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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