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855號
TPHM,105,上訴,855,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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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之訴訟文件委由被告陳桂美處理,以及授權其使用上海虹 橋會所公章,然薛澤林已出境並遷居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且其亦致電本 院,因身體健康緣故無法到庭,有本院公務電話來電記錄表 可憑(見本院卷第290頁),而前開待證事實已據證人薛澤 林於偵查中證述在卷,核無從證明被告陳桂美犯罪,已如前 述,而此為有利於被告陳桂美之認定,且縱證人再為不利被 告陳桂美之證詞,惟其所述不足憑為不利於被告陳桂美之認 定,亦據本院認定如前,故就此證人,本院認已無傳喚之必 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陳 志誠、陳桂美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2人有何被訴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2人犯罪。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而為被告2人 無罪之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然本件尚不足以認定被告2人有被訴犯行,已如前述,檢 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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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金 額 │ 付 款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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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7月25日 │人民幣 │由廖東漢直接匯入陳志誠指定之上│
│ │ │100萬元 │海虹橋會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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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8月18日 │人民幣 │由貴州基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廈門│
│ │ │700萬元 │分公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
│ │ │ │所帳戶 │
├──┼──────┼────┼───────────────┤
│ 3 │94年8月25日 │人民幣 │由貴州基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廈門│
│ │ │800萬元 │分公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
│ │ │ │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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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12月23日│人民幣 │由吉祥(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 │ │400萬元 │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所帳│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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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4年12月23日│人民幣 │由吉祥(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 │ │120萬元 │司前後2筆50萬元及70萬元分別匯 │
│ │ │ │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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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1月20日 │人民幣 │由廖東漢經由FLAMESFILED公司匯 │
│ │ │1880萬元│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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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年1月20日 │人民幣 │由廖東漢直接匯入陳志誠指定之上│
│ │ │150萬元 │海虹橋會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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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5年7月3日 │人民幣 │由貴州基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廈門│
│ │ │450萬元 │分公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
│ │ │ │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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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年7月28日 │人民幣 │由貴州基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廈門│
│ │ │1000萬元│分公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
│ │ │ │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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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5年9月27日 │人民幣 │由貴州基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廈門│
│ │ │370萬元 │分公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
│ │ │ │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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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5年10月17日│人民幣 │由貴州基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廈 │




│ │ │30萬元 │門分公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
│ │ │ │會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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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年5月30日 │人民幣 │由吉祥(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 │ │300萬元 │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所帳│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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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10月19日│人民幣 │由吉祥(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 │ │100萬元 │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所帳│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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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6年11月26日│人民幣 │由吉祥(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 │ │50萬元 │司匯入陳志誠指定上海虹橋會所帳│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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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年9月10日 │新臺幣 │廖東漢直接支付 │
│ │ │5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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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年9月11日 │新臺幣 │廖東漢直接支付 │
│ │ │5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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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年9月19日 │新臺幣 │廖東漢直接支付 │
│ │ │5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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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