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訴字,103年度,62號
TPHM,103,交上訴,62,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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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100年11月30日修正條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88年4 月21日修正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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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