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會單上記載為「林敏子」。 │
├──┼────┼─────┼────────────────┤
│42 │邱惠如 │死會 │即會單上原陳信光。 │
├──┼────┼─────┼────────────────┤
│43 │O○○ │活會 │O○○所參加一會仍為活會,被告 │
│ │ │ │癸○○○並無爭執。 │
├──┼────┼─────┼────────────────┤
│44 │陳秋嬌 │活會 │被告癸○○○於偵查中所提乙會未得│
│ │ │ │標會員名冊記載陳秋嬌參加一會,仍│
│ │ │ │為活會。 │
├──┼────┼─────┼────────────────┤
│45 │J○○ │活會 │被告癸○○○於偵查中所提乙會未得│
│ │ │ │標會員名冊記載J○○參加一會,仍│
│ │ │ │為活會。 │
├──┼────┼─────┼────────────────┤
│46 │I○○ │活會 │被告癸○○○於偵查中所提乙會未得│
│ │ │ │標會員名冊記載I○○參加二會,仍│
│ │ │ │為活會。 │
├──┼────┼─────┼────────────────┤
│47 │I○○ │活會 │同上。 │
└──┴────┴─────┴────────────────┘
附表二:
┌──────────────────────────────┐
│會首:癸○○○。 │
│會期:87年11月10日起至90年10月10日止。 │
│金額:新台幣2萬元,內標制。 │
│標會日期:每月10日。 │
│投標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27號。 │
├──┬────┬─────┬────────────────┤
│編號│會 員 │活會或死會│ 備 註 │
├──┼────┼─────┼────────────────┤
│1 │癸○○○│死會 │會首 │
├──┼────┼─────┼────────────────┤
│2 │E○○ │活會 │證人E○○證稱有參加一會,仍為活│
│ │ │ │會,被告癸○○○雖辯稱E○○所參│
│ │ │ │加之會為死會,惟依被告癸○○○於│
│ │ │ │偵查中所提丙會未得標會員名冊記載│
│ │ │ │E○○為活會。 │
├──┼────┼─────┼────────────────┤
│3 │H○○ │活會 │證人H○○證稱其本人名義及張芬晴│
│ │ │ │、張慧芬名義參加,均為活會,被告│
│ │ │ │癸○○○並無爭執。 │
├──┼────┼─────┼────────────────┤
│4 │H○○ │活會 │同上。 │
├──┼────┼─────┼────────────────┤
│5 │張芬晴 │活會 │同上。 │
├──┼────┼─────┼────────────────┤
│6 │張慧芬 │活會 │同上 │
├──┼────┼─────┼────────────────┤
│7 │亥○○ │死會 │證人亥○○證稱所參加二會都是死會│
│ │ │ │。會單上記載為「張謹成」。 │
├──┼────┼─────┼────────────────┤
│8 │亥○○ │死會 │同上。 │
├──┼────┼─────┼────────────────┤
│9 │丑○○ │活會 │證人丑○○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10 │黃花菊 │活會 │即會單上原I○○。 │
├──┼────┼─────┼────────────────┤
│11 │O○○ │活會 │被告癸○○○並無爭執。 │
├──┼────┼─────┼────────────────┤
│12 │鍾瑞玉 │活會 │被告癸○○○並無爭執。 │
├──┼────┼─────┼────────────────┤
│13 │Q○○ │活會 │證人Q○○證稱其參加一會,仍為活│
│ │ │ │會。被告癸○○○雖辯稱證人Q○○│
│ │ │ │所參加一會已經死會,惟依被告杜朱│
│ │ │ │美雲於偵查所提丙會未得標會員名冊│
│ │ │ │,係記載Q○○為活會會員。 │
├──┼────┼─────┼────────────────┤
│14 │庚○○ │活會 │證人庚○○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會單上記載為「吳餘標」。 │
├──┼────┼─────┼────────────────┤
│15 │未○○ │活會 │證人未○○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會單上記載為「柯素微」。 │
├──┼────┼─────┼────────────────┤
│16 │天○○ │活會 │證人天○○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會單上記載為「張淑媛」。 │
├──┼────┼─────┼────────────────┤
│17 │D○○ │活會 │證人D○○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會單上記載為「豆腐伯」。 │
├──┼────┼─────┼────────────────┤
│18 │玄○○ │活會 │證人玄○○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會單上原記載參加人為F○○。 │
├──┼────┼─────┼────────────────┤
│19 │朱金蘭 │活會 │證人朱金蘭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 │ │,惟被告癸○○○對於朱金蘭參加一│
│ │ │ │會仍為活會之事實並無爭執。 │
├──┼────┼─────┼────────────────┤
│20 │B○○ │活會 │證人B○○、謝燕琬證稱以B○○名│
│ │ │ │義參加一會,以謝燕琬名義參加二會│
│ │ │ │,被告癸○○○並無爭執。 │
│ │ │ │ │
├──┼────┼─────┼────────────────┤
│21 │謝燕琬 │活會 │同上。會單上記載為「謝婉玲」。 │
├──┼────┼─────┼────────────────┤
│22 │謝燕琬 │活會 │同上。 │
├──┼────┼─────┼────────────────┤
│23 │邱惠如 │死會 │ │
├──┼────┼─────┼────────────────┤
│24 │素蘭 │活會 │ │
├──┼────┼─────┼────────────────┤
│25 │壬○○ │活會 │證人壬○○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 │ │,惟被告癸○○○對於壬○○有參加│
│ │ │ │一會,仍為活會之事實並無爭執。 │
├──┼────┼─────┼────────────────┤
│26 │林傅敏子│活會 │證人林傅敏子及被告癸○○○均無爭│
│ │ │ │執。會單上記載為「林敏子」 │
├──┼────┼─────┼────────────────┤
│27 │辛○○ │死會 │證人辛○○證稱所參加的二會均為死│
│ │ │ │會。會單上記載為「吳麗萍」。 │
├──┼────┼─────┼────────────────┤
│28 │辛○○ │死會 │同上。 │
├──┼────┼─────┼────────────────┤
│29 │申○○ │活會 │證人申○○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30 │M○○ │活會 │證人M○○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31 │黃秀花 │活會 │即會單上原劉麗華。 │
├──┼────┼─────┼────────────────┤
│32 │阿如 │活會 │ │
├──┼────┼─────┼────────────────┤
│33 │寅○○ │活會 │證人寅○○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34 │邱顯榮 │活會 │即會單上原宙○○,被告癸○○○於│
│ │原宙○○│ │偵查時所提丙會未得標會員名冊記載│
│ │ │ │邱顯榮為活會。 │
├──┼────┼─────┼────────────────┤
│35 │F○○ │活會 │被告癸○○○並無爭執。 │
├──┼────┼─────┼────────────────┤
│36 │阿蘭 │死會 │ │
├──┼────┼─────┼────────────────┤
│37 │玄○○ │活會 │ │
│ │原吳申木│ │ │
├──┼────┼─────┼────────────────┤
│38 │丁○○ │活會 │被告癸○○○於偵查時所提丙會未得│
│ │ │ │標會員名冊載明丁○○為活會。 │
└──┴────┴─────┴────────────────┘
附表三:
┌──────────────────────────────┐
│會首:癸○○○。 │
│會期:85年10月25日起至88年12月25日止。但農曆過年、端午節、中│
│ 秋節加標一次(即1、6、10加標計9次) │
│金額:新台幣2 萬元,內標制。 │
│標會日期:每月25日。 │
│投標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27號。 │
├──┬────┬─────┬────────────────┤
│編號│會 員 │活會或死會│ 備 註 │
├──┼────┼─────┼────────────────┤
│1 │癸○○○│死會 │會首 │
├──┼────┼─────┼────────────────┤
│2 │丙○○ │死會 │證人丙○○證稱已得標。 │
├──┼────┼─────┼────────────────┤
│3 │O○○ │活會 │證人O○○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 │ │,惟被告癸○○○供稱O○○用其自│
│ │ │ │己及女兒溫雅琴名義各參加一會,均│
│ │ │ │為活會。 │
├──┼────┼─────┼────────────────┤
│4 │鍾雅琴 │活會 │同上。 │
├──┼────┼─────┼────────────────┤
│5 │H○○ │死會 │證人H○○證稱用其自己名義參加2 │
│ │ │ │會,一會死會,一會活會,用其女兒│
│ │ │ │張芬晴名義參加一會,仍為活會。被│
│ │ │ │告癸○○○並無爭執。 │
├──┼────┼─────┼────────────────┤
│6 │H○○ │活會 │同上。 │
├──┼────┼─────┼────────────────┤
│7 │張芬晴 │活會 │同上。 │
├──┼────┼─────┼────────────────┤
│8 │乙○○ │死會 │證人乙○○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 │ │,被告癸○○○供稱乙○○參加一會│
│ │ │ │,他是死會。 │
├──┼────┼─────┼────────────────┤
│9 │鍾瑞玉 │活會 │被告癸○○○並無爭執。且被告杜朱│
│ │ │ │美雲偵查中所提未得標會員名冊亦載│
│ │ │ │明鍾瑞玉尚有二會活會。 │
├──┼────┼─────┼────────────────┤
│10 │鍾瑞玉 │活會 │同上。 │
├──┼────┼─────┼────────────────┤
│11 │午○○ │死會 │證人午○○及被告癸○○○對於證人│
│ │ │ │午○○參加二會,一會死會一會活會│
│ │ │ │均無爭執。 │
├──┼────┼─────┼────────────────┤
│12 │午○○ │活會 │同上。 │
├──┼────┼─────┼────────────────┤
│13 │Q○○ │死會 │證人Q○○及被告癸○○○對於證人│
│ │ │ │Q○○參加二會,一會死會一會活會│
│ │ │ │並無爭執,被告癸○○○並供稱羅守│
│ │ │ │遠所得標的錢還沒有給。 │
├──┼────┼─────┼────────────────┤
│14 │Q○○ │活會 │同上。 │
├──┼────┼─────┼────────────────┤
│15 │辛○○ │死會 │證人辛○○證稱其以自己名義參加二│
│ │ │ │會,並另以其妹吳麗妹名義參加二會│
│ │ │ │,其所參加之二會一為死會一為活會│
│ │ │ │,死會的錢還沒拿到,而吳麗妹的二│
│ │ │ │會均為活會。被告癸○○○雖辯稱證│
│ │ │ │人辛○○所參加的四會均為死會,惟│
│ │ │ │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尚難採信。 │
├──┼────┼─────┼────────────────┤
│16 │辛○○ │活會 │同上。 │
├──┼────┼─────┼────────────────┤
│17 │吳麗妹 │活會 │同上。 │
├──┼────┼─────┼────────────────┤
│18 │吳麗妹 │活會 │同上。 │
├──┼────┼─────┼────────────────┤
│19 │玄○○ │死會 │證人玄○○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20 │B○○ │活會 │證人B○○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21 │巳○○ │死會 │證人巳○○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22 │戊○○ │活會 │證人戊○○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23 │進安牙科│死會 │證人洪樹籃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原吳餘標│ │。 │
├──┼────┼─────┼────────────────┤
│24 │丁○○ │活會 │證人丁○○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即阿木 │ │。 │
├──┼────┼─────┼────────────────┤
│25 │丁○○ │活會 │同上。 │
│ │即阿木 │ │ │
├──┼────┼─────┼────────────────┤
│26 │丁○○ │活會 │同上。 │
│ │即阿木 │ │ │
├──┼────┼─────┼────────────────┤
│27 │阿如 │死會 │ │
│ │原邱美玲│ │ │
├──┼────┼─────┼────────────────┤
│28 │余遠泉 │死會 │證人余遠泉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29 │余遠泉 │死會 │同上。 │
├──┼────┼─────┼────────────────┤
│30 │E○○ │死會 │證人E○○及被告癸○○○對於證人│
│ │ │ │E○○以其自己名義參加之二會均為│
│ │ │ │死會及以其女兒G○○名義參加一會│
│ │ │ │,仍為活會,均無爭執。 │
├──┼────┼─────┼────────────────┤
│31 │E○○ │死會 │同上。 │
├──┼────┼─────┼────────────────┤
│32 │G○○ │活會 │同上。 │
│ │原江阿安│ │ │
├──┼────┼─────┼────────────────┤
│33 │惠豐老闆│死會 │ │
├──┼────┼─────┼────────────────┤
│34 │地○○ │死會 │證人地○○及被告癸○○○對於證人│
│ │ │ │地○○參加二會,一為死會,一為活│
│ │ │ │會之事實均無爭執。 │
├──┼────┼─────┼────────────────┤
│35 │地○○ │活會 │同上。 │
├──┼────┼─────┼────────────────┤
│36 │壬○○ │活會 │證人壬○○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 │ │,被告癸○○○對於證人壬○○所參│
│ │ │ │加一會仍為活會並無爭執。 │
├──┼────┼─────┼────────────────┤
│37 │N○○ │活會 │證人N○○證稱其以自己名義及以其│
│ │ │ │配偶甲○○名義各參加一會,均為活│
│ │ │ │會。被告癸○○○並無爭執。 │
├──┼────┼─────┼────────────────┤
│38 │甲○○ │死會 │同上,會單上記載為古玉妹。 │
├──┼────┼─────┼────────────────┤
│39 │陳M○○│活會 │證人陳M○○證稱參加一會,仍為活│
│ │ │ │會。被告癸○○○並無爭執。會單上│
│ │ │ │記載為M○○。 │
├──┼────┼─────┼────────────────┤
│40 │宙○○ │死會 │證人宙○○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41 │己○○ │活會 │證人己○○及被告癸○○○均無爭執│
│ │ │ │。 │
├──┼────┼─────┼────────────────┤
│42 │酉○○ │死會 │證人酉○○證稱參加一會,是死會,│
│ │ │ │但還沒有拿到錢。被告癸○○○並無│
│ │ │ │爭執。 │
├──┼────┼─────┼────────────────┤
│43 │辰○○ │死會 │證人辰○○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原陳宮群│ │,被告癸○○○供稱辰○○所參加之│
│ │ │ │一會為死會。 │
├──┼────┼─────┼────────────────┤
│44 │阿嬌 │死會 │ │
├──┼────┼─────┼────────────────┤
│45 │添正 │死會 │ │
├──┼────┼─────┼────────────────┤
│46 │陳秀雲 │死會 │證人陳秀雲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
│ │原吳餘標│ │,被告癸○○○供稱陳秀雲所參加之│
│ │ │ │一會為死會。 │
├──┼────┼─────┼────────────────┤
│47 │源美麵包│死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