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530號
TPHM,107,上訴,1530,20181220,3

2/2頁 上一頁


、第212 條、第21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 法第38 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為牟 私利,與共犯王永寧等人共同偽造附表一編號2至8私文書、 附表三所示公文書及附表四之特種文書與印鑑章等物,以相 互分工之方式而完成本案詐欺犯行,詐得現金1,000 萬元等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因此蒙受鉅額損失,並影響 交易秩序甚鉅,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並考量被告從中獲 利70萬元,與犯罪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被害人損害,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不 動產仲介業之收入狀況,與其育有6名子女,尚有4名未成年 賴其負擔生活費等家庭經濟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1年9月。
㈡並說明:⒈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 至8 之文書,係被告與共 犯王永寧等人共同偽造後進而持以向被害人行使進行本案不 動產交易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⒉上開附表一編號2 至8 之文書上所載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偽造之「陳進財」簽名、「王然薰」之簽名及印文, 均已附麗於上開文書上,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表三所示偽 造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已由共犯夏美玉交付被 害人所委託之代書盧秀麗而為行使,進而由代書盧秀麗之代 書助理員郭美鳳持交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預告登記等事項,而已交予該地政事務所承 辦人員,已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⒊未扣 案之附表四編號1 所示偽造之陳進財國民身分證1 張,係被 告與共犯王永寧等人共同偽造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該身分證所 載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已附麗其上,無庸另為 沒收之諭知。⒋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70萬元,未據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經核原判決上開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諭知亦 稱妥適。至原判決就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 所有權狀上所載偽造之「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印」、「主 任潘玉女」公印文各2 枚,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及就附表四編號2 至4 所示偽造之王然薰證件及印鑑 章,認定係被告與共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並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4 項予以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惟上開部分,



均已於共犯夏美玉之有罪判決及沒收之宣告確定(由本院10 1 年上訴字第965 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沒收之宣告,經最高 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0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102 年2 月21日處分命令 執行沒收銷燬在案,此有檢察官物品處分命令在卷足憑(原 審訴字第264 號卷二第91頁),已無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 原判決就此部分所為沒收之宣告,雖有未洽,然於判決結論 尚不生影響,由本院予以更正即可,併此敘明。二、被告上訴主張其不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之要件,且應依 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云云,均經本院指駁如前。至其 上訴意旨又以:被告與共犯王永寧涉案情節不同,且僅從中 分得70萬元,然共犯王永寧於另案判決刑度卻輕於被告,乃 有失衡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按刑之量定乃事實審法院 職權,茍無逾越法定本刑,且無顯失輕重有失衡平之情形, 復已於判決內說明其量刑所審酌之情狀,即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原判決業已審酌包括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情節情重等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並說明量刑依據,既未逾越法定 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情形;況被告於本案犯罪所 得為70萬元,高於共犯王永寧犯罪所得20萬元(見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判決之認定,原審訴緝字卷第211 頁) ,彼等參與本案犯行程度與不法內涵已然有別,加以被告於 本案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應予加重其刑,是本 案被告量刑之基礎,亦與共犯王永寧不同,是無從予以相互 比附。原審所為量刑,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罪刑 相當原則可言。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亦屬無據。 從而,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追加起訴,被告上訴,經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名 稱│偽 造 之 署 押、印 文 所 在 及 數 量│備 註│
├──┼─────┼──────────────────┼───────┤
│ 1 │崇大土地開│①姓名欄偽造「陳進財」簽名壹枚。 │業據扣案(原審│
│ │發有限公司│②立承攬契約書人欄偽造「陳進財」簽名│102 年度保管字│
│ │不動產仲介│ 壹枚。 │第1256號贓證物│
│ │承攬契約暨│③立契約人欄偽造「陳進財」簽名壹枚。│品保管單,見原│
│ │公司規章 │ │審審訴字第566 │
│ │ │ │號卷第55頁;偵│
│ │ │ │緝字第758 號第│
│ │ │ │277 頁,他字第│
│ │ │ │2201號卷第6 至│
│ │ │ │10頁;偵緝字第│
│ │ │ │758 號卷第248 │
│ │ │ │至253 頁;原審│
│ │ │ │本院訴字第264 │
│ │ │ │號卷二第149 至│
│ │ │ │155 頁) │
├──┼─────┼──────────────────┼───────┤
│ 2 │不動產買賣│①第1期款收款人簽名欄、立契約書人賣 │偵字第14232 號│
│ │契約書 │ 主(乙方)欄之偽造「王然薰」簽名共│卷第133 至138 │
│ │ │ 貳枚。 │頁。 │
│ │ │②賣方(乙方)欄、建築改良物標示欄、│ │
│ │ │ 價額及付款表欄、契約書第1至2頁騎縫│ │
│ │ │ 章、第2至3頁騎縫章、第3至4頁騎縫章│ │
│ │ │ 、其他特別約定欄、第1期款收款人欄 │ │
│ │ │ 、第4至5頁騎縫章、立契約書人賣主(│ │
│ │ │ 乙方)欄之偽造「王然薰」印文共拾貳│ │
│ │ │ 枚。 │ │
├──┼─────┼──────────────────┼───────┤
│ 3 │王然薰身分│於影本與正本相符之字樣旁偽造之「王然│偵字第14232 號│
│ │證影本上與│薰」印文壹枚。 │卷第77頁。 │
│ │原本相符之│ │ │
│ │聲明 │ │ │
├──┼─────┼──────────────────┼───────┤
│ 4 │預告登記同│立同意書人欄、空白處之偽造「王然薰」│偵字第14232 號│
│ │意書 │印文各壹枚(共貳枚)。 │卷第118 頁。 │
├──┼─────┼──────────────────┼───────┤
│ 5 │登記清冊 │申請人欄、騎縫處、空白處偽造「王然薰│偵字第14232 號│
│ │ │」印文各壹枚(共參枚)。 │卷第119 頁。 │




├──┼─────┼──────────────────┼───────┤
│ 6 │土地、建築│偽造「王然薰」印文於空白處伍枚、備註│偵字第14232 號│
│ │改良物抵押│欄貳枚、其他約定事項欄貳枚、第二十條│卷第120 至125 │
│ │權設定契約│約定內容欄肆枚(共計偽造「王然薰」印│頁。 │
│ │書 │文拾參枚)。 │ │
├──┼─────┼──────────────────┼───────┤
│ 7 │99年10月22│乙方欄偽造「王然薰」簽名壹枚、印文壹│偵字第14232 號│
│ │日不動產買│枚。 │卷第128 頁。 │
│ │賣契約書之│ │ │
│ │增訂條款 │ │ │
├──┼─────┼──────────────────┼───────┤
│ 8 │本案購屋款│①具取人欄偽造「王然薰」簽名壹枚。 │偵字第14232 號│
│ │1000萬元支│②具取人欄偽造「王然薰」印文壹枚、收│卷第129 頁。 │
│ │票影本表示│ 受文字處偽造「王然薰」印文貳枚。 │ │
│ │收取用意之│ (共計偽造「王然薰」簽名壹枚、印文│ │
│ │文字 │ 參枚) │ │
└──┴─────┴──────────────────┴───────┘
附表二:
┌──────────────────┬────────────────┬───────┐
│本 票│偽 造 之 署 押 所 在 及 數 量│備 註│
├──────────────────┼────────────────┼───────┤
│發票人:陳進財 │發票人欄處偽造「陳進財」簽名壹枚│未扣案(影本見│
│發票日期: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 │他字第2201號卷│
│指定受款人:崇大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第11頁)。 │
│票據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付款地:崇大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區○○○路000 號)│ │ │
└──────────────────┴────────────────┴───────┘
附表三:
┌──┬──────┬────────────────┬────────────────┐
│編號│名 稱│偽 造 之 公 印 文 所 在 及 數 量│備 註│
├──┼──────┼────────────────┼────────────────┤
│ 1 │偽造之本案房│正面「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印」、│業據扣案,並經執行檢察官另案執行│
│ │地「王然薰」│「主任潘玉女」公印文各壹枚。 │時銷燬。 │
│ │土地所有權狀│ │ │
│ │ │ │ │
├──┼──────┼────────────────┤ │
│ 2 │偽造之本案房│正面「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印」、│ │
│ │地「王然薰」│「主任潘玉女」公印文各壹枚。 │ │
│ │建物所有權狀│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名 稱 │偽 造 之 印 文 所 在 及 數 量 │備 註│
├──┼────────┼───────────────┼──────────────┤
│ 1 │偽造之「陳進財」│正面上「內政部印」公印文壹枚。│未扣案。 │
│ │國民身分證壹張 │ │ │
├──┼────────┼───────────────┼──────────────┤
│ 2 │偽造之「王然薰」│正面上「內政部印」公印文壹枚。│業據扣案,並經執行檢察官另案│
│ │國民身分證壹張 │ │執行時銷毀。 │
│ │ │ │ │
├──┼────────┼───────────────┤ │
│ 3 │偽造之「王然薰」│正面上「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專用│ │
│ │普通小型車汽車駕│章」印文壹枚。 │ │
│ │駛駕照壹張 │ │ │
├──┼────────┴───────────────┤ │
│ 4 │偽造之「王然薰」印鑑章壹顆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