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70號
TPHM,112,上訴,170,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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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松業者楊家宏於110年4月14日到本案工程處,詳細討論有 關告訴人住處頂樓南方松工程施作處所、範圍,如何施作、 款式、材質等節,而被告承攬本案屋頂外牆防水等工程,向 業主預收款項後,且施作該項工程前確有先收一定成數訂金 之慣習,嗣因本案屋頂外牆防水等工程進度中,天候不佳, 無法進行防水工程,以致有關南方松工程從5月初延至5月中 旬,期間(5月11日)被告又接獲業主傳送訊息表示大樓住 戶檢舉頂樓工程有違建、疫情期間等因素,導致無法如期進 行施工,致工程延宕,造成被告工程虧損。被告除向金冠伶 、鍾俊文表示工程虧損外,被告亦向南方松業者楊家宏表示 周轉不靈,需等要進廠工作時才能付訂金,嗣因被告未再施 作工程,而影響南方松業者楊家宏進場施作,則南方松業者 楊家宏直接找上鍾俊文,被告於110年5月29日知悉後,即於 LINE質問楊家宏為何自行與金冠伶、鍾俊文聯繫,雙方起爭 執,最後由金冠伶與被告解除契約,再與南方松業者楊家宏 簽約施作,致被告無法通知南方松業者楊家宏施作工程。被 告前開辯稱,尚非無憑。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 料,業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 上訴意旨以上述理由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均難認可採。 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復就原審採證及認事再為爭執,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尚屬無據。從而,本件檢察官 此部分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提起上訴、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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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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