆置。
5、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調查人員勘查現場臥槽材質為FRP, FRP槽體經有機溶劑長期侵蝕,會有滲漏之可能性。現 場有桶槽露天存放,時間長達二年,現場亦存放有機溶劑 ,恐造成鐵桶鏽蝕,起火原因以化學物質引火之可能性較 大,亦有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載之甚明(詳桃園市 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十九頁至第二十頁)。 6、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鑑定人顏伯任於 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問:你們分別是在何處採樣?採 了哪些東西?)參考調查鑑定書第一二三頁。(問:從鑑 定書第一二三頁可以看出什麼資訊?)可以看出主要採樣 的地點都是在我們所判定起火處的位置,從這個圖可以看 出我們採樣的範圍比較偏向東側..(問:依照上開的卷 頁所示,圓圈標號一至六分別代表何意?)代表證物1至 6的意思,就是採證的位置。(問:其中圓圈標號二至六 都是偏在勁錸公司的東側地方,為何會選擇採證是在偏向 東側的地方?)要採證之前,一定要先確認起火處在何處 ,才會在起火處做採樣,現場判定起火處是在勁錸公司東 側,所以才在勁錸公司東側進行採樣。..現場採樣的結 果參閱鑑定書的第一一二頁火災鑑定報告。(問:依照第 一一三頁火災鑑定報告所示的鑑定結果,檢測出來的物質 是具有什麼樣的特質?)檢驗出來的化學物質,經我們調 閱物質的安全資料表,可以顯現出這些化學物質都是屬於 易燃物質。..如果單純從照片上來看,可以發現勁錸公 司裡面有存放大量的五十三加侖的鐵桶狀況。..(問: 現場存放鐵桶的放置情形為何?)現場鐵桶就是堆積的狀 態,一個疊一個,幾乎充滿整個廠區。(問:依你在現場 所見,現場的鐵桶是你直接到現場就可以看到,還是必須 要開門進入哪些存放區域才可以看到?)就我現場所見, 只要進去勁錸公司的大門就可以看到。」、「(問:這場 火究竟最初是什麼原因起火?)這些表列的十種化學物質 ,不是自燃性物質,必須要有火源給它,才會起火燃燒, 這個火源,因為現場化學物質眾多,排除電氣火源或是外 人侵入引火的火源,現場存放五十加侖鐵桶,據被告呂秋 育表示,裡面是有泥狀碳化矽及少量的二乙二醇,以碳化 矽來說,如果是純的碳化矽,化性是穩定的,但是因為現 場是泥狀的碳化矽就不是純的物質狀態,純的碳化矽是粉 末狀,泥狀的碳化矽裡面含的雜質,有可能會氧化發熱, 進而造成裡面的可燃性液體燃燒,這是其中一種。另外, 現場又驗到很多種化學物質,是被告呂秋育在筆錄裡面沒
有談論到的,所以我們也會懷疑這些化學物質混合之後, 起火燃燒,進而造成這次火災。但是因為上面這些狀況無 法肯定認為是哪一種,所以最後結論才會下是因為化學物 質引發火災。..(問:所以剛剛你說的碳化矽雜質有可 能會起火燃燒是否屬你個人的臆測?)不是。我們有去其 他處理廢液回收的公司,去瞭解關於泥狀碳化矽可能起火 燃燒的狀況,我手邊有一個他們研究的資料,發現泥狀的 碳化矽,內部含的金屬雜質,如鐵粉,有可能會氧化發熱 ,進而造成其他可燃物的起火燃燒。我們是參考這些資料 之後,才去做推測。..呂秋育在談話筆錄中有提到上述 的泥狀碳化矽物質,及丙酮、異丙醇..單純從一點得出 結論是沒有辦法的,應該是說從一至二四點我們去調閱這 些化學物質的安全資料表,去瞭解到這些化學物質的特性 ,再根據現場的環境,去做推測,以及相關關係人的談話 筆錄,才去進行最後結論的研判,得到結論..首先,從 第一點至第八點,這些我們是先說明採集驗到的有哪些化 學物質,從第九點至第十八點,去瞭解到這些化學物質的 危害特性,再參考第十九點至第二四點來去做綜合分析研 判,得到第二五點的結論。(問:第九點至第十八點的化 學物質危害特性中,可以判斷哪項化學物質在本件火災中 ,是具有危害性的物質?)如果是說具有危害性的話,這 些化學物質就它的一些理化性來看,均有危害性。(問: 何謂均有危害性?)舉例來說,就以丙酮來說,第十點有 寫到,應避免之狀況,火花、明火、熱、引燃源、長期暴 露受熱,這個現場據我們調閱原始存放的狀況,是有部分 區域為露天儲存,所以我們會懷疑有沒有可能因為這些狀 況而造成這些化學物質發生危害。..(問:從第一二三 頁採樣的結果,所採集到的化學物質是否就是第一一二頁 所列的鑑定化學物質?)是。..我只能確定就呂秋育的 談話筆錄,只能確定有丙酮、異丙醇、泥狀碳化矽,其他 沒有確定告知。這些東西是我們在現場採樣的物質,所以 我們會認為這幾種東西是原本就存在在勁錸公司的廠區內 。..從黃崇軒在一0一年七月十六日談話筆錄有提到, 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0六頁,廠區內的五十加侖桶 是存放碳化矽泥,主要成份是碳化矽與二乙二醇。在一0 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次談話筆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 一0八頁有提及有異丙醇及丙酮。呂秋育在一0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談話筆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一0頁有提 及泥狀碳化矽(碳化矽含有少部分切削油)、丙酮及異丙 醇。(問:就你所知,碳化矽含有少部份的切削油,這個
物質的產生原因為何?)據我瞭解,泥狀碳化矽是太陽能 板製程產生的廢料,至於勁錸公司現場的泥狀碳化矽與二 乙二醇是怎麼來的,我無法判定。二乙二醇就是切削油。 (問:在勁錸公司內泥狀碳化矽的數量如何?)據廠方人 員黃崇軒於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談話筆錄中有提到廠區內 約有五千桶的五十三加侖桶。(問:勁錸公司內泥狀碳化 矽五千桶的存放方式為何?)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四 五頁照片八,由這張照片中所呈現的就是五十三加侖的鐵 桶,就是像照片中的原貌這樣堆放在廠區內,據呂秋育的 談話筆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一一頁有提到,鐵桶 上蓋的帆布,可能因為現場帆布因火勢而燒失,我們沒有 發現帆布。..在勁錸公司火災案件之後,曾經有一件也 是泥狀碳化矽燃燒的案件,因為該現場只有燒損壹包以太 空包承裝的泥狀碳化矽,又查無外來火源,所以我們才有 辦法確認是那包泥狀碳化矽是自行起火燃燒。..(問: 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一0八頁勁錸公司廠長黃崇軒所 述,勁錸公司中存有五千桶的泥狀碳化矽,同時其公司二 廠內後側也有堆放防水太空包,數量約十幾包,內裝乾燥 碳化矽等語,你在對黃崇軒製作談話筆錄時,有無意識到 泥狀碳化矽與燃燒的關係?)在製作談話筆錄當時,還沒 有意識到。後來是因為廠方一直說碳化矽是很安定的,也 有提供碳化矽的安全資料表,可是現場鐵桶中還有殘餘一 些泥狀物質,我們看到的時候,感覺還有在反應,還有在 冒泡,所以我們才想說針對這個部分去瞭解,所以才去找 其他業界去瞭解,可能產生的危害,有沒有可能。..( 問:提示偵字一九二七五卷第一二八頁,依照被告黃崇軒 偵查時陳述,消防局認為起火點的地方是擺放碳化矽等語 ,就你到場鑑識所見,起火點處是否就是如被告黃崇軒所 述都是擺放碳化矽?)就我們現場勘察該處是有擺放大量 的五十三加侖鐵桶,依據關係人的談話筆錄瞭解到五十三 加侖鐵桶內存放泥狀碳化矽,所以該處是存有大量的泥狀 碳化矽。(問:是否有其他物品擺放於起火點?)由於現 場已遭火勢燒損,我只能看到殘餘的五十三加侖鐵桶,至 於有無其他物質擺放,我無法確定。(問:提示本院卷四 第一四二頁,其中許啟明曾稱『本案現場儲放太陽能板削 切污泥,經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可能自燃 原因』等語,而你方才又稱現場並未採集泥狀碳化矽做鑑 定,為何在該會議記錄會有此段發言?)污泥就是我所謂 的泥狀碳化矽。吳鴻鈞是勞工安全衛生所,也是桃園消防 局的鑑定委員之一,他有製作壹份碳化矽污泥的實驗,我
不確定那是否為採集現場的物質。他所發出的工安警訊照 片是使用本案火災現場照片,所以我們當時在開鑑定委員 會時,有將這份資料帶去參考,所以才會有上述的發言。 (問:你方稱在鑑定過程中均有去瞭解相關泥狀碳化矽的 危害部分,為何本次鑑定不去採集該部分的樣品?)因為 在起火處地方,該處也有很多五十三加侖鐵桶傾倒,所以 我們就直接採集傾倒出來流在地上的物品去化驗,並非只 有採集鐵桶內的物質。(問:你所看到該區五十三加侖鐵 桶的區域,是只有部分燃燒或是整個部分均延燒?)就我 們現場勘察已經是整個區域都燒損。」等語(詳易字第一 七四號卷四第一二七頁背面至第一二九頁、易字第一七四 號卷五第十五頁至第二四頁背面),則由鑑定人顏伯任於 原審審理中結證之內容可知,本件除被告呂秋育供承於勁 錸公司廠區內存放之異丙醇、丙酮各一噸均屬易燃之有機 溶劑外(詳前述其閃火點測試結果均為三十度C以下), 其回收之有機溶劑亦屬前述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所載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載具有高度易燃性之化 學物品,另被告呂秋育供述以五十三加侖桶載運回勁錸公 司廠區內堆置之四千八百八十一桶泥狀碳化矽,亦屬高度 危害之液體甚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