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769號
TPHM,105,上訴,1769,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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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不像是伊寫的,因為「莉」字很刻意、很漂亮等語(見原 審卷三第13至14頁),可知證人江麗莉多以感覺、美醜判斷 是否為其筆跡,尚乏具體理由。且經原審於同一審理期日再 次提示該等出貨通知單確認筆跡真偽,證人江麗莉即翻異答 稱:編號11好像不是、編號14比較像是伊的筆跡、編號15伊 看不太出來、編號18、19伊不確定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頁 反面至第21頁),再佐以證人江麗莉自承:伊平常不會去看 伊的筆跡、很少去注意自己的筆跡,在偵訊時看所提示之出 貨通知單,也不是很確定是否為伊的筆跡等語(見原審卷三 第13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21頁),足徵證人江麗莉自身 亦無法確認該等筆跡真偽,則其對於附表一編號9 至20出貨 通知單簽名,於偵查中證述全部非真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部 分非真等語,顯然欠缺可信性,而無足可採。況證人江麗莉陳筱茹均證稱金吉順公司送貨時,如江麗莉無暇收貨,會 由漢聯公司其他人員點收等語明確在卷,已如前述,是縱上 開出貨通知單所載江麗莉簽名為他人所為,是否係漢聯公司 其他人員代簽所致,亦未可知。再者,依證人江麗莉、陳筱 茹前揭證述內容可知,漢聯公司收受貨物後,所留存複寫之 客戶聯係直接由漢聯公司收貨人員交與陳筱茹收執,被告當 無從中偽造之可能,又以肉眼辨識可知附表一編號9 至20所 示出貨通知單客戶聯與會計聯所載江麗莉署名相互一致,足 認該等出貨通知單上客戶簽收欄所簽署名,確係漢聯公司收 貨人員所為無誤,是被告所辯並未偽造該等出貨通知單上江 麗莉之簽名,尚非虛妄,堪可採信。
㈥至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金吉順公 司實際出貨單金額約84萬元,伊將產品加工增重後,將出貨 單金額調高為86萬3,000 元等語(見他字3143卷第85頁); 然嗣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都是照漢聯公司訂購數量向 金吉順公司下單,附表一編號1 部分漢聯公司當初就是訂86 萬3,000 元的貨,伊加工後再送到漢聯公司,伊在偵查中所 述是這個意思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1 頁反面至第102 頁) 。而觀諸漢聯公司所提99年1 月26日至99年2 月25日應收帳 款對帳單所載此部分品項、數量、單價、金額,確實記載漢 聯公司有訂購該等86萬3,000 元商品(見原審卷三第111 頁 反面),且證人江麗莉於偵審時亦始終證稱該出貨通知單粉 紅色聯所複寫簽名為其所簽,其確認所收貨物無誤後才會簽 名等語(見他字3143卷第87頁、第107 頁、第110 頁;原審 卷三第12頁反面、第15頁反面),足認此部分貨物確經江麗 莉收訖無誤。則被告所辯漢聯公司有收到該出貨通知單所載 86萬3,000 元的貨物等語,堪值採信。尚難以被告於偵查中



一度所為不利己之陳述,而不論其他卷內事證,遽採為對被 告不利之認定。
㈦附表一編號6 、7 、8 、18號所示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部分 被告否認有此部分偽造文書犯行,且證人尹呈安於偵查時證 稱:金吉順公司的出貨單在左上角有流水號等語(見他字卷 第104頁),證人陳雅渟於偵查時亦證稱:編號6、7、8、18 號有流水號是金吉順公司的出貨單,出貨者「陳」好像是伊 簽的,這是公司真單等語(見他字卷第124 頁),可見金吉 順公司製作之出貨通知單上左上角印有流水號編號之記載, 而依卷附如附表一編號6 、7 、8 、18號所示出貨通知單會 計聯上左上角各有322832、323454、323455、338019之流水 印編號,並經證人即負責金吉順公司出貨事務之陳雅渟證述 該四張出貨通知單確為金吉順公司製作之單據,且其上「陳 」為其所簽署等情明確如上,足見附表一編號6 、7 、8 、 18號所示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實為金吉順公司所製作之出貨通 知單,並非被告所偽造,被告就此所辯,堪可採信。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依告訴人漢聯公司及告訴代表人遲堯成之 指訴,認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均未運送交由漢聯公司 收受,及被告有偽造附表一編號9 至20所示出貨通知單上之 「江麗莉」簽名、附表一編號6 、7 、8 、18所示「出貨通 知單」會計聯等部分,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此部分 犯行之心證,本件依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 存在,並未達於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可資採認,原審因而認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揆諸首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載, 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提起 上訴,其上訴意旨猶認被告有偽造附表一編號9 至20有關「 江麗莉」、「江」之署名、附表一編號6 、7 、8 、18所示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部分,及附表一、二部分貨物並未如 實送達亦涉有詐欺罪嫌,而指摘原審就此部分認被告均不成 立犯罪係屬不當云云,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述理由並非可採, 業據指駁如前,檢察官仍執其於原審所持並經原審斟酌之證 據,再事爭執,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關於此部分無罪之 部分,復未能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 分偽造文書、詐欺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維持原 審所為被告無罪之認定,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其中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不得上訴;對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檢察官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本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包括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判決,如提起上訴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所為犯行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2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3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3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4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4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5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5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6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9、10部分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9 、10│
│ │ │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7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1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 │偽造之署名沒收。 │
├──┼──────────┼────────────────┤
│8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2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9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3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0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4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1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5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2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6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3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7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4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9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5 │事實欄一(一)附表一│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20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 │ │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6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17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2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18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3、4部分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3 、4 │
│ │ │所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
│ │ │食品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
├──┼──────────┼────────────────┤
│19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5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0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6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1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7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2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8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3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9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4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0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5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1、12部分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1、12│
│ │ │所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
│ │ │食品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
├──┼──────────┼────────────────┤
│26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3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7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4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28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5至17部分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5至17│
│ │ │所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
│ │ │食品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
├──┼──────────┼────────────────┤
│29 │事實欄一(二)附表二│許淮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編號18部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 │ │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偽造「漢聯食品│
│ │ │公司收貨章」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
└──┴──────────┴────────────────┘
附表一:




┌──┬───────┬──────────────┬────┐
│編號│ 出貨日期 │ 偽造署名 │卷頁出處│
├──┼───────┼──────────────┼────┤
│1 │99年02月08日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客戶簽收欄上│正本置於│
│ │ │偽造「江麗莉」署名1枚 │原審證物│
│ │ │ │袋內 │
│ │ ├──────────────┤ │
│ │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出貨欄上偽造│ │
│ │ │尹呈安之署名「尹」1枚,透過 │ │
│ │ │複寫同時在粉紅色聯上產生偽造│ │
│ │ │「尹」署名1枚,合計2 枚 │ │
│ │ │ │ │
│ │ ├──────────────┤ │
│ │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製表欄上偽造│ │
│ │ │黃慧萍之署名「萍」1枚,透過 │ │
│ │ │複寫同時在粉紅色聯上產生偽造│ │
│ │ │「萍」署名1枚,合計2 枚 │ │
│ │ │ │ │
├──┼───────┼──────────────┼────┤
│2 │99年12月30日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出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粉紅色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署名1枚,合計2 枚 │ │
│ │ │ │ │
├──┼───────┼──────────────┼────┤
│3 │100年01月02日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出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粉紅色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署名1枚,合計2 枚 │ │
│ │ │ │ │
├──┼───────┼──────────────┼────┤
│4 │100年01月04日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出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粉紅色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署名1枚,合計2 枚 │ │
│ │ │ │ │
├──┼───────┼──────────────┼────┤
│5 │100年01月08日 │出貨通知單白色聯出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粉紅色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署名1枚,合計2 枚 │ │
│ │ │ │ │
├──┼───────┼──────────────┼────┤
│6 │100年01月20日 │署名均為真正 │正本置於│
│ │ │ │原審證物│
│ │ │ │袋內 │
├──┼───────┼──────────────┼────┤
│7 │100年01月31日 │署名均為真正 │正本置於│
│ │ │ │原審證物│
│ │ │ │袋內 │
├──┼───────┼──────────────┼────┤
│8 │100年01月31日 │署名均為真正 │正本置於│
│ │ │ │原審證物│
│ │ │ │袋內 │
├──┼───────┼──────────────┼────┤
│9 │100年11月29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點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 │ │
│ │ │署名1 枚,合計2 枚 │ │
├──┼───────┼──────────────┼────┤
│10 │100年11月29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點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 │ │
│ │ │署名1 枚,合計2 枚 │ │
├──┼───────┼──────────────┼────┤
│11 │100年11月30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點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 │原審證物│
│ │ │ │袋內 │
├──┼───────┼──────────────┼────┤
│12 │100年12月15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承運行簽收欄│正本置於│
│ │ │上偽造尹呈安之署名「尹」 │原審證物│
│ │ │1枚,透過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 │袋內 │
│ │ │產生偽造「尹」署名1枚,合計2│ │
│ │ │枚 │ │
│ │ ├──────────────┤ │
│ │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點貨欄上偽造│ │
│ │ │黃慧萍之署名「萍」1枚,透過 │ │
│ │ │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產生偽造「│ │




│ │ │萍」署名1 枚,合計2 枚 │ │
├──┼───────┼──────────────┼────┤
│13 │100年12月20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點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 │ │
│ │ │署名1 枚,合計2 枚 │ │
├──┼───────┼──────────────┼────┤
│14 │101年01月06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承運行簽收欄│正本置於│
│ │ │上偽造尹呈安之署名「尹」 │原審證物│
│ │ │1枚,透過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 │袋內 │
│ │ │產生偽造「尹」署名1枚,合計2│ │
│ │ │枚 │ │
├──┼───────┼──────────────┼────┤
│15 │101年01月11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點貨欄上偽造│正本置於│
│ │ │陳雅渟之署名「陳」1枚,透過 │原審證物│
│ │ │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產生偽造「│袋內 │
│ │ │陳」 │ │
│ │ │署名1 枚,合計2 枚 │ │
├──┼───────┼──────────────┼────┤
│16 │101年01月15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承運行簽收欄│正本置於│
│ │ │上偽造尹呈安之署名「尹」 │原審證物│
│ │ │1枚,透過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 │袋內 │
│ │ │產生偽造「尹」署名1枚,合計2│ │
│ │ │枚 │ │
├──┼───────┼──────────────┼────┤
│17 │102年01月23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承運行簽收欄│正本置於│
│ │(起訴書誤載為│上偽造尹呈安之署名「尹」 │原審證物│
│ │101年) │1枚,透過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 │袋內 │
│ │ │產生偽造「尹」署名1枚,合計2│ │
│ │ │枚 │ │
├──┼───────┼──────────────┼────┤
│18 │102年01月07日 │署名均為真正 │正本置於│
│ │ │ │原審證物│
│ │ │ │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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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2年01月25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承運行簽收欄│正本置於│
│ │ │上偽造尹呈安之署名「尹」 │原審證物│
│ │ │1枚,透過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 │袋內 │
│ │ │產生偽造「尹」署名1枚,合計2│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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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年02月03日 │出貨通知單會計聯承運行簽收欄│正本置於│
│ │ │上偽造尹呈安之署名「尹」 │原審證物│
│ │ │1枚,透過複寫同時在客戶聯上 │袋內 │
│ │ │產生偽造「尹」署名1枚,合計2│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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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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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出貨日期 │ 偽造印文 │卷頁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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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01月05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0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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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01月16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0 頁下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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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01月21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1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3) │
├──┼───────┼────────────┼──────┤
│4 │102年01月21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1 頁下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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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01月22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2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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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01月23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0 頁下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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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01月28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公│參他字31 43 │
│ │ │司收貨章」印文1枚簽收欄 │卷第73 頁告 │
│ │ │上偽造「漢聯食品 │證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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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01月30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4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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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01月31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4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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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年02月02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5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0) │
├──┼───────┼────────────┼──────┤
│11 │102年02月03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5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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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年02月03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6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2) │
├──┼───────┼────────────┼──────┤
│13 │102年02月04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6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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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年02月06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7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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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年02月07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7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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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年02月07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8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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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2年02月07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簽│參他字31 43 │
│ │ │收欄上偽造「漢聯食品公司│卷第78 頁上 │
│ │ │收貨章」印文1枚 │方告證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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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年02月08日 │在出貨通知單會計聯客戶公│參他字31 43 │
│ │ │司收貨章」印文1枚簽收欄 │卷第79 頁上 │
│ │ │上偽造「漢聯食品 │方告證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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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吉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