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景熙焱律師
李姝蒓律師
羅翠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
易字第42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98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臺灣德和樟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和公司)之負 責人,以其所有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47 號之建築物供 德和公司作工廠使用,而隔鄰之甲○○所有之345 號1 至3 樓,其中1 、2 樓係由同一書籍裝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 一公司)承租作工廠使用、3 樓由群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群隆公司)承租作工廠使用,另邊隔鄰之349 號則為青龍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龍公司)所有而供該公司之廠房使 用,該347 號及隔鄰之345 號、349 號均為現有人所在之建 築物。詎乙○○本應注意德和公司上開工廠用電安全,且因 該廠房長期存放屬酸、鹼類之原料(如無水醋酸、樟腦酸及 龍腦)、成品及半成品,於廠房機器運作過程中,上開酸、 鹼類物品易因化學反應揮發於空氣中,對廠房內之電源配線 造成不良影響,而應小心電力負荷上限及對電源配線等電器 設備負有定期安檢維修義務,以防止引發火災之發生,且依 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檢修更換廠房之匣 刀式開關及舊式陶磁插座及電線,嗣於民國(下同)94年11 月8日10時43分許,德和公司上開工廠之西側廠房內西側靠 反應槽①(如附件所示之反應槽①)上方之電線因短路引發 火災,火勢迅速延燒,致德和公司西側廠房及西北側反應槽 置放區之廠房(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燒燬,並蔓延燒燬隔 鄰345號、349號之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造成345號3樓群隆 公司廠房、345號1、2樓靠347號部分鐵皮建築物燒燬及349 號西側鐵皮建築物部分受損。
二、案經同一公司、群隆公司、甲○○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於原審主張:㈠臺北縣政府消防局94年12月8日第H05K0 8K1號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下稱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內容不實;㈡被告乙○○於臺北縣政府消防局隊員王惠慧於 火災現場調查詢問時所為「該廠房設置以來,其內部電源配 線、開關及插座並未有定期保養或置換情形」之陳述為審判 外陳述;㈢證人吳宗貴於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員詢問時之 陳述,屬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僅主張 :證人王惠慧所證,被告於火災現場調查時所為「該廠房設 置以來,其內部電源配線、開關及插座並未有定期保養或置 換情形」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惟查: ㈠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有證據能力。 按「 證據能力」與證據之「證明力」不同,前者乃指立證 資料得為證據之法律上資格;後者則指其證據於證明某種事 實,具有何等實質之價值。故「證據能力」乃資格之有無, 「證據證明力」則為效力強弱之問題。亦即有證據能力,非 必有證據證明力;而僅爭執證據之證明力,亦難謂係否定其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可 參。查卷附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臺北縣政府消防局 依消防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執 行火災鑑定公務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之規定,自有證據 能力而得為證據。至內容是否實在,係證明力之問題,與證 據能力無涉。
㈡證人王惠慧所證,被告於火災現場調查時所為「該廠房設置 以來,其內部電源配線、開關及插座並未有定期保養或置換 情形」之陳述非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且被告所為上開不 利於己之陳述,亦有證據能力。查證人即臺北縣政府消防局 隊員王惠慧於另案原審9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案件民事 法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報告書第10頁及12頁吳宗貴、乙○○ 的陳述,都是我親口詢問並聽到的內容而加以紀錄等語,業 據原審依職權調閱該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影印該筆錄存卷 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31頁反面),且證人王惠慧亦於原審 審理結證稱:案發後第二、三天我都有到現場勘查,第一次 到臺北縣中和市○○路347號是由乙○○陪同,另還有吳宗 貴陪同。我有詢問乙○○內部電線設備維護保養的情況,以 及機械使用的情形,他說從開業到現在都沒有電線維護保養 的情形,也就是開業到現在都沒有更換過電線以及維修過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7頁),而證人王惠慧係因任職台北縣消 防局,案發現場發生火災,依職權前往勘查並調查火災發生 原因,與被告間並不相識,亦無任何仇怨,衡情自無甘冒偽
證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況被告上開陳述係於火災發 生後之翌日,於陪同證人王惠慧勘查火災現場時,當時較無 權衡相關利害關係,而基於自由意志具體回答證人王惠慧所 詢問之問題,足認被告確有對證人王惠慧陳述上開內容無疑 ,證人王惠慧既係親耳聽聞被告上開陳述而為證述,就被告 有為上開陳述之證言即非傳聞,證人王慧惠上開證述自有證 據能力,況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前揭陳述非出於自由意志所為 ,是其上開不利於己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尚難因被告事 後空言否認,遽謂上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㈢證人吳宗貴於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員詢問時之陳述有證據 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有否所必要者,亦得為證 據,亦為同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且所稱「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即指相對之可信而言,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陳述 之背景具有特別情況,而使其較審判中之陳述為可信時,例 外賦予證據能力;然判斷是否有相對可信之特別情況,純屬 證據能力之審查,無關證據力之衡量,有無相對可信之特別 情況,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背景、原因、過程等客觀 事實加以觀察(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709號判決意旨可 參)。查證人吳宗貴經原審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而具結證稱 :本件火災發生後,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曾經對我製作談話筆 錄,該筆錄製作是出於我自由意願而據實陳述。我沒有說謊 ,我都是依照我看到的情形說出來,筆錄上的簽名,也是我 自己簽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頁),顯見證人吳宗貴於臺 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並無受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據實陳述,再證人吳宗貴於本院 審理時乃係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由檢察官及被告 辯護人行交互詰問,足資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是證人吳 宗貴於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員詢問時之陳述,依上說明, 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自得為證據。
二、本案公訴人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除 前述有爭執之部分外,其餘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 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及其辯護人迄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至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發生火災,燒燬上開建築物及 其內物品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 建築物犯行,辯稱:伊公司做事一向正常,電線亦經常更換 ,並有進行電器開關維護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卷附 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容不實,且乏專業,亦即火場中之 電源線於帶電時遭火燒即會產生熔珠,該熔珠僅能證明火燒 時該電線係帶電,故該熔珠亦稱為「通電痕」,僅以發現此 熔珠即判斷係電線起火,為不科學且不負責之說法。依美國 國家火災保護協會出版之「火災與爆炸調查指南」之內容, 可知短路痕分為「一次痕」(又稱原因痕,為起火原因)、 「二次痕」(又稱結果痕,係因周圍環境起火後累燒至帶電 的電線而產生之短路痕),無論係一次痕或二次痕均會使電 線產生「熔珠」,熔珠只能判斷係電線在火燒短路時係帶電 的,而難以判斷是否因短路起火或起火後才短路,且新竹市 消防局王靜婷於90年5 月在消防月刊所刊載之「電線短路熔 痕以金相分析及表面化學分析之技術發展」、消防署災害調 查組科長陳群應及技士朱士龍在消防月刊上聯名發表之「銅 質導線短路熔珠表面化學分析」、「是短路造成火災,還是 火災造成短路」之文章亦採同一見解,是以,如何判斷「熔 珠」為一次痕或二次痕,在學說上仍有爭執,而卷附之火災 原因報告書並未指出係以何方法判斷所採集電線為起火原因 (即原因痕)所留之短路痕,況消防署之鑑定報告亦只指出 為「通電痕」,並未指明係短路起火之電線,是證人王惠慧 所為之火災原因判斷,僅係臆測,並無根據。再本案並無電 線老舊或受腐蝕之證明,從而,本案電線究係起火源或受火 累燒並無法確定,自無從證明被告有未維修電線、開關之過 失責任等語。惟查:
㈠起火戶及起火處之認定:
⒈本案火災發生後,消防人員於火災發生當日即94年11月8日 、翌日即同年月9 日,隨即勘查現場及採證後,製成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有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觀之上 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內容,可知勘查人員先由現場建築 物構造、內部物品燒損狀況及延燒情形研判,係以臺北縣中 和市○○路347 號西側廠房處受燒燬情形最為嚴重,與其相 緊臨之345 號及349 號均以愈靠其側受燒燬情形愈趨嚴重,
且347 號員工吳宗貴當時亦於起火廠房內準備原料進行製程 作業,故本案起火戶為臺北縣中和市○○路347 號。且為進 一步確定起火處之地點,勘查人員經勘驗起火戶(臺北縣中 和市○○路347 號之德和公司)西側廠房內燃燒後情形,發 現其內部受燒燬損情形以靠西側處受熱燒損、變色、彎曲情 形最顯嚴重,東側處則較顯輕微;北側處鋼架及反應槽受熱 氧化、變色情形亦以愈靠西側處愈顯嚴重,西北側處鋼架已 明顯彎曲、塌陷,顯示以愈靠西側處受熱程度愈高。檢視西 側廠房內西北側處燃燒後情形,該處裝置之反應槽均已嚴重 受燒燬損,鐵板亦受熱氧化、變形,其鐵板上方堆放之大量 易燃性無水醋酸、樟腦酸、龍腦等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嚴重 受燒燬損,造成該處受熱程度最為猛烈、燃燒情形最為嚴重 。檢視西側廠房內西南側處燃燒後情形,該處反應槽及其物 品機具受熱氧化、變色情形以靠反應槽①處所附近最顯嚴重 ;反應槽①處之反應槽、輸送管等均已嚴重受熱氧化、變形 及變色,且因其反應槽反應過程中所用之無水醋酸等原料外 洩致其反應槽①表面遇酸已嚴重鏽化;靠反應槽①南側處亦 皆設置反應槽機具,其反應槽之鋼材不易燃燒且該處所亦未 置放原料、成品及易燃性液體,致西南側處燃燒情形較顯輕 微,僅靠反應槽①處所附近受熱情形較為嚴重。據員工吳宗 貴表示,其案發時正於反應槽①處進行香料油-橙花叔醇的 製程,當時其已將原料-無水醋酸置入反應槽進行加熱反應 完畢,預進行下一階段製程原料之準備時發現其反應槽①旁 之電源配線發出火花及勢響,因其旁堆放之原料、成品及半 成品等均屬易燃性液體,致其迅速起火燃燒並向四週延燒。 綜合以上所述研判,火勢於西側廠房內西側靠反應槽①附近 處所受熱情形較顯嚴重,因西北側處堆放大量易燃性之原料 、成品及半成品致其西北側受熱程度最為嚴重;據當時於反 應槽①處附近作業之員工吳宗貴表示,其預離開前往準備原 料時聽到反應槽①旁之電源配線發出聲響及火花,其火花掉 落後迅速引燃周圍易燃性物質,故本案起火處所為中和市○ ○路347 號西側廠房內西側靠反應槽①附近處所等情,有該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存卷可考(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1 、2 頁)。
⒉再依證人即德和公司員工吳宗貴於消防員詢問時證稱:(問 :94年11月8 日10時43分,臺北縣中和市○○路347 號工廠 發生火警,當時你人在哪裡?做什麼?)我當時在2 樓香科 油處理區。我正下樓去距離起火點6 公尺處的地方準備下一 次反應香料油的原料。(問:起火處平日擺放哪些物品?用 電情形?)2 樓有部分水真空馬達線、擺放半成品正龍腦及
反應相關器具。「現場電線為使用狀況」。(問:你如何知 道起火的?你是否知道起火點?起火原因?當時的確定時間 ?)在處理原料工作結束時已離開工作現場後,聽到聲響及 看到光影才知道起火。「我發現時是由儲存香料油的反應槽 旁上方約20公分電線起火」。不清楚如何起火。火焰為白黃 色。當時約10時40分左右。(問:當時火勢狀況?)火焰約 15公分高。我當時先大喊起火了。並至2 樓拿滅火器來滅火 。因火勢猛烈溫度太高無法靠近未使用到滅火器。(問:起 火當時有哪些人在場?他們的處置如何?有無可疑跡象或奇 異聲響?)2 樓只有我一個。1 樓另有一名員工因行動不方 便,於我大喊起火後便逃生,都沒聽見明顯的奇異聲響或可 疑跡象,只有起火時聽見聲響等語(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第14、15頁,頁數係以該報告書本身之頁數為準,而非書記 官所編之頁數),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在我工作 的地方,有看到在5步距離的地方,突然火的火花出現,然 後就發生火災。那時工廠有馬達及很多聲音,我沒有看到其 他的人或聽到可疑的聲音。……(問:你看到碰1聲,是在 牆壁上或是半空中發生?)應該是在半空中,上面有馬達、 電線,……就是在一剎那(筆錄誤繕為煞那)之間,很快就 著火了。……(問:〈提示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 報告書第53頁照片編號47、48)上開照片中所站的人,用手 指頭指起火處,是否就是你?)是的,火星大概就是在照片 編號48電線周圍發生的。……(問:〈提示上開照片編號47 、48〉你手指頭指著1條電線,也就是說你看到發生火光的 地方就是你手指頭所指的電線嗎?)就是在旁邊,但是怎麼 發生的我沒有看到,我本來是背對著要下樓,就在我背後發 生怪怪啪啪的聲音,我轉頭看就看到著火了,我拿滅火器要 滅火也來不及,因為溫度馬上就很高,火勢也變得很大等語 (見原審卷第14頁),而證人吳宗貴現仍係被告所經營德和 公司之員工,且已在德和公司工作20餘年(此經證人吳宗貴 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3頁),與被告間應有相當之情誼, 衡情自無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誣陷自己老闆之理,是其所為 證言,堪可採信,而依證人吳宗貴前開證述之情節,可知 本件火災起火處乃係被告所經營之德和公司上開廠房之2樓 機器運轉區域(即如附件所示之反應槽①)上方之電線。 ⒊是以,依火災現場之勘查結果及證人吳宗貴之證述,足認本 案火災之起火處確為被告所經營之臺北縣永和市○○路347 號西側廠房內西側靠反應槽①(即如附件所示之反應槽①) 上方電線之位置。
㈡起火原因之研判及過失之認定:
⒈有關本件起火原因經臺北縣政府消防局鑑識人員王惠慧,先 列舉五大起火原因,分別為:危險物品、化工原料引(自) 燃可能性,人為縱火引燃可能性,遺留火種(煙蒂…)可能 性,操作不慎引燃之可能性及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再以 排除法判斷起火原因一節,有前開火災原因報告書存卷可參 ,觀之該火災原因報告書之起火原因研判可知,就⒈危險物 品、化工原料引(自)燃可能性之研判:經現場勘查起火處 所附近並未發現除廠房內原放置之無水醋酸、樟腦酸原料、 成品及半成品等危險物、化工原料或容器置放於該處附近, 且未發現儲放任何常溫下足以自燃之危險物,故可排除上述 之類似物品引(自)燃之可能性。⒉人為縱火引燃可能性之 研判:經勘查、檢視起火處所之地面,並未發現有蓄意以縱 火促燃劑潑灑、劇烈燃燒痕跡及殘留跡證,且當時員工吳宗 貴亦於該處所附近進行反應製程,並未發現有可疑之人事物 發生或進出,故因人為蓄意縱火引燃之可能性較低。⒊遺留 火種(煙蒂…)可能性研判:經現場勘查起火處所附近,並 未發現微小火源殘留之跡證,該作業場所亦全面禁煙,且員 工吳宗貴於現場陪同勘查時表示其並未有抽煙習慣,當時亦 未有使用火源情形,故因遺留火種引燃之可能性較低。⒋操 作不慎引燃之可能性研判:檢視廠房內反應槽並未發現有開 啟或經劇烈爆炸力量而開啟情形,顯示其反應槽爐在案發時 均為未開啟狀態;員工吳宗貴表示其在依規定作業流程進行 第一階段製程完畢時,已將加熱開關關閉,此時並未發現反 應槽發生異常、原料與產品外洩及關閉火源之情況下,故因 作業流程中操作不慎引燃之可能性較低。⒌電氣因素引燃之 可能性研判:檢視反應槽①附近處所發現有大量電源配線經 過,且並有使用抽風機及電風扇之情形,使用之匣刀式開關 及舊式陶磁插座年限已經30多年之久;且據乙○○於現場陪 同勘查時表示該廠房設置以來,其內部電源配線、開關及插 座並未有定期保養或置換情形;該作業場所中使用之原料、 原品及半成品係屬酸、鹼類物質,製程反應易揮發於空氣中 ,電源配線在長期受酸、鹼腐蝕情形下,易造成披覆腐蝕、 破損及劣化,插座、開關或無披覆電源配線在附著水分、灰 塵之情形下易造成接觸不良或產生積污擊電現象,易使導線 溫度升高,致生火花或短路,使被覆或周圍之物起燃,且經 檢視其電源配線發現有類似短路熔痕之現象,且其廠房的總 電源開關箱之無熔絲開關亦有跳脫之情形;綜合上述,經排 除上述可能引燃之原因後,故本案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燃 之可能性較高等情(見該火災原因報告書第2 、3 頁)。 ⒉再參以證人王惠慧於另案原審9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案
件民事法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系爭火災案的火災原因 調查報告書是否你製作的?)是我製作的,當時我有到現場 勘查。(問:本件起火點在哪裡?)在中和市○○路347 號 臺灣德和樟腦股份有限公司的西側廠房,起火點在西側靠反 應槽的地方,反應槽放在類似夾層的位置(參照照片26及33 )。(問:你在火災原因報告書裡面提到西側廠房有放置無 水醋酸、樟腦酸等原料成品、半成品,此部分是你到現場勘 查時所見?)我到現場時有看到這些原料桶,相關位置可以 參閱報告書28頁,原料桶距離起火點的反應槽大概在5到10 公尺之內,當時裡面都還有原料。(問:火災原因報告書裡 面記載乙○○在現場部同勘查時有提到電源配線及開關設置 的情形,此部分是乙○○親口所述?)此部分是我親口向他 詢問,他說廠房成立30年,我問他配線是否有保養或更換過 ,他說從成立以來就沒有更換過,我們看他的開關是匣刀式 開關(以下筆錄均誤繕為閘刀式開關),這是屬於舊型的開 關,但我沒有特別詢問乙○○開關是否有更換過。因為現場 附近只有看到匣刀式開關及陶瓷插座,陶瓷插座的照片可以 參閱照片52、53,從上可以看到插線使用的情形。(問:消 防局採證電源配線有類似短路熔痕的現象,總電源開關箱的 無熔絲開關也有跳脫的情形,此代表何意?)電線短路時會 產生大量的火花及高溫引發火災,如果發生火災或短路通常 都會導致無熔絲開關跳脫的情形,這是電源配線的安全設置 ,我們有將採證的電線送消防署作鑑識。如果電線短路是因 為火災引起,電線短路的痕跡雖然與上述情形類似,但經過 金相顯微鏡加以觀察,就可以發現呈現的內部構造不同,所 以經由鑑識鑑定結果也可以佐證本件應該是電線短路引發火 災。(問:在起火處的反應槽①附近有大量電源配線經過過 ?)當時西側廠房有大量的電源配線,從照片42、43、44、 47、48、50可以看出來。(問:現場有無放置自燃物品?) 無水醋酸是易燃性的危險物品。……(問:你們通常如何進 行起火原因研判?)從火流路徑及燃燒的情形判斷起火處所 ,再由起火處所附近尋找起火的原因。起火原因我們是慢慢 排除各種可能的因素,再用現場殘存的物作輔佐,本件是電 器因素引燃的可能性比較高,且當時現場目擊員工吳宗貴說 有看到電源配線有發出聲響及火花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0 頁反面至131頁),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乙○○ 陪同你在現場勘查時,就火災的原因或其他事項有無對你作 何種表示?)我有詢問乙○○內部電線設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以及機械使用的情形,他說從開業到現在都沒有電線維護 保養的情形,也就是開業到現在都沒有更換過電線以及維修
過。(問:現場員工吳宗貴陪同時,你有無詢問過火災原因 嗎?)我有詢問過他火災發生時的情形,吳宗貴表示他有看 到起火發生的經過,他有看到電線冒出火煙,他剛好在那個 處所工作,他是在反應槽附近,也就是我的火災原因調查報 告書第26頁火災現場平面及現場配置圖所示反應槽①的位置 ,吳宗貴說有看到該反應槽①的壁面電線冒出火煙。……( 問:你如何判斷本件火災的起火原因是電線起火?)現場排 除可能引起火災的原因後,再根據現場目擊證人的陳述,再 加上現場我採集的電線證物,有明顯短路熔痕現象,這是表 示電線有異常造成短路,發生火花現象,引燃火災。後來我 有送內政部消防署鑑定認為電線熔痕的微觀及巨觀與導線短 路所造成的通電痕相同。(問:你如何判斷這些電線痕跡不 是起火之後被火燒到,而是起火點?)假設起火之後,電線 才被燒到,電線所造成的熱痕是與通電中所造成的短路熔痕 不同。假設是起火之後電線才被燒到,這要使用微觀的金相 顯微鏡去看電線內氣孔增長的程度會不相同。如果是一開始 通電而造成熔痕,也是要用微觀的金相顯微鏡去看,但是兩 者有所不同。不過,我在現場是用眼睛,也就是使用巨觀的 方式去看,發現本件的電線有明顯的熔珠亮點以及亮點與電 線有一體成型的感覺,這樣的發現表示是電線短路的熔痕現 象,而發生火災。……(問:〈提示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 原因報告書第56、57頁之照片編號54、55〉你所謂的熔珠亮 點,從照片上可以看出來嗎?)從報告書照片編號55就可以 看出電線最末端有圓圓的亮點(並庭呈火災鑑定專家朱少龍 所附的有關於熔珠亮點的放大照片,也就是本件的電線是送 請內政部消防署由朱少龍進行鑑定)。(問:依內政部消防 署就電線等證物巨觀或微觀的結果,為通電痕,通電痕是何 意?〈提示消防署鑑定報告第2頁〉)就是通電狀態中造成 的熔痕。原因的部分是通電短路造成的通電痕或是可能由其 他原因造成的火災燒到正在通電中的電線都有可能,這部分 鑑定人朱少龍也無法確定。但是就熱熔痕的部分,可以明確 判斷是由外部引起火災造成電線受熱才有熱熔痕,但是本件 的電線並沒有熱熔痕的現象。所以我因此判斷,這件是電線 本身短路引起火災。(問:這些有熔珠亮點的電線,你從何 處採證?)照片編號47、48的地點採集。因為我們看到現場 是該處燒得最嚴重,而且有員工吳宗貴目擊火災發生的經過 ,我們就根據吳宗貴表示火煙發生地點的位置,也就是現場 燒得最嚴重的地方,進行電線的採證,而且該處右邊的工作 平台塌陷的很嚴重。……(問:現場有易燃物嗎?)現場中 有很多桶子都是放無水醋酸,這是屬於易燃物。(問:你在
火勢最嚴重的地方,也就是照片編號47之處或附近,有看到 煙蒂、汽油桶、汽油瓶等人為故意或疏失造成火災的物品嗎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9、11至13頁),可知證人 王惠慧係參佐現場所有跡證,再參以勘查現場時陪同之被告 及吳宗貴所為相關陳述,並將採集所得之電線經消防署鑑定 認屬通電痕,且該採集所得電線查無熱熔痕等情,始綜合判 斷本件起火原因為電線起火。至辯護人無視現場發現舊式之 匣刀式陶瓷開關、證人吳宗貴證述在起火處目擊電線發生火 花及聲響及現場採集之電線並無熱熔痕,僅有通電痕等情, 以無關之學說見解遽謂證人王惠慧僅依通電痕而為認定之詞 ,殊無可採。
⒊復依證人即火災發生時位於起火處之員工吳宗貴於消防局詢 問明確證稱:在處理原料工作結束時已離開工作現場後,聽 到勢響及看到光影才知道起火。我發現時是由儲存香料油的 反應槽旁上方約20公分電線起火等語(見火災原因報告書第 15頁),並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本件消防局的鑑識人 員王惠慧在現場採證時,你是否有陪同?)有,王惠慧也有 問我問題,他問我火災的起火點在何處,我說當時在我工作 的地方,有看到在五步距離的地方,突然火的火花出現,然 後就發生火災。(問:當時你有看到其他的人或是聽到可疑 的聲音在附近嗎?)那時工廠有馬達及很多聲音,我沒有看 到有可疑的人或聽到可疑的聲音。……(問:你看到碰一聲 ,是在牆壁上或是半空中發生?)應該是在半空中,上面有 馬達、電線,我不知道有多久時間,就是在一剎那(筆錄誤 載為一煞那)之間,很快就著火了。……(問:〈提示臺北 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53頁照片編號47、48 〉上開照片中所站的人,用手指頭指起火處,是否就是你? )是的,火星大概就是在照片編號48電線周圍發生的。…… (問:〈提示上開照片編號47、48〉你手指頭指著一條電線 ,也就是說你看到發生火光的地方就是你手指頭所指的電線 嗎?)就是在旁邊,但是怎麼發生的我沒有看到,我本來是 背對著要下樓,就在我背後發生怪怪啪啪的聲音,我轉頭看 就看到著火了,我拿滅火器要滅火也來不及,因為溫度馬上 就很高,火勢也變得很大等詞(見原審卷二第14、15頁), 益徵於本案起火地點首先發生火花之處即係如附件所示反應 槽上方之電線無訛。是被告辯稱該處舊式電線及匣刀式陶瓷 開關均無使用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⒋被告雖辯稱:伊有定期請人維護廠房之電線開關云云,然依 被告所聲請傳喚之證人謝志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 在何公司服務?)亞信機電技術顧問公司任職。(問:你們
公司跟德和公司有無業務往來?何業務?)有,一年兩次有 關電氣方面的檢查。(問:你有無去過德和公司?)有,我 是每年都會去德和公司兩次,日期不記得,不過,都有紀錄 備查。我去檢查高壓電及低壓電的電線設備。……(問:德 和公司的電線定時保養、更換都不是你做的嗎?)不是我做 的。(問:所以你不曾為德和公司作電線保養與更換?)我 有作保養,但是沒有作更換。當我作測試時,如果有問題, 我會先擦拭,也就是拿清潔乾布沾去漬油擦拭電線,然後再 檢測一次,如果再不行,當場記錄請德和公司能負責的人現 場觀視,並開出檢修單,希望德和公司能夠找我們公司更換 但是德和公司沒有找我們更換過,因為我從來沒有開出檢修 單……。我是先檢測後保養,而所謂的保養就是我剛才所謂 的用清潔乾布沾去漬油擦拭電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0、4 4頁),可知證人謝志忠雖有受其所僱用之公司委派前往被 告所經營之德和公司進行電氣方面之檢查,然從未替德和公 司更換過任何電源開關或電線,是其所為之證述自無從資為 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固又辯稱係委請黃進發幫德和公司更 換電線及開關云云,而證人黃進發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我有幫德和公司換過或裝置過電線,我去德和公司有時會看 到電線比較舊,我就會建議要換電線,德和公司都有採納, 我就會進行更換電線。(問:德和公司用何種電線?)用電 纜線。(問:你桌上的東西,就是電纜線嗎?)是的。(庭 呈電纜線30公分)這就是我幫德和公司換的電纜線,這電纜 線可以給鈞院當作證物。……編號51匣刀式的開關,我已經 用無熔絲開關迴路代替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29頁,電 纜線、無鎔絲開關之照片如原審卷二第63-65頁),然依證 人王惠慧於火災現場起火處即如附件所示之反應槽①所採集 而得之電線與證人黃進發所庭呈已為德和公司全部更換之電 纜線完全不同,且該反應槽①附近所使用之電源開關乃係匣 刀式陶瓷開關,而非證人黃進發所稱之無熔絲開關等情,有 該採集之電線及開關照片5張附卷可稽(見火災原因報告書 第55至57頁),足認證人黃進發前開所證已將德和公司之電 線全部更換為電纜線,並將匣刀式開關更換為無熔絲開關, 顯與事證不符,已難採信。至證人黃進發雖又證稱:因為被 告沒有付我拆除費,所以我沒有把舊的不用的匣刀式開關拆 除云云(見原審卷二第29頁),然證人謝志忠於原審審理時 已明確證稱:我有看到匣刀開關。……(問:你有檢查匣刀 開關以及其所控制連接的電線嗎?)有。……(問:匣刀式 開關以及連接的電線,還可以使用嗎?)可以使用。也就是 依照正常程序的話,就可以使用,如果打開開關的話,可以
運轉馬達,可以通電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46、49頁),而 證人謝進忠乃係被告所聲請傳喚,為被告所經營之德和公司 進行用電裝置檢查,與被告情誼甚佳,衡情當無故為虛偽陳 述而誣陷被告之理,且其證稱在德和公司廠房之反應槽附近 確有可使用之連接一般電線之匣刀式開關之情,亦與前開火 災現場採證照片相合,此部分所為證詞自堪採信,況證人王 惠慧將所採證之電線送請內政部消防署以實體顯微鏡觀察法 、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進行鑑定,認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 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之情,有該署鑑定案件編 號941274號鑑定報告書佐卷可考(見94年度他字第951號偵 卷一第151至154頁),足認該連接匣刀式開關之電線於火災 發生時,係處於通電之狀態,是證人黃進發之證詞,既與事 證不符,所證要係臨訟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採信。另依證人 黃進發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沒有任何的證照。(問:有沒 有任何水電方面或甲級、乙級、丙級任何有關電氣方面的執 照嗎?)完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是證人黃進發 既無任何相關電氣之執照,縱認被告有委請無任何電氣專業 之人為德和公司進行電線及電源開關之更換、維修,亦足認 被告所為委請無專業證照之人此舉,並無善盡定期維修電源 配線等電器設備,以防止引發火災發生之義務甚明。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再辯稱:被告雖有陪同王惠慧檢視火場, 惟依被告之經驗、能力所為陳述均係猜測,王惠慧不應受被 告陳述之影響,判斷起火原因為電線老舊未更換。且依內政 部消防署於97年5月5日之鑑定函可知,無法自本件疑似起火 點電線上之短路痕判斷起火原因或結果,亦無法判斷外層絕 緣是否曾遭酸鹼腐蝕,足認證人王惠慧自行判斷之起火原因 不可採。老式匣刀式開關並非起火點,且該型式開關並無安 全上之顧慮,政府亦未禁止使用,故非危險物品,且事實上 西側廠房之開關均已更換為無熔絲開關,況依謝志忠於另案 原審上開民事案件之證言可知,匣刀式開關已未使用,並未 供電。且謝志忠每半年檢查全廠之電氣,若有腐蝕之電線不 可能通過檢查,縱未領有執照之黃進發安裝錯誤,謝志忠亦 可發現。再證人吳宗貴於另案原審上開民事案件中證稱,我 可確定是我手指附近之電源線發生火花,但無法確定是那一 條電線發生火花,故本件應是起火原因不明云云。惟查: ⒈本件經被告請求將疑似起火點之電線送請內部政鑑定結果: 認㈠經使用巨觀及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鑑別送驗之證物,發 現在電線端點含有曾發生短路現象所留下之短路痕。至於短 路痕係為起火前短路或為起火後遭火燒而短路,無法依證物 所呈現之特徵點加以鑑別。在實務上目前國內外並無可明確
鑑別火災現場短路痕係為火災原因或結果之鑑定方法,其成 因仍須由勘察火災現場之調查人員綜合燃燒狀況、延燒情形 、目擊者供述,並佐以證物鑑定結果,方可為正確之判斷。 ㈡電線遭受環境因素造成劣化,通常係指外層絕緣材料劣化 導致內部導體短路;然送驗之電線外層絕緣材料多已燒失, 僅殘存少量燒損之碳化物,因此無法單就此特徵研判是否曾 遭酸鹼腐蝕。有內政部消防署97年5月5日消署調字第097001 0865號函在卷可稽。是雖上開電線上短路痕係為起火前短路 或為起火後遭火燒而短路,無法依證物所呈現之特徵點加以 鑑別。惟鑑定函上亦稱,仍須由勘察火災現場之調查人員綜 合燃燒狀況、延燒情形、目擊者供述,並佐以證物鑑定結果 ,方可為正確之判斷。而本件證人王惠慧即為勘察火災現場 之調查人員,其以電線上無因由外部引起火災造成電線受熱 才有熱熔痕,判斷本件起火原因為電線起火。即與上開消防 署之鑑定報告無不合之處。再雖送驗之電線外層絕緣材料多 已燒失,無法研判是否曾遭酸鹼腐蝕,惟該處為化學工廠房 長期存放屬酸、鹼類之原料(如無水醋酸、樟腦酸及龍腦) 、成品及半成品,於廠房機器運作過程中,上開酸、鹼類物 品易因化學反應揮發於空氣中,對廠房內之電源配線造成不 良影響,此乃一般常識,況被告於鑑識人員調查時自承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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