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3602號
TPHM,99,上訴,3602,2011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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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56秒】被告游文鴻便立刻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圍著吳睿 勳,被告洪呈豪手執棍棒狀物1 支自C 車右側車身旁繞過C 車車後走往C 車左側車身旁,【畫面時間播至2 分55秒】被 告李孫豪陳明澧經過C 車右側車身旁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 頭旁站在眾人圍著吳睿勳之處,【畫面時間播至2 分50秒】 被告施均騰由畫面下方手插口袋經過C 車左側繞道B 車前方 ,與被告洪呈豪前後加入圍繞之人群,被告洪呈豪手執棍棒 狀物1 支經過C 車左側車身旁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站在 眾人圍著吳睿勳之處。
⑮【畫面時間播至2 分46秒】由被告蔡宇哲所駕駛之F 車,從 畫面上方左轉駛入案發街道,【畫面時間播至2 分52秒】F 車尚未停妥,被告曾正丞即立刻自F 車之副駕駛座下車,被 告曾正丞一下車便立刻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圍著吳睿勳 ,此時,被告蔡宇哲仍然在F 車車上負責停車,【畫面時間 播至3 分32秒】被告蔡宇哲自F 車之駕駛座下車,被告蔡宇 哲一下車,手持木刀,便立刻往畫面下方直接走到B 車右側 車頭旁圍著吳睿勳,【畫面時間播至3 分47秒】被告蔡宇哲 一走到吳睿勳倒地之處,就立刻以木刀毆擊倒在地上之吳睿 勳。
⑯【畫面時間播至2 分52秒】簡世琦自店門走到B 車左側前方 與朱良進交談,隨後轉身見吳睿勳已被人打,隨後於【畫面 時間3 分22秒】時自畫面右方上樓。
⑰被告蔡宇哲走到吳睿勳身旁時,吳睿勳已被他人打倒在地。 ⑱B 車左側車頭旁有路燈持續照明,B 車、C 車、D 車均有車 燈持續照明,除被車體或人體擋住的部位外,現場動作清楚 可見。
⑲【畫面時間播至3 分7 秒】吳睿勳在B 車右側車頭旁,面對 畫面左方站立,李後福在吳睿勳身前約1 步的距離,面對包 圍吳睿勳之人,李後福也是面對畫面左方站立,此時,吳睿 勳、李後福均尚未被人傷害,【畫面時間播至3 分11秒】吳 睿勳、李後福均遭人毆擊,此時,吳睿勳、李後福雖遭人毆 擊,但仍能站立,卻持續為數人毆擊,並遭數人推擠,【畫 面時間播至3 分16秒】吳睿勳、李後福雙雙被打倒在地,並 均倒在B 車右側車頭前,但均被B 車遮住以致無法見到吳睿 勳、李後福,但仍持續有數人朝吳睿勳、李後福倒地之處繼 續毆擊,【畫面時間自3 分11秒起至3 分30秒止】陸續多人 朝向吳睿勳、李後福倒地之處繼續毆擊,【畫面時間播至3 分30秒】才停止毆擊之動作。
上揭勘驗結果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設備翻拍照片在卷 足憑(見原審卷㈣第142頁背面至第145頁、第151至181頁)




2.證人簡世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當時背對著巨遠眼鏡行 ,面對小朱(朱良進)跟他講,死者(吳睿勳)喝醉酒,希 望大事化小,過沒有多久,有2 、3 台車出現,就有人很大 聲說是" 哪個人打(王韻茹)的(台語)" ,當時那人很氣 憤,被打的傳播妹小茹(王韻茹)就跟他男朋友(陳俊豪) 以手比死者,我看到王韻茹從我的右手邊往左手邊衝向她男 友,並以手比死者,當時死者是站在我左手邊角落,後來的 到場的車下來一堆人,拿著棍棒、球棒等物,聽到問哪一個 ,看到小茹比死者後,就往死者方向衝,我有聽到李後福說 他是警察,叫大家不要打,之後我看到李後福被對方扛到車 上帶走,死者則倒在路邊,後來警車到來,隨後救護車也到 場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3919 號卷第142 頁)。繼於原審 證稱:於朱良進抵達案發現場後約3 至5 分鐘後,就有一群 人開來的車走過來,前後都有車陸續過來,這群人下車後往 吳睿勳靠近,其中有人手持棍棒狀物,我聽到有人喊問「是 誰?」並看到王韻茹用手比向吳睿勳,有人便往吳睿勳身上 打,沒有特定打哪個部位,吳睿勳雖已倒地,仍有人繼續毆 打吳睿勳,嗣由我太太葉美秀報警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156 頁背面至第159 頁背面)。
3.證人葉美秀於原審證稱:有男子一下車就問「哪一個?」然 後有人就指了吳睿勳,接著有一群人衝上去打吳睿勳,我聽 到其中有人喊「打他!」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2 頁正、背 面)。
4.證人李後福於原審證稱:先由朱良進將被告王韻茹帶出店外 ,被告王韻茹表示不願離開,之後被告陳俊豪邱謙華等一 行人抵達,伊看到有人手持棍棒狀物,有鋁棒、木製球棒及 木刀,這群人一下車就直接前行圍住吳睿勳,我向被告陳俊 豪、邱謙華王韻茹表明警察身分並表示由我進行協調即可 ,且我尚請其等先行離開,但其等均未聽從,邱謙華帶頭向 吳睿勳詢問是否打人之事,邱謙華陳俊豪到場聽到是吳睿 勳打人,吳睿勳尚未解釋完畢,邱謙華即以手指向吳睿勳, 後面的他人就上前毆打吳睿勳吳睿勳便被打倒在地上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165 至167 頁)。繼於本院審理時亦為同一 基本事實證述(見本院卷㈡第168 至169 頁)。 5.證人陳俊豪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一下車衝第一個,我請 吳睿勳向我女朋友王韻茹道歉,吳睿勳可能喝醉了,起初不 回答我,之後他才說:我又沒怎樣(台語),他不道歉,旁 邊邱謙華(綽號「哈姆」)與他的朋友站在我後方,邱謙華 就和他的朋友向吳睿勳嗆說:你還不承認(台語),後來其



中一人就動手打吳睿勳的頭,當時我面對李後福,吳睿勳站 在李後福左後方,我右後方的那個人動手打吳睿勳的頭,第 1 棒打下去吳睿勳就倒地了,後來另一個人又接續打第2 棒 ,之後就3 、4 個人圍上來拿棒子打,李後福看到吳睿勳被 打,就要去扶吳睿勳,棒子就打在李後福頭部;而我一開始 就預見可能且害怕雙方發生衝突,所以才請蔡宇哲過來等語 (見97年度偵字第23919 號卷第80、81頁)。更於原審明確 證稱:我有看到董冠宗手持鋁棒毆打吳睿勳,最後由蔡宇哲 打完吳睿勳後,吳睿勳仍有發出聲音尚活著等語(見本院98 年度訴字第290 號卷㈣ 第15頁正面及背面)。 6.證人董冠宗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到案發現場,邱謙華有跟 陳俊豪女朋友(王韻茹)講話,之後邱謙華就指著死者,我 們就過去打,我是打第1 棒,死者用手擋當時還站著,我再 打2 下在死者背上時,其他的人就過來打,我聽到邱謙華指 著死者,喊就是他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134 、135 頁);迨於原審亦證稱:我在案發現場有聽到「就是 他!」這句話,接著大家開始動手毆打吳睿勳,我手持鋁棒 毆擊吳睿勳,之後有看到蔡宇哲毆打吳睿勳等語(見原審卷 ㈣第107 頁背面至第110 頁背面)。
7.證人黃劭瑋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案發當時邱謙華用手比著 死者,比完後就起衝突了,我一開始下車時,沒有拿棍棒, 後來洪呈豪有拿棍棒給我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 第92頁);嗣原審證稱:我拿洪呈豪所交付之木製球棒毆擊 吳睿勳約2 至3 下,吳睿勳因遭群起攻擊而倒地,蔡宇哲到 達案發現場便持木刀衝過來毆打吳睿勳等語(見原審卷㈣第 112 頁背面至第113 頁)。
8.證人李孫豪於警詢時陳稱:在我不認識男子在桃園市○○路 陸橋下將棍棒交給小董(董冠宗)時,我就知道我們要去打 人,但要打誰我不清楚,當時是小董的老大(邱謙華)要小 董帶人過去現場打人,小董告訴我們說很急,要我們馬上一 起去,到案發現場小董先拿棍棒打死者的頭等語(見98年度 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104 正、背面);又於檢察官偵訊時證 稱;在桃園市○○路陸橋下會合,拿棍棒時車上的人包括黃 劭偉、嘟嘟(邱智群)都有看到,到案發現場後,董冠宗先 過去找他老大,之後小董就先拿鋁棒打對方(吳睿勳)的頭 ,因為挺朋友就跟著過去打對方,邱智群有拿棍棒打對方等 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119 、123 、124 頁); 於原審證稱:案發當時,多人攻擊吳睿勳,我見董冠宗動手 毆擊吳睿勳,我即跟著動手毆擊倒地之吳睿勳,且有看到黃 劭瑋亦動手毆擊吳睿勳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12 頁至第117



頁背面)。
9.證人邱智群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在案發現場游文鴻有拿棒 子給我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㈡第151 頁);於原 審證稱:伊到達案發現場即往前走,於拿取游文鴻所交付之 鐵棍後,前行走至吳睿勳身旁,伊見到董冠宗李孫豪、黃 劭瑋均有毆擊吳睿勳,尚有別人亦在毆擊吳睿勳等語(見原 審卷㈤第9 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
10.證人洪呈豪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在案發現場游文鴻拿棍棒 給我,對我說:拿著,去前面看,並不是單純拿棍棒給我等 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㈡第136 頁);更於原審明確 證稱:我到達案發現場即往前走,於拿取游文鴻所交付之球 棒後,前行走至吳睿勳身旁,而與眾人共同圍住吳睿勳,後 來見到黃劭瑋把手伸出,就將木棒交給黃劭瑋,接著多人毆 擊吳睿勳使其倒地,我有見到被告董冠宗黃劭瑋李孫豪 均有動手,但吳睿勳尚仍發出聲音並未死去,嗣蔡宇哲則持 木刀攻擊倒地之吳睿勳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3頁至第14頁背 面)。
11.證人蔡宇哲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陳俊豪打電給我,叫我過 去說要辦事情,而辦事情就是可能要和別人發生衝突,我到 案發現場時吳睿勳已倒在地上,我有拿我車上的木刀打吳睿 勳的腿部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3919 號卷第84、85頁); 復於原審證稱:我於到達案發現場後,看到一群人毆打吳睿 勳,且吳睿勳已倒地,我即手持木刀毆打吳睿勳等語(見原 審卷㈣第25頁正、背面)。
12.勾核原審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內容、現場監視錄影設備翻拍照 片及上揭證人證詞,足認案發當日(97年11月12日)凌晨2 時20分許至2 時50分許間,在巨遠眼鏡行之店前巷道,已停 有A 車、B 車,吳睿勳已顯醉態背抵該店店門立於B 車右側 車頭旁,李後福與朱良進在路旁交談,被告王韻茹之行動未 受限制可得自由離去,但被告王韻茹堅持等待被告陳俊豪到 場,被告王韻茹並要求吳睿勳尚須道歉才肯罷休,朱良進見 巷道入口處有來車燈光,朱良進即迎向駛入巷道之C 車,C 車駛到B 車車後停下,朱良進上前欲與C 車車內之人打招呼 ,C 車一停車上之被告陳俊豪邱謙華游文鴻及「許桑」 均未曾觀望立刻分別從駕駛座、副駕駛座、右後座、左後座 下車,其中被告游文鴻及「許桑」分持鐵棍、棍棒各1 支, 被告邱謙華一自C 車下車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接近吳睿 勳、李後福,被告游文鴻一自C 車下車立刻看向跟隨在後之 D 車,被告陳俊豪黃劭瑋及「許桑」各自下車立刻上前與 朱良進招呼交談,朱良進立於B 車左側車身旁面朝被告陳俊



豪及「許桑」方向簡單交代發生何事完畢後,被告陳俊豪及 「許桑」便均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圍著吳睿勳,正值被告陳 俊豪、邱謙華游文鴻及「許桑」下車向前之際,D 車駛到 C 車車後停下,D 車一停車上之被告黃劭瑋李孫豪、董冠 宗、邱智群均未曾觀望立刻分別從左後座、駕駛座、副駕駛 座、右後座下車,其中被告李孫豪董冠宗各持鋁棒1 支, 被告游文鴻旋將所持前開鐵棍1 支交給在旁經過向前之被告 邱智群,接著被告游文鴻又從C 車右後座取出木製球棒1 支 ,被告黃劭瑋李孫豪董冠宗邱智群便均走到B 車右側 車頭旁圍著吳睿勳,E 車駛到D 車車後停下,被告游文鴻在 C 車右側車身旁向右後方側身面朝被告李孫豪及E 車車內之 人,被告游文鴻以右手平舉上開木製球棒1 支,面朝後方而 以木製球棒1 支指向後方,示意後方之被告洪呈豪上前拿取 ,原本在A 車車上之被告王韻茹從副駕駛座下車,李烘昌便 駕駛A 車前行慢速駛離現場,被告王韻茹見被告陳俊豪帶來 C 車、D 車、E 車一行人即自B 車右側車頭旁退往B 車左側 車頭旁,被告陳俊豪王韻茹朱良進均在B 車左側車頭旁 面朝吳睿勳為人圍住之處觀望,E 車車上之被告賴正宜、施 鈞騰、陳明澧洪呈豪先後分別從駕駛座、副駕駛座、右後 座、左後座下車,被告洪呈豪走到C 車右側車身旁傾身拿取 被告游文鴻交付之木製球棒1 支,被告游文鴻便立刻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圍著吳睿勳,被告陳明澧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 頭旁站在眾人圍著吳睿勳之處,被告施均騰、洪呈豪亦前後 加入圍繞之人群,F 車則自巷道對向處駛入,F 車尚未停妥 ,F 車車上之被告曾正丞未曾觀望立刻從副駕駛座下車,被 告曾正丞一自F 車下車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頭旁圍著吳睿勳 ,被告蔡宇哲仍在F 車車上負責停車,吳睿勳在B 車右側車 頭旁,李後福面對包圍吳睿勳之人而立於吳睿勳身前約一步 的距離,經被告邱謙華向被告王韻茹確認甩巴掌之酒客為吳 睿勳後,被告洪呈豪又將被告游文鴻所交付之木製球棒1 支 轉交被告黃劭瑋,即由被告董冠宗持鋁棒1 支、被告黃劭瑋 持木製球棒1 支、被告李孫豪持鋁棒1 支接續執器械或以徒 手、腳踹等方式痛毆吳睿勳吳睿勳即被打倒在地,但仍繼 續遭到毆擊,此時F 車車上之被告蔡宇哲從駕駛座下車,被 告蔡宇哲手持木刀一自F 車下車立刻直接走到B 車右側車頭 旁圍著吳睿勳,甫至吳睿勳倒地之處,被告蔡宇哲即以木刀 毆擊倒在地上之吳睿勳等情,灼然甚明。
㈢被告陳俊豪等10人雖分別執前詞辯稱。惟查: 1.被告陳俊豪固辯稱:我無打人之意思,且我駕車抵達案發現 場後,係第一位下車了解狀況之人,未見後方到來一行人中



有人手持棍棒下車,之後局面混亂非伊可得控制云云。然依 上揭證人證詞、現場監視錄影設備勘驗結果及現場照片,被 告陳俊豪先則駕車搭載被告邱謙華游文鴻、綽號「許桑」 者,前往,復於桃園市○○路陸橋下,與被告邱謙華鳩集前 來之人,分配棍棒,復駕車在前導引其他被告駕車前往案發 現場,並即下車與被告王韻茹交談後,即要求吳睿勳向被告 王韻茹道歉,惟因吳睿勳不願道歉,瞬間被告邱謙華指向吳 睿勳喊就是他,被告董冠宗旋持棍棒毆擊吳睿勳頭部,其他 被告或分持棍圍擊吳睿勳,或以腳踹倒地吳睿勳,最後被告 蔡宇哲到場,即停妥車輛旋持其所有車上之木刀毆擊已倒地 吳睿勳之腿部等情,業如前述。苟被告陳俊豪無傷害之意, 何以或直接鳩集,或間接召來其他被告在桃園市○○路陸橋 下會合分配棍棒?又於到達案發現場,詢問其女友即被告王 韻茹即知對方僅有吳睿勳、李後福、簡世琦3 人,且當時馬 伕李烘昌及傳播公司老板朱良進亦已在場規勸吳睿勳,而證 人李後福、簡世琦斯時亦已加入勸說吳睿勳行列,被告陳俊 豪之女友王韻茹已無不能離去之情況,何以未及時帶離王韻 茹,反滯留於案發現場質問要求吳睿勳道歉,足見恃眾欺寡 ,終至吳睿勳遭傷害致死結果。依上開案發經過,被告陳俊 豪先則鳩集、召喚人員,途中分別會合,分配傷人棍棒,嗣 由其鳩集、召喚持之傷害吳睿勳,其有傷害犯意,昭然若揭 。而被告陳俊豪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當無法諉稱,客觀上無法預見眾人亂棍毆擊吳睿勳頭部,會 導致吳睿勳死亡之結果,足見被告陳俊豪所辯係事後飾卸之 詞,委無足採。另證人王韻茹固證稱:因遭吳睿勳不禮貌對 待,故打電話要男友陳俊豪來帶其離開,有叫陳俊豪不要打 人云云,然王韻茹亦為本案之被告,本即有利害關係,自難 期為客觀公正證述,且觀之如其僅要求被告陳俊豪前來帶其 離開,則在被告陳俊豪到來前,馬伕李烘昌、傳播公司老闆 朱良進早已到場,斯時王韻茹已可自由離開,為何不離開, 甚且於坐入李烘昌所駕駛小客車後,仍不願離開,迨至被告 陳俊豪率眾前來,始下車與被告陳俊豪交談,致發生本案, 吳睿勳因而遭傷害致死,王韻茹上揭證述與事實不符,顯係 曲意迴護被告陳俊豪之詞,自不得援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至被告陳俊豪固於發生吳睿勳、李後福遭毆擊後,有阻擋其 他眾人勿再持續攻擊,並委請他人將李後福送醫,惟此乃被 告陳俊豪犯後態度良窳問題,仍無法解免被告陳俊豪犯行之 成立。
2.被告王韻茹雖辯稱:我被吳睿勳揮打巴掌後,僅撥打行動電 話要求被告陳俊豪帶我離開現場,在陳俊豪到達現場後僅跟



他說不要打人,不知會有多人到達案發現場,亦未曾授意被 告陳俊豪尋人毆擊吳睿勳出氣,並無與在場之人有何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云云。然查,被告王韻茹於其男友陳俊豪到場 前,即可搭乘馬伕李烘昌之車輛自由離去,業如前述。惟被 告王韻茹不思此途,反滯留現場,等待被告陳俊豪前來,迨 被告陳俊豪率眾前來,被告王韻茹旋自李烘昌駕駛車輛下車 ,並向被告陳俊豪邱謙華指明係吳睿勳對其有動粗不禮貌 行為,且依原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結果及翻拍照片,被告王 韻茹自衝突伊始即在現場,至吳睿勳遭毆擊倒地衝突結束後 ,始隨同被告陳俊豪等人離開案發現場,是被告王韻茹先則 於被告陳俊豪率眾到場時,向被告陳俊豪邱謙華指明吳睿 勳對其有動粗不禮貌行為,導致被告陳俊豪質問要求吳睿勳 道歉未果,被告邱謙華旋對著吳睿勳呼喊就是他,並以手指 向吳睿勳,導致被告董冠宗等人持棍棒毆擊吳睿勳,而勘驗 現場監視錄影設備,並未有被告王韻茹阻止被告陳俊豪、邱 謙華,避免衝突發生之情狀,顯見被告王韻茹前開所稱,與 事實不符,自難憑採,另被告王韻茹雖未直接指示被告董冠 宗等人毆擊吳睿勳,然共犯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 間接聯絡亦屬之(詳後述)。
3.被告邱謙華辯稱:我與其他同案被告均無傷害犯意聯絡,僅 應陳俊豪邀約,前往案發現場營救王韻茹,雖有打電話連絡 董冠宗,但僅要董冠宗陪同一起過去看看,不知會發生衝突 ,亦不知他人車上放有棍棒,在現場我亦未持棍棒毆擊吳睿 勳,其他共同被告董冠宗黃劭瑋李孫豪蔡宇哲其後臨 時另起傷害吳睿勳犯意,已逾原先共同計畫範圍,是吳睿勳 遭毆打致死,與我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惟查,被告邱謙華 以電話邀集被告董冠宗前來,再由被告董冠宗邀集當時同行 之其他被告,前來桃園市○○路陸橋下會合,並分配棍棒, 配妥後,被告邱謙華即搭乘由被告陳俊豪所駕駛前開車輛, 在前導引前往案發現場,迨至現場時,被告邱謙華詢問被告 王韻茹後,即對著吳睿勳喊就是他(即對王韻茹動粗之人) ,並以手指向吳睿勳,被告董冠宗見狀即趨前持棍棒毆擊吳 睿勳頭部,其餘被告見狀分別加入毆擊吳睿勳,業如前述, 且證人即被告黃劭偉於檢察官偵訊時更明確證稱:當時邱謙 華有用手指著吳睿勳,他比完後就起衝突了,且在現場亦有 聽到有人喊就是他(吳睿勳)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 卷㈠第92頁)。足見被告邱謙華先則邀集被告董冠宗夥同同 行其他被告先至桃園市○○路陸橋下會合,分配棍棒,迨至 現場並因其前開舉止,致被告董冠宗見狀,率先持棍棒毆擊 吳睿勳頭部後,其他被告陸續毆擊吳睿勳,殆無疑義。苟如



被告邱謙華所稱其無傷害他人犯意,何以透過被告董冠宗邀 集多人在桃園市○○路橋下會合,並分配棍棒,即至現場復 對吳睿勳呼喊就是他,並以手指向吳睿勳,綜核被告邱謙華 此等動作歷程,可知,被告邱謙華本意在毆打吳睿勳,展現 其糾眾之能力甚明,則被告邱謙華辯稱不知車上有棍棒,顯 與事實不符,其復稱無傷害吳睿勳之意,更悖情違理,而傷 害吳睿勳亦在其本意預料中,否則被告董冠宗等人豈有在其 前開舉止後,迅即出手傷害吳睿勳之理;而被告邱謙華於案 發後復要求董冠宗前往宜蘭避避風頭乙節,亦據證人即被告 董冠宗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在卷(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 ㈠第62頁),苟被告邱謙華董冠宗就上開犯行無關,焉需 要求董冠宗前往宜蘭避避風頭,足見被告邱謙華所稱昧於事 實,自難採信。另被告邱謙華之行為與吳睿勳之受傷害致死 ,有相當因關係(詳後述)。至證人即被告陳俊豪游文鴻 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桃園市○○街案發現場,我沒有看 到邱謙華動手打吳睿勳云云,惟查被告邱謙華確有參與本案 犯行,業如前述,縱或如證人陳俊豪所稱未見邱謙華親自動 手打人,然被告邱謙華既係基於共同基於犯罪意思參與本案 ,自無從解免犯行之成立。是證人陳俊豪游文鴻此部分證 詞,不足以援為有利於被告邱謙華之認定。另證人即被告游 文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看到邱謙華手指著吳睿勳云云 ,然被告邱謙華到案發現場時,確有手指著吳睿勳,被告董 冠忠見狀即率先以棍棒毆擊吳睿勳,已如前述,證人游文鴻 證詞顯係曲意迴護被告邱謙華之詞,自難憑採。 4.被告董冠宗辯稱:我雖有持鋁棒1 支毆打吳睿勳,但未毆擊 吳睿勳頭部,毆擊吳睿勳部位,並非致命部位,所為自與吳 睿勳死亡之結果無關云云。然查,被告董冠宗係第1 個動手 持鋁棒毆擊吳睿勳頭部之人乙節,除據被告董冠宗於檢察官 偵訊時供認:我是第1 個打死者(吳睿勳)的人,因他站在 我前方,我就拿棍棒過去往死者頭部方向打過去等語(見98 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61頁)。核與目擊證人即被告於李 孫豪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小董(董冠宗)先拿鋁棒打對 方(吳睿勳)的頭,我們就過去打對方等語相符(見見98年 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11 9頁)。而被害人吳睿勳之傷勢及 死因,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與鑑定認為:死者受有雙額 及右顳挫傷、肋膜於肋椎關節周圍瘀青出血、左股外側挫傷 、顱內出血、腦部硬腦膜下腔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 疝脫併腦室出血、局部腦實質出血等傷害,最後因中樞神經 性休克死亡等情,有該所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見97年度相字第1810號卷第282 至290 頁)。是被告董冠



宗翻異前詞改稱:雖有打吳睿勳,但未毆擊吳睿勳頭部,毆 擊吳睿勳部位,並非致命部位,與吳睿勳死亡之結果無關云 云,與事實不符,並為飾卸之詞,委無足採。
5.被告黃劭瑋辯稱:我雖自洪呈豪手中接過球棒1 支毆打吳睿 勳,但未毆擊吳睿勳頭部,依鑑定報告顯示,吳睿勳係因頭 部遭重擊而死,對於其他被告是否毆擊吳睿勳頭部,無法預 見,我的行為與吳睿勳之死亡無關云云。但查,被告黃劭偉 於警詢時供稱:我持棍棒打吳睿勳時,他還站著,打了三、 四下將棍棒還給洪呈豪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 34頁背面),姑不論是否如被告黃劭偉所稱,其毆打當時站 立之吳睿勳3 、4 下,均未打到吳睿勳黃劭偉頭部,然被害 人吳睿勳係因頭部遭重創致死,業如前述,按共同正犯在犯 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被害人吳睿勳因遭 共同被告毆擊頭部傷重致死,業如前述,縱或如被告黃劭偉 所稱,其未毆擊吳睿勳頭部,惟因被告黃劭偉為有社會經驗 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客觀上自能預見眾人持棍棒朝酒醉吳睿 勳頭部毆擊,當易造成吳睿勳頭部受創傷重致死,就此客觀 情形當無法諉稱無預見可能,更遑論被告黃劭偉亦加入毆擊 行列。足見被告黃劭偉辯稱,其行為與吳睿勳之死亡無關云 云,自難憑信。
6.被告李孫豪辯稱:我雖有持鋁棒1 支毆打吳睿勳背部,但未 打吳睿勳的頭部,吳睿勳死亡與我無關云云。惟查,被告李 孫豪於檢察官偵訊時坦稱:看到小董(董冠宗)打對方(吳 睿勳)頭部,知道對方可能因此死亡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 1104號卷㈠第120 頁),被告李孫豪既坦稱知悉看到被告董 冠宗毆擊吳睿勳頭部,其知道可能造成吳睿勳死亡,則其客 觀上自能預見無訛,而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被告李孫豪既見到被告董冠宗犯行,猶基 於傷害犯意聯絡,動手毆打吳睿勳,無論其毆打吳睿勳身體 何部位,均無礙於被告李孫豪傷害致死犯行之成立。被告李 孫豪辯稱:吳睿勳死亡與我無關云云,自不足採。 7.被告游文鴻辯稱:我於搭車前往案發現場途中,陳俊豪指示 我到案發現場須將棍棒分配他人,我係依陳俊豪之指示而為 ,且未曾動手,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然 查被告游文鴻不但在桃園市○○路陸橋下,即知悉被告陳俊 豪、邱謙華董冠宗分配棍棒,且至案發現場復分配棍棒給 其他共同被告,已如前述。且對當時在圍住吳睿勳之人群較 後面之被告洪呈豪稱:拿著(棍棒)去前面看,並不是單純 拿棍棒給我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洪呈豪於檢察官偵訊時結 證明確,業如前述。足徵被告游文鴻非僅單純在現場分配棍



棒,其有與其他被告有傷害犯意聯絡甚明,否則豈需於分配 棍棒後要求被告洪呈豪往前去,而被告洪呈豪亦因此持棍棒 毆打吳睿勳。則被告游文鴻所稱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8.被告邱智群辯稱:我將游文鴻交給我之鐵棍1 支,轉交董冠 宗,我僅在旁圍觀吳睿勳遭人毆擊之經過,但未曾動手,亦 無傷害吳睿勳之意思云云。但查,證人即被告董冠宗於檢察 官偵訊時證稱:在案發現場有拿棍子的人都有打吳睿勳,我 下車時嘟嘟(邱智群)有拿1 根棒子給我,要走的時候嘟嘟 又拿1 支鐵棒給我,我就往右邊扔掉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 1104號卷㈠第61、62頁)。參諸,證人董冠宗與被告邱智群 兩人夙無仇怨,且於案發後,尚與董冠宗討論如何避風頭, 嗣與被告董冠宗前往大陸等情,業據被告邱智群、證人董冠 宗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在卷(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㈡第 74頁)。是證人董冠宗自無構詞誣陷被告邱智群之必要,證 人董冠宗證詞自可憑採。依上所述,被告邱智群係於持棍棒 毆擊吳睿勳後,始將其手中棍棒交給被告董冠宗無訛。復審 之,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坦稱:我知道他們那麼多人打被害 人(吳睿勳),他會有生命危險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 號卷㈡第73頁),足見被告邱智群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又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被告 邱智群既基於傷害犯意聯絡,參與本件犯行,則自應在犯意 聯絡範圍內之行為,負全部責任。被告邱智群所辯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9.被告洪呈豪辯稱:我僅將游文鴻交給我之木製球棒1 支轉交 黃劭瑋,之後僅在旁圍觀吳睿勳遭人毆擊之經過,未曾動手 ,且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然查,被告洪 呈豪於警詢供稱:到案發現場,我看見小董(董冠宗)、嘟 嘟(邱智群)等人持棍棒靠近被害人,現場1 位穿白上衣的 男子(游文鴻)叫我拿著棒子往前去,我看到他們開始打, 我也就跟著打,我只有打後來倒地的那個人(吳睿勳),另 1 個我沒有打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號卷㈠第145 頁背 面、第146 頁)。更於檢察官偵訊時明確證稱:我有動手打 人,死者(吳睿勳)倒地時,我就往他的下半身打,我打了 2 、3 下就不敢打,怕會打死人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104 號卷㈠第173 、174 頁)。苟非實情,被告洪呈豪豈會多次 為不利於己陳述,核與證人董冠宗證稱在案發現場拿棍棒的 人都有動手打人情節相符,亦如前述。復衡酌,被告洪呈豪 復坦稱其怕會打死人始停手等語,其顯客觀上能預見持棍棒 毆擊他人頭部,將導致被害人吳睿勳傷重死亡甚明。是被告 洪呈豪所稱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證人施鈞騰雖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完庭要移送桃園看 守所時,洪呈豪有跟我說,製作警詢筆錄時,警察對他說, 如果承認本案就可以交保,他為了不讓父母擔心,所以才承 認云云。然查,遭洪呈豪指認之員警黃聖嘉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是洪呈豪主動問我,他的情形是否會有事,是否可交保 ,因他的父母會擔心,我僅告訴他你有沒有辦法交保、飭回 ,要看檢方的立場,且本案是檢察官核發拘票要拘提,而依 監視錄影畫面其他被告亦有遞棍棒給被告洪呈豪之情形,且 其他被告亦有指認洪呈豪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2頁)。復酌 以,被告洪呈豪經警方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檢 察官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有動手打吳睿勳,業如前述,而其有 接手被告游文鴻交予之棍棒,並往吳睿勳方向移動,除據被 告洪呈豪坦認在卷外,並有勘驗之監視錄影光碟筆錄及翻拍 照片在卷可佐,暨其他被告之指認,亦均詳如前述,被告洪 呈豪確有參與本件犯行,咸無疑義。遑論是否得以交保,並 非警察之權責,此為一般國民所知法律知識,而被告洪呈豪 於犯下本案前,亦有他案曾遭警方移送檢察署,自難諉稱不 知警察並無權限決定是否讓被告交保,證人施鈞騰上開證言 與事實不符,不足以援為有利於被告洪呈豪之認定。 10.被告蔡宇哲辯稱:我認為吳睿勳欺負被告王韻茹,係為王韻 茹出氣始持木刀毆擊吳睿勳腳部,既未毆擊吳睿勳頭部,所 為自與吳睿勳死亡之結果無關云云。但查,被告蔡宇哲於接 獲被告陳俊豪電話時,即知可能要和別人發生衝突,且其到 達案發現場時吳睿勳已倒在地上,被告蔡宇哲仍持其車上的 木刀打吳睿勳的腿部等情,亦據被告蔡宇哲於檢察官偵訊及 原審陳明在卷,已如前述。則被告蔡宇哲於接獲被告陳俊豪 電話時即知悉要參鬥毆,復駕車前往案發現場,旋持其所有 木刀1 支趨前見吳睿勳已遭毆擊倒地,復持木刀毆擊吳睿勳 ,觀之被告蔡宇哲行徑,其於接獲被告陳俊豪電話時即有與 被告陳俊豪共同傷害他人聯絡,迨至現場見吳睿勳遭毆擊倒 地,復持木刀毆擊,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 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 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77年 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依上開說明,被告蔡宇 哲雖與被告陳俊豪外之共犯,雖無直接犯意聯絡,然有間接 聯絡自應負共犯之責,自應負共同之責,被告蔡哲宇所辯不 足採信。證人即被告王韻茹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蔡宇哲是 後來才到案發現場,他到達現場後沒有跟陳俊豪講話云云,



查被告蔡宇哲固係嗣後始到達案發現場,然被告蔡宇哲於接 獲被告陳俊豪電話時即知悉要參鬥毆,復駕車前往案發現場 ,旋持其所有木刀1 支趨前見吳睿勳已遭毆擊倒地,復持木 刀毆擊吳睿勳,足見其於接獲被告陳俊豪電話時即有與被告 陳俊豪共同傷害他人聯絡,迨至現場見吳睿勳遭毆擊倒,與 其他共犯有間接犯意聯絡,持木刀攻擊吳睿勳,詳如前述, 是其雖較晚到現場,惟既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毆打 吳睿勳,自無法免其犯行成立。微論證人王韻茹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稱:蔡宇哲到場後,先跟和我一同在場的另一傳播小 姐講話,而那位小姐知道我被吳睿勳欺負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154 頁背面),益徵被告蔡宇哲於到達現場後,確認吳睿 勳是陳俊豪所指稱欺負其女友王韻茹之人,旋持木刀攻擊吳 睿勳,益徵其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證人王韻茹 雖證稱被告蔡宇哲是後來才到現場云云,不足資為有利於被 告蔡宇哲之認定。證人曾正丞雖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與 蔡宇哲事後來才到案發現場云云,然被告蔡宇哲係基於共犯 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業如前述,證人曾正丞此部分證詞 ,難據為有利於被告蔡宇哲之認定。
11.按被告等人同時同地基於同一原因圍毆被害人等2 人,其中 1 人因傷致死,當時既無從明確分別圍毆之對象,顯係基於 一共同之犯意分擔實施行為,應成立共同正犯,並同負加重 結果之全部罪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 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 1931號判例要旨、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參照)。 綜上所述,被告陳俊豪等10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等前往案發 現場之緣由,縱分別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稱係出於陪同被 告陳俊豪前去了解狀況之意、或稱係誤認要去續攤飲酒作樂 云云,流於空言泛辯已嫌失據,且此關乎其等之刑責輕重及 成立與否,顯有偏袒遮掩盡為有利於己敘述之嫌,況經原審 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所得內容(見原審卷㈣第142 頁 背面至第145 頁)及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之翻拍照片所示 (見原審卷㈣第151、153、155、157、159、161、163、165 、167、169、171、173、175、179、181 頁)。可知①被告 王韻茹於其餘被告到達案發現場前,明知朱良進李烘昌均 已到場維護自己,且被告王韻茹身在A 車副駕駛座內,處於 行動自由隨時可得離去之狀態,並無坐任其餘被告圍住吳睿 勳生事之必要,被告王韻茹既為本案肇端而致其餘被告到場 協助處理之事主,又深知吳睿勳不再刁難已儘可速離現場以 策安全,倘非眼見被告陳俊豪帶同眾人到場之勢壯大而思乘



此機會教訓吳睿勳,自無留滯該處觀看他人為己一洩怨氣之 理,是有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甚明;②被告陳俊豪到達案發 現場時,親見被告王韻茹處於行動自由隨時可得離去之狀態 ,且明知其所帶同前往之D 車、E 車一行人人數眾多且車內 更有棍棒可得攜帶下車、尚有被告蔡宇哲即將到場相助等節 ,為其所不否認,其有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亦明;③被告邱 謙華、董冠宗黃劭瑋李孫豪邱智群洪呈豪游文鴻 等人到達案發現場時,未曾觀望或猶豫便旋向前圍住吳睿勳 ,洵非僅為協助帶走被告王韻茹或誤認要去續攤之情,被告 邱謙華身為聯繫被告董冠宗到場之帶領者,且在民族路橋下 又知悉被告董冠宗尚帶同D 車、E 車一行人前往,眼見吳睿 勳不再刁難,既不立刻弭平可能產生之衝突,甚至甫一到場 即急於向被告王韻茹確認何人甩其巴掌,可見被告邱謙華存 有認定特定對象以使他人下手教訓之心,其有共同傷害之犯 意聯絡至明,而被告董冠宗黃劭瑋李孫豪邱智群、洪 呈豪、游文鴻明知當下敵寡我眾之勢,眼見吳睿勳不再刁難 ,且己方人數眾多並逐一向前圍住吳睿勳,呈現一觸即發便 將動手生事之緊張局勢,除上前圍繞吳睿勳並分取前開將用 以毆人之器械,其等具有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自明;④被告 蔡宇哲到達案發現場時,即持木刀下車,未曾觀望或猶豫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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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