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132號
TPHM,112,上訴,5132,202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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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本案本票記載事項
發票人 林○美美麗○○○學苑 許○惠 受款人 (未記載) 金額 新臺幣280萬元 利息 年息20% 發票日 109年7月6日 到期日 109年9月3日 其他記載事項 1.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2.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萬元日息30元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每萬元日息35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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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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