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789號
TPHM,110,上訴,2789,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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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左列文件簽名蓋印之欄位及偽造印文、署押之情形 沒 收 1 108年8月1日匯豐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暨約定書 「保證人」欄位上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 左列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 2 面額新臺幣24萬元之本票1紙(發票日:108年8月15日;發票人:胡寶玲歐陽紅花) 「發票人」欄位上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 左列本票關於「歐陽紅花」為共同發票人部分 3 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欄位上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 左列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 4 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 「甲方連帶保證人」欄位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及「連帶保證人確認審閱簽章」欄位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1枚。 左列偽造之「歐陽紅花」簽名及印文各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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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