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2657號
TPHM,92,上訴,2657,200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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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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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