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2583號
TPHM,99,上訴,2583,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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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在臺灣地區負責迅通公司事務,且因迅通公司交付提單予 告訴人公司,使告訴人公司將遭騙之貨物出貨運抵香港,福 利達公司得以順利取得貨物,被告張文典則參與詐得貨物之 銷贓,並助蔡政諭覓得潘登寶參與上開犯行,被告戴嘉良張文典二人情節較重,被告鄒永財僅從事與告訴人公司接洽 訂貨之分工,其分工之情節較輕,兼衡渠等素行、所用手段 、所生危害,暨被害人所生損害,及檢察官之求刑範圍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 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偽造如附表四所示提單1張,係 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在潘登寶住處所扣得之巴西簽證2張( 名義人為黃誠修游宗修)、護照1本(名義人為游宗修) 、台胞證1本、外國人相片2張、張文典借貸契約書及本票4 張、呂耀輝身分證影本暨名擇實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 張、萬德豐公司租賃契約暨公司登記相關文件43張、名擇 實業公司及萬德豐公司印鑑9枚等物,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 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與其共犯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均 不予宣告沒收;又在被告鄒永財戴嘉良住處,雖各扣得電 腦1部,其中於戴嘉良住處所扣之電腦內固有萬德豐公司出 貨至巴拉圭之出貨明細、發票等英文資料,然亦無證據證明 扣案之電腦2部係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及其共犯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貳、無罪部分(即駁回上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戴嘉良張文典鄒永財蔡政諭潘登寶謀議共組詐欺集團,其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於96年1月底,在香港冒用游宗修之名義成立福利達 公司,嗣告訴人英群公司、精碟公司及萬國公司所交付之上 開貨物分別於96年8月5日、96年8月2日及3日、96年8月2日 抵達香港後,隨即遭福利達公司之潘登寶等人冒用游宗修之 名義持傑海公司所開立之上開OOCL提單將上開貨物領走、㈡ 蔡政諭等人另於96年7月20日及同年月27日委請不知情之蔡 漢蒼所開設之漢創公司印刷製作空白之OOCL提單後,再於不 詳時地在提單上偽填寄貨人為英群公司、精碟公司,領貨人 為UCO BA NK,而偽造具流通效力屬於有價證券一種之OOCL 提單,並交予英群公司、精碟公司而行使之。因認被告戴嘉 良、鄒永財張文典此部分所為分別另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 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 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 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 82年度臺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當事 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但限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 事項為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 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 據乃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 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 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 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846號判 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依卷附福利達公司向傑海公司領小提單時所出具之保證函( LETTER OF GUARANTEE)(見97年度偵字第14408號卷第94頁 、第96頁),於收貨人(CONSIGNEE)欄內固有「游宗修」 之簽名,而證人游宗修雖於警詢時陳述:伊未成立福利達公 司,亦未在香港提領精碟公司及英群公司、萬國公司之貨物 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408號偵查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鄒永財之辯護人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抗辯證人游宗修 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而證人游 宗修之上開警詢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 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所定傳聞法則例外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即無證據能力,自 不能為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三人論罪之依憑,遍觀



全案卷,公訴人未能舉證證明游宗修未授權蔡政諭等人成立 福利達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未授權福利達公司人員為上 開簽名,難認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三人有冒用游宗 修名義成立福利達公司及偽造上開保證函之行為,自不能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
㈡次依告訴人萬國公司所提迅通公司交予用供辦理押匯之OOCL 提單(見97年偵字第14408號卷第75頁),固屬偽造,已如 前述。然迅通公司交予告訴人精碟公司供辦理押匯之提單, 則係託運人載為「PRODISC TECHNOLOGY INC」(即萬國公司 之英文名稱),收貨人載為「CHIYU BANKING CORPORATION 」(即開狀銀行)之迅通公司提單(見97年偵字第14408號 卷第112頁);而迅通公司始終未依英群公司之要求,交付 託運人載為英群公司,收貨人載為UCO BANK(即開狀銀行) 之提單予英群公司,致英群公司未能取得提單以供辦理押匯 等情,亦據告訴人英群公司之代理人江世平於警詢時陳明在 卷(見97年度偵字第14408號卷第131頁),顯難認精碟公司 、英群公司於福利達公司訂購貨物後,有取得偽造之OOCL提 單,遍觀全案卷,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 典三人確有偽造OOCL提單並交付予告訴人精碟公司、英群公 司,亦不能認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有此部分偽造有 價證券犯行。
四、綜上,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涉犯上 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檢察官所 舉證據,均不足為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有罪之積極 證明,且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該等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 文典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 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此部分犯罪屬不能證明。原審基 於以上之認定,就此部分為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無 罪判決之諭知,洵屬正確,應予維持。檢察官提起上訴,猶 認被告戴嘉良鄒永財張文典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犯罪 │ 所犯罪名 │ 主 文 │
│ │事實 │ │ │
├──┼───┼─────────┼──────────────┤
│一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戴嘉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㈠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二 │事實欄│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 戴嘉良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
│ │㈠所│偽造有價證券罪 │ 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 │示偽造│ │ 叁年貳月。偽造如附表四所示│
│ │有價證│ │ 提單壹張沒收。 │
│ │券犯行│ │ │
├──┼───┼─────────┼──────────────┤
│三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戴嘉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㈡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四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戴嘉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㈢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取財犯│ │ │
│ │行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 │ 所犯罪名 │ 主 文 │
│ │事實 │ │ │
├──┼───┼─────────┼──────────────┤
│一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鄒永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㈠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二 │事實欄│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 鄒永財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
│ │㈠所│偽造有價證券罪 │ 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 │示偽造│ │ 叁年壹月。偽造如附表四所示│
│ │有價證│ │ 提單壹張沒收。 │
│ │券犯行│ │ │
├──┼───┼─────────┼──────────────┤
│三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鄒永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㈡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四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鄒永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㈢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 │ 所犯罪名 │ 主 文 │
│ │事實 │ │ │
├──┼───┼─────────┼──────────────┤
│一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張文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㈠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二 │事實欄│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 張文典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
│ │㈠所│偽造有價證券罪 │ 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 │示偽造│ │ 叁年貳月。偽造如附表四所示│
│ │有價證│ │ 提單壹張沒收。 │
│ │券犯行│ │ │
├──┼───┼─────────┼──────────────┤
│三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張文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㈡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 │取財犯│ │ │
│ │行 │ │ │
├──┼───┼─────────┼──────────────┤
│四 │事實欄│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張文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㈢所│詐欺取財罪。 │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示詐欺│ │ 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取財犯│ │ │
│ │行 │ │ │
│ │ │ │ │
└──┴───┴─────────┴──────────────┘
附表四:
┌─────┬───────┬─────┬──────────────┐
│ │ │ │ │
│提單號碼 │ 託運人 │ 收貨人 │ 填發人 │
│(BILL OF │ (SHIPPER) │(CONSIGNE│ (即運送人) │
│LADING NO.│ │ E) │ │
│) │ │ │ │
├─────┼───────┼─────┼──────────────┤
│OOLU330888│CARRY TECHNOL│UCO BANK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
│38910 │OGY CO.,LTD │ │LINE LIMITED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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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