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之基礎;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三十 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號亦 分別著有判例。故在告訴人指訴被告涉嫌犯罪之場合,縱令所訴情由依其所結合 之旁證在情理上尚非絕無可能,若在一般生活經驗上仍可另認為其他有利被告之 合理推斷,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以片面之觀點, 認為告訴人之陳述或其所本旁證已適為有罪判斷之依據推定其犯罪事實(最高法 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以被告乙○○與丁○○係夫妻關係,且 為寶得興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等情,以及告訴人所提供之相關票據、統一發票等 為其論斷依據。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共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辯稱:伊不識字,僅偶而至公司走動,並不 過問公司業務,寶得興公司實際上亦係被告丁○○在負責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與丁○○為夫妻關係,僅足以推論被告乙○○與丁○○日常生活關係 密切,尚非證明被告乙○○共同參與丁○○犯罪之適合證據;至被告乙○○登記 為寶得興公司負責人,固可能因此參與公司事務,並進一步提出偽造之相關標據 、統一發票等向告訴人訛詐,然名義負責人僅係「掛名」,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 者,依吾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實所在多有,是被告否確實參與右揭犯行,其間之關 連性如何,均待調查相關事證以資認定,尚不得僅以被告乙○○係寶得興公司董 事長,遽予推論其當然參與犯罪。
㈡關於被告乙○○參與公司之情形,被告丁○○供述及相關證人分別供、證述如下 :
⒈被告丁○○供稱:當初因寶島興經營電宰業、寶得興負責銷售,所以成立二家公 司,二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伊本人,乙○○只有寶得興公司的第一次借款有 去,以後很少參與,都是伊本人去(原審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年四 月一日、四月二十七訊問筆錄)。
⒉證人丙○○結證稱:丁○○比較常在公司,乙○○比較不常在,她偶爾來,也未 負責任何業務,不看帳冊、票據,因為她說看不懂,有需要呈給董事長的,如調 價、人事案才會呈給丁○○看(原審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 ⒊證人連銘惠(寶島興公司會計)證稱:寶島興、寶得興都是丁○○在經營,乙○ ○也會來;證人邱稜峰證稱:被告乙○○只是去公司看看(均見原審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
⒋證人鄭素貞證稱:乙○○未參與寶島興、寶得興公司二家公司之經營,實際上鄑 是丁○○在負責(原審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 ⒌證人莊崇平(八十五年一、二月至八十六年農曆前任被告丁○○司機):乙○○ 每天到公司上班,不知她有無參與公司經營,有客人來會招呼,其他則不清楚( 原審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等語。
⒍證人賈豫英於原審訊問時結證稱:被告乙○○偶爾會帶孫女到公司來,業務上不
會交代伊做事,丁○○如果不在公司,業務都是丙○○或鄭素貞在負責(原審九 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等語屬實。
⒎證人甲○○於原審訊問時結證稱:被告乙○○有來過公司,好像一些事情主管如 果不方便,都是她向老問(即被告丁○○)講,主管有事也會向她報告,她也會 管一些公司事務,丙○○如果不在時,銀行有事,她也會叫我去辦,因寶島興、 寶得興公司大小章要經由老闆娘才拿的到::大部分支票都是丙○○或老闆娘蓋 妥後叫我拿去的,我蓋的一般都是單據,印章是老闆娘或丙○○交給我的(原審 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屬實。
㈢依前述被告丁○○及多數證人之證言可知,被告乙○○確實僅係寶得興公司名義 上之董事長,並未參與寶得興公司之實際經營,至證人甲○○所稱被告乙○○保 管公司大、小章或交代辦事乙節,其前提均係證人丙○○不在時之補充作為,然 依丙○○所證,被告乙○○根本不懂帳冊和票據,是縱被告乙○○有保管大、小 章或拿蓋妥背書之支票交付甲○○之情,志係被告丁○○或證人丙○○、鄭素貞 指示後所為,尚難以此推論被告共同參與前述犯行。 ㈣綜上,公訴人所舉證據即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均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而達確 信被告乙○○犯罪之程度,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右揭犯 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即核無不合。四、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向中興銀行以寶得興公司名義,貸款二千八百萬元之 契約被告乙○○親至銀行辦理。而甲○○證述,乙○○有來過公司,某事主管不 方便透過她向丁○○講,主管有事也會向她報告,她也會管一些公司事務,丙○ ○如果不在,銀行有事,她也會叫我去辦,二家公司大小章要經由老闆娘才拿得 到,大部分支票都是丙○○或老闆娘蓋妥後叫我拿去的:::可見保有二家公司 之大小章,亦有處理寶得興與銀行之業務,足證乙○○非掛名董事長就起訴犯行 ,應有犯意聯絡云云。卷查證人丙○○、連銘惠、鄭素貞、賈祿英以及被告丁○ ○均證述被告乙○○,不管公司業務僅任寶得興名義上掛名董事長,而證人甲○ ○上開證言,尤可證乙○○於丁○○、丙○○、鄭素貞不在公司時,才將公司大 小章提供備用,乙○○僅小學程度,識字不多,不懂帳冊和單據。與公司主管談 話限於丁○○不在時,擔任傳話轉達角色。只扮演家務代理角色,寶得興公司向 中興銀行貸款,丁○○只得帶妻子到銀行簽貸款契約及借據,除該次外乙○○未 曾與銀行人員來往。原判決認定乙○○未參與起訴書所指犯罪,且乏積極證據可 佐,則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為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公訴人仍執前詞指 摘此部分未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附表一:
┌──┬───┬─────┬───────┬──────────┬────
│編號│時 間│提出之公司│ 提出之支票 │ 行使之偽造支票 │ 行使之├──┼───┼─────┼───────┼──────────┼────
│一 │⒐│寶得興公司│附表二標號四、│附表二編號二七之支票│附表二編│ │ │ │五、七、十一、│ │附表二編
│ │ │ │二七之支票 │ │
├──┼───┼─────┼───────┼──────────┼────
│二 │⒑│寶得興公司│附表二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二、三、十│附表二編│ │ │ │三、六、八、九│三之支票 │附表二編│ │ │ │、十三、十四、│ │附表二編
│ │ │ │十五 │ │
├──┼───┼─────┼───────┼──────────┼────
│三 │⒑│寶得興公司│附表二編號十之│附表二編號十之支票 │
│ │ │ │支票 │ │
├──┼───┼─────┼───────┼──────────┼────
│四 │⒒⒍│寶得興公司│附表二編號十六│ │
│ │ │ │之支票 │ │
├──┼───┼─────┼───────┼──────────┼────
│五 │⒒⒕│寶島興公司│附表三編號一、│ │附表三編│ │ │ │二、三、四、五│ │附表三編
│ │ │ │、六、七、八之│ │附表三編
│ │ │ │支票 │ │
├──┼───┼─────┼───────┼──────────┼────
│六 │⒒│寶得興公司│附表二編號十七│ │
│ │ │ │、十八、十九之│ │
│ │ │ │支票 │ │
├──┼───┼─────┼───────┼──────────┼────
│七 │⒈│寶得興公司│附表二編號二十│ │附表二編│ │ │ │、二一、二二、│ │附表二編
│ │ │ │二三、二四、二│ │附表二編
│ │ │ │五、二六 │ │附表二編
│ │ │ │ │ │附表二編
│ │ │ │ │ │附表二編
│ │ │ │ │ │附表二編
├──┼───┼─────┼───────┼──────────┼────
│八 │⒋⒈│寶島興公司│附表三編號九、│附表三編號九、十、十│附表三編│ │ │ │十、十一、十二│一、十三、十四之支票│附表三編│ │ │ │、十三、十四、│ │附表三編
│ │ │ │十五、十六 │ │附表三編
│ │ │ │ │ │附表三編
└──┴───┴─────┴───────┴──────────┴────
註:偽造背書部分李崇勝、李素慧、鄭耀達、黃燕鳳均為署押;余文霖、張政欣、陳 棖聰、吳朝旺部分為印文。
附表一之一
┌──┬──────┬───────┬────────────┐
│編號│核撥款項日期│金額(新台幣)│施 用 詐 術 情 形 │
├──┼──────┼───────┼────────────┤
│一 │ ⒐ │一百萬元 │行使附表一編號一偽造之支│
│ │ │ │票、背書及不實之交易憑證│
├──┼──────┼───────┼────────────┤
│二 │ ⒑ │十八萬元 │行使附表一編號三偽造之支│
│ │ │ │票及不實之交易憑證 │
├──┼──────┼───────┼────────────┤
│三 │ ⒒⒍ │二十萬元 │行使附表一編號四偽造之支│
│ │ │ │票及不實之交易憑證 │
└──┴──────┴───────┴────────────┘
附表二
┌──┬───────────┬──────┬───────┬───┬──
│編號│ 支 票 號 碼 │付 款 銀 行 │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提示├──┼───────────┼──────┼───────┼───┼──
│一 │FAX0000000號│中國農民銀行│十萬元 │⒒⒛│⒒│ │ │斗六分行 │ │ │
├──┼───────────┼──────┼───────┼───┼──
│二 │AF 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三十六萬七千五│⒒⒛│⒒│ │ │崗山分行 │百一十八元 │ │
├──┼───────────┼──────┼───────┼───┼──
│三 │AF 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六十萬元 │⒒⒛│⒒│ │ │崗山分行 │ │ │
├──┼───────────┼──────┼───────┼───┼──
│四 │AJ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六十萬元 │⒒│⒒│ │ │延平分行 │ │ │
├──┼───────────┼──────┼───────┼───┼──
│五 │AGC0000000號│台灣土地銀行│五十萬元 │⒓⒋│⒓│ │ │台南分行 │ │ │
├──┼───────────┼──────┼───────┼───┼──
│六 │QA 0000000號│陽明山信用合│五十二萬三千一│⒓⒌│⒓│ │ │作社南京分社│百五十元 │ │
├──┼───────────┼──────┼───────┼───┼──
│七 │LB 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四十三萬元 │⒓⒖│⒓│ │ │北台南分行 │ │ │
├──┼───────────┼──────┼───────┼───┼──
│八 │UW 0000000號│世華聯合商業│五十七萬二千元│⒓⒖│⒓│ │ │銀行三重分行│ │ │
├──┼───────────┼──────┼───────┼───┼──
│九 │AD 0000000號│花蓮區中小企│二十三萬元 │⒓│⒓│ │ │業銀行台北市│ │ │
│ │ │分行 │ │ │
├──┼───────────┼──────┼───────┼───┼──
│十 │FQ 五四五五三一 號│彰化商業銀行│二十七萬六千元│⒓⒗│⒓│ │ │岡山分行 │ │ │
├──┼───────────┼──────┼───────┼───┼──
│十一│ 0000000號│美商花旗銀行│五十二萬七千八│⒓⒚│⒓│ │ │台北分行 │百元 │ │
├──┼───────────┼──────┼───────┼───┼──
│十二│BB 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十六萬五千元 │⒓⒛│⒓│ │ │銀行儲蓄部 │ │ │
├──┼───────────┼──────┼───────┼───┼──
│十三│JC 0000000號│高雄市第二信│五十二萬八千二│⒈⒌│⒈│ │ │用合作社瑞隆│百元 │ │
│ │ │分社 │ │ │
├──┼───────────┼──────┼───────┼───┼──
│十四│VB 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五十萬元 │⒈⒑│⒈│ │ │高雄博愛分行│ │ │
├──┼───────────┼──────┼───────┼───┼──
│十五│AC 0000000號│台南市第七信│四十五萬元 │⒈⒑│⒈│ │ │用合作社安南│ │ │
│ │ │分社 │ │ │
├──┼───────────┼──────┼───────┼───┼──
│十六│PY 0000000號│台北區中小企│三十萬零九千八│⒈⒖│⒈│ │ │業銀行汀州分│百五十七元 │ │
│ │ │行 │ │ │
├──┼───────────┼──────┼───────┼───┼──
│十七│SB 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三百五十六萬元│⒈│⒈│ │ │斗六分行 │ │ │
├──┼───────────┼──────┼───────┼───┼──
│十八│PY 0000000號│台北區中小企│二百九十七萬八│⒉⒉│⒉│ │ │業銀行汀州分│千元 │ │
│ │ │行 │ │ │
├──┼───────────┼──────┼───────┼───┼──
│十九│PY 0000000號│台北區中小企│三百四十七萬元│⒉⒘│⒉│ │ │業銀行汀州分│ │ │
│ │ │行 │ │ │
├──┼───────────┼──────┼───────┼───┼──
│二十│NC 0000000號│陽明山信用合│三百八十萬元 │⒊⒈│⒊│ │ │作社延吉分社│ │ │
├──┼───────────┼──────┼───────┼───┼──
│二一│SC 0000000號│美商花旗銀行│三百七十萬元 │⒊⒑│⒊│ │ │松江分行 │ │ │
├──┼───────────┼──────┼───────┼───┼──
│二二│SF 0000000號│台中市第七信│三百二十五萬元│⒊⒓│⒊│ │ │用合作社國光│ │ │
│ │ │分社 │ │ │
├──┼───────────┼──────┼───────┼───┼──
│二三│WE 0000000號│台灣省合作金│二百八十萬元 │⒊│⒊│ │ │庫五權支庫 │ │ │
├──┼───────────┼──────┼───────┼───┼──
│二四│SF 0000000號│台中市第七信│三百四十八萬元│⒊│⒊│ │ │用合作社國光│ │ │
│ │ │分社 │ │ │
├──┼───────────┼──────┼───────┼───┼──
│二五│WE 0000000號│台灣省合作金│三百萬元 │⒊│⒋│ │ │庫五權支庫 │ │ │
├──┼───────────┼──────┼───────┼───┼──
│二六│NC 0000000號│陽明山信用合│四百萬元 │⒋⒈│⒋│ │ │作社延吉分社│ │ │
├──┼───────────┼──────┼───────┼───┼──
│二七│NKA0000000號│上海商業儲蓄│四十八萬二千元│⒓⒛│⒓│ │ │銀行南京東路│ │ │
│ │ │分行 │ │ │
└──┴───────────┴──────┴───────┴───┴──
附表二之一(告證六)
┌──┬───────────┬──────┬───────┬───┬──
│編號│統 一 發 票 號 碼 │買受人 │金額(新台幣)│日 期│融資├──┼───────────┼──────┼───────┼───┼──
│一 │ZL00000000號│邱湘君 │十萬元 │⒏⒔│ ?│ │ │ │ │ │
├──┼───────────┼──────┼───────┼───┼──
│二 │AD00000000號│張清標(易全│九十六萬七千五│⒑⒉│ ?│ │ │旺商行負責人│百一十八元 │ │
│ │ │) │ │ │
├──┼───────────┼──────┼───────┼───┼──
│三 │ZT00000000號│林淑貞 │六十萬元 │⒐⒊│ ?│ │ │ │ │ │
├──┼───────────┼──────┼───────┼───┼──
│四 │ZT00000000號│黃俊斌 │五十萬元 │⒐⒉│ ?│ │ │ │ │ │
├──┼───────────┼──────┼───────┼───┼──
│五 │AD00000000號│林淑貞 │五十二萬三千一│⒑⒊│ ?│ │ │ │百五十元 │ │
├──┼───────────┼──────┼───────┼───┼──
│六 │ZT00000000號│蔡德智 │四十三萬 │⒐⒈│ ?│ │ │ │ │ │
├──┼───────────┼──────┼───────┼───┼──
│七 │ZT00000000號│李素慧 │四十八萬二千元│ │ ?│ │ │ │ │ │
├──┼───────────┼──────┼───────┼───┼──
│八 │AD00000000號│鄭耀達 │八十萬二千元 │⒑⒊│ ?│ │ │ │ │ │
├──┼───────────┼──────┼───────┼───┼──
│九 │AD00000000號│張清標 │二十七萬六千元│⒑⒋│ ?
│ │ │ │ │ │
├──┼───────────┼──────┼───────┼───┼──
│十 │ZT00000000號│李重勝 │五十二萬七千八│⒐⒉│ ?│ │ │ │百元 │ │
├──┼───────────┼──────┼───────┼───┼──
│十一│AD00000000號│林淑貞 │十六萬五千元 │⒑⒈│ ?│ │ │ │ │ │
├──┼───────────┼──────┼───────┼───┼──
│十二│AD00000000號│余松政 │五十七萬八千二│⒑⒉│ ?│ │ │ │百元 │ │
├──┼───────────┼──────┼───────┼───┼──
│十三│AD00000000號│張 丙 │五十萬元 │⒑⒉│ ?│ │ │ │ │ │
├──┼───────────┼──────┼───────┼───┼──
│十四│AD00000000號│黃俊斌 │四十五萬元 │⒑⒉│ ?│ │ │ │ │ │
├──┼───────────┼──────┼───────┼───┼──
│十五│AL00000000號│張文平 │三十萬零九千八│⒒⒈│ ?│ │ │ │百五十七元 │ │
├──┼───────────┼──────┼───────┼───┼──
│十六│AL00000000號│李月娥 │三百五十六萬元│⒒⒉│ ?│ │ │ │ │ │
├──┼───────────┼──────┼───────┼───┼──
│十七│AL00000000號│張文平 │六百四十四萬八│⒒⒈│ ?│ │ │ │千元 │ │
│ │ │ │ │ │
├──┼───────────┼──────┼───────┼───┼──
│十八│ │李素慧 │七百八十萬元 │⒈│ ?│ │ │ │ │ │
│ │ │ │ │ │
├──┼───────────┼──────┼───────┼───┼──
│十九│BB00000000號│黃燕鳳 │三百七十萬元 │⒈│ ?│ │ │ │ │ │
├──┼───────────┼──────┼───────┼───┼──
│二十│ │張政欣 │六百七十三萬元│ │ ?
│ │ │ │ │ │
││ │ │ │ │
├──┼───────────┼──────┼───────┼───┼──
│二一│BB00000000號│陳棖聰 │五百八十萬元 │⒈│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支 票 號 碼 │付 款 銀 行 │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提示├──┼───────────┼──────┼───────┼───┼──
│一 │APB0000000號│台灣土地銀行│三百萬元 │⒈⒛│⒈│ │ │屏東分行 │ │ │
├──┼───────────┼──────┼───────┼───┼──
│二 │SB 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三百八十萬元 │⒈│⒈│ │ │斗六分行│ │ │
├──┼───────────┼──────┼───────┼───┼──
│三 │APB0000000號│台灣土地銀行│三百二十五萬元│⒈│⒈│ │ │屏東分行 │ │ │
├──┼───────────┼──────┼───────┼───┼──
│四 │AC 0000000號│萬通商業銀行│三百萬元 │⒈│⒈│ │ │南高雄分行 │ │ │
├──┼───────────┼──────┼───────┼───┼──
│五 │EA 0000000號│高雄市第五信│二百五十萬元 │⒉⒌│⒉│ │ │用合作社三民│ │ │
│ │ │支社 │ │ │
├──┼───────────┼──────┼───────┼───┼──
│六 │AD 0000000號│花蓮區中小企│三百六十六萬元│⒉⒌│⒉│ │ │業銀行台北市│ │ │
│ │ │分行 │ │ │
├──┼───────────┼──────┼───────┼───┼──
│七 │AC 0000000號│萬通商業銀行│二百七十五萬元│⒉⒑│⒉│ │ │南高雄分行 │ │ │
├──┼───────────┼──────┼───────┼───┼──
│八 │EA 0000000號│高雄市第五信│二百五十萬元 │⒉⒓│⒉│ │ │用合作社三民│ │ │
│ │ │支社 │ │ │
├──┼───────────┼──────┼───────┼───┼──
│九 │AC 0000000號│萬通商業銀行│三百六十萬元 │⒍⒖│⒍│ │ │台中分行 │ │ │
├──┼───────────┼──────┼───────┼───┼──
│十 │BZA0000000號│台灣土地銀行│二百五十萬元 │⒍│⒍│ │ │虎尾分行 │ │ │
├──┼───────────┼──────┼───────┼───┼──
│十一│BZA0000000號│台灣土地銀行│二百五十萬元 │⒍│⒍
│ │ │虎尾分行 │ │ │
├──┼───────────┼──────┼───────┼───┼──
│十二│AK 0000000號│台灣中小企業│四百萬元 │⒍│⒎│ │ │銀行東高雄分│ │ │
│ │ │行 │ │ │
├──┼───────────┼──────┼───────┼───┼──
│十三│CT 0000000號│台北銀行城東│三百萬元 │⒎⒑│⒎│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CT 0000000號│台北銀行城東│三百萬元 │⒎⒛│⒎│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KA 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三百六十萬元 │⒎│⒏│ │ │台中分行 │ │ │
├──┼───────────┼──────┼───────┼───┼──
│十六│KA 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四百萬元 │⒎│⒏│ │ │台中分行 │ │ │
└──┴───────────┴──────┴───────┴───┴──
附表三之一
┌──┬───────────┬──────┬───────┬───┬──
│編號│統 一 發 票 號 碼 │買受人 │金額(新台幣)│日 期│融資├──┼───────────┼──────┼───────┼───┼──
│一 │AL00000000號│李月娥 │六百八十萬元 │⒒⒑│⒒│ │ │ │ │ │
│ │ │ │ │ │
│ │ │ │ │ │
├──┼───────────┼──────┼───────┼───┼──
│二 │AL00000000號│余文霖 │八百五十萬元 │⒒⒑│⒒│ │ │ │ │ │
│ │ │ │ │ │
│ │ │ │ │ │
├──┼───────────┼──────┼───────┼───┼──
│三 │AL00000000號│鄭耀達 │三百六十六萬元│⒒⒑│⒒│ │ │ │ │ │
├──┼───────────┼──────┼───────┼───┼──
│四 │AL00000000號│曾雲祥 │一千一百二十五│⒒⒑│⒒│ │ │ │萬元 │ │
│ │ │ │ │ │
├──┼───────────┼──────┼───────┼───┼──
│五 │AL00000000號│陳棖聰 │五百萬元 │⒊│⒋│ │ │ │ │ │
├──┼───────────┼──────┼───────┼───┼──
│六 │AL00000000號│游明達 │四百萬元 │⒊│⒋│ │ │ │ │ │
├──┼───────────┼──────┼───────┼───┼──
│七 │BX00000000號│吳朝旺 │三百六十萬元 │⒊│⒋│ │ │ │ │ │
├──┼───────────┼──────┼───────┼───┼──
│八 │BX00000000號│蔡東福 │六百萬元 │⒊│⒋│ │ │ │ │ │
│ │ │ │ │ │
├──┼───────────┼──────┼───────┼───┼──
│九 │BX00000000號│余文霖 │七百六十萬元 │⒊│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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