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523號
TPHM,105,上訴,1523,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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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 │ │ │」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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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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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信用卡所│刷卡消│特約商店 │金額(│主文(主刑及沒收) │
│號│有人、信│費時間│ │新臺幣│ │
│ │用卡卡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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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國龍所│103年3│臺北市饒河街65│8萬元 │傅祥恩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
│ │有、卡號│月20日│號1樓福齊珠寶 │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為552046│20時14│店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分許 │ │ │ │
│ │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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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淑真所│103年3│臺北市萬華區桂│8,580 │傅祥恩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
│ │有、卡號│月21日│林路1號家樂福 │元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為552046│23時26│桂林店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分許 │ │ │ │
│ │01號 │ │ │ │ │
├─┼────┼───┼───────┼───┤ │
│3 │何淑真所│103年3│同上 │7,700 │ │
│ │有、卡號│月21日│ │元 │ │
│ │為552046│23時37│ │ │ │
│ │00000000│分許 │ │ │ │
│ │0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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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信用卡所│刷卡消│特約商店 │金額(│主文(主刑及沒收) │
│號│有人、信│費時間│ │新臺 │ │
│ │用卡卡號│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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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國龍所│103年3│臺北市信義區松│1萬1,8│傅祥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有、卡號│月20日│山路291號健康 │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為552046│14時16│多商行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分許 │ │ │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FU
│ │00號 │ │ │ │」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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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淑真所│103年3│臺北市忠孝東路│9,300 │傅祥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有、卡號│月21日│5段723號捷元通│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為552046│17時41│訊有限公司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0000000│分許 │ │ │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何│
│ │02號 │ │ │ │淑真」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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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103年3│臺北市忠孝東路│4,000 │傅祥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月21日│5段323號(起訴│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18時3 │書、原判決均誤│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分許 │載為343號)Yor│ │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何│
│ │ │ │k商店(即東安 │ │淑真」署押壹枚沒收。 │
│ │ │ │服飾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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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103年3│臺北市忠孝東路│4,238 │傅祥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月21日│5段373號DAPHNE│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18時14│臺北永春店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分許 │ │ │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何│
│ │ │ │ │ │淑真」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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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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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